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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对中小学生出国参加夏(冬)令营等有关活动管理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6 08:53:38  浏览:851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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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对中小学生出国参加夏(冬)令营等有关活动管理的通知

教育部 外交部 公安部等


关于进一步加强对中小学生出国参加夏(冬)令营等有关活动管理的通知


教外监[2012]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外办、公安厅(局)、旅游局:

  近年来,随着我经济社会持续发展和对外交往的扩大,越来越多的中小学生出国参加夏(冬)令营等有关活动,这对培养我中小学生综合素质、开阔国际视野、了解不同文化和锻炼对外交往能力等具有积极意义。但随着交流团组人数迅速增加,一些团组组织管理不善,安全事故以及其他各种问题时有发生。为保障中小学生出国参加夏(冬)令营等有关活动健康有序安全进行,维护学生利益,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中小学生出国参加夏(冬)令营等有关活动系指在寒、暑假期间有组织地组织在校中小学生以团体形式出国参加夏(冬)令营、校园考察、文化体验、语言培训等交流活动。

  二、组织中小学生参加出国夏(冬)令营等有关活动的主办单位应是中小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所属的对外教育交流机构或者共青团、少先队与妇联组织,可以委托国家旅游局许可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承办。凡涉及与国际(或目的国)非政府组织开展交流的,应向上级外事主管部门请示报批和备案。

  三、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高度重视中小学生出国参加夏(冬)令营等有关活动的管理工作。要以学生为本,建立完善的安全责任机制、安全预警和突发事件应急机制,切实履行职责,对出现的问题苗头及时研究解决,严防重大涉外安全等事故发生。

  四、主办单位要全面做好组织工作,不得以营利为目的组织出国夏(冬)令营等有关活动。与相关机构合作组织出国夏(冬)令营等有关活动要认真审查合作的境内外组团机构的资质,签署合作协议,细化活动安排,并指派专人随团负责团组工作,使夏(冬)令营等活动切实起到教育作用。要与学生家长签定委托协议书,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细化安全保障和保险理赔等涉及学生切身利益的事宜。原则上不组织低年级学生出国参加夏(冬)令营等有关活动。

  五、承接出国夏(冬)令营等活动的旅行社应当具备国家旅游局许可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资质。要针对中小学生特殊群体完善管理制度,提高服务标准,增强服务的责任心,树立有爱心、有耐心的工作作风。要加强对中小学生心理和管理特点的了解,针对中小学生年龄较小,心智不成熟,较易发生意外事件的特殊性,增强风险防范意识。要加强对领队和导游处理营员发生意外事件能力的培训,提高处理突发事件的能力。

  六、有关部门应通过多种途径,向学生及家长提供具备合法资质、信誉良好的机构的信息,引导家长和学生选择符合素质教育及学生身心健康发展的机构。中小学校应要求学生报告在寒暑假期间自行参加旅行社或其他组织举办的出国参加夏(冬)令营等有关活动的相关信息。

  七、各主办单位要对出国参加夏(冬)令营等活动的学生和有关人员进行必要的法律、纪律、安全教育和中华传统文化的教育,增强抵御不良文化侵蚀的能力。要注意登录教育部、外交部和驻外使领馆网站查看所提供的安全预警信息,避免前往自然灾害、政局动荡或战乱地区参加夏(冬)令营等有关活动。要掌握我驻外使、领馆和当地相关部门的联系方式,以便遇紧急情况时寻求帮助。

  八、各地教育、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要会同工商、公安等部门建立部门间信息沟通机制,对非法从事组织出国夏(冬)令营等有关活动的,要依法予以制止和处理;对违反有关规定造成参加学生人身伤害或者恶劣影响的,要追究有关单位及责任人员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旅游局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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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国有煤炭企业内部劳动力市场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煤炭部


印发《国有煤炭企业内部劳动力市场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1996年7月29日,煤炭部

各煤管局、省(区)煤炭厅(局、公司),各直管矿务局(公司),北京矿务局:
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培育和发展国有煤炭企业内部劳动力市场,根据《劳动法》和劳动部《职业介绍规定》,结合煤炭企业的实际,制定了《国有煤炭企业内部劳动力市场管理试行办法》,现予发布实施。

