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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意见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05:11:33  浏览:922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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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近年来,我国积极运用现代科技手段,开展人工增雨(雪)、防雹、消雾、消云减雨、防霜等作业,取得了明显成效,在服务农业生产、缓解水资源紧缺、防灾减灾、保护生态以及保障重大活动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为进一步加强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把人工影响天气作为防灾减灾、农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和水资源安全保障的有力手段、重要举措和有效途径,加快关键技术的科技创新,强化基础设施和装备建设,完善体制机制,不断提高作业能力、管理水平和服务效益,为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安全福祉提供坚实保障。
(二)基本原则。坚持以人为本,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放在首位,积极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最大限度降低灾害损失。坚持科技创新,不断提高作业效率。坚持依法规范,确保作业安全有序。坚持统筹规划,调动各方力量,推动人工影响天气工作协调发展。
(三)发展目标。到2020年,建立较为完善的人工影响天气工作体系,基础研究和应用技术研发取得重要成果,基础保障能力显著提升,协调指挥和安全监管水平得到增强,人工增雨(雪)作业年增加降水600亿吨以上,人工防雹保护面积由目前的47万平方公里增加到54万平方公里以上,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效益明显提高。
二、做好重点领域作业服务
(四)强化对农业生产的服务。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部门要制定完善年度方案和重要农事季节、作物需水关键期作业计划,适时开展飞机、地面立体化人工增雨(雪)作业,促进粮食等重要农产品实现减灾增产。加强对干旱、冰雹等灾害的动态监测和区域联防,科学调整作业布局,加大对重点干旱区和雹灾区的作业保护力度。
(五)合理开发空中云水资源。加强对全国空中云水资源的监测评估,制定开发利用计划,在重点江河流域和大型水库汇水区开展增蓄性人工增雨(雪)作业;在生态脆弱区域等重要生态功能区,围绕生态保护与建设需要,开展常态化人工增雨(雪)作业。
(六)全力做好突发事件应对和重大活动保障。建立健全应对大范围森林草原火灾火险、异常高温、严重空气污染等事件的应急工作机制,及时启动相应的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探索针对机场、高速公路等重要交通设施开展人工消雾作业。加强技术储备和试验演练,适时开展局部地区人工消云减雨作业,保障重大活动顺利开展。
三、加强能力建设
(七)加快基础保障能力建设。加强作业能力建设,重点加强飞机作业平台及飞行保障基地建设。加快地面作业点基础设施标准化建设,提升高射炮、火箭发射装置的自动化水平和弹药的可靠性。加快指挥通信系统和作业空域申报审批系统建设,提高作业指挥效率。建设时空密度适宜、布局合理的人工影响天气综合监测网,提高动态监测能力。
(八)增强科技支撑能力。加强基础研究和新技术开发应用,重点推进探测和作业装备自主研发。加快相关重点实验室和试验基地建设,加强人工增雨(雪)、消雾、防雹机理研究。加强作业示范区建设。推进科研体制机制创新,建立公益性科研院所、高校、企业相结合的科研体制。加强国际合作与交流,吸收借鉴国际先进技术成果。
(九)提高指挥调度水平。健全国家、区域、省、市、县五级作业指挥系统,加强军队与地方间的协作,建立作业空域划定、跨区域作业协调机制,提高作业装备的全国统一调度和跨区域指挥能力。建立多种服务需求和环境影响评价相结合的调度运行模式,提高作业规模化程度和集约化水平。
(十)完善安全监管体系。加快建立责任明确、操作规范、制度严格、措施到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系。加强空域申请、弹药储运、转场交通、作业人员安全等重点环节的管理与监督检查,杜绝发生责任事故。强化装备、弹药质量检测,健全气象、军队、公安等紧密协作的管理机制,依法落实购销、储运等管理制度。加强作业人员安全知识培训,为作业人员提供安全保险。完善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加强应急演练,提高事故应急处置能力。
四、强化保障措施
(十一)切实加大投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深刻认识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基础性和公益性特点,将其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全国和地方人工影响天气发展规划的落实力度,制定实施方案,推进工程项目实施。逐步加大公共财政投入,中央财政安排专项转移支付资金支持地方人工影响天气工作,地方人民政府要将人工影响天气业务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鼓励社会资金参与,推动建立主要受益行业投入的机制。加强资金管理,提高使用效益。
(十二)加强队伍建设。加强专业技术和管理队伍建设,积极引进与培养高层次科技人才,支持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相关专业学科发展。建立健全基层作业人员聘用等管理制度和激励机制,加强业务培训,探索将其纳入民兵预备役部队进行管理。将军队相关应急专业队伍作为全国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重要力量,统筹军队和地方专业队伍发展。
(十三)健全法规规范。推进国家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法规的修订工作,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完善配套的法规规章。加快人工影响天气标准化体系建设,明确作业装备、设施准入条件,完善作业规范和操作规程。建立人工影响天气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机制。
五、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十四)健全组织领导体系。进一步发挥国家人工影响天气协调会议的职能和作用,加强对全国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统筹规划。地方人民政府要建立相应的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落实必要的机构、编制和工作经费。
(十五)完善联动机制。加强中央与地方之间、军地之间、部门之间、区域之间的沟通协调,实现信息共享,建立统筹集约、分工协作、上下衔接、左右配合的人工影响天气工作机制。气象部门要加强对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统一管理和指导,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要保障有关重点工程建设和业务经费,民政、水利、农业、林业等部门和单位要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科技、公安、安全生产监管、国防科工、民航等部门和单位以及军队有关部门要依据各自职责,加强监管、协调和服务,形成加快人工影响天气工作发展的合力。
(十六)加强科普宣传。把人工影响天气作为公益宣传的重要内容,纳入国民素质教育体系,充分利用各类科普教育的设施、媒体和活动,提高全社会对人工影响天气的科学认识。大力宣传人工影响天气取得的积极成效,努力营造促进其健康发展的社会氛围。

