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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怀?蛴搿短ㄍ宸?纱允椤罚ㄐ薅└澹?宋飞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2 18:27:17  浏览:912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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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于在贵站发表的2008-3-29发表的《谢怀?蛴?台湾法律丛书>》一文,现已作修改并发表。

谢怀?蛴搿短ㄍ宸?纱允椤罚ㄐ薅└澹?br>
作者:宋飞

谢怀?颍?919—2003).男,汉族。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员,著名民法学家,与梅仲协、江平三人被誉为“中国民法三杰”。湖北省湖北省枣阳县(现为市)人。1919年8月15日生。
谢怀?蛳壬?缭谥醒?贝?桶?糜⑽难?埃?虺杉ㄓ乓欤?既氡逼降那寤?笱Щ?迪怠?937年,因无法在日军占领的北平安心读书,家国之忧和个人自尊一同驱使他走近象征抗日力量的重庆。于是他退出北平的清华大学机械系,1938年转而进入重庆的中央政治学校大学部法律系,当时中央政治学校大学部的新生在入学之后的第二年分系,系主任的梅仲协教授鞭策学生学习德文和日文,据谢怀?蛳壬?约航樯埽旱笔薄把?暗挛木褪潜场兜鹿?穹ǖ洹诽跷模?挛暮椭形囊黄鸨场薄?942年毕业。在中央政治学校毕业(1942年)不久,他曾辗转步行到延安,在那里生活了一个月。一方面,他在延安感受到革命精神,另一方面,他对那些“统一思想”的标语感到困惑,他难以理解人的思想如何能“统一”,于是,悄然离去。在1942年,一个人冒着生命危险,悄悄从重庆走到延安,又悄悄从延安回到重庆,惟有理想主义者会有此举措。
1943年5月任重庆地方法院学习推事(见习法官),1944年参加高等文官考试以及复试(司法官考试)合格,均取得第一名的成绩,被任命为重庆地方法院推事(法官)。当时他是最年轻的推事。按照当时的规矩,讨论案子时,由最年轻的推事先发表意见,越资深的越靠后发表意见,以免资深的先发表意见后会影响资浅的,使其不敢独立发表意见,这样作法很能锻炼年轻法官,使之很快成长。而我们现今往往是官大的先说,资深的先说,年轻人往往会唯唯诺诺,不敢发表独立的不同意见。作为法官,他从不盛气凌人,从不偏袒一方,从不固执己见,从不草率结案。1944年后历任重庆、台北、上海各地法院推事。1945年8月日寇投降,10月,他喜见台湾光复,当时国民政府要去台湾接收地方法院,就要从重庆地方法院抽一些年轻人,他就主动报了名,参加了培训,不久便由国民政府派往台湾。任台湾高等法院推事,奉命参与接收台湾省高等法院以及台中、台南、高雄等地方法院。当时台湾实行的还是日本法律,有一些反日志士被抓进监狱还未宣判,为平反日本侵略者非法关押的大批抗日爱国志士,他们接收法院后就以中华民国台湾高等法院的名义签发了第一个宣告爱国志士无罪的判决,该判决书也是中国收复台湾后司法机关在台湾的第一份判决书和台湾回归祖国后以中国台湾高等法院发布的第一份判决书,是他签发的,感到无比自豪。这是他毕生为之自豪的经历。1947年2月,台湾爆发“二二八事件”,他不满当局对民众的残酷镇压,离台赴沪,同年出任上海地方法院推事,不久,弃政从教,于1948年任上海国立同济大学法律系副教授,兼任上海大夏大学教课,讲授民法、民事诉讼法。
  在1945—1949年期间,中国的法统传承发生了一个奇特的走向:随着日本在台湾的统治结束,中华民国的法统从大陆延伸到台湾;随着国民政府在大陆全盘崩溃,中华民国的法统又退出大陆而局限于台湾一省。上海解放后,谢怀?虿辉俳炭巍V谢?嗣窆埠凸?闪⒌氖焙颍??魑?桓龈章???甑摹熬煞ㄈ嗽薄保??诚苍玫夭饺肓恕靶律缁帷保?嵝糯哟搜в兴?茫?ü??昶涫薄H欢???痪镁鸵馐兜剑鹤约何薹ā坝胧本憬?薄P换?虻囊饩秤肽翘醮┰搅耸??曛谢?拿鞯穆桌碇?邮侨诤显谝黄鸬模褐?斗肿右?≈冶ü??≈乙环矫媸恰熬瞎?〈幔?蓝?笠选保?硪环矫媸恰爸?薏谎裕?晕薏痪 薄2恍业氖牵?谒?歉瞿甏??肮憧?月贰币丫?晌?恢帧耙?叱龆础钡挠丈蹦甭浴S?949年底入北京中国新法学研究院接受思想改造的教育。从1950年代开始,衡量“新社会”知识分子政治正确的准绳就已显露端倪:言语是否“紧跟”、思想是否“保持一致”,这成为在政治上划分先进与后进、朋友和敌人、左派和右派的分水岭。那些不能自我检索言论的人,也就“无法与时代一起前进”,注定成为整肃对象。