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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时犯罪思想形成的三点论/李祚如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02 14:06:23  浏览:803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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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时犯罪思想形成的三点论

李祚如


马克思主义认为:每个事物的形成都有其必然和偶然的因素,都有其酝酿和产生的过程;而每个事物之间都有联系,虽然这些联系有直接的和间接的。
犯罪行为的形成当然也不会例外。除了犯罪分子自身生存的社会环境和家庭生活的深远影响(这些一直为法学界所关注,论述也众多),其自身素质的欠缺的直接作用,还有就是整个社会的经济环境和社会风气及舆论宣传导向的转向,对其影响日益增长,而其中教育体制的不完善是犯罪思想的主要根源之一。
我在这里想主要从经济环境、舆论宣传导向和教育体制三个方面浅析犯罪思想的形成。
近几十年的社会主义建设过程中,我们实现了对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的实质的成功释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基本建立,使我国各地区经济发展速度之间产生了差距,导致公民个人的收入也出现了差异,有些甚至悬殊颇大。我曾听说过这么一个啼笑皆非的案例:前些年春节前夕的某乡镇,准备了“年货”的村民相继发现家中或多或少地丢了东西,其中以肉、鱼等食物居多,有的连锅也给端了,而屋内所存放的较为贵重的东西倒是很少被盗。对于该种状况,考虑到年景不好,大部分农民收入过低,没钱过年不得已而为之,人们也就不了了之。
“存在决定意识”,在物质生活方面的不足,甚至紧迫,使得其受教育的机会减小,缺乏足够的教育,使他们的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淡薄,对自己的行为认识不足(或许他们还以为自己是“劫富济贫”呢),由于这些思想上的认识空缺,他们解决问题的方式也易走向极端。另外,缺少足够的教育,大大减弱了他们维持生计的能力,迫于生存和社会压力,再加上经济发展不平衡产生的贫富差距,诸多的外界失衡使导致其心理的失衡,便会引发其犯罪思想的形成和犯罪行为的发生,而犯罪行为的得逞减弱了犯罪前的罪恶感和犯罪时的紧张心情,反而巩固犯罪心理,强化了其犯罪的预望,巩固犯罪心理,再度引发犯罪,如此循环下去,不但使其屡屡自身屡屡“受益于”非法所得,“享受”着犯罪成果的“快乐”,也逐渐感染其它类似人群,促成新个体的犯罪心理形成,这样就加大了犯罪行为的发生机率,扩大了犯罪活动的范围和程度。再者,若其有子女,不论其犯罪行为的受惩戒与否,都会影响孩子们的身心成长,尤其是其心理健康的侵害,这又使犯罪行为的纵向扩展存有潜在的隐患。
以上都是经济环境对于犯罪心理产生的作用,而不正确舆论宣传导向对犯罪动机的产生和犯罪心理的加强也有着不可忽视的影响。
为了追求更多的经济效益,使得大多的影视、广告、书刊杂志等传媒业,自觉或是自发地加大了关于金钱、地位、优越生活、物欲、暴力等方面的描述,尤其影视作品中大量对古代帝王、现代富有阶级奢华生活的详尽描绘,也会刺激人们追求物质利益的迫切欲望,一旦用合法的手段不能实现,他们便有可能产生犯罪的动机,进一步模仿曾看过的犯罪行为进行犯罪活动,并从影视作品中的侦破案件中生动再现的犯罪过程与侦查程序中增强自身的反侦察能力,这也从侧面加固其犯罪心理。而在当前中国的性教育还未发展、完善的阶段,这些作品中对淫乱、色情情形的大量触及,对婚外情、包二奶现象里淫秽内容的描写与刻画,对整个社会风气造成极为恶劣的影响,各地的名妓暗娼屡禁不止,强奸案件(特别是奸淫幼女案件,最令人痛心的是这种犯罪行为部分发生在教师、青少年中)、轮奸案件时有发生,非法同居致使的未婚妈妈的增加。“女人越穿越少,男人越裹越厚”这就是老百姓对现状的无奈调侃。对于青年、青少年来说,则是对其思想的极大毒害和玷污,使犯罪低龄化的程度越来越大。此类案例不在少数。
在前面涉及的两方面都谈及了教育对犯罪的影响,但论及其本身,就难以避免谈到我国的现时的教育体制和教育体制改革。很明显,我国教体的改革远远没有跟上经济体制的改革,这就使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不能同速发展。教育体制的不完善,国民素质的全体提高久久不能落实,也就使得法制观念不能迅速普及、深化,法治社会的建立、人治现象的消除也受到了较大的阻碍;部分地区经济不发达、教育的欠缺,人们生活贫困、思想落后,法律思想淡漠,暴力、迷信、性别歧视的现象普遍。这就对我国法治社会的建立与完善提出了挑战。另外,经济不发达地区的乡镇中小学教师工资的不合理,全民义务教育的未全面实现,教师队伍素质的偏低,社会上的经济浪潮对教师思想的冲击,学校里日益高涨的不正风的漫延,使青少年身心的健康成长、素质教育的实施面临质疑,并为其日后的犯罪思想的形成埋下了祸根。说到这里,我不得不提到一个真实的案例,据报道:郑州某学校由于校长携款不知去向,教师工资数月未发放,最终导致教师或辞职或罢课另谋出路,全校学生集体“放羊”!上课期间,游戏厅、大街上、操场上聚满了未成年的学生,而教室却所剩无几!这虽是民办学校,可其结果的严重性和影响的恶劣是不得不使人深思的!
高科技、智能化、想挑战法律的犯罪毕竟是少数,大部分犯罪都是可以预防的,如果国家在发展经济、努力缩小贫富差距之余,把尽可能多的目光转向基础教育,从根本上提高全民的素质(这句话已有些古老,可是却没有得以真正实现), 对教育体制进行有针对性的改革,使其培养出的不只是知晓历史、会写“八股文”的书呆子人才,还要具备一定的专业技术,具有较强的适应、学习、生活能力,及至具有较好的创新能力。同时,制定、完善娱乐业的立法,树立正确的舆论导向。我认为再结合其它方面的完善,就能尽可能地割断犯罪思想产生的社会根源,使得犯罪案件下降,以达国内社会经济、社会秩序的相对稳定的最大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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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建设项目竣工联合验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建设项目竣工联合验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温政办〔 2011 〕37 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温州市建设项目竣工联合验收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第46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三月四日