国务院办公厅
2012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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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市城市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江西省新余市人民政府


新余市城市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2000.08.11 新余市人民政府

余府发[2000]41号

  分宜县、渝水区人民政府,仙女湖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驻市中央、省属各企事业单位:

现将《新余市城市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年八月十一日



新余市城市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建设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其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市建设专项资金的所有权属市人民政府,由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公司使用。市财政局是市政府管理城市建设专项资金的职能部门,对城市建设专项资金的活动实施全过程的财务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 城市建设专项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市财政局在银行开设“城建资金财政专户”,筹集和拨付城市建设专项资金;建设单位经市财政局批准,在银行开设“城建资金使用专户”,核算本单位城建资金收支业务。“城建资金使用专户”除核算“城建资金财政专户”拨入的资金外,不得发生其他收支业务。

第四条 城市建设专项资金由以下资金组成:

(一)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

(二)现有城市用地有偿使用费的70%;

(三)出租车经营权、路桥命名权及市政公用设施广告经营权等无形资产有偿使用收入;

(四)市政公用设施有偿使用收入;

(五)市直管公房房改资金的40%—50%;

(六)城市道路占用费、挖掘修复费;

(七)国家拨、贷款投入市政公用设施建设的资金;

(八)城市道路新建、改建后道路两侧按规划控制的土地及建设项目出让收益中的80%;

(九)从城维费中开支的事业单位人员经费按余府发[2000]24、25、26号文件规定每年减少的资金;

(十)社会各界对城市公益事业的各类捐款;

(十一)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以资代劳的资金;

(十二)交通规费改为燃油税后用于城市建设的资金;

(十三)发行城市建设债券融取的资金;

(十四)城市建设维护税、供电、邮电、供水、公交城市建设附加;

(十五)城市超计划用水加价收入;

(十六)城市管道煤气初装费;

(十七)政府调节基金当年征收的10%—15%;

(十八)防洪保安资金留存地方部分的20%,人防工程收费的50%;

(十九)其他可用于城市建设的资金。

第五条 城市建设专项资金的筹集方式:

(一)对已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城建资金,由市财政局按收入进度拨入“城建资金财政专户”;

(二)行政性收费收入中用于城建的资金,其征收渠道不变,每月按规定比例缴存“城建资金财政专户”;

(三)市政公用设施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有偿使用收入中用于城建的资金直接存入“城建资金财政专户”;

(四)国家拨、贷款的城建资金,由受拨款或贷款方直接存入“城建资金财政专户”(国家投资专项资金除外);

(五)社会各界对城市公用事业捐款和以资代劳的资金由接受捐资或受资代劳单位直接存入“城建资金财政专户”;

