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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对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退休的企业职工实行一次性奖励的实施意见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5:21:23  浏览:888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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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对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退休的企业职工实行一次性奖励的实施意见

江苏省常州市人民政府


市政府关于对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退休的企业职工实行一次性奖励的实施意见

常政发〔2009〕27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现将《关于对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退休的企业职工实行一次性奖励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五日

关于对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退休的
企业职工实行一次性奖励的实施意见

  为了对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退休的企业职工实行一次性奖励,根据《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省政府关于对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退休的企业职工实行一次性奖励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06〕4号)的规定,现就我市对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证》的企业退休人员(以下简称“持证退休人员”)实行一次性奖励提出如下意见:
  一、奖励对象
  一次性奖励对象为1996年1月1日以后在本市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办理退休手续且退休时按新老办法对比后未享受或未足额享受加发5%养老金待遇的持证退休人员(含终身无子女的企业退休人员,下同)。
  符合上述规定的持证退休人员已死亡的,予以补发,一次性奖励金由其配偶或子女等法定继承人领取。
  二、奖励标准
  常州市市区未享受加发5%养老金的持证退休人员,一次性奖励的标准为每人3600元;未足额享受加发5%养老金的持证退休人员,一次性奖励的标准按其未足额享受的比例对应享受。
  三、资金来源及实施
  (一)1996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期间市区持证退休人员的一次性奖励资金不再由企业承担,改由各级财政承担。新北区、天宁区、钟楼区、戚墅堰区所需资金先由市财政垫支安排,再按企业属性由市与区分别承担;武进区所需资金由武进区承担。
  (二)2008年1月1日以后持证退休人员的一次性奖励资金来源,按照《省政府关于对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退休的企业职工实行一次性奖励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06〕4号)文件执行。
  1. 持证退休人员的一次性奖励金由退休时所在企业、个体工商户支付,并参照独生子女补贴免征有关税收。
  2. 依法实施破产企业持证退休人员的一次性奖励金,在破产清算经费中列支。
  3. 其他持证退休人员的一次性奖励,待省政府进一步明确后由市政府组织实施。
  (三)武进区持证退休人员一次性奖励资金的发放,由武进区组织实施。
  (四)部省属企业持证退休人员一次性奖励资金来源及发放,由其所在企业自行组织落实。
  四、办理程序
  (一)市区1996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期间持证退休人员一次性奖励金的申领程序:
  1. 申请。持证退休人员未享受或未足额享受加发5%养老金的,可以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镇)人口计生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常州市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企业退休人员一次性奖励金申领表》,提交申请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职工退休养老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证》等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持证退休人员的户籍所在地与领取养老金的社保经办机构不在同一地区的,到市人口计生部门设在计划生育流动人口管理站(常州市健身路27号)的窗口办理相关申报手续。
  持证退休人员已死亡的,由其配偶或子女等法定继承人凭本人《居民身份证》、《结婚证》或直系亲属证明、持证退休人员的死亡证明及上述相关材料到市人口计生部门设在计划生育流动人口管理站(常州市健身路27号)的窗口办理相关申报手续。
  2. 受理。街道(镇)人口计生机构负责受理申请,当场核对申请材料,并将经核实的相关证件的原件退还申请人。为方便申请人,可以在社区居(村)委会设立代办点。街道(镇)人口计生机构对受理的申请材料应及时登记造册,建立档案,上报区人口计生部门。
  3. 审核。区人口计生部门收到街道(镇)人口计生机构上报的申请材料后,应及时将有关信息录入一次性奖励信息系统,编制享受《常州市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一次性奖励退休人员花名册》,报市人口计生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审核。
  4. 公示。经审核符合一次性奖励对象的,材料返回区人口计生部门,由所在街道(镇)人口计生机构填写《常州市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企业退休人员可享受一次性奖励名单公示表》,在所在街道(镇)和社区居(村)委会同时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经审核不符合一次性奖励对象的,由市人口计生部门出具《不符合一次性奖励对象通知书》,交区人口计生部门通过街道(镇)人口计生机构送达申请人,并做好解释工作。
  5. 发放。一次性奖励金从2009年起分四年发放到位,其中2009年发放1996年1月1日至2000年6月30日期间持证退休人员的一次性奖励金,2010年发放2000年7月1日至2003年6月30日期间持证退休人员的一次性奖励金,2011年发放2003年7月1日至2006年6月30日期间持证退休人员的一次性奖励金,2012年发放2006年7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期间持证退休人员的一次性奖励金。
  财政部门于每年9月底前根据审核确定的奖励资金数额划拨到社保经办机构,由社保经办机构通过持证退休人员发放养老金的银行账户代为发放。对已死亡的持证退休人员的一次性奖励金,市财政部门根据审核确定的奖励资金数额划拨到市人口计生部门,由市人口计生部门通过新建立的银行卡发放。
  在市区的部省属企业一次性奖励金发放方案需报市人口计生部门备案。
  (二)市区2008年1月1日以后持证退休人员一次性奖励金的申领程序:
  1. 申请。本人退休前凭《居民身份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证》向所在企业、个体工商户提出申请。
  2. 公示。企业、个体工商户初审并公示5个工作日。
  3. 发放。公示无异议的,由企业、个体工商户于持证退休人员退休时一次性直接发放给本人。
  4. 备案。企业、个体工商户于次年1月份将上一年度所在企业、个体工商户发放一次性奖励人员名单报企业、个体工商户所在地的街道(镇)人口计生机构备案。区人口计生部门对属地企业、个体工商户一次性奖励金发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数据汇总,并于次年2月底前报市人口计生部门备案。  
  五、组织管理
  (一)加强领导。各地区、各相关部门要建立相应的工作班子,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做好持证退休人员一次性奖励工作。
  (二)宣传培训。各相关部门和新闻媒体,要加强对持证退休人员实行一次性奖励工作的宣传,使广大群众了解有关政策规定。人口计生、劳动保障等部门要对参与对象确认和资金发放等工作的人员组织专门培训,明确要求,把握政策,严格程序,规范流程。
  (三)组织实施。人口计生、财政、劳动保障、国资等部门要根据本意见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周密安排,有序推进。
  (四)监督管理。财政、审计、监察、总工会等部门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及时兑现一次性奖励金,切实做到公开透明、公平公正,依法维护实行计划生育群众的合法权益。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等行为,要按有关规定及时处理。
  六、相关规定
  (一)金坛市、溧阳市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参照本意见执行。
  (二)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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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颁发《厦门经济特区土地使用费规定》的通知

