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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充分发挥狱内耳目在维护监管安全工作中的作用/邱荣辉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6:55:35  浏览:856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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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充分发挥狱内耳目在维护监管安全工作中的作用

邱荣辉


  [摘要] 狱内耳目是指监狱从在押罪犯中建立和使用秘密侦查力量,是在狱侦人员直接管理和指挥下,搜集、掌握罪犯思想动态和又犯罪活动线索,获取证据,侦查破案的专门手段之一,是狱侦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特别是近年来狱内重大犯罪活动、重大抗改行为的比例有上升的趋势,监管安全形势日益严峻,狱内耳目工作成为了监管安全工作的重中之重。如何使用耳目,使其在维护监管安全中起到更大的作用,需要我们理论联系实践,在实践中不断探索、不断创新,是一项任重道远的任务。

  [关键词] 狱内耳目;专案耳目;控制耳目;耳目的作用;耳目的使用


  近期以来,全国许多地方的监狱发生了多起的恶性事件。福建省某某监狱罪犯林某某和何某某,趁打饭和送开水之机,窜入监区值班室,持凶器报复袭击值班的大队长陈某某,致陈重伤。湖南省某某监狱罪犯邓某某趁监狱民警朱某某与其谈话不备之机,将朱某某打晕(后经抢救无效牺牲),邓犯换下其警服脱逃,后被抓获。陕西省某某监狱两名无期徒刑在押犯李某某和张某某利用夜间加班之机,撬开车间附近下水道井盖,用钢锯条锯断车间下水道的隔离网后,越狱逃跑。福建某某监狱罪犯周某某将从车间带回的布条,系在号房的卫生间晾衣架上,上吊自杀。当前有相当的一部分狱内罪犯穷凶极恶、不择手段地把犯罪的矛头指向了狱内的干警,或因服刑压力、家庭矛盾等原因而走向极端,采取了更加隐蔽化、暴力化和智能化的犯罪手段,千方百计地寻找、利用监管工作中的漏洞和薄弱环节实施其犯罪活动,或者实施自伤自残自杀等抗改行为。血的事实说明,一旦让其得逞,将造成严重的后果和恶劣的影响。从该这几起狱内案件中足见当前监管安全的紧迫性,这些案件的发生,亟待进一步规范监狱管理,加强狱内耳目建设,使信息的搜集能够更加的快速和有效。

  一、狱内耳目的定义和分类

  耳目是监狱隐蔽斗争中使用的一种秘密的侦查力量,是防范和打击狱内犯罪活动、防范罪犯自伤自残自杀等抗改行为的不可缺少的重要手段。特别是近年来狱内重大犯罪活动、狱内非正常死亡的比例有上升的趋势,为确保监狱的安全稳定,预防和减少狱内犯罪活动、非正常死亡的发生,必须建立一支有战斗力的隐蔽力量——狱内耳目,来掌握敌情动态,控制危险分子,获取犯罪信息,力争把犯罪案件特别是重大、特大案件破获在预谋之中。

  根据狱内耳目的作用和任务,我们可以把狱内耳目的涵义定义为:狱内耳目是指监狱从在押罪犯中建立和使用的秘密侦查力量,是在狱侦人员的直接管理和指挥下。搜集、掌握罪犯思想动态和又犯罪活动线索,获取证据,侦查破案、制止自伤自残自杀等抗改行为的专门手段之一,是监管安全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

  “狱内耳目”根据侦察的对象、担负的任务和使用范围的不同,一般可以分为专案耳目和控制耳目两大类。
 
  (一)专案耳目。是以具体的案件为工作目标,打入狱内犯罪集团的内部或者与犯罪分子取得联系,通过对侦察对象直接接触和交往,了解犯罪活动,查明罪犯的意图,掌握犯罪的全部情况,获取犯罪证据,以达到及时破案的目的。

  (二)控制耳目。控制耳目的主要任务是:隐蔽在罪犯群体各层次,特别是罪犯的落后层和累犯、惯犯中抗拒改造、不思悔改分子中,有自伤自残自杀等倾向的罪犯中调查了解罪犯思想动态和犯情动向:监视、控制危险分子;监视罪犯生产区、生活区、学习区的要害部位和重点部位,用于搜集犯情、发现隐患、提供线索、制止抗改行为等。

