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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处国企改制中贪贿犯罪的策略与方法/安佳庆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1 14:16:28  浏览:856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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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处国企改制中
贪贿犯罪的策略与方法
河北省保定市北市区人民检察院 安佳庆
今年九月份,我院查办了一起在国企改制中贪污的七人窝案,结合该案的查处,浅谈一下查办此类案件的策略和方法,供同行们借鉴和交流。
查处国企改制中贪贿犯罪的方法,从大的方面说,与其它职务犯罪并无两样,但这类犯罪又有独特之处,比如时间性,一般是国企提出改制意见至资产评估基准日前的二至三个月为犯罪多发期;主体特定性,多是在国企中劳苦功高、岁数较大的实权派,或是改制后股份企业中的最大受益者;犯罪的共谋性和群体性,表现为大多数国企改制中贪贿犯罪都是串案、窝案。所以,国企改制中贪贿犯罪在侦查策略上也有不同于其他职务犯罪的地方,且有自身的规律可循。
一、办案难点。
国企改制中的贪贿犯罪存在着自身的查处难点,清楚了这些难点问题,才好有针对性、有重点地制定侦查策略。
1、账目混乱。行为人会利用国企改制这个千载难逢的好时机故意制造财务管理上的混乱,普遍存在账目不清,账目穿插,支出不记账,记账无支出等混乱情况,给查办案件带来难度,所以初查时就要寻求审计部门的帮助,审计报告和相关材料会给我们办案带来快捷和高效,少走迷阵。并且以侦查指导审计工作。对此类案件的审计工作不能就账看账,要以侦查的眼光、思路审视每一笔可疑资金、账目。要将侦查工作与审计工作有机结合,以侦查指导审计,使侦查、审计完美配合。
2、查办案件点多、面广、量大。经阶段性工作后,涉案线索增多,可查性线索零碎、散、杂、主线不清。这就要求我们开始时要紧紧抓住举报信上已被群众觉察、反映强烈的问题一查到底,并且始终抓住主线索、主要问题不松手。在具体查办过程中,采取阶段性工作的方法,将办案整体工作分成几个阶段,化整为零,制定阶段性工作重点、目标,逐个解决,将人员分为第一、第二、第三办案组,明确分工,集小胜为大胜。
3、涉及人员多,欺骗性大,存在影响稳定因素。由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不能独立完成,需通过财务、公司经理、项目负责人等岗位人员具体操作才能完成。有的岗位人员仍在岗工作,涉案程度又各不相同,采取强制措施上要非常慎重,既要确保企业正常经营,又得使办案工作不受影响。此外,由于犯罪嫌疑人以发奖金、补贴等名义,通过给职工得到一点实惠,自己拿大头,私分账外资金。职工不知实情,受蒙蔽,对公司领导有感激之情,认为公司领导被查处是因为他们为职工谋利益,因而对查办案件有抵触情绪。我们在办案同时一定要做好职工群众的思想工作,确保稳定。
4、定性难。一是由于该类案件大多发生在涉案公司改制尚未完成,犯罪嫌疑人尚未对转移至账外的公司资产进行分配、处理,尚存在不确定性;二是在私分公司资金中,尽管知情人多得,职工少得,但存在利益均沾问题。这些问题或涉及罪与非罪,或涉及此罪与彼罪,容易产生认识上的分岐。这就要求我们统一思想,正确研究定性。针对案件定性难点,在进一步查清案件事实,积极收集固定证据的基础上,组织办案人员对所有案件事实进行逐项过堂,认真分析案情,研究案件定性,以刑法“控制说”理论作为认定犯罪既遂的标准,即以公司对财产失去控制,犯罪嫌疑人实际已达到对财产的控制为既遂,反之为未遂或不认为是犯罪,最终达成共识。
二、查处的策略和方法。
由于这类案件存在上述特点及办案难点,在办案中,如组织不力,计划不周密,就不能够掌握办案的主动性,极易被案件线索牵着走,从而使办案工作久侦不决。
(一)、领导高度关注和重视是成功的保障。
对于国企改制中出现的采用多种手段实施的侵财性疑难复杂案件,由于案件特点所导致的工作量大、隐蔽性强、牵涉面广及因群众不理解易引发企业动荡等因素,要求领导对此类案件的查处工作要投入更多的关注和心血。我们在查办保定大羽集团毛纺织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刘某等七人贪污一案时,侦查人员对定性存在分歧,院领导连夜召开检察委员会,并请河北大学法学院4名法学专家会诊,对定性做出正确判断,统一了办案人的认识,并积极为办案排除干扰,坐镇指挥,为一个月内侦结此案提供了强大的精神后盾。
(二)、紧扣犯罪特点,精心设计侦查方案。
犯罪嫌疑人反侦查能力强,涉及人员广,一旦打草惊蛇,易发生串供、毁灭证据等后果。因此,在查办此类案件时,应制定“秘密初查,外围突破,由果导因,层层推进”的侦查方案。围绕侦查方案取证固证,提高案件质量。
