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城区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
湖北省宜昌市人民政府
宜昌市城区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
(宜昌市人民政府令第128号)
《宜昌市城区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已经2007年6月21日市人民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郭有明
二○○七年七月二十八日
第一条 为建立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和长远生计,根据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城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西陵区、伍家岗区、点军区、猇亭区和宜昌经济开发区范围内(以下称城区,不含夷陵区)实施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及其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应当遵循自愿参保、保障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个人和集体共同负担与政府扶助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被征地农民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一)1982年5月14日后被征地;
(二)与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有《家庭土地承包合同》、持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三)被征地后家庭人均占有耕地0.3亩及以下(含园地、鱼塘);
(四)男性年满30周岁,女性年满25周岁;
(五)已与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协议不需要统一安置。
前款所称农民,包括承包经营宜昌经济开发区猇亭园区国有农用土地的居民。
第五条 属本办法实施前征地的,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对象及其年龄,按本办法施行之日时的在册农业人口及其年龄认定;属本办法施行之日后征地的,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对象及其年龄,按国土资源部门批准征地之日时的在册农业人口及其年龄认定。
前款所称在册农业人口,包括本办法施行之日前因婚育新增的农业人口,但不包括空挂户人口。
第六条 被征地农民要求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应当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材料,经所在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或者村民代表讨论通过并公示,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级国土资源管理机构、区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查同意并办理参保手续。
第七条 被征地农民男性年满60周岁或女性年满55周岁(以下称一类参保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参照本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和比例,并按参保当年本市灵活就业人员补缴养老保险费的最低基数一次性补缴前10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第八条 被征地农民男性年满30周岁不满60周岁或女性年满25周岁不满55周岁(以下称二类参保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按照本市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并以参保当年本市灵活就业人员补缴养老保险费的最低基数计算,分别按下列规定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一)被征地农民男性年满50周岁不满60周岁或女性年满45周岁不满55周岁的,一次性补缴前15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被征地农民男性年满40周岁不满50周岁或女性年满35周岁不满45周岁的,一次性补缴前10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三)被征地农民男性年满30周岁不满40周岁或女性年满25周岁不满35周岁的,一次性补缴前5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第九条 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需要补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参保人员个人、所在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市、区人民政府按规定比例负担。具体负担比例见附表。
第十条 参保人员个人负担的基本养老保险费部分,由其本人缴纳。
第十一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负担的基本养老保险费部分,从土地补偿费或村集体经济组织筹集的其他经费中列支。
第十二条 市、区人民政府负担的基本养老保险费部分,按规定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列支,不足部分按现行财政体制纳入财政预算。
本办法实施后征地并以划拨方式供应用作能源、交通、水利、教育等基础设施建设用地的,市、区人民政府负担的基本养老保险费部分计入征地成本,由用地单位按规定缴纳。
