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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是否以直接碰撞为必要/曾广荣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0 21:51:25  浏览:850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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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是否以直接碰撞为必要

曾广荣


在实际生活中,发生交通事故一般是机动车之间或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直接碰撞而导致。但现实生活事物繁杂,各种情况无奇不有,也存在机动车之间或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未发生直接碰撞而导致的事故。如下例:
【案例】张某酒后驾车,车辆超速且呈S型行驶,李某骑自行车在路边正常行驶,看见这种情况紧急躲避,慌乱之下跌入路边沟中致胫骨骨折,双方由此产生纠纷。
该事故双方并未发生碰撞,是否属机动车交通事故?受害人的损失与该事故之间有无因果关系?该因果关系的认定是否以双方发生直接碰撞为必要?
【解析】
机动车交通事故实质上由“道路”、“机动车”、“交通事故”三个要素组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理交通安全法》对此三个概念所作的界定,机动车交通事故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用作业的轮式车辆,在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机动车交通事故并未要求机动车之间或者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一定得有直接的碰撞,只要事故符合“道路”、“机动车”、“交通事故”这三个要素,就可界定其为机动车交通事故。由此,上述案例可以认定为机动车交通事故。
由机动车交通事故引发的民事赔偿责任就是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要进行民事赔偿,那机动车交通事故与损害之间就得具有一定的因果关系。按我国司法实践现已广泛认可的相当因果关系理论,可分为责任成立的因果关系和责任范围的因果关系,从两个层次判断:条件性和相当性。责任成立的因果关系首先判断权利损害和侵权行为的条件关系,采取“若A不存在,B仍会发生,则A不是B的条件”。 权利损害和侵权行为之间的相当性,可从:无此行为,虽不必此损害,有此行为,通常即足生此种损害者,是为有因果关系。由此可见,机动车交通事故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并不以是否发生直接碰撞为必要。当然,也并不是说机动车与受害人是否发生碰撞对因果关系没有任何影响。如法国最高法院就对机动车和损害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区分了碰撞与不碰撞的情形。在通常情形下,如果机动车未碰撞受害人身体或者受害人乘坐的车辆者,应认为受害人的死伤与机动车之间无因果关系;车辆的行驶,如有反常的不正当行为致受害人死伤,虽非直接碰撞,视案件具体情况,有时亦应认定有因果关系,不以直接碰撞为必要。
分析上述案例,张某所驾车辆虽与李某并未发生直接碰撞,但张某酒后驾车、车速过快且呈S型行驶的违法行为与李某紧急避让跌入沟中所造成的损害之间,符合相当因果关系的认定标准,张某应对李某的损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江西省奉新县人民法院 曾广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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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进一步推行计件工资制和定额工资制的通知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进一步推行计件工资制和定额工资制的通知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各地建筑企业在贯彻执行国家劳动定额的基础上,在生产工人中实行了多种形式的计件工资制和包干制,促进了生产发展,为了进一步克服企业内部分配上的平均主义,深化企业内部的配套改革,要将在建筑企业推行满负荷工作法同更好地推行承包经营责任
制,改善企业经营机制有机地结合起来,凡是有条件的建筑安装及市政工程施工企业,都应当在严格质量管理和定额管理的前提下,积极推行计件工资制和定额工资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生产工人中全面推行计件工资制。各企业可根据自己的情况实行全额计件工资、实物量计件工资或超额计件工资。其中,实物量计件工资是对原计件工资办法的改进,应积极试行推广。对于产量、质量、物耗等指标能考核到人的工种,可以实行个人计件工资。
为扩大计件工资的实行面,增加活工资的比重,应改变计件工资单价的构成,可将标准工资、浮动升级工资、流动施工津贴和各种生产性津贴捆在一起实行综合计件工资单价。也可以根据企业经济效益等情况实行浮动的计件工资单价。
二、在辅助生产工人和服务人员中推行各种形式的定额工资制。各地区、各企业可结合自己的情况制订合理的定额和定员标准。定额可以是实物产品的形式,也可以是工时定额或工作量定额等其他形式。
管理人员要结合岗位定员,按照岗位责任或承包指标计发工资和奖金。企业各级领导按照承包合同的奖罚规定,根据承包指标完成情况计发工资和奖金。职能科室人员根据分管指标和岗位责任制完成情况计发工资和奖金。直接负责工程施工的管理人员按照单位工程技术复杂程度及完成
工程质量、降低成本、安全生产等指标的情况计发工资和奖金。各级管理人员的工资、奖金分配都要根据责任和贡献大小拉开档次。在研究推行计分算奖的办法。
三、实行质量对工资分配的否决权。生产班组和工人完成的产品,以达到施工验收规范质量要求的为合格品,凡达不到合格的产品不能计提工资。弄虚作假、以次充好的不合格品要坚决扣除;经返工和修补合格的,其返工和修补用工不得另行追加;返工和修补造成的材料损失酌情由责
任者赔偿。施工现场的质量员和定额员,要严格按照规定履行职责。企业各级领导要积极支持他们的工作,保证他们正常行使职权。
四、要贯彻执行全国建筑、市政工程统一劳动定额,但因地区自然条件、操作方法不同和采用新工艺、新技术等原因,全国统一定额不适应和未包括的部分,主管部门和企业可以进行调整和补充。要做到凡是能够考核产品质量和计算产品数量的,都要实行有定额的劳动。要实行定额员
、质量员对施工队长负责制,严格施工任务单的签发、验收、结算制度。企业管理人员和工人都要维护劳动定额的严肃性。要积极推行科学管理,改进操作方法,帮助工人达到和超过定额。
五、推行计件工资制和定额工资制是改进、完善百元产值工资含量包干办法的重要内容。在推行计件工资和定额工资的过程中,要加强对企业工资总额的控制和管理,严格执行百元产值工资含量包干办法,正确处理国家、企业和职工个人三者利益。
六、各地建筑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结合执行承包经营和满负荷工作法作出统筹安排和部署。要加强各项管理工作,改进劳动组合,建立健全原始记录和考核制度,加强经济核算。对于施工生产任务不够饱满,原材料供应困难和基础工作薄弱,目前尚不具备条件实行计件
工资和定额工资制的企业,要积极创造条件,不要一哄而起。要加强职工思想政治工作,实行过程中要注意保护老、弱、病、残及女工的合法权益。
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筑主管部门应根据本通知的精神制订具体实施办法。并将实行的情况、经验和出现的问题及时告诉我们。