1、锁定突破口,诱“敌”深入。国企改制中贪贿犯罪大多数表现为串案、窝案等共谋性和群体性,案件的事实情况相当复杂,因而在此类案件侦查过程中,如何选择好突破点,以点带面,突破全案是一个相当关键而又十分棘手的问题。个案情况虽有所不同,但是侦查人员可根据已掌握的案情和侦查工作的客观需要,根据整个涉案人员的行为社会危害性及可能承担的法律后果、与案件利害关系的程度、本人心理素质等因素的差异分析突破难易程度来选择突破口,在此人和彼人、此罪与彼罪、此情节和彼情节之间分析确定案件的切入点,抓住其一点,集中力量攻其要害,就会突破全案。如果有堂而皇之的理由做掩盖进行隐秘侦查效果会更好。刘某一案,本是银行诉保定大羽集团毛纺织有限责任公司,在大羽国有公司改制期间,将银行出资建盖,所有权归大羽公司的一间门脸擅自卖给保定双丰毛纺织有限公司,要求我院民行部门抗诉。我们以民事纠纷的调查为掩盖,将民事案件中所涉及的门脸所有权作为开启整个侦查过程的“钥匙”,步步深入,一举查获了保定大羽集团毛纺织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刘某等七人将该公司卖门脸所得99万多元以配股的形式贪污的犯罪事实。这种带有隐蔽性的调查,使涉案人员不知我们真正的意图,为了赢得民事官司,积极配合,主动提供大量材料,我们按照我们的意图步步深入调查,直到证据齐全,事实大白,犯罪嫌疑人已没有了狡辩的余地。
  2、从资产去向中寻找突破点。有一些国有企业在改制,资产重组的过程中,评估权往往掌握在筹备组少数人或个别利益集团的手中,他们为了达到侵吞国有资产的目的,而采取高值低估的手段将国有资产据为已有。通常的做法是对国有资产有形部分按原价或不计价进行评估,而不计其市场的升值部分。有的企业领导甚至将国有资产半卖半送的出让给其相关的私营企业,而从中捞取个人的好处,严重侵害国家的利益。由于企业资金流动的随意性和管理制度的不健全,资金的支配都是领导说了算,所谓的财务监督也往往显的很无力和苍白,这就为经济职务犯罪打开了方便之门,与此同时,也往往会给企业造成很大的资金流失。刘某一案,改制后的保定双丰毛纺织有限公司就是刘某等人入股的股份公司,虽然召开了形式上的会议,但国有公司和股份公司都是这些犯罪嫌疑人掌控,为了达到多控股的目的,将国有资产变卖的款项作为配股打入股份公司,从而达到了个人侵吞国有资产的目的。
3、从企业资产重组中股权的变化上寻找切入点。在一些企业改制资产重组成立新的股份制公司以后,企业的领导既成为国有控股公司的经营者,又是公司的股东,为了达到侵吞国有资产的目的,将公司的利润进行违法的股利分红,不按法律的规定进行提取法定的公积金、公益金,有的经营者甚至利用企业的资金和加大个人的投资比例,使公司的股份比例发生变化,从而很秘密地侵吞了国有资产。刘某一案,我们就是从两次配股展开调查,一举查出第二次配股中存在的职务犯罪问题。
  4、从企业债权处置上寻找突破口。在国有企业改制中国退民进交替的环节上,国有资产产权、企业的性质、管理责任往往是难以界定。由于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缺乏严格的管理和必要的监督,致使企业在改制时尚有许多债权得不到清理,有的管理人员或业务人员就乘机利用各种手段,采取隐瞒、漏报等方式将企业的债权保存于个人的手中,待企业改制以后,再和债务人私分这部分债权。如某企业业务人员涉嫌贪污一案,企业的一名业务员利用企业能给予的销售政策,将企业的货物拿到市场铺底销售,在企业改革时,他故意将这些债权采取虚假的证明隐报为烂帐、坏帐,在公司财务上予以核销,之后,他便和这些业务客户们私分了企业的应收货款,致使企业国有资产流失了几十万元。
  (三)、查办此类案件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根据此类案件特点,如不能正确把握全案,极容易造成群众误解、国有资产流失、企业动荡、职工上访等不良后果。因此,必须注意以下几个问题,确保查办案件的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统一。
(1)确保企业正常经营,减小企业动荡。一是区别不同矛盾,抓主要问题和人头。在强制措施运用上,对于一般涉案人,要敢于将其放在原有岗位工作,可以采取监视居住、取保侯审强制措施,后期一并直诉的方法。二是在冻结措施上,既要避免国有资产流失,又要确保不影响企业正常经营、发展。对于企业经营所需账户确保正常使用,不予冻结。对隐瞒不报被查获的小金库和账外账户,一律冻结。
(2)克服就案办案思想,坚持深挖余罪、扩大战果。一是在办案中,要挖掘有价值的可查性线索;二是在对线索的查证上要带有嫌疑人有无职务侵占、挪用、隐瞒转移资产的疑问,一查到底;三是注意揭露嫌疑人制造的假象,查明案件事实;四是将公司提出改制意见至资产评估基准日前的二至三个月作为侦查工作重点,司法实践表明,行为人有在此时段内突击犯罪的情况,如将多年挂在账上的应付款在资产评估基准日前汇出,此笔应付款的真实性就应查清等等。
(3)加大追缴力度,全力挽回国有资产。办案中,要确立打处犯罪的同时全力挽回损失的指导思想。一是全力追缴被侵占、挪用、隐瞒转移的资产及账外账、小金库;二是注意追缴滋息部分;三是通过调账,剥离虚增的应付款、烂坏帐部分,使公司净资产增值;四是通过工商资料变更,将虚增的公司股权或挪用公司资金成立的其它公司的股权收归公司所有;五是其它零星资产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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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大连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的通知

