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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人身保险产品定名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0:12:48  浏览:902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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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人身保险产品定名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人身保险产品定名暂行办法》的通知

保监发〔2000〕42号


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兵团保险公司、美国友邦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美国友邦保险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美国友邦保险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中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太平洋安泰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安联大众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金盛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为规范人身保险产品名称,明确人身保险产品的保险责任,根据《人身保险产品备案管理暂行办法》,我会制定了《人身保险产品定名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将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时报告我会。
  特此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000年三月二十三日
            人身保险产品定名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人身保险产品名称,明确人身保险产品的保险责任,根据《人身保险产品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营人身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应依照本办法确定人身保险产品的名称及其保险责任。


  第三条 人身保险产品按设计类型分为普通型、利差返还型、分红型、万能型、投资连结型等。


  第四条 人身保险产品按保险责任分为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


  第五条 人寿保险按保险责任分为定期寿险、终身寿险、两全保险、年金保险。
  定期寿险指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且保险期限为固定年限的人寿保险。
  终身寿险指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且保险期限为终身的人寿保险。
  两全保险指在保险期间内以死亡或生存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寿保险。
  年金保险指以生存为给付保险金条件,按约定分期给付生存保险金,且分期给付生存保险金的间隔不超过一年(含一年)的人寿保险。
  本条不适用于《人寿保险精算规定》。


  第六条 按保险责任,健康保险分为疾病保险、医疗保险、收入保障保险。
  疾病保险指以疾病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
  医疗保险指以约定的医疗费用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
  收入保障保险指以因意外伤害、疾病导致收入中断或减少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


  第七条 意外伤害保险是指以意外伤害而致身故或残疾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


  第八条 意外伤害保险和健康保险保险期限一年以上的(不含一年),应在人身保险产品备案表产品类别项中注明“长期”二字。


  第九条 人身保险产品名称应符合以下一般格式:
  保险公司名称+吉庆、说明性文字+承保方式+产品类别+(设计类型)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号:)
  一、保险公司名称可用全称或简称。由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统一制定的保险产品,各公司使用时不列公司名称。
  二、吉庆、说明性文字由各保险公司自定,字数不得超过10个。
  三、承保方式仅限于团体保险要说明“团体”。
  四、普通型、利差返还型、分红型和万能型人身保险按保险责任划分产品类别。人寿保险产品类别为“定期寿险”、“终身寿险”、“两全保险”和“年金保险”;健康保险产品类别为“疾病保险”、“医疗保险”和“收入保障保险”,若含两项(或以上)健康险责任的,产品类别为“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产品类别为“意外伤害保险”。
  投资连结型保险产品类别为“投资连结保险”。
  五、普通型和投资连结型产品无须在名称中注明设计类型。
  六、人身保险产品备案号由中国保监会按以下格式确定:
  “公司代码”(二位数字)+“备案年度”(四位数字)+“本年度该公司备案的人身保险产品的总序号”(三位数字)。
  公司代码见附录。


  第十条 附加保险产品定名参照第九条规定确定,并应在“保险公司名称”后加“附加”字样。  


  第十一条 保险产品名称经中国保监会同意备案后,如有变更,必须重新申请备案。


  第十二条 保险公司应该严格按照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的分类分别开发保险产品。疾病保险中的重大疾病保险和人寿保险中的年度保险可包含死亡责任。意外伤害保险可包含意外伤害医疗责任。人寿保险和健康保险可含全残责任,全残指中国保监会颁布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第一级残疾(即永久完全残疾)。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中国保监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录:         人身保险公司代码表