市、区人民政府负担的基本养老保险费部分的具体分担办法,由市财政、国土资源部门商各区人民政府拟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三条 二类参保人员按本办法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后,可以按照本市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的规定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的,应当按照本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规定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参保人员的缴费年限及个人账户合并累计计算。
第十四条 被征地农民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原有的缴费年限和个人账户,与按本办法参保的缴费年限和个人账户合并累计计算。
第十五条 被征地农民已参加原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在按本办法参保后,经本人书面申请,可以终止原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关系,退还原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
第十六条 原户籍关系在征地范围内的正在服刑或劳动教养的人员,由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造册,待其近乡入户后,再按规定办理基本养老保险手续。
第十七条 一类参保人员从缴费的次月起享受退休待遇。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115%的标准发给基本养老金,并随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标准同步调整计发。
一类参保人员死亡的,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其个人缴费部分未领取的余额,一次性支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并按其死亡时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个月的标准发给丧葬补助费,不再享受其他待遇。
第十八条 二类参保人员参保后,其退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其他待遇按本市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按规定划入本市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统一管理。
第二十条 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发放《职工养老保险手册》,作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凭证。参保人员达到退休年龄的,按规定办理基本养老金领取手续。
第二十一条 被征地农民男性不满30周岁或女性不满25周岁的,可以按照本市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的有关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施行过程中上级机关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城区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资金负担比例
关于印发丽水市本级贫困学生助学金申请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丽水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丽水市本级贫困学生助学金申请管理办法的通知
丽政办发〔2005〕38号
莲都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丽水市本级贫困学生助学金申请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四月十二日
丽水市本级贫困学生助学金申请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扶贫助学专项经费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保障适龄儿童、青少年就学和正常完成学业,确保“不让一个孩子因贫不能接受九年义务教育,不让一个大学生因贫不能就学或辍学”,努力实践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根据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省第十一次党代会提出的“两个不让”的要求和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市本级贫困学生助学金制度的通知》(丽政办发〔2003〕72号)精神,特制定市本级贫困学生助学金申请管理办法。
一、资助对象
主要为因家庭经济困难,无力负担学杂费、书本费、住宿费、生活费而未能入学和面临辍学的市本级各级各类学校的学生及当年被录取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大学新生。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少数民族学生、孤残学生优先资助。享受家庭经济贫困助学金的学生一般掌握在10%以内(特困生控制在5%以内,要符合一类贫困生条件)。
已接受“爱心助学行动”(结对、资助)及“慈善助学行动”等资助的学生,不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贫困生资助。
二、资助条件
(一)一类贫困生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一类贫困生:
1.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家庭的子女;
2.依法由社会福利机构监护的未成年人;
3.革命烈士子女;
4.列入农村五保供养范围的未成年人;