  二、 狱内耳目的作用

  监狱的监管安全工作不可能做到百无一失,特别是当前涉黑涉枪涉爆罪犯比例的增多、智能化犯罪的增多、现代科技的发展,狱情越来越复杂化。大力加强犯情、敌情调研工作,切实落实各项监控防范措施。监管安全工作要重点突出预防为主、防患未然的指导思想。要充分发挥狱内耳目工作的主动进攻的作用,加强狱内耳目建设,提高信息搜集有效性和针对性,保证安全防范措施及时到位。对于顽危罪犯、重点罪犯和零散罪犯,要密切掌握其思想,将其动向纳入工作视线中,严防罪犯脱管失控,坚决把各类事故苗头消灭在萌芽之中。建立和使用罪犯耳目,通过他们提供狱情、犯情是狱情、犯情来源的秘密途径。根据实践,我认为狱内耳目在监管安全工作中的作用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

  (一)狱内耳目有利于第一时间发现狱情、犯情,掌握第一手情报。

  当前押犯的压力较大,民警的精力有限,加上民警的个人素质能力参差不齐,利用耳目搜集狱情、制止犯罪、抗改行为是当前监狱工作安全的一个重要途径。耳目一般都是安插在狱内犯罪嫌疑人的身边,比较容易接近侦查对象,有利于24小时监控犯罪嫌疑人。罪犯耳目长期与罪犯生活在一起,他们能为我提供准确的狱情、犯情,就能掌握第一手情报,对狱情、犯情作出准确判断。能够随时向狱侦民警报告该犯的动态和狱情。同时耳目与犯罪嫌疑人直接接触,打入该犯罪分子或者犯罪集团,有利于套出其犯罪意图,有利于尽快发现狱情。

  (二)狱内耳目能够及时制止犯罪活动、抗改行为,将各类监管事故消灭在萌芽之中。

  罪犯耳目一旦发现敌情或者抗改动向,能够较为及时的制止犯罪活动、抗改行为,能够及时挽回损失和避免造成不必要的监管安全事故。而且如果耳目力量安排得当,像打架斗殴事件就能够第一时间制止、自杀事件能够及时发现及时抢救、有犯罪意图能够及时发现消灭在萌芽之中,从而减少监管安全事故的发生,从而保证监狱的安全与稳定。

  (三)狱内耳目能够及时发现监管漏洞,进一步完善监管安全措施。

  狱内耳目能够及时搜集狱情,了解近期重点监管对象的动向和发现监管薄落环节以及监管设施安全隐患。能够及时向狱侦人员汇报,经过狱侦人员的归纳总结,并提交大中队狱情会上讨论进行自查自纠,对于出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方案,有利于及时消除监管隐患,防止监管事故的发生。

  (四)狱内耳目实践工作中发现、存在的问题,能够反而促进耳目制度的完善和建设。

  在日常的耳目使用中,总会出现因耳目制度本身存在的不合理或者民警的不规范操作而出现的问题。狱侦人员根据日常出现的问题,耳目反馈的问题等,进行总结、分析、提炼,可以对目前耳目制度的不合理方面、民警的不规范操作提出整改意见,并进而对当前的耳目制度进行完善,从而促进耳目制度的建设。
  
  三、如何使用狱内耳目,使其在维护监管安全中起到更大的作用

  当前的监管环境相对薄落,监管安全形势较为严峻。掌握好耳目的使用方法,能够尽最大的潜能激发耳目在维护监管安全中的作用。由于狱内耳目本身是罪犯,本身就是属于被改造的对象,在使用的过程中,有其固有的局限性。在实践中曾经存在耳目给犯罪分子通风报信的、提供虚假狱情的、不尽心履职的、做“双面”耳目、成为牢头狱霸等情况。这就要求我们不断探索和创新耳目的使用方法,那么如何使用耳目,才能使其在维护监管安全工作起到更大的作用呢?根据我在实践工作中经验和教训的总结,认为主要从以下四方面来开展工作。