1987年12月23日

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若干规定

上海市建委


市建委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沪建建〔2005〕249号

各有关单位:

  现将《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若干规定

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了贯彻实施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加强本市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管理,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和实施监督管理的,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是指本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施工图审查机构(以下简称审查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施工图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

第四条 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设交通委)是本市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作的行政管理部门,并负责认定本市的审查机构。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建管办)具体负责本市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本区域内的施工图审查工作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并接受市建设交通委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送审查机构审查。施工图未经审查合格的,不得使用,市、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第六条 市建设交通委按照国家确定的审查机构条件,结合本市建设规模,认定相应数量的审查机构,颁发《认定证书》,并向社会公布。《认定证书》有效期为二年。

审查机构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法人。审查机构收费应当严格按照物价和财税有关规定,不得收取或变相收取规定以外的任何费用。

第七条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和专业工程施工图审查的具体办法,由市建设交通委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八条 审查机构按承接业务范围分两类,一类机构承接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业务范围不受限制;二类机构可以承接二级及以下建筑工程的施工图审查。

第九条 施工图(含勘察文件)审查原则上不超过下列时限:

(一)一级以上建筑工程为20个工作日;

(二)二级及以下建筑工程为10个工作日。

第十条 审查机构对施工图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审查合格的,审查机构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审查合格书,并将经审查机构盖章的全套施工图交还建设单位。审查合格书应当有各专业的审查人员签字,经法定代表人签发,并加盖审查机构公章。审查机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将审查情况报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并同时抄报市建管办。

(二)审查不合格的,审查机构应当将施工图退建设单位并书面说明不合格原因。同时,应当将审查中发现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和注册执业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问题,报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并同时抄报市建管办。

施工图退建设单位后,建设单位应当要求原勘察设计单位进行修改,并将修改后的施工图报原审查机构审查。

第十一条 审查机构对施工图审查工作负责。施工图经审查合格后,仍有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问题,造成建设单位损失的,审查机构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市、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对审查机构、审查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和审查人员依法作出处理或者处罚。

第十二条 审查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施工图审查应当有经各专业审查人员签字的审查记录。审查记录、审查合格书等有关资料应当归档保存。

第十三条 审查人员应当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具有国家注册资格的审查人员,其施工图审查期间暂停勘察设计执业,保留注册资格,审查工作业绩视同勘察设计业绩。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可自主选择审查机构,但是审查机构不得与所审查项目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企业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建设单位或设计单位对审查报告产生重大分歧时,可以向市建设交通委提出复审要求,市建设交通委可以组织专家进行复审,并提出复审意见。

第十五条 本市鼓励建设单位实行建设工程项目风险管理。受理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保险的保险公司,承担勘察设计质量的相应(风险)责任。

市、区(县)建设工程招投标和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工程报建和报监等环节,配合推行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保险制度,并做好有关的信息采集工作。

第十六条 市、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审查机构的监督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对审查机构进行抽查,建立不良记录档案;应当及时受理对施工图审查工作中违法、违规行为的检举、控告和投诉,并依据有关法规规定,对建设工程参与各方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第十七条 审查机构违反本规定,市、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市建设交通委可撤消对审查机构的认定。

第十八条 市、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施工图审查监督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市建设交通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二○○五年四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