5.国家或省政府规定的其他学生。
(二)二类贫困生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二类贫困生:
1.父母亲单方或双方亡故家庭经济贫困的;
2.父母亲单方或双方残疾、长期患病、家庭经济贫困的;
3.因发生偶发事件(如火灾、水灾等)造成家庭经济贫困的;
4.学生本人残疾或患疑难杂症致家庭经济贫困的;
5.父母亲双方或单职工下岗家庭经济确实贫困的;
6.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
(三)三类贫困生
当年被全日制高等学校录取并符合上述一、二类条件的大学新生。
(四)其他资助生
在义务教育阶段就读的少数民族学生。
三、资助等级及金额
凡符合一类贫困生条件的学生,可享受免费教育(免交学杂费、代管费、住宿费和借读费);凡符合二类贫困生条件的学生每学年将资助对象划分为一级贫困、二级贫困和三级贫困三个等级,并依据不同等级实行相应的助学补助。
(一)属一级贫困生(符合二类贫困生资助条件第1、2条)的,每学年补助:高中1800—2400元、初中700—800元、小学400—500元;
(二)属二级贫困生(符合二类贫困生资助条件第3、4条)的,每学年补助:高中1300—1600元、初中400—500元、小学300—400元;
(三)属三级贫困生(符合二类贫困生资助条件第5、6条)的,每学年补助:高中900—1200元、初中260元、小学200元;
(四)在义务教育阶段就读的农村少数民族学生,可享受免费教育(免交杂费、住宿费和借读费),每学年补助:初中830元、小学450元;城镇少数民族学生每学年补助:初中260元、小学200元。
凡符合三类贫困生条件的大学新生可到户口所在地商业银行或就读大学所在地商业银行按有关程序申请在校期间每年6000元以下的助学贴息贷款(在校期间贷款利息由财政负担),也可争取就读大学贫困学生助学金、奖学金等资助。对特殊贫困大学新生,经市贫困学生助学工作领导小组核准,可在上学路费、学费等方面给予一次性补助。
四、申请及审核程序
(一)审批程序:由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本人实事求是地向学校提出申请,并填写丽水市贫困学生助学金申请表(须提供相关旁证材料如低保证、烈士证、残疾证等),经村(居)委会、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核实,由学校根据学生申请材料和学校贫困学生情况进行综合评定,核定补助等次,并经校长办公会议研究确定,在学校公示7天后方可签署意见,报送区、市教育局审批;高校由各系确定签署意见,校长办公会议审定,报市贫困学生助学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二)申报时间:学生在每年3月底前申报,学校在每年4月底前将有关材料上报市、区教育局,大学新生执行预先申报,时间在每年5月底前,原则上在当年高三贫困学生中产生,特困大学新生需附相关旁证材料。贫困学生助学金申请工作原则上每年评定一次。
(三)信息通报:市贫困学生助学工作领导小组在每年6月初将全市家庭经济贫困大学新生情况向市慈善总会、团市委、关工委、丽水日报社等有关成员单位通报,每年7—8月由各成员单位发动社会组织捐赠资助,并及时向市贫困学生助学工作领导小组通报结对资助情况,避免重复资助。
五、助学形式
市本级贫困学生助学统一实行“教育券”制度,“教育券”上注明政府资助贫困学生的具体金额和使用时限。“教育券”通过教育行政部门直接发给贫困学生,学生交给学校充抵相关费用,学校按收到的“教育券”与教育行政部门结算,高校贫困学生助学由高校具体负责发放(到外地就读的家庭经济困难大学新生除外)。
六、加强管理
(一)市、区分别成立贫困学生助学工作领导小组,各有关学校也应成立相应的组织,具体负责贫困学生助学工作,并建立市本级贫困学生数据库,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推进网络化管理,加强对受助学生的跟踪管理。
(二)市、区教育局分别设立贫困学生助学筹资专户,专户计提(中专、高中学校按学费总收入的7%统一提取贫困学生助学资金,奖学金按学费总收入的3%由学校提取使用;高校按学费收入的10%提取贫困学生助学基金建立专户),专款专用。同时,常年接受社会捐资助学资金和物资。为避免出现重复申报,社会各界如有意向捐助,也应通过市、区教育局设立的贫困学生助学筹资专户,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档案,便于及时跟踪反馈。
(三)各学校要保证学生入学,开通绿色通道,不得因学生交不起学杂费、书本费、住宿费等而拒绝学生入学。
(四)加强对助学金的管理,确保助学金专款专用。助学金管理部门和学校要自觉接受纪检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和审查,提高经费的使用效益。
(五)大力宣传助学金制度,使政府资助困难学生的政策深入人心,家喻户晓。各高校要加强对贫困生助学贷款工作的领导,积极开展诚信教育,充分利用各种方式方法,广泛深入地宣传落实国家助学贷款新政策的重要意义。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增强搞好助学贷款工作的自觉性和责任感,以推动扶贫助学工作的进一步深入。
(六)建立公示制度。享受资助学生的名单应在学校公示,广泛接受社会监督。凡发现弄虚作假、虚报谎报骗取助学资金的学校和学生,一经查实,严肃处理。
七、其他
各县(市)可参照本办法并结合实际,制定本地贫困学生助学金申请管理办法。
附件:1.丽水市一类贫困学生助学金申请表
2.丽水市二类贫困学生助学金申请表
附件一:
丽水市一类贫困学生助学金申请表
姓名
性
别
民
族
出生
年月
家庭住址
联系电话
就读学校
班级
家庭全部成员情况
姓名
与本人
关 系
年龄
现工作单位或从事职业
年收入(元)
民政等部门
相关证件及
证 件 卡号
村(居)委会
(办事处)
审核意见
公章:
负责人签字:
时间:
乡(镇)
人民政府
意 见
公章:
负责人签字:
时间:
学校审核
意 见
公章:
负责人签字:
时间:
市(区)教育局
审核意见
公章:
负责人签字:
时间:
注:本表一式三份,并附相关证明。
附件二:
丽水市二类贫困学生助学金申请表
学生姓名
民族
出生年月
现就读学校
家庭人数
父亲姓名
工作状况
上年人均
收入情况
母亲姓名
工作状况
申请理由
村(居)委会(办事处)审核意 见
公章:
负责人签字:
时间:
乡(镇)人民政府意 见
公章:
负责人签字:
时间:
学校审核意 见
公章:
负责人签字:
时间:
市(区)教育局
审核意见
公章:
负责人签字:
时间:
注:本表一式三份,并附相关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