温州市建设项目竣工联合验收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切实加强工程项目事后监督管理,提高竣工验收的工作效率,降低验收费用,方便业主办事,根据《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市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建设项目竣工联合验收(以下简称联合验收)是指将原来多个主体各自独立组织实施的专项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转变为统一组织、集中时间验收的运作模式。

  第四条 联合验收本着“业主委托、同步受理、集中验收、各司其职、限时办结”的原则实施。

  第五条 联合验收工作根据项目类别的不同,分别由发改(建设主管部门)、其他业务主管部门(如水利、交通等部门)牵头,视项目具体情况召集发改、住建、财政(政府投资)、审计(政府投资)、规划、国土资源、环保、园林、安全监管、城管与执法、水利、消防(消防审批项目)、人防、交警、气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其他有关单位(包括项目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参加,履行各自工作职责,对建设项目进行竣工验收。

  第六条 联合验收的内容。参加联合验收的人员对工程建设各个环节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进行查验。具体包括:

  (一)项目可研(备案、核准)、初步设计(规划设计方案)和施工图设计的实施情况。

  (二)项目建设用地使用情况。

  (三)“一书两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执行情况。

(四)环保、水保(涉河)、消防、人防、防雷、安全设施(生产、经营、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三同时”(指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建设及地质灾害防治情况。

  (五)建设项目档案资料形成情况。

  第七条 有关部门(单位)应积极帮助业主做好准备工作,为联合竣工验收创造条件。

  (一)建设项目用地红线范围内的主体工程、辅助工程、配套设施(包括道路、供水管道、雨水管道、污水管道、绿化等)已按批准的初步设计(或规划方案)要求建成竣工。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已分别签署质量合格文件,施工单位已签署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工程质量保修书。

