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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汕头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决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22:38:53  浏览:875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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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汕头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决定

广东省汕头市人民政府


第97号


《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汕头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决定》业经2007年10月18日汕头市人民政府第十二届第1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长

            二○○七年十一月一日



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汕头市

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决定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汕头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作如下修改:

将规章中的“科学技术进步奖”修改为“科学技术奖”。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汕头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后,重新公布。



汕头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2002年12月9日汕头市人民政府令第68号发布 根据2007年11月1日《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汕头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奖励在本市科学技术进步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组织,调动广大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推动科学技术进步,促进经济与社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国务院《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汕头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设立汕头市科学技术奖(以下简称科学技术奖),用于奖励为本市科学技术进步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组织。

科学技术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3个等级,每年评审一次。

第三条 科学技术奖授予在下列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组织:

(一)在实施新产品、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和生物新品种等技术开发项目中,采用新技术、新方法,完成重大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的;

(二)在实施医疗卫生、环境保护、科学管理、标准、计量、科技情报、科技档案等社会公益项目中,有较大创新,经过实践检验,创造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三)在实施重大工程和企业技术改造项目中,采用新技术,保障工程达到省内先进水平以上,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前款第(三)项重大工程项目方面的科学技术奖只授予组织,为该项目做出贡献的个人,由获奖组织或其主管部门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四条 申报科学技术奖的项目必须是在本市辖区内研究开发或者应用推广,或者属于本市为第一完成单位或完成人与国内外合作研究开发的成果。

第五条 科学技术奖励应当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

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和授奖,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六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工作。

第七条 市政府设立汕头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负责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评审委员会由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组成,其人选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报市政府批准后聘任。

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评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八条 评审委员会下设若干学科(专业)评审组,负责各学科(专业)范围内科学技术奖的初步评审工作。

第九条 评审委员会应当组织各学科(专业)评审组,根据各学科(专业)的特点,制定科学技术奖的具体评审标准。

第十条 下列单位可以向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推荐上报科学技术奖的候选人和候选项目:

(一)各区县(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

(二)市政府有关组成部门、直属机构;

(三)国家、省属驻汕单位;

(四)经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可的其他单位。

推荐单位推荐候选人和候选项目时,应当填写统一格式的推荐书,并提供真实、可靠的材料。候选项目必须经过科学技术成果评价和科学技术成果登记。

第十一条 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候选人和候选项目进行初步审核,符合条件的,按学科、专业进行分类,并组织各学科(专业)评审组对候选人和候选项目进行初步评审。

第十二条 各学科(专业)评审组,负责对各学科(专业)范围内的候选项目和候选对象进行初步评审,提出获奖项目、获奖人选和获奖等级的初步评审意见报评审委员会。

第十三条 评审委员会对各学科(专业)评审组的初步评审意见进行综合评审,做出获奖项目、获奖人选和获奖等级的评审决议,经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审核后,上报市政府批准。

第十四条 科学技术奖由市政府颁发证书、奖金。获奖项目、获奖人选和获奖等级在《汕头市人民政府公报》上公布。

第十五条 科学技术奖的奖金数额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拟定后,报市政府批准。

科学技术奖的奖励经费由市财政列支。

第十六条 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接受社会监督,实行异议制度。

评审委员会的评审决议上报市政府批准前,应当向社会公布,单位或个人有异议的,可以在公布的异议期内向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提出。

第十七条 剽窃、侵占他人科学技术成果的,或者以其他不合法、不正当手段骗取科学技术奖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市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证书和奖金。

第十八条 推荐单位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科学技术奖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取消其推荐资格;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九条 参与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的有关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3年1月15日起施行。1987年3月18日汕头市人民政府颁布的《汕头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实施办法》(汕府发〔1987〕1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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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名单(1989年10月)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名单(1989年10月)

(1989年10月31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一、任命刀安钜(傣族)、杨文贵(黎族)、努尔莫合买提·热衣斯(哈萨克族)、彭英明(土家族)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民族委员会委员。
二、任命王宋大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华侨委员会委员。
三、任命孙泊生、张文学、李世敏(女)、杨金琪、尹德政、李天顺、贾建斌为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员。
四、免去有林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职务。
五、免去王奇、徐沛然、李铎、陈志明、张锟的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员职务。
六、免去汪庆传的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职务。




关于转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司法厅《关于及时核实处理在押犯和劳教人员提供的案件线索的通知》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转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司法厅《关于及时核实处理在押犯和劳教人员提供的案件线索的通知》的通知

1984年10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关于转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司法厅《关于及时核实处理在押犯和劳教人员提供的案件线索的通知》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
检察院、公安厅(局)、司法厅(局):
现将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司法厅《关于及时核实处理在押犯和劳教人员提供的案件线索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研究执行。
为使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活动第二战役的政治攻势更有成效,在对在押犯和劳教人员加强政策、前途教育的同时,要深入地开展认罪、认错教育,对他们坦白交代和检举揭发出来的各类线索材料,应指定专人认真整理,分别处理。对涉及社会上重大案件线索,要分清缓急,凡涉及行动破坏如劫机、劫船、爆炸等暴力性案件线索,应立即通知公安机关查处;属于一般案件的线索,要按照案件管辖分工尽快转告主管部门查处,各级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劳改、劳教单位转来的案件线索,要认真研究,抓紧查证,并将查证的情况及时告知原转件单位。对所提供的线索经查证属实的,特别是对因检举而破获重大案件、或抓获严重犯罪分子、或使国家和人民的生命财产免遭重大损失的在押犯和劳教人员,要及时兑现政策,给予奖励:对已决犯可依法减刑、假释;对未决犯可依法从轻、减轻处罚或免除刑罚;对劳教人员可予以减期或提前解教;已调往边疆或被注销城市户口的,还可调回或恢复其城市户口。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掌握的有关劳改犯和劳教人员罪行的线索材料,不需要另案查处的,也应主动及时地转交劳改、劳教单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