  (一)耳目的选用要严格把握选定范围和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并设立民警专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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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印发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印发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齐政发[2008]3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八年八月二十八日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一、为规范市政府及其组成人员、工作部门的工作程序和职务行为,确保认真履行市政府法定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参照《国务院工作规则》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制定本规则。
二、市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解放思想,锐意创新,振作精神,奋发有为,全面履行政府职能,以发展为上,以民生为本,以务实为先,以律己为诫,努力建设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和廉洁政府。
三、市政府工作的准则是,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推进政务公开,健全监督制度,加强廉政建设。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四、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执政为民,忠于职守,求真务实,勤勉廉洁。
五、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政府的工作。副市长协助市长工作。
六、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七、副市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市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市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八、秘书长在市长、常务副市长领导下,负责处理市政府的日常工作。
九、市长出国访问或较长时间离市期间,由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主持市政府工作。
十、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实行主任、局长负责制,由其领导本部门的工作。
市政府各部门要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及市政府决定、命令和要求等,在本部门的职权范围内,制定行政措施,发布命令和指示。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顾全大局,精诚团结,维护政令统一,切实贯彻落实市政府各项工作部署,并且依照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规定受省政府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或领导。
第三章 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十一、市政府要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十二、坚决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宏观调控政策,结合实际,综合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节经济活动,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调整和优化经济结构,发挥比较优势,形成特色经济体系,加快对外开放,加快老工业基地振兴步伐,促进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十三、严格市场监管,推进公平准入,完善监管体系,规范行政执法,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实行信用监督和失信惩戒制度,改善经济发展环境,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十四、加强社会管理,强化政府促进就业和调节收入分配职能,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健全基层社会管理体制,妥善处理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社会稳定,健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机制。
十五、强化公共服务,完善公共政策,健全公共服务体系,增强基本公共服务能力,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第四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十六、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健全重大事项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完善公众参与、专家咨询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
十七、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财政预算,涉及全市社会经济发展中的重大问题以及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要事项、地方性法规议案、市政府规章等重大决策,由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讨论决定。涉及到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需提交市人大或其常委会审议通过。
十八、市政府各部门提请市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都必须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并经专家或研究、咨询机构等进行必要性、可行性和合法性论证;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当充分协商;涉及地方的,应当事先听取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必要时应举行听证会。
十九、市政府在做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多种形式,直接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社会团体、专家学者、基层群众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十、市政府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的决定,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市政府办公厅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政令畅通。
第五章 坚持依法行政
二十一、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行使行政权力。
二十二、市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适时向市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地方性法规议案,制定规章,修改或废止不相适应的规章、行政措施或决定。拟订和制定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原则上都要公布草案,向社会征求意见。规章实施后要进行后评估,发现问题,及时完善。
二十三、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的方针政策和省、市政府的决定、命令,并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涉及两个及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由市政府制定规章、发布文件,或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文件。其中,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社会关注度高的事项及重要涉外、涉港澳台事项,应当事先请示市政府;部门联合制定的重要规范性文件发布前须经市政府批准。规范性文件应当依法及时报市政府备案,由市政府法制办审查并定期向市政府报告。凡以市政府名义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事前均由市政府法制办进行合法性审查,签署意见。
二十四、提请市政府讨论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审议的规章草案,事前由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查。市政府规章的解释工作由市政府法制机构承办。
二十五、严格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有法必依、违法必究,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第六章 推进政务公开
二十六、市政府及各部门要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大力推进政务公开,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和新闻发言人制度,完善各类公开办事制度,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
二十七、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市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政策,除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公布。
二十八、凡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群众广泛知晓的事项以及法律、法规、规章和市政府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均应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依法、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
第七章 健全监督制度
二十九、市政府要自觉接受市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认真负责地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依法备案市政府规章;自觉接受市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三十、市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司法机关实施的监督,同时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