┌──┬──────────────────────────┬────┐│序号│         人身保险公司名称         │公司代码│├──┼──────────────────────────┼────┤│1 │中国人寿保险公司                  │ 01 │├──┼──────────────────────────┼────┤│2 │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                 │ 02 │├──┼──────────────────────────┼────┤│3 │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03 │├──┼──────────────────────────┼────┤│4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04 │├──┼──────────────────────────┼────┤│5 │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05 │├──┼──────────────────────────┼────┤│6 │新疆兵团保险公司                  │ 06 │├──┼──────────────────────────┼────┤│7 │美国友邦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 07 │├──┼──────────────────────────┼────┤│8 │美国友邦保险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 08 │├──┼──────────────────────────┼────┤│9 │中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 09 │├──┼──────────────────────────┼────┤│10│太平洋安泰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 10 │├──┼──────────────────────────┼────┤│11│安联大众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 11 │├──┼──────────────────────────┼────┤│12│金盛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 12 │├──┼──────────────────────────┼────┤│13│美国友邦保险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 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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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在众多社会群体的几千年的文明中,无论历史如何变迁,法和道德都是相互依存着,交替出现着,以法治国或者以德治国的文明历史,纵观历史,无非是过激的法治或者德治,但是两者中的任何一者从未消失,反而总是在另一者的极端终结时,以更重要的方式出现。而在高文明的现代,很多社会群体都实现了法治的根本原则,同时紧抓道德的建设,使两者相互依存,相互补充,使得社会群体的政治环境与经济环境和谐融洽。而本文着重通过对两者的共同点进行分析,同时对不同点进行比对,使得二者关系更加明朗,使法与道德两者更好的促进社会群体的融洽发展。
  【关键词】法律 道德 法治 德治