  (二)消防设施按设计要求建成,经有资质的单位检测,并符合国家规定标准,检测规定时限为5个工作日。

  (三)人防设施已按设计要求建成(经人防部门同意,可不建人防工程的项目除外)。

  (四)防雷装置按核准的设计要求建成,经有资质的单位检测,并符合国家规定标准,检测规定时限为5个工作日。

  (五)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符合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要求。

  (六)建设项目按照环评、水保及其批复的要求已落实防治和治理措施,工业项目已按“三同时”要求建设污染防治设施。

  (七)建设工程竣工测绘成果报告书、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成果书和地下管线测绘报告以及绿化测量等已经完成,测绘及制作报告书规定时限为10个工作日。

  (八)已通水、通电;临时建筑已拆除,建筑垃圾已清理。

  (九)除上述内容外,其他规定的测量和检测工作也均已完成。

  项目基本符合竣工验收标准,仅有零星配套土建工程和少数非主要设备未按设计规定内容建成,但不影响生产或投入使用的,且业主承诺限期完成,可先予组织联合验收。项目要进行试运行的,先对“三同时”建设情况进行预验收,出具认可文件,正式验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八条 联合验收程序。

  (一)项目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准备过程中,可向牵头部门及其他业务部门(单位)进行咨询,牵头部门应提供联合验收告知服务,一次性告知联合验收所具备的条件、验收程序和各专项验收的申报资料。其他业务部门(单位)根据各自的职能,主动为项目建设单位提供咨询服务。

  (二)项目建成后,项目建设单位向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牵头部门窗口提出联合验收申请,并向相关验收部门(单位)提交相关材料。

  (三)牵头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向审批管理机构提议组织联合验收,经协商确定验收时间和参加的部门(单位),审批管理机构提前3个工作日通知有关部门(单位)到现场联合验收。参加联合验收部门(单位)要指派2名工作人员,随带单项验收有关文件、表格到项目现场负责本部门(单位)的验收工作。

  (四)现场召开联合验收会议,集中听取项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有关项目建设情况汇报和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评估情况介绍,各部门(单位)再分头按有关规定各自进行项目验收工作,项目建设单位要指定相关人员配合验收。

  (五)参加联合验收的部门(单位),应根据规定当场出具单项验收意见(或根据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提出整改意见),确实不能当场出具单项验收结论的,可先出具初步意见,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单项验收结论。

  (六)单项验收当日完成后,牵头单位随即再次召开联合验收会议,各部门(单位)反馈验收结果,由牵头部门进行整理,形成联合验收结论(联合验收会议纪要初稿),对联合验收中发现的问题,要在联合验收结论中告知项目建设单位整改要求、整改途径和整改方法。

  (七)牵头部门根据各单项验收和联合验收的结论,在联合验收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向项目建设单位和参加联合验收的部门(单位)印发联合验收纪要。

  (八)建设项目有2个及以上专项验收未获通过的,项目建设单位在完成整改后可向牵头部门提出复验申请,牵头部门在2个工作日内组织复验,并形成复验意见。建设项目只有单个专项验收未获通过的,项目建设单位在完成整改后,直接向相关部门提出复验申请,该部门(单位)应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复验,并形成复验意见。复验意见抄送审批管理机构。

  第九条 专项验收通过后,有关部门(单位)须在2个工作日内按有关规定出具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2个工作日内予以验收备案(以最后一个专项验收通过的日期为准)。

  第十条 验收意见应明确具体。对不符合国家强制性规范和标准、危及工程安全和人身健康的重大质量问题应提出限期整改意见。要严格落实一次性告知制度,首次验收的整改意见要一次性告知建设单位,复验是确认首次验收整改意见是否到位,不得再提出新的整改意见。

  第十一条 有关职能部门(单位)应指派分管人员准时参加联合验收,认真履行本部门(单位)验收工作职责,并如实正确出具单项验收结论。不得无故缺席,否则视为同意,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实施后,职能部门(单位)不得单独进行单项验收(隐蔽工程需提前验收或有试运行要求需要延后验收的特殊情况除外)。