正如他后来谈到自己是如何摆脱旧法思想时所说:“我的学习方法是遵照领导上的号召,先就新的规定研究,就具体的问题去体会新法的精神,然后转头来站在新的方面去看旧的理论。在一次民法讨论中,我们讨论一件汽车案件,我就绝不去想那些“理论”(例如所有权、善意的保护等)只是想这个问题要如何决定才好。后来民法测验,试判一件煤矿租赁案件,我也绝不去想那些“理论”(例如契约之解释、契约之终止等)也只想对这个案件要如何决定才好。结果这两次我都没有犯大的错误。由此我体会到,在自己没有力量对旧的一些理论为彻底的批判之前,最好不要去高谈批判,最好不要去钻那些理论,而只应该就具体的问题,站在新的立场,依照新的政策去求具体的解决。如果仍旧要去钻那些“理论”,结果就会让自己钻了进去,爬不出来,仍旧陷在那里面了。以前我总不放弃那些理论,以为那些理论不会变的,是因为自己离不了那些理论,恐怕离了它,没法办事。现在我丢开它,可以解决问题,并且可以解决得更好些。”(原载《中国新法学研究院院刊》,1951年3月31日出版)。思想改造结束后,他于1951年留该院工作,随后该院改为中央政法干部学校,在该校哲学教研室工作。
1951年至1958年,谢怀?蛉沃醒胝?ǜ刹垦?=淘薄U舛问奔渌??级碛镅?埃?菟?担?0年代初,他去琉璃厂旧书店买了一本俄文的“联共(布)党史”,一本词典和一本语法书,对照“联共(布)党史”的中文翻译本,一段一段背,一本书精读之后,也就熟悉了一门语言。不久,谢老就开始翻译《俄罗斯民法典》。民法从欧陆国家传输到亚洲各国,在继受、翻译、解释过程中变异层出不穷,搞清一个民法概念的来龙去脉,语言障碍首当其冲,而他正是凭借终生不辍的努力,跨越了一般学人望而生畏的语言障碍。1957年他在整风运动中发言,提出:(1)我国应尽速制定民刑法律,以免法院无法可依,出现错案。(2)在政法干部教育中应加强法律业务教育,不能以政治运动代替业务教育。(3)不能以政策代替法律。(4)肃反中有不符合法治的事,应予纠正。同年,他因发表“不能以政策代替法律”一文、以及要求不要以领导人的讲话作为办案依据的谈话因此被错划为极右分子,于1958年受到开除公职、劳动教养的处分,先是发配到天津的清河农场,后又转到北京各劳改农场。
1960年,中国进入大饥荒年代,在这一时期急剧上涨的“非正常死亡”的水流中,有一股就是来自那些在农场接受劳动改造的“右派”。回忆当时的情形,他说:“我开始浮肿,从足踝上行,渐至大腿。有人说,水肿到腹部,就无可医救了。”“人们感到恐惧,但是,并不知道‘浮肿’与饥荒有什么关系。此时,一个医生‘右派’私下告诉别人,在苏联实行粮食定量配给制度之后,也出现过大量‘浮肿’病例;营养不良导致血液的蛋白含量降低,体液渗透到皮下,眼见之形为水肿。不久,这位医生被人告发,递解到严酷苦寒的东北镜湖泊农场……。我瘦小,消耗少,这也许是我能够幸免的原因。”走出大饥荒年代之后,谢老又于1966年被流放到新疆劳动,在那里度过了12年。到1979年2月右派头衔得到纠正,回北京,恢复公职。
  1979年到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民法研究室工作,任副研究员、研究员,担任过硕士生导师,兼任中国社科院研究生院任副研究员、研究员,于1988年退休.到这段时间为止,他已发表了许多作品。如与他人合著的《合同法》(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6年版)、《经济法要义》(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88年版)、译著《德国民事诉讼法》(法律出版社1984年版)以及其他文章与翻译文章、校对文章等,散见于各种杂志。
不过最有名的当属他退休之后的一些著作,其中的代表就是《台湾法律丛书》。经历了30多年的变故,谢怀?蛉衔??偃缰泄?舐皆诮夥藕笾匦?穹ǚǖ浠?拇?常?敲矗??傻耐?市越???舐胶吞ㄍ宓木嗬耄?唤瞿艽俳?桨锻骋唬??沂俏从瓿耒眩?孪冉饩鐾骋恢?蟮姆?墒视梦侍狻4有焕贤砟甑闹?鲋校?颐且?伎吹搅艘桓龃笾谢?拿穹?蜗耄核孀胖泄?那渴⒑屯骋唬?舐健⑻ㄍ濉⑾愀邸?拿诺乃椒ㄗ钪斩蓟崆魍?橐唬?诨?诖笠煌车拿穹ǖ渲?小R虼怂??988年开始带领一些年轻的学者进行研究,主编了《台湾法律丛书》共10本,合著有其中的两本:《台湾民法总论》和《台湾亲属与继承法》。这一套丛书系统地介绍了台湾的民商法律,并且就相关法律领域里两岸关系中的法律问题进行了深入的分析。他对全书不但仔细筹划,而且对内容也均一一仔细审阅,甚至整章节自己重新撰写。先生培养的研究生,多人已经成为我国法学理论与实践工作的骨干甚至带头人。
2002年被评为法学所终身研究员、终身教授。2003年5月3日于北京安贞医院逝世。享年84岁。临终前,他还在病榻旁边完成《德国民法总论》(德国卡尔•拉伦茨著)一书的校对工作。


