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葫芦岛市政府信息公开暂行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2 18:04:44  浏览:9835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葫芦岛市政府信息公开暂行规定

辽宁省葫芦岛市人民政府


葫芦岛市政府信息公开暂行规定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令

             第96号

  现将《葫芦岛市政府信息公开暂行规定》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孙兆林
                  二○○六年七月二十三日

             葫芦岛市政府信息公开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信息公开行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活动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提高依法行政水平,依照《辽宁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法律、法规授权或行政机关依法委托行使行政职权的组织(以下简称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行使管理职能和提供公共服务活动中形成和掌握的以纸质、胶卷、磁带、磁盘、光盘以及其他电子存储材料等载体为内容的政务信息。
  第四条 建立和执行政府信息公开联席会议制度。市、县级政府信息公开联席会议由政府办公室及监察、信息产业、政府法制、档案、保密等部门,协调、研究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及工作事项。
  市、县级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
  第五条 行政机关应当指定专门机构负责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事务,具体职责是:
 (一)负责公开本机关的政府信息;
 (二)受理和处理向本机关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三)保管、维护、更新或者督促本机关有关机构保管、维护、更新本机关的政府信息; 
 (四)组织编制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目录;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政府信息公开遵循合法规范、全面真实、及时便民、有利监督的方针,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除本规定第九条所列依法不予公开外,均应予以公开。
  第七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政府信息工作的领导,落实机构和人员,并保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经费和与工作相适应的办公条件。

         第二章  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和内容
  
  第八条 行政机关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一)本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及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其他文件;
 (二)经济社会发展计划、规划及其进展和完成情况;
 (三)城市总体规划、其他各类城市规划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其执行情况;
 (四)影响公众人身和财产安全的疫情、灾情等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报、发生及其处理情况;
 (五)教育、扶贫、优抚、社会保障、劳动就业等方面的标准、条件及实施情况;
 (六)土地征用、房屋拆迁的批准文件、补偿标准、安置方案等情况;
 (七)行政审批、行政收费的相关事项;
  (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公开招标、中标情况及工程进度情况;
 (九)政府集中采购项目、限额、标准、结果及其监督情况;
 (十)重要专项基金、资金的使用情况;
 (十一)行政管理职能及其调整、变动情况;
 (十二)行政机关办事程序、条件、依据,监督途径和联系方式;
 (十三)公务员招考、录用以及公开选任干部的条件、程序、结果等情况;  
 (十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九条 下列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属于商业秘密或者以不公开为条件主动向行政机关提供的信息;
  (三)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可能侵害个人隐私的信息;
  (四)行政机关内部研究、讨论工作的信息;
  (五)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十条 本办法第九条第(二)、(三)项所列的政府信息有下列情形的,可以公开: 
  (一)权利人和相关当事人同意公开的;
  (二)公开后可能带来的公共利益高于可能造成局部损害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公开的。
  第九条第(四)项所列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认为公开具有明显的公共利益并且不会造成实质性损害的,可以公开。

            第三章 政府信息公开的形式和程序
  
  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可以采用下列形式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一)互联网上的政府网站;
  (二)政府公报、报纸、杂志等公开合法出版物; 
  (三)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
  (四)新闻发布会; 
  (五)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电子屏幕等场所或设施;
  (六)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得政府信息的形式。
  市、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把档案馆等作为集中查询本级政府信息的场所。
  第十二条 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当在信息生成后及时公开。特殊原因不能及时公开的,可在15日内公开。
  第十三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公开不属于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信息的,可以采用信函、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书面方式或者电话、面谈等口头方式提出。书面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的当日登记;以口头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当当场登记。
  在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时,申请人应当提供所需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以及申请人姓名(名称)、住所、身份证明、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
  第十四条 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除当场予以答复的情形外,行政机关应当自登记起10日内,按下列规定作出答复或者处理:
  (一)属于公开范围或者申请公开的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得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 (二)要求提供的政府信息含有不予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提供可以公开的内容; 
 (三)被申请机关不掌握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告知掌握该信息的行政机关名称及其联系方式;
 (四)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
 (五)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和行政救济渠道。
  第十五条 对于可以向申请人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当及时提供给申请人。能够在申请人履行有关手续后当场提供的,应当当场提供;不能当场提供的,应当自履行手续后5日内提供。
  因信息资料处理等客观原因及其他正当理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信息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同意,可以适当延长期限,但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10日。
  第十六条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或者向申请人提供政府信息的,期限中止,障碍消除后期限恢复计算。
  期限的中止和恢复,行政机关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七条 行政机关应当编制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目录。有条件的行政机关,可以编制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外的其他政府信息目录。
  政府信息目录应当适时调整和及时更新。
  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应当将本机关负责政府信息公开日常事务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地址向社会公开,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咨询问题和意见。
  第十九条 政府信息应当无偿提供。应当收取的政府信息打印、复制等成本费用,按省财政和物价行政部门制定的标准执行。
对于生活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核同意,可以减免费用。

