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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州市行政权力网上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17:19:10  浏览:800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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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州市行政权力网上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泰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泰州市行政权力网上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泰政发〔2009〕197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部门(单位):

  《泰州市行政权力网上运行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五日



泰州市行政权力网上运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管理,提高行政效能, 优化政务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权力,是指政府及所属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依法具有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非行政许可审批、行政征收、行政强制、行政确认、行政给付、行政奖励、行政征用、行政裁决及其他对公共事务实施管理的行政权力。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受委托实施行政权力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

  第四条 行政权力以上网运行为原则,不上网运行为例外, 遵循办事公开、权力制衡和便民惠民原则。

  第五条 政府及所属部门负责组织本级行政权力网上运行的监督管理工作。监察机关、政府法制机构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具体负责对行政权力运行实施监督检查。

第二章 运行管理

  第六条 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工作实行政府统一领导,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组织协调,监察机关、政府法制机构监督检查,部门具体实施,人民群众积极参与和支持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第七条 建立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联席会议制度,负责对全市行政权力网上运行各项工作进行组织协调和综合管理。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由市政府办、市监察局、市政府法制局、市民服务中心、市保密局等部门组成。

  第八条 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职责:市政府办(电子政务中心)负责电子政务内网、“市行政权力网上办事大厅”、行政权力网上运行系统的技术保障、创新开发和日常维护工作;市监察局负责行政权力网上运行的检查考核和电子监察系统的监控工作;市政府法制局负责对全市行政权力事项的变更、流程变动的审核以及法制监督工作;市保密局负责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的指导、监督以及电子政务内网违规外联的安全监管和保密检查;市民服务中心负责行政许可即办件的办理,同时做好中心网上运行平台与市级网上运行平台的数据对接工作。

  第九条 政府及所属部门所有行政权力,从权力事项的受理到办结的全过程必须在自建或统建的行政权力网上运行系统中完成。

  第十条 行政权力运行必须按照依法固化的程序、依法赋予的权限、承诺设定的时限等,在网上反映各层级岗位履行职责的情况,留下权力运行的轨迹。

  第十一条 行政权力运行过程中各个岗位的办理意见应在系统表单中录入和保留,办理意见应详细记录办理过程中所产生的过程信息和结果信息,持否定意见的应描述具体理由。

  第十二条 垂直部门和自建系统的部门要将电子监察监控系统所需的数据信息,在24小时内上传至市级平台。

第三章 监控管理

  第十三条 网上监察监控实行分级管理。市监察、法制部门负责对全市行政权力网上运行情况实行监察、督办、综合分析和数据的筛选应用,落实上级监察监控平台交办的督办、督察事项。市政府所属部门内设监察机构具体负责对本部门行政权力网上运行情况的监察和督办,及时落实和回复市级监察平台交办事项。

  第十四条 市电子监察系统具有适时监控、预警纠错功能,对部门权力运行过程中产生的异常情况督查督办,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调查处理情况在网上回复。

  第十五条 市电子监察系统对所有行政权力网上运行的部门进行无缝隙监察监控,对监控数据进行整理和统计分析,并定期通报网上监察监控情况。

第四章 后台管理

  第十六条 市政府所属部门要明确专人负责行政权力网上运行系统的后台维护、管理,确保网上运行系统的有效使用。

  第十七条 行政权力的变更及调整,采取部门申报,政府法制机构审核的方式。

  (一)权力变更部门需向市政府法制局提供变更行政权力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其它规范性文件依据,提交加盖单位公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的行政权力变更申请报告。

  (二)行政权力的变更须注明权力项目名称、类别、承办处室、法定期限、承诺期限、办理地点、联系电话、服务指南、法律依据、要件材料等静态信息,绘制权力运行流程图(静态流程图和工作流程图)。

  (三)市政府法制局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意见并回复,部门根据审核意见在权力生效前2个工作日内完成数据库的调整。

