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苹果套袋关键技术示范补贴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农业部
关于印发《苹果套袋关键技术示范补贴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农财发[2005]3号
山东、山西、辽宁、河北、河南、青岛、大连农业厅(委、局),陕西省果业局:
为鼓励和支持农民使用优质果袋,提高套袋技术推广应用水平,改善优势区域内的苹果质量,提高种植效益,中央财政设立了苹果套袋关键技术示范补贴项目。为加强项目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果,根据《农业部财政项目支出管理暂行办法》(农财发[2002]36号)及其他有关规定,我部制定了《苹果套袋关键技术示范补贴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农 业 部
二〇〇五年三月二十一日
苹果套袋关键技术示范补贴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和支持农民使用优质果袋,提高苹果套袋技术推广应用水平,改善苹果质量,提高国际竞争力,促进农民增加收入,中央财政设立苹果套袋关键技术示范补贴项目。
第二条 为加强苹果套袋关键技术示范补贴项目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果,根据《农业部财政项目支出管理暂行办法》(农财发[2002]36号)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三条 农业部根据苹果产业发展需要和年度预算规模确定并下达年度项目计划,及时拨付补贴资金。有关省(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含果业行政主管部门,下同)结合当地实际组织实施。
第四条 项目实施要以项目区农民得到实惠为出发点,按照公开公正原则,既让农民满意,又不干预企业自主生产经营;既规范操作,又简便易行。
第二章 补贴对象、范围和标准
第五条 补贴对象是项目区种植苹果的农户。
第六条 补贴的优质果袋主要是中档或者高档双层纸袋,要符合以下质量要求:
(一)外纸质地柔软,且具有一定强度,不易裂碎。
(二)外纸有较好的疏水性,吃水量小,雨水不能渗入袋内。
(三)内红双层袋的内袋涂蜡均匀,熔点适当。
第七条 补贴优质果袋的具体标准由农业部下达年度项目计划时一并下发,省(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年度项目计划和标准,在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的基础上,通过在全国范围招标确定生产厂家。
第八条 补贴标准按每个果袋补贴0.025元,每亩使用8000个果袋计算,每亩补贴200元。
第三章 项目区和果袋生产厂家的确定
第九条 省(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农业部年度项目计划,选择项目县、划定项目区。省(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年度项目计划,不得擅自扩大或减少实施面积。
第十条 项目县要具备以下条件:
(一)属全国苹果优势区域内的出口核心区域。苹果种植面积20万亩以上,年出口苹果5000吨以上。
(二)有年出口苹果1000吨以上的大型出口龙头企业,其中有国家级产业化龙头企业的应优先考虑。
(三)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健全,苹果贮藏加工设施完备。
(四)当地政府发展苹果产业的积极性高,财政状况较好。
第十一条 在项目县内划定的项目区要具备以下条件:
(一)以乡为单位,集中连片。
(二)在农民中已基本普及套袋技术,同时农业科技入户工作落实情况较好的应优先考虑。
(三)农民愿意合作采购和使用果袋,同时有规范运行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应优先考虑。
(四)具备产业化种植基础,同时实行出口订单生产的应优先考虑。
第十二条 参加投标的果袋生产厂家要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5年以上生产苹果套袋的历史,没有发生过重大质量问题。
(二)拥有苹果套袋的自主品牌和注册商标。
(三)年生产苹果套袋2亿只以上。
(四)拥有较为完备的果袋营销网络,并承诺履行售后服务义务。
(五)承诺接受本暂行办法。
第十三条 省(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年度项目计划和标准及项目区农民的实际需求,在全国范围进行招标,并将中标候选的果袋生产厂家,按照投标单价由低到高的顺序确定2-3家供项目区选择。
第四章 补贴文书的签订
第十四条 基层农业(果业)部门在中标候选的2-3家果袋生产厂家范围内,与项目区农民签订《苹果套袋补贴及技术推广协议》,明确果袋的商标名称、规格、单价、生产厂家、种植面积、补贴金额等,并将有关内容在各自然村张榜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上述基层农业(果业)部门可以是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也可以是县或乡镇农业技术推广部门;签订协议的农民可以是种植苹果的农户,也可以是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具体办法由省(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苹果套袋补贴及技术推广协议》一式四份,其中项目区农民二份,基层农业(果业)部门一份,报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一份。