              第四章 政府信息公开的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建立政府信息公开评议考核制度,并将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行为纳入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范围。
  第二十一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办公室采用下列方式对下级政府及所属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情况实施督促、检查:
  (一)对政府信息公开情况定期或者不定期检查;
  (二)通过发放征求意见函、问卷调查等形式,广泛听取社会各界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和建议;
  (三)以政府信息公开简报的形式,及时通报情况;
  (四)设立政府信息公开投诉、举报电话和意见箱,并将处理情况及时告知投诉、举报人。
  第二十二条 下级行政机关每季度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报告职权管辖范围内的政府信息。
  第三十三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办公室应将本级政府信息公开情况形成年度报告,并于次年1月30日前向社会予以公布。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由有关部门督促改正;情节严重的,由监察部门或者主管行政部门对直接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一)不履行主动公开义务的;
 (二)不提供或者不及时更新政府信息目录的; 
 (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隐瞒或者不提供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 (四)公开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的;
 (五)行政机关采取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提供本机关已经决定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 (六)故意提供虚假政府信息的;
  (七)在提供政府信息时,违反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煤炭企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计实施办法

煤炭部


煤炭企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计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煤炭企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工作,提高审计质量,根据审计署《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开工前审计暂行办法》、《审计机关对国家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预算(概算)执行情况审计实施办法》、《审计机关对国家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实施办法》和煤炭工业部《煤炭行业内部审计工作暂行规定》第十六条,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是指以煤炭企事业单位使用国家基本建设投资、专项资金、建设贷款、贴息贷款或自筹资金以及以融资为主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技术改造项目、更新改造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计,是指煤炭内部审计机构对本单位及其所属单位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从前期准备工作开始至项目竣工验收全过程有关财务收支真实性、合理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的内部审计监督。其目的是促进煤炭企事业单位加强管理,保障购建固定资产资金的合理、合法使用,提高投资效益。
第四条 煤炭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进行开工前审计,不经审计,项目不得开工。
第五条 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进行开工前审计监督的内容包括:
(一)项目建设是否按规定经过了可行性研究;
(二)项目建设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三)项目开工前的各项审批手续是否完备、合法;
(四)设计的建设规模和建设标准是否与可行性研究报告文件相符,有无超规模、超标准问题;
(五)项目投资来源是否合规,当年资金是否落实;
(六)项目开工前的各项支出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七)项目征地拆迁、三通一平等前期准备工作是否完成;
(八)签订的征地拆迁、工程承包、采购订货等经济合同是否符合国家法律;
(九)设计、监理、施工单位的资质是否符合建设项目的要求;
(十)建设单位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第六条 煤炭内部审计机构对跨年度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在建设期间每年进行一次审计。
第七条 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期进行审计监督的内容包括: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建设资金的来源、到位及使用;投资完成额;建设成本;建筑安装工程价款结算;设备、材料采购与管理等。
第八条 煤炭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竣工决算进行审计。
第九条 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竣工决算进行审计监督的内容包括:项目竣工决算报表;建设成本分配和归集;投资及概算执行情况;建筑安装工程预结算情况;交付使用资产;尾工工程;结余资金;项目建设期间收入及投资包干结余等是否真实、合法。
第十条 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设计概算进行审计监督的内容包括:
(一)设计概算编制或调整是否依照国家或煤炭行业规定的编制办法、定额、标准,由有资质单位编制,并按程序报批;
(二)概算的各项费用计取是否合规,各项税金、贷款利息是否作了全面考虑;
(三)工程内容是否与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一致,有无擅自扩大建设规模和提高建设标准问题。
第十一条 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资金来源、到位及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的内容包括:
(一)建设资金是否按投资计划及时到位;
(二)建设资金使用是否合规,有无转移、侵占、挪用建设资金问题;
(三)有无非法集资、摊派和收费问题;
(四)有无损失浪费问题。