  第十八条 工作流程图变动,采取部门绘制,政府法制机构审核的方式。

  (一)工作流程图要附有岗位办理时限、岗位办理处室及人员、岗位制作的文书。

  (二)流程时限总和不得超过该权力承诺期限。

  (三)流程变动部门根据市政府法制局审核通过后的意见,通知后台维护人员将变动后的流程录入系统,同时将审核材料存档备查。

  第十九条 岗位人员增加及调整,应坚持部门领导审批,后台及时跟进变更。

  (一)工作岗位增加人员需部门领导批准,明确该工作岗位人员的登录名,注明中文名、手机号码,工作岗位的权限以及需要确认的系统功能权限。

  (二)后台维护人员根据领导审批意见,在系统中添加新增人员的登录名、中文名、手机号码、权限。

  (三)发生岗位人员调整,应及时通知后台维护人员将被调整人员账号禁用,如果被调整人员的权限发生变更,应及时报部门领导审批,根据审批意见变更权限。

第五章 安全管理

  第二十条 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系统在泰州市电子政务内网上运行,电子政务内网与互联网等公共网络实行物理隔离。

  第二十一条 接入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系统的计算机不得直接或间接与国际互联网等公共信息网络相连接。

  第二十二条 接入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系统的计算机及相关信息应及时报市电子政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禁止处理涉密信息。

  第二十三条 政府及所属部门要定期对接入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系统的计算机进行病毒检测,严禁使用外来存储介质和未经批准的软件。

  第二十四条 新增计算机接入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系统,须填写《泰州市电子政务内网接入审批表》报市电子政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后方可接入。未经市电子政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用户不得修改计算机的IP地址等网络配置信息。

  第二十五条 加强对计算机网络系统使用人员的安全保密教育,提高使用人员的安全保密观念,增强防范意识。在岗人员要妥善保管好自己的登录密码,防止他人盗用后登录系统修改数据。

  第二十六条 接入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系统的计算机申请报废,须按照保密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绩效考核

  第二十七条 市监察局负责组织对政府所属部门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工作的考核。建立绩效考核制度,对行政权力运行的规范、透明、廉洁、高效等情况进行全面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廉政建设责任制和机关作风建设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八条 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考核工作要与廉政建设责任制、机关作风建设、政务公开及政府信息公开考核相结合,并组织实施。对考核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

  第二十九条 政府所属部门应将当年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工作情况,列入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的一项重要内容,于次年3月31前在政府网站公开。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条 对未按规定向社会公布行政权力目录及运行流程图,或者行政权力及流程图变更后未在规定期限内向社会公布的,未按行政权力运行工作流程图规定的程序行使行政权力的,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予以通报批评,并追究其主要负责人的行政责任。

  第三十一条 对违反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原则,存在行政权力网下办理的,责令其改正,并追究其主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第三十二条 对违反安全保密管理规定,引发安全问题或影响行政权力网上运行工作有序进行的,追究其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各市(区)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工作可参照此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监察局商市政府法制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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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表彰全国公安机关先进模范集体的决定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表彰全国公安机关先进模范集体的决定