主要参考文献:
1、《人民法院报》2003-05-05
2、谢怀?颍罕弦?0年,原载:东岳法律评论 2004年11月29日
3、法学名家——谢怀?蚪淌冢??兀悍ㄑаЭ蒲?捌档?br> 4、信春鹰:中国的立法制度及其挑战,原载:重庆网络党校干部现代化远程教育网
5、谢怀?蛳壬??剑??兀褐泄?ㄔ和?br> 6、江平、方流芳等老师:回忆谢怀?蛳壬???兀禾煅姆?陕厶撤?扇松??br> 7、《法律思维与民法实例》 王泽鉴著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7月第一版

本文已授权中国民商法律网予以转载!

作者简介:宋飞,1980年12月11日生, 毕业于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现在湖北黄冈市黄州区政府法制办工作.曾在法律图书馆网发表论文《人治与法治的较量-兼论德治》、《从一案看劳动教养制度的存废》、《从一案看雇佣合同与承揽合同之区分》、《房地产权属变更案例评析》、《试论国有资产流失与法律规制》、《周??与》、《罗马法原论》再纠错——为徐国栋教授助阵》、《盖尤斯与》、《盖尤斯法学思想解读》、《格老秀斯法学思想研究》、《中国古代继承法律制度变迁概论》、《制定法、成文法概念比较研究》、《宪法定义新论》、《试论我国法学教育的现状问题与对策》、《对12起处罚决定被撤销的复议案的法理分析》、《公司法与劳动法竞业禁止原则之比较》、《试论公司监事制度》、《评柏拉图中译本——兼与张智仁、何勤华先生商榷》、《评格老秀斯中译本——兼与何勤华先生商榷》、《浅析交叉执法问题及其对策》、《第24条是非说——与钟鸣先生商榷》、《省级以下法制机构在依法行政中的定位及其思考》、;译作《中国传统哲学与争端解决》、《美国诉微软案》、《屠宰场案的负面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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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萨市老城区保护条例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人大常委会