第十五条 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将《苹果套袋补贴及技术推广协议》汇总报省(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省(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据此与有关果袋生产厂家分别签订《苹果套袋供应合同》,明确项目区地址,农民姓名和补贴金额,果袋商标名称、规格、单价等,并将有关内容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省(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认真审核《苹果套袋供应合同》,确保各项内容与《苹果套袋补贴及技术推广协议》一致。
第五章 实施方案的备案
第十六条 省(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编制《苹果套袋关键技术示范补贴项目实施方案》报农业部备案。内容包括:
(一)本省(市)苹果生产、销售、出口情况,苹果套袋技术现状和存在的问题。
(二)项目县苹果生产、销售、出口情况。
(三)项目区的范围、面积,苹果生产、销售、出口情况及套袋使用情况。
(四)确定补贴优质果袋的情况。要说明招标工作开展情况;确定优质果袋生产厂家的基本情况;确定优质果袋的商标名称、规格、单价、技术指标等。
(五)项目实施目标、实施内容、进度安排。要说明按照年度项目计划,项目区将要达到的优质果率、出口数量、农民增收金额等;套袋技术推广措施和组织保障措施;时间进度安排等。
(六)附件。一是《苹果套袋关键技术示范补贴项目区和果袋情况表》(EXCEL格式,见附件1)。二是与果袋生产厂家签订的《苹果套袋供应合同》(复印件)。
第十七条 农业部审核《苹果套袋关键技术示范补贴项目实施方案》,按照年度项目计划将补贴资金拨付省(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省(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对补贴资金进行分账核算。
第十八条 已经备案的《苹果套袋关键技术示范补贴项目实施方案》不得随意变更。
第六章 果袋的购买和使用
第十九条 项目区农民购买使用果袋的商标名称、规格、单价、生产厂家要符合《苹果套袋补贴及技术推广协议》。
第二十条 项目区农民购买使用果袋,要将《苹果套袋补贴及技术推广协议》交有关果袋生产厂家,并索取厂家的正规销售发票。
有关果袋生产厂家审核《苹果套袋补贴及技术推广协议》与《苹果套袋供应合同》一致,按农民实际购买果袋数量计算销售总额,从中扣除补贴金额后,按余额收取货款并开具正规销售发票。
第二十一条 有关果袋生产厂家要履行售后服务义务和责任。
第二十二条 省(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指导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落实好项目区套袋技术推广工作,同时协调果袋售后服务等事宜。
第七章 补贴资金的结算
第二十三条 苹果生产季节结束,果袋生产厂家将《苹果套袋关键技术示范补贴资金结算表》(EXCEL格式,见附件2)及《苹果套袋补贴及技术推广协议》(复印件)送省(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四条 省(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苹果套袋关键技术示范补贴资金结算表》,与《苹果套袋补贴及技术推广协议》、《苹果套袋供应合同》核对无误后,将补贴资金拨付有关果袋生产厂家。
第二十五条 省(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总结项目实施情况和补贴资金拨付情况,以正式文件报农业部,并附《苹果套袋关键技术示范补贴资金结算表》(复印件)。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各级农业部门和果袋生产厂家要对所提供报告或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提供虚假报告或材料的,一经查实,将严肃处理。
第二十七条 省(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联系有关部门做好招标及市场监管等工作,注意了解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农业部。
第二十八条 有关工作经费由省(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安排,不得从补贴资金中开支。
第二十九条 本暂行办法由农业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展位使用管理办法
商务部
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展位使用管理办法
2008-08-27
为加强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简称广交会)展位使用管理,打击违规转让或转租(卖)展位行为,规范办展秩序,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展位使用要求