国发〔2012〕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党的十七大以来,全国公安机关在党中央、国务院和地方各级党委、政府领导下,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神圣职责,在打击敌人、惩治犯罪、维护治安、服务群众等方面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涌现出一大批先进模范集体,为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了重要贡献。
  为表彰先进、弘扬正气,国务院决定,授予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府右街派出所、浙江省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高桥派出所、陕西省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大明宫派出所“人民满意派出所”荣誉称号;授予吉林省长春市公安局特警支队“特别能战斗特警队”荣誉称号;授予上海市公安局刑事侦查总队一支队“特别能战斗刑侦队”荣誉称号;授予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刑事警察支队刑事技术所“模范刑事技术所”荣誉称号;授予福建省厦门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模范出入境管理处”荣誉称号;授予山东省青岛市公安局网络警察支队“模范网络警察支队”荣誉称号;授予湖北省武汉市第一看守所“模范看守所”荣誉称号;授予河北省公安厅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总队保定支队涿州大队、湖南省吉首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矮寨三中队“模范交警队”荣誉称号;授予云南省开远市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所“模范戒毒所”荣誉称号;授予西藏自治区山南地区公安处国内安全保卫支队“模范国保支队”荣誉称号。
  国务院希望获得荣誉称号的先进模范集体珍惜荣誉,再接再厉,继续发挥模范表率作用,不断争取新的更大成绩。国务院号召全国公安机关和广大公安民警以先进模范集体为榜样,学习他们忠于党、忠于祖国、忠于人民的政治本色,学习他们情系百姓、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崇高思想,学习他们理性、平和、文明、规范执法的职业操守,学习他们英勇善战、不怕牺牲的优秀品质,学习他们“建一流队伍,创一流业绩”的进取精神,在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立警为公、执法为民,全面推进公安工作和公安队伍建设,坚决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国务院
                           二○一二年五月六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商贩和城乡集市贸易食品卫生管理办法(试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商贩和城乡集市贸易食品卫生管理办法(试行)

(1983年12月13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84年1月17日公布施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食品商贩和城乡集市贸易食品卫生管理,防
止食品污染,预防食物中毒、肠道传染病和其他食源性疾病,增进各
族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第六
条规定,结合我区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允许经营和上市出售的各类食品、饮
料及其原料等。

第三条 食品商贩和在城乡集市贸易的食品卫生管理工作,一般
卫生检查工作,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工作由
食品卫生监督机构负责;畜、禽、水产动物的卫生检验工作,由畜牧、
水产部门负责。

第四条 食品商贩和在城乡集市经营饮食业、食品加工业和各类
熟食品的,除农民个人在农村集市的集日从事临时性的经营不需要办
理登记发照手续外,均须持县级卫生部门发给的体检合格证和县级卫
生防疫站核准发给的卫生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
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给营业执照方可营业。

第五条 食品商贩和在城乡集市从事饮食、食品加工和各类熟食
经营的人员,要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凡患有痢疾、伤寒、传染性肝炎
等消化道疾病(包括病源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
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的,不得从事此项工作。在
生产经营过程中,必须将手洗净,穿戴清洁的浅色衣帽(或袖套、围
裙),经常剪指甲,保护个人卫生。

第六条 要保持生产营业场所的环境卫生。生产、运输和装卸的
包装容器、工具、设备和条件必须符合卫生要求。严禁乱倒污水和随
意抛撒废弃物品。经营熟食品要备有污水桶,出售瓜果要备有果皮箱。

第七条 上市的食品必须新鲜、洁净,熟食品应烧熟煮透。生熟
食品容器及用具应严格分开,餐具使用前后要洗净、消毒。凡出售直
接入口的食品,必须备有防蝇、防尘设备并保护清洁。出售熟食品和
直接入口食品必须使用售货工具,货、款分开。

第八条 下列食品及原料禁止出售:

(一) 腐败变质、霉变、 污秽不洁或含有毒物质(包括污染毒
质)的食品及原料;

(二)未经兽医卫生检验合格的肉类和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
的禽、畜、兽类、水产动物及其制品;

(三)浸过或者拌过农药的粮食、油料和被农药污染过的食品等;

(四)含有未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使用的添加剂的食品和
原料;

(五)容器、包装材料和运输工具不符合卫生要求,造成污染的
食品;

(六) 未经批准私酿的啤酒、格瓦斯、汽水、麦精可乐等饮料;

(七) 超过保存期限的食品;

(八) 其他经卫生部门检查不合格或者法令禁止出售的食品。

第九条 食品商贩和城乡集市食品生产经营者,必须接受食品卫
生监督人员的监督、检查和无偿抽样检验。

第十条 在自治区范围内,所有食品商贩和城乡集市食品生产经
营者,均必须遵守本办法。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任何人都有权检举
和控告。

第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者,根据情节轻重,依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第八章的规定分别处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