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拉萨市老城区保护条例》于2013年6月17日经拉萨市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通过,2013年7月25日经西藏自治区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10月1日起施行。


  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3年8月13日



拉萨市老城区保护条例


  (2013年6月17日拉萨市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通过,2013年7月25日西藏自治区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拉萨老城区保护,继承民族优秀历史文化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老城区是指拉萨市市区林廓东路以西、江苏路以北、朵森格路以东、林廓北路以南,总面积1.33平方公里。

  第三条老城区区域内的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以及进入老城区内的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老城区保护应当遵循传承历史、保护为主、严格管理、合理利用、保持传统特色的原则。

  第五条拉萨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老城区保护工作的统一领导,将老城区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第六条拉萨市人民政府设立老城区保护机构,老城区保护机构为拉萨市人民政府派出机构,负责老城区保护和管理工作。拉萨市发改、财政、文物、国土资源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公安、消防、民族宗教、市政市容、旅游、环保、工商、商务、交通运输、林业绿化等主管部门和城关区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老城区的保护、管理和利用工作。

  第七条拉萨市人民政府应当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和个人参与老城区的保护。

  第八条拉萨市人民政府应当对保护老城区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九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均有权对损害老城区的行为进行举报。

  第二章保护第十条拉萨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拉萨市老城区保护规划》,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十一条拉萨老城区分为核心保护区和保护缓冲区。核心保护区为围绕八廓街为主体形成的历史文化中心区,建(构)筑物高度不得超过10米;大昭寺广场周边建(构)筑物高度应当与核心保护区保持一致。老城区其他区域为保护缓冲区,建(构)筑物高度不得超过12米。

  第十二条老城区核心保护区内,除经过审批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外,不得进行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建(构)筑物;进行房屋、设施整修和功能配置调整时,外观应当保持原状。老城区保护缓冲区内改建、新建的建(构)筑物,其体量、高度、色彩及形式应当与相邻部位的风貌相一致。对不符合老城区总体风貌的现有建(构)筑物逐步拆除、改建,具体方案由老城区保护机构提出,按照有关程序报经批准后实施。

  第十三条老城区内的历史街巷应当保持原有的视线道廊、空间尺度及历史原貌。

  第十四条未经老城区保护机构批准,不得擅自修缮、改造老城区内的建(构)筑物。老城区内传统建(构)筑物、古建大院的管理、维护和修缮由所有权人负责。对影响老城区市政市容和行人安全的危旧传统建(构)筑物及危险建(构)筑物,老城区保护机构应当组织鉴定,确需整修的由所有权人予以整修。所有权人在维护、修缮、整修过程中确有困难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助。尚未申报或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但具有一定文化、历史、纪念意义的古建大院,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五条老城区保护范围内的古建大院及传统建(构)筑物被确定为文物的,拉萨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规定进行管理,并设立保护标志。

  第三章管理第十六条老城区核心保护区内,除执行公务的公安、消防车辆以及救护、环卫、殡葬等车辆外,其他机动车辆未经老城区保护机构批准不得进入;自行车、三轮车等非机动车辆应当推行,并停放在指定地点。

  第十七条老城区核心保护区内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电子显示屏,安装遮光篷、遮雨篷、阳光棚。

  第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传统建(构)筑物的保护标志。

  第十九条通讯、电力、有线电视、供暖、给排水、消防等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需要在老城区挖掘道路的,应当向老城区保护机构提出申请,并附修复方案,经同意后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条在老城区内推广使用清洁能源;所有排烟装置应当采取消烟除尘措施。

  第二十一条老城区保护机构应当加强垃圾网点的标准化建设,推行生活垃圾分类和袋装化,实行定时定点清理。

  第二十二条老城区内不得有下列影响老城区市容环境卫生和人身安全的行为: (一)随意丢弃垃圾;(二)随地吐痰、便溺;(三)乱倒、乱排污水;(四)焚烧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五)设置宣传促销摊点,发放促销传单;(六)使用高音喇叭及其他噪音扰民行为;(七)损害市政公共设施及绿地、道路等;(八)占道经营、堆物作业等;(九)户外放养宠物或者畜禽;(十)燃放、生产、经营、存储烟花爆竹等易燃易爆物品;(十一)其他有损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在老城区内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不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经营的;(二)利用各种形式追客、拉客、宰客的;(三)所销售商品及服务未明码标价的。