  第十三条 国有投资项目验收备案及审计后,项目业主应按规定在30日内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移交资产。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审管办负责解释。监察和行政审批管理部门负责本办法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工作。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关于印发《天津市引滦工程占地拆迁安置补偿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政府


关于印发《天津市引滦工程占地拆迁安置补偿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政府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天津市引滦工程占地拆迁安置补偿办法》发给你们,望即遵照执行。

天津市引滦工程占地拆迁安置补偿办法
根据《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的规定,结合引滦工程占地、拆迁安置的实际情况,特对补偿办法规定如下:
第一条 一切建设项目,都必须在经济合理的原则下,提高土地利用率,减少占地面积。凡有荒地、劣地可以利用的,不要占用耕地、良田和菜地、果园、精养鱼塘等经济效益高的土地。
第二条 征用一般耕地(包括菜地、苇田等)的补偿标准,为该耕地年产值的五倍。年产值按征地前三年的实际平均年产量和国家规定的价格计算。以粮田为例,斤粮产值平均价为二角五分(包括副产品价值),土地补偿费计算公式为:
0.25×三年平均年产量的五倍=每亩土地补偿费
征用城市郊区的菜地,还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的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资金。
第三条 为了妥善安排被征地单位的生产和群众生活,除按规定付给工地补偿费外,还应当付给安置补助费。每一个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每亩年产值的三倍,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被征地单位征地前农业人口(按农业户口计算,不包括开始协商征地方案后迁入的户
口)和耕地面积的比例及征地数量计算。但是,每亩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其年产值的十倍。计算安置补助费的公式为:
征地前农业人口
--------×征地数量×年产值的三倍=用地单位应支付的安置补助费。
征地前耕地面积
第四条 个别特殊情况,按上述补偿和安置补助费标准,尚不能保证维持群众原有生产和生活水平的,经市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可以适当增加安置补助费,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被征土地年产值的二十倍。
第五条 工程项目在施工过程中,需要临时占用土地,应尽量在征地范围内安排。如确实需要另行增加临时用地,必须经原批准用地的主管部门批准。使用时间一般不得超过项目的建设年限。临时占用土地,按被占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逐年给予补偿费。在临时用地上不得修建永久性建
筑。工程竣工时应负责恢复耕种条件,归还生产队,或按恢复工作量给生产队支付费用;不能恢复的要报请市工程指挥部主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和有关规定具体处理。
第六条 已征用的土地上有青苗的,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应等待农民收获后再用;必须铲毁的,应酌情付给青苗补助费。
第七条 被征用土地内有与工农业生产和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水源、渠道、涵闸、管道、电缆、电线等设施的,由工程指挥部和施工单位在当地人民政府组织下,会同有关部门按国家规定协商处理,不得擅自阻断或破坏。
第八条 树木的补偿
果树:结果者按五年(干果按十年)常产计算,平均每株每年三十元。果树的等级由当地主管部门评议划分。桑、枣、花椒树树径不足三寸的,按柴树标准补偿。
柴树:树径一寸以下的每株补偿一元;一至二寸的补偿五元;二至四寸的补偿十元;四至六寸的补偿十五元;六寸以上的只补偿增值费五元。杞柳、紫穗槐每墩补偿一至三元。
苗圃:每亩果树苗补偿一千至一千五百元;每亩柴树苗补偿三百至六百五十元。
凡应迁移或砍伐的树木,物主应在限期内移走或砍伐,不得影响施工。