(六)城市建设债券融取的资金由发行银行直接转入“城建资金财政专户”;

(七)市直管公房房改资金按比例用于城建的,由市财政局转入“城建资金财政专户”;

(八)预算外收入征收政府调节基金按比例用于城建的,由市财政局按存款进度转入“城建资金财政专户”;

(九)其他可用于城市建设的资金,由资金筹集方将资金转入“城建资金财政专户”。

第六条 使用城市建设专项资金,由建设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向市政府提出“资金使用书面报告”(附工程预算),经市财政局审核工程预算后,报市政府批准执行。

第七条 拨付城市建设专项资金,由建设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向市政府提出项目用款计划,经市财政局审核提出意见,报市政府批准执行后,市财政局再按资金到位情况和工程进度,将城建资金拨入建设单位“城建资金使用专户”。

第八条 建设单位在城建项目竣工后,应按规定及时编制工程决算,经其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报市财政局审查批复,并根据市财政局的批复,办理固定资产登记及移交手续。

第九条 市财政局在审查城建项目竣工决算前,按工程总造价的5%—10%预留工程尾款,待决算审核批复后,按规定办理拨款手续。

第十条 城市建设专项资金投资经营性的市政公用设施项目,建设单位要确保城市建设专项资金的保值和增值,市财政局、建设局要密切配合,收回投资。

第十一条 城市建设专项资金已纳入每年还贷计划的,由市建设局根据实际运作情况提出还贷报告,经市政府批准,市财政局拨付。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和其主管部门必须按批准的资金计划、工程概(预、决)算、工程进度和用款程序使用城市建设专项资金,做到专款专用,不得转移或挪作他用。未经市政府批准,建设单位不得任意改变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扩大建设规模以及搞计划外工程。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和其主管部门必须认真执行基本建设财务制度,并按规定及时向市财政局报送有关报表。市财政局向建设单位派驻财务人员,实行会计委派制,加强城市建设专项资金的财务监督与管理。

第十四条 市财政局应根据工作需要,进入施工现场,了解城建项目建设情况,调阅有关基本建设计划、设计图纸、会计帐雹会计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建设单位应如实反映情况,对市财政局检查出的问题和提出的意见,应及时纠正和改进。

第十五条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财政局给予追缴、没收、罚款、扣减指标等处理;情节严重的,由纪检、监察机关对有关单位领导和责任人进行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规定将城市建设专项资金及时、足额上缴财政专户,坐收坐支的;

(二)不按规定使用城市建设专项资金,转移或挪作他用的;

(三)未经批准任意改变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扩大建设规模以及搞计划外工程的;

(四)不按要求接受市财政局监督检查的;

(五)其他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行为。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我市以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加强锑出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加强锑出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各特派员办事处,本部各直属公司,配额许可证事务局,各部委直属公司,中国五矿化工进出口商会:
锑是我国重要的大宗资源性出口商品。为保护国内资源,提高出口效益,经商海关总署,现就进一步加强锑品出口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家对锑品出口继续实行配额管理,由中国五金矿产进出口总公司(简称“五矿总公司”)和中国有色金属进出口总公司(简称“有色总公司”)联合统一经营,不得层层下放经营权。
二、经外经贸部批准的经营锑品出口的外商投资企业,应严格按照我部对其出口许可证的正式批文中的各项要求,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申领出口许可证,出口本企业自产的产品。
三、为有效发挥资源优势,促进锑品出口健康、有序地发展,禁止开展进口原料或返销制成品为锑品的加工贸易。此前经批准并已进口的,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加工复出口,不得延期。
四、为有利于加强海关监管,指定黄埔、北海、天津为锑品出口口岸。
五、外经贸部授权中国五矿化工进出口商会加强锑品出口协调工作,并制订具体的锑品出口协调办法,推动锑出口企业的联合自律。
六、各发证机关要严格按照外经贸部下达的锑品出口配额和许可证管理的有关规定发放出口许可证,严禁无配额、超配额或超范围发证等违规行为。
七、锑品出口企业应加强内部管理,依法经营,切实做好锑品出口的成交和收汇,并及时将出口中的有关情况反馈外经贸部(贸管司)。
八、本通知所称锑品系指锑砂(税号26171010、26171090);锑的氧化物(税号28258000);锑及其制品,包括废碎料(税号81100020、81100030、81100090)。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1998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