三十一、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健全政府层级监督制度。市政府各部门要严格执行《黑龙江省规范行政执法条例》、《行政复议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市政府有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及时撤销或修改违法或不当的规范性文件,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并主动征询和认真听取县(市)区政府及其部门的意见和建议。
三十二、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新闻舆论和群众的监督。对新闻媒体报道和各方面反映的重大问题,市政府有关部门要积极主动查处和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
三十三、市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的畅通;市政府领导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并定期接待来访群众。
三十四、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推行行政问责制度和绩效管理制度,明确问责范围,规范问责程序,严格责任追究,提高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
第八章 加强廉政建设
三十五、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从严治政。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负责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假公济私、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三十六、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推行公务接待改革,规范公务接待活动。要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
三十七、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廉洁从政,严格执行中央有关廉洁自律的规定,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要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的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关系、谋私利。
第九章 会议制度
三十八、市政府实行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和市政府专题会议制度。
三十九、市政府全体会议由市政府组成人员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二)总结和部署市政府的重要工作。
市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年召开一至二次。市政府副秘书长、各县(市)区长和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四十、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市政府顾问、市长助理、秘书长及其他市政府党组成员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审议全市社会经济发展中的重要问题以及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要事项;
(二)讨论地方性法规草案、审议市政府规章草案;
(三)研究需提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重要事项;
(四)传达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重要会议、文件精神,研究贯彻落实意见;
(五)通报和讨论其他重大事项。
市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两周召开一次。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四十一、市政府专题会议由市长、副市长或受市长、副市长委托的市长助理、秘书长、副秘书长召集和主持。出席人员由会议主持人确定。市政府专题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听取县(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工作汇报,部署重要工作;
(二)研究处理市政府工作中重要问题和一些专项工作;
(三)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问题;
(四)研究处理突发性紧急事件;
(五)协调解决市政府决策贯彻落实中的相关问题。
市政府专题会议视工作需要召开。
四十二、提请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由相关部门和单位提出,主管副市长把关,经市政府秘书长初审协调后,报市长批准。议题内容涉及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会前须经市政府法制部门审核;涉及其他部门的,会前应与相关部门协调一致,未经协调或存在意见分歧的议题,原则上不上会。提请市政府专题会议讨论的议题,由主持会议的市长、副市长或受市长、副市长委托的市长助理、秘书长、副秘书长确定。
四十三、市政府常务会议要形成会议纪要,由市长签发。市政府专题会议原则上不形成纪要,主要是通过《会议简报》的形式进行通报。
四十四、市政府领导,县(市)区长,市政府工作部门的主任、局长不能出席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向市长请假。其他参会和列席人员请假,由市政府办公厅汇总后向市长报告。
四十五、市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要减少数量,控制规模,严格审批。应由各部门召开的全市性会议,不以市政府名义召开,承办部门会前需填写会议申报单,报市政府办公厅初审后,送主管副市长审定;确需邀请县(市)、区政府负责人参加的,须报经市长批准。确需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会议,承办部门会前需填写会议申报单,报市政府办公厅初审,经分管副市长同意后,报市长批准。全市性会议应尽可能采用电视电话会议等快捷、节俭的形式召开。
第十章 公文审批
四十六、各县(市)区、各部门报送市政府的公文,应当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规定。除市政府领导同志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向市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报送市政府的请示性公文,部门间如有分歧意见,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协商,达成一致;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列出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
四十七、各县(市)区、各部门报送市政府审批的公文,由市政府办公厅按照市政府领导同志分工提出拟办意见并呈批,重大事项报市长审批。
四十八、市政府发布的规章、决定、命令,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由市长签署。
四十九、以市政府名义发文,经市政府秘书长、市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审核后,由市长或由市长委托分管副市长签发。以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发文,经市长同意后,由秘书长签发;特别重要的,须由市长或由市长委托分管副市长签发。属部门职权范围内事务、应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的,不得要求市政府批转或市政府办公厅转发。要加快网络化办公进程,提高公文办理效率。
第十一章 纪律和作风
五十、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工作部署以及市委的工作部署和要求,严格遵守纪律,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五十一、市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市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市政府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做出决定前,不得有与市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
五十二、市政府各部门发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事项的信息,要经过严格审定,重大情况要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五十三、市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漏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五十四、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做学习的表率,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建设学习型机关。市政府通过举办讲座等方式,组织学习经济、科技、法律和现代管理等方面知识,每季度至少安排一次。市政府秘书长负责做好学习计划的制定和安排落实工作。
五十五、市政府领导同志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下基层要轻车简从,减少陪同,简化接待。
五十六、市政府领导同志不为部门和地方的会议活动等发贺信、贺电,不题词,因特殊需要发贺信、贺电和题词,一般不公开发表。市政府领导同志出席会议活动、下基层考察调研的新闻报道和外事活动安排,按有关规定办理。
五十七、市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市政府党组成员、组成人员、市政府副秘书长、县(市)区长及市政府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离市外出或休假,应事先经市政府主管领导同意后,报市长批准。
市政府直属机构、办事机构、直属事业单位适用本规则。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甘肃省水利工程设施管理保护条例》的决定

甘肃省人大常委会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甘肃省水利工程设施管理保护条例》的决定


(2004年6月4日甘肃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甘肃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决定对《甘肃省水利工程设施管理保护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删去第十条。

二、第十五条修改为:“在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的违章建筑必须拆除。违章建筑影响工程设施的检查、维护和改建,造成经济损失的,由违章单位或个人承担责任,赔偿损失。”

三、第十六条修改为:“兴建工程凡需要占用、通过水利工程,影响工程效益的,建设单位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补偿。”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甘肃省水利工程设施管理保护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