  第二十四条老城区内应当按照国家现行消防技术标准建设完善消防给水、消防通道、消防通信等公共消防设施。

  第四章利用第二十五条拉萨市人民政府应当对老城区的经营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发布鼓励或者禁止经营的项目目录,重点发展具有当地民族特色的无污染、无公害产业,保持老城区的传统文化特色。老城区保护机构根据项目目录,合理安排老城区内商品经营市场布局,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六条老城区内鼓励从事下列经营项目:(一)开办工艺品陈列室、展览馆、博物馆等文化旅游场馆;(二)无污染传统民间工艺品及旅游产品制作; (三)开办民俗客栈、旅馆、饭店等服务场所;(四)开发传统饮食业、开展娱乐业及民间艺术表演;(五)民间工艺品收藏、交易、展示;(六)其他应当鼓励的经营项目。

  第二十七条老城区内的店铺招牌、门面装修、照明灯具等应当与老城区风貌、氛围相协调。老城区保护区内门牌、街道名称、旅游标志、保护标志、店铺招牌等应当使用藏、汉两种文字。

  第二十八条对老城区内的传统民居不得有下列行为:(一)私自拆改、架设电线;(二)在公共用地或房顶上搭建建(构)筑物;(三)在外观墙壁、梁柱、门窗上涂写、刻画、张贴、悬挂物品;(四)其他破坏传统民居的行为。老城区内传统民居所有权人利用传统民居进行经营活动的,应当向老城区保护机构备案。

  第二十九条在老城区公共场所举行的各类群众性活动,组织者在活动举行前应当征得老城区保护机构的同意。

  第三十条拉萨市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将老城区内的单位向新城区分流。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由老城区保护机构责令恢复原状,并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由老城区保护机构责令改正、恢复原状,并对个人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由老城区保护机构责令其恢复原状,并对个人处以500 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由老城区保护机构责令恢复原状,并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一)项规定的,由老城区保护机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十)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依法予以处罚。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情节轻微的,由老城区保护机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由老城区保护机构责令改正。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由老城区保护机构责令其恢复原状,对个人可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违反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的,由文物保护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四十条老城区保护机构工作人员在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一条当事人对依照本条例作出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第六章附则第四十二条本条例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六盘水市森林火灾处理办法

贵州省六盘水市人民政府


市府办发〔2002〕32号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盘水市森林火灾处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
  《六盘水市森林火灾处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二年四月三日     

 

六盘水市森林火灾处理办法


  为了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保护森林资源,减少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的损失,促进林业发展,维护生态平衡,根据《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省森林防火总指挥部《关于制定处理森林火灾预案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森林火灾处理原则
  (一)各县、特区、区在发生森林火灾时,应根据《森林防火条例》及我市有关规定和本办法的要求,按行政区划和属地管理原则,由地方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负责组织扑救处理,实行各级政府行政领导负责制。
  (二)火场信息传递要迅速准确,保证指挥联络畅通。各县、特区、区要加快森林防火通信系统建设,提高信息传递速度。
  (三)发生下列重大森林火灾事故时,由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协助当地森林防火指挥部和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1、森林火灾发生10小时以上,明火未能扑灭的;
  2、两县区交界地区的森林火灾;
  3、市中心城区发生的森林火灾;
  4、死亡1人以上或重伤3人以上及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森林火灾;
  5、受灾森林面积50公顷以上且继续蔓延的森林火灾;
  6、威胁居民区和重要设施的森林火灾;
  7、其他需要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支援扑救的森林火灾。
  (四)上一级森林防火指挥部应积极派员协助下级森林防火指挥部组织扑救森林火灾。
  二、组织领导
  当发生以上重大或特大森林火灾事故,接到火场或事故县、乡、村的报告时,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应采取相应的紧急措施。
  (一)当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接到重大森林火灾事故发生的报告时,应采取下列措施:
  1、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直接与事故乡镇联系,进一步摸清火场准确情况。
  2、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立即向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和市林业局汇报。
  3、继续保持上下联系,直至扑救结束,并督促事故乡镇写出书面报告。
  (二)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正副指挥长在接到重大火灾报告时,应采取下列临时性措施:
  1、立即组织包括一名指挥部领导成员为领导的有关部门领导和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同志参加的领导小组,研究扑救方案,组织有关人员赶赴火场,协助当地处理(包括指挥扑救)火灾事故。
  2、成立临时救灾办事机构。
  3、召开指挥部成员临时会议,成立前方指挥组、后勤保障组、火案查处组、善后处理组。
  4、总指挥长应到市森林防火办坐阵指挥。
  5、立即电示发生森林火灾的乡镇,汇报火灾和扑救情况,包括支援队伍、驻军、民兵、武警部队参加扑救工作和各项措施。
  6、立即通知市、县各有关部门(包括交通、通信、卫生、气象等),采取措施做好支援救灾工作。
  7、请水城军分区、武警、消防支队做好支援救灾工作准备。