辽宁省大连市烟草专卖局


大连市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大连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的通知

大烟法〔2008〕40号




各区(市)烟草专卖局:

现将《大连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大连市烟草专卖局

二○○八年五月二十三日





大连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



第一条 为依法实施烟草专卖零售许可,维护消费者和卷烟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卷烟市场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合理布局是指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辖区烟草制品零售点的经营能力、经营规模以及消费能力等实际情况,有计划、有步骤地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烟草制品零售点是指经申请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

第四条 大连市行政区域内烟草制品零售点的设置适用本规定。

第五条 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和个人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六条 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的设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城市繁华商业区和旅游景区,零售点同方向(横向,下同)之间的距离应在50米左右;不同方向之间的距离应在30米左右。

(二)中心城区和县乡镇以上政府所在地街道地区,零售点同方向之间的距离应在100米左右;不同方向之间的距离应在50米左右。

(三)城市住宅区,零售点同方向之间的距离应在150米左右;不同方向之间的距离应在80米左右。

(四)农村住宅区,零售点按照居民的户数设置:50户以内的(包括50户),设置1-2个零售点;50户以上的,每增加50户可增设1个零售点。

第七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受距离限制,可以设置一个零售点:

(一)星级宾馆、酒(饭)店;

(二)营业面积在1000平方米左右的酒楼、饭店、茶楼、咖啡厅、KTV歌厅、洗浴中心、写字楼一楼的商务中心等,相对封闭的、以满足易停留在设施内特定消费的经营场所;

(三)营业面积在500平方米左右以出租柜台(摊位)为主要经营形式的集农贸市场、大型商场、购物中心;

(四)大型连锁经营的商业企业及其分店(不包括加盟店);