第九条 人工放养或种植的自然坑塘养殖业,补偿秧苗损失和增值费及土地补偿费,不给安置补助费。精养人工鱼塘和以养苇为业的苇田可给予安置补助费。秧苗损失费和增值费按当地政府有关部门的规定标准办理。
第十条 水利设施的补偿
岩芯井每眼补偿五万元;深机井每眼补偿二万五千至四万五千元;中深机井每眼补偿一万五千至二万元;浅机井及大锅锥井每眼补偿一千至三千元。砖石井每眼补偿五百至一千元;土井每眼补偿一百元;压把井每眼补偿五十元。
坑塘、河沿透河井不予补偿。
防渗渠道每延米补偿五至八元;蓄水池、大型浆砌石防渗渠按砌体方量计算,每立方米补偿四十至八十元;井房、土坯结构的每间补偿二百五十元,砖石结构的每间补偿三百至四百元(包括拆运费)。
第十一条 房屋及其它生活设施的补偿
征用农村土地必须拆迁集体或社员房屋时,由生产队或房屋所有者利用房屋拆迁补偿费和拆除房屋的旧料,按社队的统一安排进行重建。
房屋的等级,由当地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会同建设单位及社、队干部参照有关规定评定。每间补偿五百至八百元(包括拆运费),整村搬迁的,根据新址远近、地势低洼的实际情况,另酌情补偿搬迁、垫房基地等费用。
院墙每延米补偿三至四元。
棚子,使用面积在六平方米以下的,每个补偿三十元;大于六平方米的,每平方米补偿十元。
猪圈,每个补偿五十至七十元。
门楼,每个补偿五十至七十元。
生产队的畜棚,每间补偿四百元,社员的简易畜棚酌情补偿。
水泥场,每平方米补偿五元。
厕所,每个补偿四十至七十元,连圈的补偿十五元。
房基盘子,每间补偿五十元。
砖石、水泥结构的菜窖、白薯井、沼气池、氨水罐每个补偿一百至二百元。
水塔,每座补偿一万元。
储水池,每立方米砌体补偿五十至一百元;输水管道每延米补偿五十元。泵房每间补偿一千元。
坟墓,单人的每个补偿七元,双人的每个补偿十元。烈士墓的迁移,应按当地人民政府的规定办理。
用树枝及柴草搭的临时性建筑物及建设地址选定后抢建的设施,一律不予补偿。
征用城镇(包括市区)土地必须拆除房屋时,按照《天津市城市建设拆迁安置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各项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除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中产权确属个人的其补偿费应给本人,集体种植的土地上的青苗补助费可纳入当年集体收益分配外,都应当由被征地单位用于发展生产和安排因土地被征用而出现的多余劳动力的就业和不能就业人员的生活补助,不得移作
他用。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借口占用。
第十三条 安置被征地拆迁单位的生产生活要依靠群众,发扬自力更生和艰苦奋斗的精神,根据商定的补偿、安置方案,由当地政府主管机关组织社队、用地单位和有关单位分别负责实施。安置的主要途径有:
1.发展农业生产。改良土壤,兴修水利,改善耕作条件,提高单位面积产量,开展多种经营,增加集体收入,在可能和合理的条件下,适当开荒,扩大耕地面积。
2.发展社队工副业生产。根据当地具体实际,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条件下,因地制宜,兴办对国计民生有利的工副业和服务性事业。
3.迁队或并队。土地已被征完或基本征完的生产队,在有条件的地方可以组织迁队,也可以按照自愿互利的原则,与附近生产队合并。
按照上述途径确实安置不完的剩余劳动力,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在劳动计划范围内,符合条件的可以安排到集体所有制单位就业,并将相应的安置补助费转拨给吸收劳动力的单位;水库、渠道管理单位如有招工指标、用工计划(包括固定工和临时工),要优先选用其中符合条件的人员
,并相应核减被征地单位的安置补助费。
第十四条 被征地拆迁单位用安置补助费兴办生产生活设施所需建设物资,社队能够解决的,应该由社队自行解决,社队不能解决的,由当地政府协助解决;地方无法解决的少数统配部管物资,按实际需要经区、县分指挥部审查核定,由工程指挥部向国家有关部门申请分配。物资价款
由被征地单位支付。
第十五条 凡征用的土地,都应在当地政府主管部门组织下,由用地单位与被征地单位签订征地协议,写明占用土地(物)数量、范围等,各方盖章签字,以作为历史凭证。
第十六条 当地人民政府和引滦工程指挥部,要对已征用土地的使用情况和安置方案的落实情况及时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第十七条 本办法只适用于天津市境内的引滦工程征地。有关郊区、县分指挥部可按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订具体的实施方案,报经市工程指挥部同意后执行。



1982年7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