  三、扑火力量的组织及调动
  各县、乡、重点林区及国有林场要成立森林火灾扑救队伍,村级成立应急业余小分队,并明确责任区和责任人。
  各级人武部、武警、驻军,应在同级或上级领导机关领导下,开展扑火救灾训练,做好救灾准备。
  当重大森林火灾发生时,市武警支队、消防支队所属部队及驻军,要按《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规定,在市森林防火指挥部统一指挥下,紧急开赴火场参加扑火救灾工作。
  四、后勤保障工作
  在市森林防火指挥部统一指挥下的后勤保障领导小组,要指导有关部门开展支前救灾工作。
  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和业余扑火队应视历年火情,储备一定数量的扑、灭火机具,重点火险区要保证随时能应急调用。储备的风力灭火机、灭火器、灭火绳等机具,要加强检修,保证完好率。武警及驻军参加救灾的灭火机具,由各县、区及林场负责配备。
  有关单位要做好林区及附近的粮食、食品、燃油、物资以及扑火工具储备和调拨,保证应急调用。
  卫生部门要协助各县、区及重点火灾乡组织救灾医疗队,储备必要的救护药品、器械等。
  重大森林火灾发生后,由市防火指挥部通知交通部门,保证救灾车辆调度,发生的费用,先运输后结算。
  关于扑火经费问题,按照《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支付。
  五、通讯联络
  市电信部门要密切配合,保证救灾工作中的通讯畅通。可按特殊通讯的管理规定,由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协助市电信部门和市无线电管理部门,监督各地实施。
  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应常备完好的手机或手持对讲机,为扑救森林火灾提供指挥通讯联络。
  六、火情监测和天气预报
  火险期内,各级气象部门应根据《森林防火条例》及国家气象局颁发的《关于加强森林防火气象服务工作的若干要求》及时向当地森林防火指挥部、电台、电视台提供高火险天气预测预报资料。电台、电视台应及时播放高火险天气警报。
  重大森林火灾的火场天气预报,由市气象局指定当地或附近的气象台、站负责监测,并随时向当地扑火救灾指挥部和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报告。
  七、善后工作
  成立以民政部门为主,林业、卫生、监察等部门组成的善后安置处理领导小组,指导各县开展善后工作。
  对灾民的抢救、疏散、安置及死伤人员的怃恤等,由当地行业部门归口处理,无业灾民的救济安置工作,由当地民政部门负责。
  八、宣传报导
  市、县新闻部门对重大、特大森林火灾要跟踪报导,市广播电台、市电视台、市日报社等新闻单位派记者进行现场采访,市防火指挥部负责发布森林火灾事故的火情趋势、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等信息。
  九、火案处理及统计上报工作
  火案的查处,由当地公安机关、森林公安机关负责,上级火灾案查处领导小组协助指导。
  对重大或特大森林火灾案件,市领导小组要派员督促,并协助当地森林公安、地方公安、司法、林业部门组织专门工作组,深入火场,及时查明火因,对肇事者和事故责任人要依法处理,并报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备案。
统计上报工作由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各县森林防火办要深入火场,掌握情况,及时准确地反馈信息。
  坚持逐级上报制度。重、特大森林火灾事故报告,要求5天内上报到市防火指挥部,火案处理报告要求20天内完成。
  十、其他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协调。

附件:1.市森林防火指挥部职能
   2.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3.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职责

