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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局关于国家林业局湿地保护管理中心等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20:02:22  浏览:884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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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局关于国家林业局湿地保护管理中心等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


国家林业局关于国家林业局湿地保护管理中心等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通知

林人发〔2009〕197号


国家林业局各司局、各直属单位:
  根据《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审批办法》(中发〔2006〕9号)和《关于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组通字〔2006〕27号)的有关规定,经国务院主管部门批准,国家林业局湿地保护管理中心等21个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现通知如下:
  一、国家林业局湿地保护管理中心、国家林业局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中心(含22个办事处)、国家林业局森林资源监督管理办公室、国家林业局驻内蒙古、长春、黑龙江、大兴安岭、合肥、福州、武汉、海口、成都、贵阳、云南、西安、兰州、乌鲁木齐等14个森林资源监督专员办事处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时间从2007年10月11日算起。
  二、国家林业局防治荒漠化管理中心、国家林业局国有林场和林木种苗工作总站、国家林业局林业工作站管理总站、国家林业局西北华北东北防护林建设局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时间从2008年5月6日算起。
  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范围的单位,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实施方案》进行人员登记、确定职务与级别、套改工资,并参照公务员法及其配套政策法规的规定,对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进行管理。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不再实行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职务、工资、奖金等人事管理制度。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实施工作办法,由我局依据有关政策规定另行制定。
  特此通知。

                                       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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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个人所得税减征办法

河北省人民政府


河北省个人所得税减征办法
河北省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减轻残疾人、孤老人员、烈属和其他特定人员的税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居住满一年的下列人员,从1994年纳税年度起,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
(一)残疾人,指持有县级以上残疾人联合会颁发的残疾证的人员。
(二)孤老人员“指男年满60岁、女年满55岁及其以上且无子女的人员。”
(三)烈属,指持有革命烈士证的烈士的父母和配偶。
(四)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
第三条 残疾人、孤老人员、烈属依法取得的财产租赁、劳务报酬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50%增加费用扣除标准。
第四条 残疾人、孤老人员和烈属本人独立从事个体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减征80%的个人所得税。
第五条 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属于个别的自然灾害,由本人申请,经所在地税务部门核实提出减征意见,报上一级税务部门批准;属于区域性的自然灾害,由县级及其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减征的比例和期限。
第六条 本办法由河北省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4年6月1日

赣州市行政机关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制度(试行)

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赣州市行政机关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制度(试行)的通知

赣市府办发〔2010〕17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赣州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属、驻市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和推进我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赣州市行政机关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制度(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十月十四日



赣州市行政机关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做好行政机关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赣州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行政机关,是指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以及依法行使行政职权的组织。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是指社会上传播和散布的,与行政机关行政职责相关,与事实不相符,不准确,影响或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信息。

  第四条 行政机关应依据职责承担相关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义务,并遵循发现及时、落实责任、处置迅速、控制得当的原则做好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级行政机关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的指导、督促和检查。

  第六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发现和确认机制,及时发现和确认涉及本行政机关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

  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手机短信等信息媒介的主管部门应当强化对所管辖信息渠道的监督管理。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接受公众反映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渠道。

  第七条 行政机关应当制定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预案。发现涉及本行政机关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后,要立即按有关规定,通过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手机短信、新闻发布会等方式和渠道,及时发布准确完整的政府信息。对会造成较大不良影响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应及时报告本级党委宣传主管部门及政府办公厅(室)。

  第八条 突发事件信息发布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赣州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行政机关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除依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外,还应按下列程序进行审批:

  (一)以各级人民政府名义进行澄清的,须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二)以各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名义进行澄清的,须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批;涉及其他部门职责或工作内容的,须事先征得相关部门同意;涉及重要事项或敏感问题的,须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条 对未及时澄清本行政机关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对社会稳定、社会管理秩序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赣州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赣州市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行为责任追究制度(试行)》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领导的责任。

  第十一条 对传播和散布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并涉及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政府派出机构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适用本制度。

  第十三条 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公共交通、通信、邮政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澄清关于社会公共服务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