第十二条 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投资完成额进行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设备投资和待摊投资完成额是否真实,有无虚报完成额的行为;
(二)单位工程的工程量及建设标准是否与概算相符,有无擅自改变设计,变相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的问题;
(三)有无设计外工程或设备。
第十三条 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成本进行审计监督的内容包括:
(一)建设单位是否严格按照预算口径及有关制度对建设成本正确归集,单位工程成本是否准确;
(二)生产费用与建设成本以及同一机构管理的不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之间,是否有成本混淆问题;
(三)待摊投资超支幅度和原因,是否有将不合法的费用挤入待摊投资问题;
(四)按照国家规定应缴纳的各项税、费是否及时、足额地计提和缴纳。
第十四条 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的内容包括:
(一)建设收入来源的合法性、真实性;
(二)往来款项的真实性、合法性;
(三)建设项目交付使用资产核算是否真实、合法;
(四)设计单位收取的设计费、监理单位收取的监理费是否真实、合法;
(五)有无帐外帐的问题;
第十五条 煤炭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对建筑安装工程价款预结算进行审计监督,不经审计,工程价款不得结算。
第十六条 对建筑安装工程价款结算进行审计监督的内容包括:
(一)工程量是否与施工图和实际施工相符,计算是否准确;
(二)设计变更、隐蔽工程、材料代用等工程签证手续是否完备、真实,计算是否准确;
(三)定额套用是否准确;
(四)价差调整是否符合规定,有无随意扩大调差范围的问题;
(五)各项取费是否符合规定,有无随意扩大取费范围,提高取费标准的问题;
(六)有无偷工减料、高估冒算、虚报冒领工程款等问题。
第十七条 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设备、材料采购及管理进行审计监督的内容包括:
(一)设备和材料等物资是否按设计规格、型号、数量进行采购,有无盲目采购问题。物资采购合同是否合规,物资采购价格是否合理;
(二)设备和材料等物资的验收、保管、使用与维护制度是否健全、有效,设备成本归集与核算是否符合规定;
(三)建设物资是否与同期生产耗用物资严格区别核算。
第十八条 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竣工决算报表进行审计监督的内容包括:
(一)“竣工工程概况表”、“竣工财务决算表”、“交付使用资产总表”、“交付使用资产明细表”的真实和合法情况;
(二)竣工决算报告说明书的真实与准确情况。
第十九条 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投资及概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的内容包括:
(一)概算调整原则、调整系数是否符合规定,设计变更、估算费用增加以及增加总投资是否经过审批;
(二)各种资金渠道投入的实际金额;
(三)资金不到位的数额、原因及其影响;
(四)实际投资完成额;
(五)核实项目超概算的金额、分析其原因,并查明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和批准设计外投资情况。
第二十条 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交付使用资产进行审计监督的内容包括:
(一)交付的固定资产是否真实,是否办理了验收手续;
(二)流动资产和铺底流动资金移交的真实性与合法性;
(三)交付无形资产的情况;
(四)交付递延资产的情况;
(五)待摊投资的分摊是否符合规定。
第二十一条 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尾工工程的未完工程量及所需要的投资进行审计监督时,要查明是否留足投资和有无新增工程内容等问题。
第二十二条 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结余资金进行审计监督的内容包括:
(一)银行存款、现金和其他货币资金;
(二)库存物资实存量的真实性,有无积压、隐瞒、转移、挪用等问题;
(三)往来款项,核实债权债务,有无转移、挪用建设资金和债权债务清理不及时等问题。
第二十三条 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收入的来源、分配、上缴和留成使用情况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计监督。
第二十四条 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投资包干结余进行审计监督的重点是,审查包干指标的完成情况和包干结余分配及使用是否合规。
第二十五条 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投资效益进行审计监督的内容包括:
(一)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对投资效益的影响;
(二)分析工程造价;
(三)测算投资回收期(静态、动态)、财务净现值、内部收益率等技术经济指标;
(四)分析贷款偿还能力,评价项目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
第二十六条 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竣工决算的审计,必须在项目已经完成初步验收并已经编制出竣工决算的基础上进行。
第二十七条 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执行环境保护法规、政策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的重点是,审查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设计、施工各个环节是否执行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法规和政策以及环境治理项目是否和项目建设同步进行。
第二十八条 与被审计项目有关的建设、设计、监理及施工等单位,应积极配合煤炭内部审计机构进行开工前审计、建设期审计和竣工决算审计,并按照煤炭内部审计机构规定的期限和要求,如实提供以下资料:
(一)批准项目建设的有关文件、设计文件、历次调整概算文件;
(二)初步竣工验收报告;
(三)承包合同及结算资料,建设单位自行采购设备、主要材料合同、清单及出入库资料,重大设计变更资料;
(四)自项目建设之日起的工程进度报表和财务报表、工程竣工决算报表,以及其他与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
第二十九条 煤炭内部审计机构应配备与其业务量相适应的工程结算专业审计人员。没有配备专业审计人员或人员配备不足的单位或项目,上级主管部门可委托社会审计机构进行审计。
第三十条 对于必须经过国家审计机关审计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煤炭内部审计机构在国家审计机关审计前进行预审。
第三十一条 煤炭内部审计机构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进行的审计,应按照审计程序进行。对审计中查出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的问题,应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的规定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二条 煤炭企事业单位大修理外委工程项目的审计,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全国导游人员等级考核评定委员会《导游奖励晋升和加分备案办理程序》的通知