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


关于颁发《厦门经济特区土地使用费规定》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现将《厦门经济特区土地使用费规定》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
                   一九八五年九月九日


             厦门经济特区土地使用费规定

  第一条 根据《厦门经济特区土地使用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范围为特区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外资独立经营企业、内联企业(以下简称特区企业) 。
  第三条 特区企业需用土地,应按《厦门市城市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持投资项目的批准文件和合同副本,向市城市规划局申请核拨,经核准后,由房管局发给土地使用证。
  第四条 土地使用费就是地租,使用特区土地的企业为土地使用费的交费义务人。土地使用费不含土地综合开发费(即征用土地的农作物赔偿费、劳力安置费、地上物拆迁赔偿费、场地平整费和施工用水用电及道路工程费)。
  第五条 土地使用费由厦门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征收,并于第二年的二月底上缴市财政局。
  第六条 土地使用费标准金额按土地使用面积,每年每平方米为:
  一类区:鼓浪屿
  商业、宾馆(含旅馆)、酒楼用地     十八元至二十元
  金融、旅游建筑用地          十六元至十八元
  商品住宅用地             七元至八元
  二类区:含鹭江道、中山路、思明南北路(浮屿至镇海路口)、思明东西路、大同路西段、升平路、大中路:
  商业、宾馆(含旅馆)、酒楼用地     十四元至十六元
  金融、旅游建筑用地          十一元至十四元
  商品住宅、写字楼用地         五元至六元
  多层停车楼用地            一元
  三类区:除一、二类区外的旧市区,东至文灶、北至湖滨南路、南至湖里山炮台工业、交通、仓储用地  一元至一元五角
  商业、宾馆(含旅馆)、酒楼用地     十二元至十四元
  金融、旅游建筑用地          十元至十二元
  商品住宅、写字楼用地         四元至七元
  露天游乐场,露天停车场用地      五角至一元
  多层停车楼用地            九角
  四类区:新区和东区
  工业、交通、仓储用地         八角至一元
  商业、宾馆(含旅馆)、酒楼用地     十元至十三元
  金融、旅游建筑用地          八元至十元
  商品住宅、写字楼用地         三元至五元
  露天游乐场,露天停车场用地      三角至一元
  多层停车楼用地            八角
  种植、养殖业用地           二角
  五类区:湖里、曾厝和岛内其他地区
  工业、交通、仓储用地         六角至八角
  商业、宾馆(含旅馆)、酒楼用地     七元至十元
  金融、旅游建筑用地          六元至十元
  商品住宅、写字楼用地         二元至三元
  露天游乐场、露天停车场用地      二角至五角
  多层停车楼用地            六角
  第七条 特区企业需用专用海岸线,须向市规划局申请,经批准后,按下列收费标准,向房管局缴纳专用岸线使用费。
  一类区海岸线二百五十元至三百元/年·米;
  二类区海岸线二百元至二百五十元/年·米;
  三类区海洋线一百五十元至二百元/年·米;
  四类区海岸线一百元至一百五十元/年·米;
  五类区海岸线五十元至一百元/年·米。
  第八条 土地使用费按年缴纳,一次缴纳三年以上的,给予九折优待。
  第九条 经批准临时使用土地的,也应缴纳临时土地使用费,每年每平方米三元。
  第十条 利用独立的地下空间兴办企事业,按本规定收费标准的百分二十缴纳土地使用费。
  第十一条 在第一、第二类区中的工业、交通企业和在岛外的特区企业,可参照本规定的标准计收土地使用费。
  第十二条 在同一建筑物内或同一用地内有不同行业或不同用途的,可按不同行业或不同用途标准缴交土地使用费。
  第十三条 土地使用费以人民币计价,有创汇能力的企业,按企业外汇收入比例,用外汇缴纳。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一九八五年十月起执行。在本规定颁发前,已按原协议、合同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费的,仍按原协议、合同的规定执行。