市森林防火指挥部职能


  一、贯彻执行国家森林防火工作的方针、政策和省、市有关规定。
  二、进行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制定森林防火措施,组织群众预防森林火灾。
  三、组织森林防火安全检查,消除火灾隐患。
  四、组织森林防火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培训森林防火专业人员。
  五、检查本市森林防火设施的规划和建设,组织有关单位维护、管理防火设施及设备。
  六、掌握火情动态,制定扑火预案,统一组织和指挥扑救重特大森林火灾。
  七、协调解决县、区之间有关森林防火的重大问题。
  八、配合有关机关调查处理森林火灾案件。
  九、进行森林火灾统计,建立火灾档案。




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市森林防火办公室是市森林防火指挥部的常设办事机构,在指挥部的领导下,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地点在市林业局,具体职责如下: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森林防火指挥部的指示、决定。
  二、组织检查、指导各县、区森林防火工作。
  三、掌握全市森林火情,组织发布森林火险、火灾信息。
  四、制定重大森林火灾扑救方案,重点林区的防火措施。
  五、负责全市森林火灾统计工作。
  六、协助各县及有关部门查处重、特大森林火灾案件。
  七、完成指挥部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职责


  根据《森林防火条例》的规定,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在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全面负责全市森林防火工作。按照职能分工,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及各成员单位主要职责如下:
  一、市森林防火指挥部
  召集指挥部成员会议,审议森林防火地方性法规草案;审议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规划;督促、检查各成员单位贯彻执行国家森林防火工作方针、政策;发布森林防火重大新闻;提请市人民政府发布森林火灾处理办法和森林防火戒严令;组织扑救重、特大森林火灾。
  二、市林业局
  做好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搞好值班调度和统计,建立火灾档案;起草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有关文件,起草森林火灾处理办法和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制定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对森林消防专业队伍和护林员的管理和培训;组织森林防火科学研究,推广森林防火先进技术;做好各成员单位的协调工作,组织开展安全检查和宣传教育,消除火灾隐患;负责火烧迹地的植被恢复;侦破和查处火灾案件。
  三、水城军分区、市武警支队、消防支队
  组织解放军、武警、消防官兵和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护林防火工作;根据需要就近调集兵力,参加扑救森林火灾;按照指挥部的要求,调集通讯器材、交通工具、扑火机具等支援指挥扑救工作,负责对扑火前线指挥部和火灾现场安全警卫。
  四、市公安局
  组织全市公安民警参加护林防火和扑灭森林火灾;组织对森林大火案件的侦破和查处;负责维持扑火现场秩序和灾区社会治安。
  五、市计委、市财政局
  监督、检查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和计划的实施;保证森林防火必需经费及市级配套资金到位;督促各县、区落实配套资金。
  六、市法院、检察院
  参与草拟森林防火重大问题的规范性文件;指导县、区法院、检察院尽快审结森林火灾案件。
  七、市交通局
  及时组织运送扑火人员和救灾物资;对过往林区的乘客进行森林防火安全教育;保证国家对森林防火有关优惠政策的落实。
  八、市广播电视局
  积极开展森林防火公益宣传,通过广播、电视宣传森林防火有关方针、政策;发布森林火险信息。
  九、市农办、农业局
  教育全市农村群众增强森林防火意识,改变落后生产用火;做好森林防火工作。
  十、市建设局
  组织风景名胜区的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落实各项森林防火措施。
  十一、市民政局
  负责森林大火善后处理工作,组织对灾民的救济安置和伤亡人员及其家属的怃恤。
  十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协助做好受灾林场职工的就业安置;组织灾区群众劳务输出。
  十三、市卫生局、市医药监督管理局
  组织医务人员及时抢救伤病员,做好灾区防疫工作;调集管理救灾药品和医疗器械。
  十四、市气象局
  做好气象卫星遥感火险监测,按时提供长、中、短期天气趋势分析,及时做好森林火险天气预报,发布高火险天气警报;指定火灾现场附近气象台、站适时进行天气监测预报,适时做好人工增雨扑火工作。
  十五、市电信分公司、市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尽力保证扑火救灾指挥部与扑火现场的通讯联络畅通,保证国家对森林防火有关优惠政策的落实,指导扶持全市森林防火通讯网络建设。

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2年4月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