  一、法与道德本质的共同点以及区别
  分析了解法与道德的关系,首先要深入剖析了解两者之间的关系,包括相同点以及区别,从而才能更明了两者衍化出的各种社会形态,最终对其掌握,充分的为社会群体的和谐发展和目标实现作出正确导向和决策指导。  
(一)法与道德的本质共同点   
1.两者都是一个具体的完整的系统的概念,道德起源于最原始社会各个部落的群体生活习惯,没有明确的准则,一切出发点均为习惯。同时,也依靠大多数成员的习惯进行着调整。由于其存在着相当的自我控制与自我改变的属性,所以存在着更多的无方向性。当其发展到一定程度,成员关系的层次和相互关系逐渐复杂,各自成员的观点也复杂多样,为了更好实现大多数人的意愿,道德则顺势而生。但是,当社会规模与复杂关系发展到更大的阶段,为了继续维护社会群体成员关系的稳定,就必然需要带有广泛,有力,强制色彩的形式出现,于是,产生了法律,以更明确,更广泛,更有力的方式对社会的根本性问题进行约束和指惩治。   
2.法和道德都是规范了社会的比较具体的规范准则,两者在很多方面都是相融相生,相互依存而发挥作用的。无论是多数人的意志体现,还是小群体的局部意识行为,都受到了法律和道德的共同约束。当个别人或者个别小群体的行为与整体出现偏差,则会受到自己思想或者其余成员的道德谴责与舆论牵制,同时会受到社会法律的具体措施惩罚。这两者的约束范围,不是仅仅存在于部分的群体或者成员,而是约束着所有社会群体成员的行为准则。   
3.法和道德都是为了实现社会统一的目标和意愿,同时也是社会的思想和文明发展程度的准绳。一个社会的进步需要多数成员的共同意愿来决定,进而通过法律来约束成员的行为和思想来实现。而法律和道德的具体性和广泛性,使得社会成员能够在左右偏差的同时,不会偏离了既定的原则。洽洽正是各个阶段社会群体目标的不断实现,才促进了社会群体历史文明的存在与发展。  
(二)法与道德的区别   
1.法与道德的产生方式不同。法是在社会各个阶段意志决定者或者整体成员的共同目的下,付诸于一定制定机构实施而产生,而道德则是结合社会历史阶段环境以及当时阶段环境而产生。   
2.法与道德的存在方式不同。法更多的形式是由整体成员的公认机构来维护执行,所有成员必须认可和明确,但是更多情况下是以一种敬畏的态度来面对。而道德则是在所有成员自身的思想里存在,通过自身的思想以及周围环境的舆论压力来对自身行为进行指导和影响。   
3.法与道德的实施方式不同。法律的实施都是通过指定的公认部门强制手段来很明确的实施,实施的目的和结果都有据可依。而道德则是通过成员自身的意识,以及其他成员的舆论和压力来实现,道德的实施过程是漫长的,结果和目的也是不确定和不可控制的。   
4.法与道德的调整方式不同。法律的调整以及补充,都是通过意志控制者或者多数成员的目的来制定和修改,然后付权于法律实施机构即可。而道德的内容和范围没有指定的人员来调整,也无法调整,只能通过历史环境以及现阶段的社会环境来影响和引导。   
5.法与道德的存在形态不同。法律是社会群体公认的,能够实现其唯一性和统一性,而道德是存在于成员各自思想中,可能会受到环境的变化而随时改变,社会中小群体的道德标准也不尽统一。并且存在着相当大的差异以及结果和认识的多样化。
  二、法和道德具有相互的补充性
  法律和道德都代表着社会整体意志者的意志,也包含了社会的整体思想意志,都是为了社会群体某阶段的目的而服务,两者都是通过对整体社会意志的广泛约束和影响而存在,都是通过对整体社会的不同角度和不同范围调整和指导而服务。两者因为存在着不同的特点而作用于各自的领域,同时又共同补充了对方的空白区域。两者共同具备了实现社会群体意志者的目的的特性,从而能够和谐的相依并存。但是法律是通过强制手段来实现的,带有较浓厚的惩治色彩,以约束和限制社会成员而存在。而道德则是以思想或者语言的褒扬和鼓励来实现的,当然,道德也通过批判和舆论压力来实现部分超越道德界限的行为。于是,二者之间存在一定的真空,介于法律和道德之间。个别成员的某些行为可能越过了道德的范围,但是又不足以通过道德来惩治或者约束,就是存在于上述的真空区域。而当代的社会群体,都在追寻两者并存,通过不断完善法律体制,同时通过提升社会成员道德标准,来减少法律与道德真空的空间。   
一个社会群体,想要实现长期稳定的存在并且发展,没有完全完善的法律可以摒弃道德来实现,也没有绝对的道德可以通过纯粹的自我约束来实现。唯有在二者之间寻求一种科学的良好平衡,使得各自成员发挥自己的最大化自觉作用,才能使得社会群体在一种相对的状态下快速平稳发展。
三、法和道德不平衡的弊端
  遍阅从古至今的社会群体,都不能够单独通过法治或者德治而维系。过激的单纯依靠法律来约束成员,则会使得成员产生逆反心理。没有了自身思想中的道德意识来约束自己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进而失去了自身的思考以及行为准则。而过激的单独依靠道德来约束社会成员,而完全舍弃了法律的强制惩罚措施,则必使某些成员无所顾忌,凌驾于道德底线之上,从而影响了群体的发展意志实现。
  二者都能够从外界强制改变成员的思想意识,只是因为以上所述的区别,而分别作用于不用的方面和层次。法律可以通过外部强制惩罚的方式来改变成员的思想和行为,而道德多通过由成员内心的思想改变,进而改变成员的内部意识形态和外部的行为方式。两者相辅相成,才能使得成员真正遵循社会整体的意志。社会也才能在社会成员思想以及行为统一的基础上,平稳存在和发展进步。
  四、现代的各个社会群体需要两者的和谐统一
  现代的社会环境,已经进入了一个高度文明,高速发展的科技时代。经济在飞速发展,社会关系也变得错综复杂。各个社会群体为了快速实现自己的同一目标,都在创新或者学习引进新的机制。每当一个新的机制的创新或者引进,都会迅速有一个法律机制同时出现,对涉及的成员进行约束和控制,以此来维护机制的顺利运转,同时也开始培养新的道德准则,从成员的思想来约束社会成员的行为,以此来维护新制度的平稳发展。   
现今社会发展成为一个小群体众多,人人穿插于几个或者多个群体中的复杂群体。法律的健全与完善固然重要,但是如果没有了道德的约束,势必会难以形成有效的行为统一,再完善的机制都会很快被打乱乃至湮没。同样,没有了法律的约束,就没有了强大的强制惩治约束力,同样不能够长久的实现和谐发展。社会群体整体的意志和目的实现,需要每一个小群体和每个成员的思想和行为统一,共同实现法律和道德所寻求的义务,保证现有以及新制定的计划顺利有序有效实施,才能实现整体社会的意志。
  五、法与道德应该和谐并存
  虽然现在的众多社会群体都已经进入到了高速发展错综复杂的时代,但是,毕竟不是每一个社会群体都是完全统一的,各个目标和具体情况不同的社会群体之间,也在不停的进行着相互影响和改变,一个好的社会团体,应该以自己较为完善的法律和道德相结合,组成坚实的壁垒,不但能够很好的引进其他群体的优势资源,来实现自己群体计划和目标,同时,更能够运用自己完善健全的法律与道德相结合的环境,来吸收种种新的机制。没有不变的法律准绳,也没有不变的道德标准,只有不断的完善法律制度,只有不断的提高成员的道德水平,才能形成一个思想和行为统一的社会群体,才能一致快速的实现既定的社会群体目标。
  六、结语
  在着重分析了法律和道德本质相同点和区别之后,我们能够清楚的看到,社会群体的发展不会停滞不前,社会群体的目标和意志也会随着既定目标的实现而提高。若想社会群体的意志和既定目标不断实现,单纯依靠法律和道德两者中的任何一者都是不科学的,都会因为两者各自影响的空间而缺失。唯有科学的合理的实现法律和道德共存,减少两者之间的真空地带,才能形成动力,快速实现社会群体的意志和目标,为社会群体的高速发展提供有力的保障。
   