附件:国有煤炭企业内部劳动力市场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培育和发展国有煤炭企业内部劳动力市场(以下简称内部劳动力市场),根据《劳动法》和劳动部《职业介绍规定》,结合国有煤炭企业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内部劳动力市场是指煤炭企业内部劳动力供求双方进行双向选择和对富余人员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的场所。
第三条 内部劳动力市场以充分开发和利用劳动力资源为目的,为煤炭企业进行产业结构调整、发展多种经营、减人提效、扭亏增盈创造条件。
第四条 内部劳动力市场的一切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国家劳动力管理和就业的方针、政策,以扩大就业、促进富余人员安置为服务宗旨,维护用人单位和求职者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煤炭部财务劳资部门负责对全行业内部劳动力市场进行管理、指导和监督。
各省(区)煤管局(厅、公司)劳动工资部门负责对所属企业内部劳动力市场进行管理、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 国有煤炭企业内部劳动力市场管理机构由企业劳动工资部门归口管理。
企业内部所属单位也应根据需要建立内部劳动力市场服务机构,形成内部劳动力市场服务网络。
第七条 内部劳动力市场管理机构应配备熟悉劳动工资法规、政策和业务的专职工作人员,建立健全工作制度,端正服务思想,明确职责范围。
第八条 内部劳动力市场管理机构的职责范围
1、负责对进入内部劳动力市场的人员(求职者)进行管理;
2、了解并掌握求职者的年龄、工种、实际职业技能水平、工资级别、特长、身体状况、劳动能力、文化程度、工作经历、求职方向、本人表现、奖惩情况、家庭生活等基本情况,对求职者素质进行评价和测试工作;
3、组织求职者进行再就业的上岗前培训、转岗培训、提高素质和技术水平培训;
4、负责与企业内部、外部进行联络,掌握劳动力供求信息,及时向企业内部、外部输出合格的劳动力;
5、组织有劳动能力的求职者开展各种形式的生产自救活动,通过各种形式创造新的价值和效益;
6、组织长病、长伤人员定期进行康复检查,及时掌握康复情况和生活情况;
7、按有关规定为下岗求职者发放工资、生活费、保险福利费等;为属于企业交纳养老保险的求职者投保;
8、为求职者保存、管理、移交档案材料;
9、负责向地方劳动部门、教育部门和失业保险部门申请返还失业保险金、教育附加费等;
10、承担企业劳动工资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内部劳动力市场管理机构从事面向社会的劳务中介活动,必须要经所在地劳动行政部门或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批准。
第十条 进入内部劳动力市场管理范围的人员:
1、企业富余职工,下岗待业、停薪留职、长病长伤及请长假人员;
2、没有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其它不在岗人员;
3、衰老报废矿井及关停企业需转产安置的人员;
4、经劳动人事部门按国家计划接收暂时又无法安置的大、中专毕业生及复转军人;
5、按“岗位规范”和“技术等级标准”要求,经考试和考核暂时达不到上岗标准的人员;
6、拟录用到企业工作,需进行上岗前培训的人员。
第十一条 企业应保证内部劳动力市场管理机构所需管理经费。求职人员的有关费用按有关规定支付。
第十二条 对外劳务中介服务费用收取标准按当地物价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内部劳动力市场必须建立财务管理制度,严格财务开支审批手续,专款专用,并接受同级或上级审计部门对财务进行审计。
第十四条 各省(区)煤管局(厅、公司)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煤炭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金融机构外汇担保项下人民币贷款有关问题的复函

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金融机构外汇担保项下人民币贷款有关问题的复函
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分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北京、重庆外汇管理部,各中资
外汇指定银行总行:
你分局“关于外资银行备用信用证担保项下中长期人民币贷款有关问题的请示”(上海汇发(1999)038号)收悉。现就所请示关于外资银行备用信用证担保项下中长期人民币贷款问题回复如下:
一、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于1998年9月26日发布并于同年10月1日施行的《关于加强境内金融机构外汇担保项下人民币贷款业务管理的通知》(银发(1998)458号文)的有关规定,外商投资企业以外汇质押或外资银行担保项下获得的人民币贷款,只能用于补充企业流动
资金不足,不得用于弥补长期项目投资缺口,不得用于购汇进口和还贷。
二、在银发(1998)458号文生效前,境内中资金融机构根据已经生效的人民币固定资产贷款合同接受的外汇质押和外资银行备用信用证担保项下已发放和待发放的人民币固定资产贷款,可根据原已生效合同规定继续执行,但原人民币固定资产贷款合同及外汇担保形式不得违反
原合同签订时的外汇管理规定。并且,在人民币固定资产贷款合同执行过程中,合同双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原合同进行展期。
三、根据银发(1998)458号文的规定,1998年10月1日前发生、迄今仍有效的外汇担保项下人民币贷款,包括外汇担保项下人民币固定资产贷款,外商投资企业应当按照该文有关规定到外汇局办理登记手续。



1999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