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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基地使用权/王海宏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8:51:16  浏览:927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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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基地使用权

王海宏


  在我国,土地属于国家或集体所有,任何通过建造、购买等方式取得建筑物所有权的主体,不能自然取得对土地的所有权。所以,在建筑特区分所有的情况下,一般不存在着区分所有人共同享有对地的所有权的现象。由于我国现行立法中,通过土地使用权出租而形成建筑物区分所有的现角极少存在。因为根据国务院《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耶和华和转让暂行条件》第28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租是指土地使用权人作为现租人将土地使用权随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租赁给承租人使用,上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圭地之上如无建筑物或附着物是不能出租的,如果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租。而在建筑物、其他附着物连同土地使用权一块出租的情况下,只能形成建筑的租赁权,而不能形成建筑物的区分所有。
  一般来说,建筑物的建造者、开发商都是在取得宅基地使用权,或通过了让、转让、划拨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以后而建筑建筑物的,建筑物建成后,其所有人只能对土地享有使用权。那么在区分所有的情况下,各区分 所有人对地空间享有何种权利?根据土地和房屋的权利不可分离的原则,一幢建筑即使被区分为不同所有者所有之后,建筑物所有权与土地使用以仍然是不可分割地联系在一起的,这意味着建筑物的区分所有人应当基于对建筑物区分氖而享有对基地的使用权。
  从法律上讲,各花盆所有者都应当对基地使用权享有权利,任何一个区分所有者通过购买等方式取得对建筑物某一部分的专有权,那么就应自然享有对基地使用权的部分权利,而区分氖者转让其专有部分,其对基地使用权的部分权利部分权利,也不得仅仅转让部分的基地使用权而保留其对该建筑物的区分所有权。如果整个建筑物发生毁损专有权需要重建或者被拆除,应当确认各区分所有者都对基地的使用权享有权利。这就是说,一方面,各工分所有者都对基地使用权享有菜有权,另一方面,任何所有者以外的人都不应对基地享有权利。即使对建筑物原所有者或开发商来说,其在转移建筑物所有权给各区分所有者时,可以在合同中规定保留其对室外庭院、草坪、房枯平台及建筑物基耸附发物等的权得规定建筑一旦需重建,只有他才享有对基地的权利。作出这种规定不仅违背法律的上?,而且极易造成对区分所有者的损害,所以对建筑物原所有者或开发商来说,如其已将建筑物名企部分出售给他人,而自己又非区分所有者,那么在房屋重建时,他不能对基地主张任何权利。
  我们说各区分所有者对基地使用权享有共有权,即是说应将基地使用权作为一项财产而由全体区分所有者享有共有权。因为一方面,各区分所有人所拥有的专有部分的面积是各不相同的,有人可能购买一个楼层的面积,有人则可能购买一套房间,假如在房屋拆毁后基寺需要出售给他人,而原区分所有人享有原专有面积越多,共应分享的数额越大,原区分所有人享有的专有虎少,其应分享有数额越小。


北安市人民法院 王海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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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济南市职业病防治卫生监督条例》的决定

山东省济南市人大常委会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济南市职业病防治卫生监督条例》的决定


2005年3月25日济南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2005年5月27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

济南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经审议,决定废止《济南市职业病防治卫生监督条例》。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统计局、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统计部门周期性普查和大型调查经费开支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家统计局 财政部


国家统计局、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统计部门周期性普查和大型调查经费开支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1995年5月4日,国家统计局、财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财政厅(局)、计划单列市统计局、财政局:
现将《关于统计部门周期性普查和大型调查经费开支问题的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统计部门周期性普查和大型调查经费开支问题的暂行规定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批转国家统计局关于建立国家普查制度改革统计调查体系请示的通知》(国发〔1994〕42号),进一步明确统计部门周期性普查(人口、第三产业、工业、农业、基本统计单位)和大型调查(如投入产出调查、1%人口调查等)经费支出的范围,划清支出渠道,规范列支科目,合理安排预算,确保普查和大型调查任务的顺利进行,现特作出如下规定:
一、普查和大型调查经费支出范围的规定
1.印刷费:是指调查表、过录表、指标解释、指导手册、目录、代码、培训教材、资料汇编、文件等与调查直接有关的印刷费用。
2.试点费:指各级进行调查方案必须进行试点的费用。
3.培训费:指组织普查教员、普查员、调查员、录入员、编码员进行业务培训所需的各种费用。
4.补助费:指支付给无固定工资收入的普查员、调查员、录入员、编码员的补助费。
5.数据处理费:指调查数据处理方案的研制,各种磁盘、光盘、纸张等消耗材料的费用。
6.资料邮运保管费:指调查制度、调查资料的包装、运输以及资料保管费用。
7.公务费:指普查和大型调查业务必须支付的办公费、电讯费、会议费等。
8.其他费用:指普查和大型调查工作必需的宣传费、调查对象清理整顿和上述1-7项未包括的其他费用。
二、普查和大型调查经费渠道划分
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普查和大型调查经费由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共同负担,并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结合普查和大型调查支出的实际情况,具体分担项目划分如下:
1.全国统一调查表、指标解释、培训教材的印刷费,国家级调查方案试点费,省级以上普查骨干教员的培训费,数据处理费由中央财政负担。
2.第一项未包括的印刷费用、培训费、补助费、资料邮运保管费、公务费和其他费用等,由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分别负担。
3.地方政府为了满足地方需要,扩大调查规模和内容以及地方进行调查试点而增加的费用,均由地方财政负担。
4.随着周期性普查制度的建立和统计调查体系的改革,统计计算工作量和统计信息传输大量增加,需要增加计算机及传输设备,所需费用原则上按国家统计局、财政部《关于解决统计部门计算机更新经费问题的通知》(统财基字〔1990〕298号)精神办理。采取中央财政、地方财政和统计部门自筹相结合办法逐步解决。
三、普查与大型调查经费的使用与管理
1.开展普查和大型调查,需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各级财政在相应的年度需要安排必要的专项经费,由各级统计局统一管理,从严控制,专款专用。
2.各级普查和大型调查,原则上不单设机构,由政府统计部门会同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共同组织实施,所需工作人员应从有关单位职工中选调,被选调人员的工资、福利、交通费、伙食补贴等应由原单位负担,原单位经费特别困难的,可由地方财政给予适当补贴。
3.为了便于管理,统筹安排。今后,凡中央安排的普查和大型调查专项经费,均抄送地方财政部门。
4.各项普查和大型调查经费,统一列入统计事业费“款”级科目下的“人口普查经费”(1996年改为“普查和大型调查经费”)“项”级科目。年终决算,另附各项普查和大型调查经费使用情况表及说明。各级统计、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专项经费使用情况和效果的考核,提高资金使用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