[作者简介]熊利民(1989—),男,江苏泰州人,中国人民大学宪法与行政法学专业在职法学硕士研究生,江苏济恒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法律咨询师,主要从事法理学、宪法学、行政法学研究。联系方式:Email: xiongliminhr@163.com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撤销“税务稽查收入”等账户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撤销“税务稽查收入”等账户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3]928号
2003-8-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关于国家税务局系统银行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复函》(财库函[2003]6号)要求,现将撤销“税务稽查收入账户”和“税款预储账户”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撤销“税务稽查收入账户” 
(一)为规范账户管理,减少税款入库环节,财政部要求撤销各级税务机关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关于税务稽查部门查补收入入库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8]194号)在各类银行开设的所有“税务稽查收入账户”。各级税务机关自收到本文之日起必须对“税务稽查收入账户”进行清理并开展销户工作,最迟2003年12月31日前撤户。对违反规定,超过撤户期限后仍未销户的,将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账户清理期间,各级税务稽查部门应将各项已查结的应缴查补收入和尚未查结预先缴纳的收入全部清理入库;在账户撤销前,要做好与开户银行的对账工作,务必保证税务与银行、账与款、账与证、账与账、账与表数字完全一致;账户清空后,要做好结账和封账工作。 
(三)账户清理结束后,各级税务稽查部门应将相应的会计凭证、账簿、报表及税票和征税、退库章戳等全部移交同级计统部门,会计账、证、表由计会部门按税收会计档案管理要求归档保管,税票和征税、退库章戳按《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结报缴销。 
(四)“税务稽查收入账户”撤销后,税务稽查部门查补的收入全部交由该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的征收部门负责征收入库。同时,各级税务稽查部门不再作为一级税收会计核算单位。 
为保证查补收入及时征收和税收会计对查补应征数进行核算,各级税务稽查部门制发的税务处理(处罚)决定书等原始凭证,必须按《税收会计制度》规定及时提供给相关的征收和计会部门。 
二、关于撤销“税款预储账户” 
鉴于目前有些地区已通过当地人行同城电子清算或开放式税银库专用联网缴税系统实现联网电子缴税,财政部规定,按《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关于加强申报纳税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00号)要求,纳税人在指定银行开设的“税款预储账户”各地可保留2年,2年后必须全部撤户。撤销“税款预储账户”后有关税务、银行、国库联网电子缴税的问题,总局正在与人民银行总行研究。 以上通知,请抓紧布置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