(五)市中心城区,营业面积在100平方米左右(区市县,营业面积在50平方米左右)的超市、便利店、综合商店;

(六)具有市城建局核发的占道经营许可证的冷饮亭。

第八条 具有本市户籍的残疾人、低保和特困户等特殊群体申请经营烟草制品者,凭本人有效证件在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考虑和适当照顾,但仅限办一个零售许可证,并且距最近零售点的距离应在30米左右。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设置零售点:

(一)化工、油漆、石油、鞭炮等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品经营场所或者申请地址距上述场所30米以内的;

(二)医院、药店、网吧等不适宜经营卷烟或者存在影响卷烟质量、公共安全因素的场所;

(三)无固定经营场所的,如自动售货机(柜)、流动摊点(车、棚、公厕)、电话亭、报刊亭、临时建筑物等;

(四)无与住所相独立的经营场所,如住宅、居民楼阳台、地下室、储藏室等作为经营场所的;

(五)中、小学校校内及距学校门口100米以内的;

(六)取消从事烟草专卖零售经营资格不满三年的;

(七)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做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八)因申请人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九)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十)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包括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商独资企业、港澳台地区投资企业等);

(十一)其他不宜设置零售点的情形。

第十条 对在同一地域内的申请人,均符合申请条件和合理布局规定的,按照申请在先原则做出行政许可决定。

第十一条 本标准中的距离,应当从申请的经营店铺出入门口中央到最近零售点的店铺出入门口中央,沿着《交通规则》规定的行人所走的道路进行测量。

第十二条 本规定公布之日前已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零售点不受本规定约束。

第十三条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修改时,以上规定内容将作相应调整。

第十四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大连市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司法部关于确定国家司法考试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的补充通知

司法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司发通〔2005〕55号



司法部关于确定国家司法考试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的补充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



为缓解西部地区法官、检察官和律师人员补充不足的实际困难,加大对西部地区的政策倾斜力度,经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同意,司法部决定在《司法部关于确定国家司法考试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的意见》(司发电[2002]第2号)确定的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范围的基础上,进一步将国家司法考试放宽报名条件地方范围扩大至西部地区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的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区、市)。自2005年7月1日起至2006年12月31日,这些地方可以将国家司法考试的报名学历条件放宽为高等院校法律专业专科毕业。



附件:国家司法考试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补充名单





二〇〇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附件:国家司法考试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补充名单



云南省(2个):



腾冲县

宣威市



贵州省(23个):



修文县

开阳县

息烽县

清镇市

花溪区(贵阳市)

红花岗区(遵义市)

遵义县

汇川区(遵义市)

绥阳县

湄潭县

凤冈县

余庆县

仁怀市

赤水市

桐梓县

西秀区(安顺市)

平坝县

钟山区(六盘水市)

毕节市

黔西县

金沙县

铜仁市

万山特区(铜仁地区)



四川省(18个):



盐边县

平武县

市中区(广元市)

元坝区(广元市)

青川县

剑阁县

沐川县

营山县

西充县

宜宾县

长宁县

高县

筠连县

兴文县

珙县

渠县

汉源县

巴州区(巴中市)



重庆市(4个):



忠县

南川市

涪陵区

潼南县



陕西省(27个):



神木县

榆阳区(榆林市)

宝塔区(延安市)

志丹县

富县

甘泉县

洛川县

黄陵县

黄龙县

蓝田县

大荔县

澄城县

华县

临渭区(渭南市)

华阴市

武功县

陈仓区(宝鸡市)

凤县

千阳县

扶风县

凤翔县

城固县

留坝县

勉县

佛坪县

平利县

石泉县



甘肃省(7个):



庆城县

永登县

皋兰县

平川区(白银市)

景泰县

白银区(白银市)

靖远县



宁夏回族自治区(2个):



灵武市

红寺堡开发区(吴忠市)



青海省(1个):



湟源县



内蒙古自治区(5个):



扎兰屯市

松山区(赤峰市)

丰镇市

东胜区(鄂尔多斯市)

海南区(乌海市)



广西壮族自治区(5个):



宜州市

右江区(百色市)

江洲区(崇左市)

金城江区(河池市)

凭祥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