第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部分省府城市商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企业以地方交易团形式参展。国资委管理企业参展组团单位由商务部另行规定。
第二条 广交会展位仅限使用条件已经交易团审核和商(协)会(指中国纺织品进出口商会、中国轻工工艺进出口商会、中国五矿化工进出口商会、中国食品土畜进出口商会、中国机电产品进出口商会、中国医药保健品进出口商会或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下同)复核合格,并获得参展展位的企业(简称参展企业)使用。
第三条 参展企业须如实在广交会网络管理系统进行备案登记,按广交会规定使用展位,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实际使用者须与展位楣板标明的参展企业一致。
第四条 广交会严禁违规转让或转租(卖)展位。
第五条 交易团负责本团展位使用的管理,并与本团参展企业签订广交会展位使用责任书。
第六条 参展企业指定专人负责展位使用。展位负责人须为该展位参展企业正式工作人员并具有广交会核发的当届参展商证。
第七条 交易团于每年3月20日(春交会)或9月20日(秋交会)之前将参展单位展位负责人情况录入广交会网络管理系统。每位展位负责人只能负责本公司在某一展区的一个或多个连片展位,工作时间必须在岗,并有责任配合相关部门对展位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第八条 商(协)会会同地方商务主管部门代表、中国对外贸易中心(简称外贸中心)组成联合检查组,对违规转让或转租(卖)展位情况进行检查。
第九条 流通型企业仅限在申请某一展区的展位数量达到2个或2个以上时,可与有联合经营或供货关系的非流通企业(联营/供货单位)共同参展(联营参展),并须一并提交有关材料。同一展区最多可申请与两家联营/供货单位共同参展。
第十条 联营参展时,展位楣板上只列明参展企业名称,同时由外贸中心制作包括联营(供货)单位信息的参展证明。参展企业不得以任何名义向联营(供货)单位收取超出正常展位费用的任何费用。
第十一条 品牌展区禁止企业申请联营参展。
第二章 展位违规使用认定和查处
第十二条 违规转让或转租(卖)展位认定标准:
(一)以非参展单位的名义对外签约。
(二)在展位内派发非参展单位名称的名片。
(三)以任何方式将展位转让、转售、分包、分租。
(四)未报、虚报、假报展位负责人,或未按要求办理展位负责人变更手续。
(五)参展企业未按广交会规定摆放参展证明牌。
(六)经展位使用联合检查组确认的其他违规转让或转租(卖)展位的行为。
第十三条 联营参展中的以下情况视为违规转让或转租(卖)展位:
(一)参展企业向联营(供货)单位收取超出正常展位费用的其他费用。
(二)在一个联营展位内联营两家或两家以上联营(供货)单位的。
(三)在展位内派发非参展单位或非备案联营(供货)单位名称的名片。
(四)参展企业未在展位内摆放包括联营(供货)单位信息的参展证明。
(五)联营参展超出流通型企业与非流通型企业联营类型限制范围。
第十四条 联营(供货)单位在参展中违规转让或转租(卖)展位的,视同参展企业违规转让或转租(卖)展位。
第十五条 对违规转让或转租(卖)展位的参展企业,按以下办法进行处罚:
(一)即日起封闭违规展位和违规参展企业在同一展区的其他展位,所有展品撤出展馆。
(二)没收相关参展证件。
(三)取消从当届起连续十届在违规转让或转租(卖)展位所属展区的参展资格,并记入违规名单。如果一企业在两个及以上展区违规转让或转租(买)展位,取消其从当届起连续20届的相关展区参展资格。
(四)处罚结果对外公布,并在《广交会通讯》上通报。
第十六条 对违规参展企业负有组展责任的相关交易团,按以下办法进行处罚:
(一)予以通报批评。
(二)从下届广交会起扣减违规参展企业所属交易团等量展位数。
第三章 违规使用展位举报奖励
第十七条 广交会设投诉举报专线电话,鼓励举报违规转让或转租(卖)展位行为。
第十八条 违规转让或转租(卖)展位的购买方主动举报,提供展位倒卖证据并经展位使用联合检查组查实认定的,有关展位由主动举报方使用,重制展位楣板并办理相关参展证件。
下届广交会,主动举报的违规转让或转租(卖)展位购买方可按管辖关系向所属交易团申请展位。如符合参展资质标准,相关交易团应按举报的同一展区同等数量展位安排参展,广交会在违规使用展位所属展区为其所属交易团相应增加等量展位。
第十九条 举报违规转让或转租(卖)展位的第三方,经展位使用联合检查组查实认定且符合广交会参展资质标准的,可按管辖关系于下届广交会向其所属交易团申请展位。相关交易团应按举报的同一展区同等数量展位安排其参展,广交会在违规使用展位所属展区为其所属交易团相应增加等量展位。
第二十条 主动报告或主动查处本团违规转让或转租(卖)展位行为的交易团,不予通报批评,不扣减其展位数量。
第二十一条 主动举报其他交易团参展企业违规转让或转租(卖)展位的交易团,经展位使用联合检查组查实认定的,自下届广交会起按查实的展位数增加其展位数量,由其按相关办法安排本团合格企业参展。
第四章 违规使用展位处理
第二十二条 查处收回的展位从下届广交会起,按照以下办法安排,安排结果至下一次重新分配各交易团展位总量前有效:
(一)商务部向各交易团公布。
(二)各交易团在3个工作日内向商务部提出展位使用申请;商务部按有关方法将收回展位安排给提出申请的相关交易团使用。
(三)相关交易团在5个工作日内将商务部切块安排的展位分配给符合展位使用条件的申请企业,经相关商(协)会复核后安排参展。
第二十三条 查处收回展位符合第十八、十九、二十条情况的,按第十八、十九、二十、二十一条规定安排。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商务部负责解释。过去有关规定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104届广交会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