国家旅游局


关于印发全国导游人员等级考核评定委员会《导游奖励晋升和加分备案办理程序》的通知

旅办发[2011]6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委):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旅游业的意见》(国发〔2009〕41号)精神,进一步改革完善导游等级制度,通过以赛促训的方式展示导游风采,激励导游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服务质量,根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和《全国导游人员等级考核评定管理办法(试行)》。现将全国导游人员等级考核评定委员会《导游奖励晋升和加分备案办理程序》印发你们,请按照程序办理。

  我局定于今年9月份的中、高级导游等级考试前对2010全国导游大赛获奖选手予以集中办理奖励晋升和加分备案。办理时限为今年7月30日前,加分奖励于今年9月份的中、高级导游等级考试中实施,获奖导游的导游员等级证书将与今年通过导游等级考试的导游员共同颁证。逾期不办视同自动放弃。

  特此通知。


二○一一年六月三日

导游奖励晋升和加分备案办理程序
全国导游人员等级考核评定委员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旅游业的意见》(国发〔2009〕41号)精神,全面加强导游员队伍建设,改革完善导游等级制度,进一步通过以赛促训的方式展示导游风采,激励导游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服务质量,特制订《导游奖励晋升和加分备案办理程序》。

一、办理依据
  《导游人员等级考核评定管理办法(试行)》第九条规定: “参加省部级以上单位组织的导游技能大赛获得最佳名次的导游人员,报全国导游人员等级考核评定委员会批准后,可晋升一级导游人员等级。一人多次获奖只能晋升一次,晋升的最高等级为高级。”

二、办理程序
  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举办相关导游技能大赛前需将奖项设置、申请奖励晋升和加分备案的请示报送全国导游人员考核评定委员会审批。获批后方可向社会发布奖励晋升和加分备案等奖励措施。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导游人员考评办公室在负责在举办相关导游技能大赛后一个月内将竞赛通知、公布竞赛结果的文件原件和审核盖章后的《导游奖励晋升和加分备案审批表》一并上报全国导游人员考核评定委员会审批。
  3、《导游奖励晋升和加分备案审批表》由导游员所在单位如实填写,一式三份(含电子版一份)。
  4、 全国导游人员考核评定委员会审批同意后,对《导游奖励晋升和加分备案审批表》予以统一编号,一份批复省(自治区、直辖市)导游人员考评办公室,另外一份及电子版留存备案。
  5、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导游人员考评办公室凭审批后的《奖励晋升导游员等级和加分备案审批表》为导游员颁发相应的导游等级证书。获奖励晋升的导游员需及时向所在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相关部门申请换发相关导游等级的IC卡。
  6、获加分导游员的加分奖励一年内有效,需及时参加相应导游等级的考试。由全国导游人员考核评定委员会在当年或第二年的导游等级考试中予以加分奖励,不参加考试的导游员视同自动放弃。

三、相关说明
  1、“省部级以上单位组织的导游技能大赛”是指国家级二类(由部委组织的竞赛)以上竞赛或省级一类(由省有关厅局组织的跨行业或部门、面向全社会的竞赛)竞赛。
  2、“最佳名次”是指导游技能大赛一等奖获得者。根据大赛规模及奖项设置不同,每省(自治区、直辖市)每次大赛最多奖励晋升3-6名。
  3、申请奖励晋升的导游员需具备大专以上学历,原导游等级工作时间须满两年。奖励晋升时效为自大赛结果公布后(以文件颁发时间为准)一年内。
  4、因立功授奖或取得省部级以上称号而申请奖励晋升导游等级的,上报的请示件需附相关证书或表彰文件复印件,并按照以上程序办理。晋升时效为自获得称号后(以证书颁发时间为准)一年内。
  5、审批程序由全国导游人员考评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四、联系方式
  全国导游人员等级考核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国家旅游局人事司)
  联系人:赵洪青、耿东明
  联系电话:010-65201924/1925
  传 真:010-65201900
  地 址:北京市建国门内大街甲9号
  邮政编码:100740

附件:导游奖励晋升和加分备案审批表



附件:《导游奖励晋升和加分备案审批表》
http://www.cnta.gov.cn/files/sunjing/2011.1-6/导游奖励晋升和加分备案审批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