中国建设银行关于印发煤代油基建贷款委托代理协议的通知

建设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关于印发煤代油基建贷款委托代理协议的通知
建设银行



现将国家计划委员会和建设银行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印发给你们,请按照协议的内容,做好有关工作。在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特别是遇到超越协议规定业务范围的情况,要及时报告总行。

附件:委托代理协议

委托方(甲方): 代理方(乙方):
国家计划委员会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国家计委“三定方案”》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业务范围,甲乙双方本着对国家煤代油专项资金负责,为煤代油工程建设服务的精神,甲方委托乙方代理煤代油贷款的部分业务,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一、委托代理业务事项
甲方委托乙方:(1)按甲方授权与借款单位签订借款合同;(2)办理贷款资金的拨付业务;(3)监督贷款的使用;(4)协助甲方做好贷款回收工作;(5)对借款单位的年度基建财务决算和竣工决算签署审查意见。
二、甲方的责任和权利
1.向乙方提供建设项目的立项文件、年度投资贷款计划等有关资料;
2.向乙方提供贷款指标下达计划并及时供应资金;
3.对乙方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按协议向乙方支付委托代理业务手续费。
三、乙方的责任和权利
1.根据甲方批准的立项文件和年度投资计划及有关规定与借款单位签定借款合同,并将借款合同的副本及时送甲方;
2.根据资金到位情况,及时办理有关贷款手续和资金拨付业务;
3.监督项目的贷款使用情况,借款单位如不按借款合同(或协议)的规定使用和归还贷款本息,乙方应及时向甲方反映,或按委托方的书面通知处置;
4.督促借款单位归还贷款本息,并及时上划资金;
5.做好煤代油贷款的会计核算工作,按时编报有关的会计报表和统计报表;
6.按协议向甲方收取委托代理业务手续费。
四、关于委托代理业务手续费
1.取费办法
以当年实际发放的贷款和收回的利息(原有计费方法的沿革)额为基数,分别按一定费率计算,其计算公式为:
委托代理业务手续费=本年实际发生额×费率
2.取费费率
(1)发放贷款的取费费率为3‰;
(2)回收贷款利息取费费率为10%。
3.支付方法
(1)项目经办行以当年实收的煤代油基建贷款利息为基数,按实收利息的10%计收委托代理业务手续费,其余90%的利息上划;
(2)甲方根据当年发放贷款的实际数额向乙方支付手续费。每年第三季度支付一次,年终结清。
五、本协议自1996年1月1日起生效
甲方:国家计委(公章)
签字:
乙方: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公章)
签字:
1995年12月4日



1996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