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俄发表中俄总理第十一次定期会晤联合新闻公报
中国 俄罗斯
中俄发表中俄总理第十一次定期会晤联合新闻公报
2006年11月10日中国和俄罗斯发表了中俄总理第十一次定期会晤联合新闻公报。公报全文如下:
中俄总理第十一次定期会晤联合新闻公报
应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温家宝邀请,俄罗斯联邦政府总理弗拉德科夫于2006年11月9日至10日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正式访问。2006年11月9日在北京举行了中俄总理第十一次定期会晤。
中国国家主席胡锦涛、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分别会见了弗拉德科夫总理。
温家宝总理与弗拉德科夫总理举行了会谈。
两国总理参加了俄罗斯国家展开幕式和“俄罗斯年”闭幕式。
在会见、会谈中,两国领导人就进一步深化中俄战略协作伙伴关系,加强政治、经贸、能源、科技领域合作以及重大国际和地区问题交换了意见。
双方指出,在《中俄睦邻友好合作条约》的指导下,两国战略协作伙伴关系持续快速发展。双方互信达到前所未有的高水平,各领域合作不断扩大和深化,给两国人民带来巨大的实际利益,为促进世界和平与稳定做出了重要贡献。双方决心按照条约确定的原则和精神,继续推动各领域互利合作,不断提高战略协作伙伴关系的水平。
双方积极评价中俄总理定期会晤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和中俄教文卫体合作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所做的工作。对两个委员会及其各分委会和单独的工作小组自两国总理第十次定期会晤以来所做的工作予以肯定。对两个委员会双方主席及全体成员表示感谢。
双方指出,在两国总理定期会晤机制框架下建立环保合作和民航合作两个分委会,提高了这一机制的作用。
双方同意将中俄教文卫体合作委员会更名为中俄人文合作委员会,将起草并签署相关议定书。
双方在第十一次总理定期会晤框架下签署了下列文件:
1、《中俄总理定期会晤委员会第十次会议纪要》
2、《中俄教文卫体合作委员会第七次会议纪要》
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俄罗斯联邦政府关于中俄国界管理制度的协定》
4、《互换〈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俄罗斯联邦关于移管被判刑人的条约〉批准书的证书》
5、《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俄罗斯联邦政府关于鼓励和相互保护投资的协定》
6、《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与俄罗斯联邦经济发展和贸易部关于完成2006-2010年中俄经贸合作发展规划工作的备忘录》
7、《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与俄罗斯联邦经济发展和贸易部关于促进中俄机电产品贸易2007-2008年行动计划》
8、《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和俄罗斯联邦原子能署和平利用核能中期合作的谅解备忘录》
9、《中国国家开发银行向俄罗斯外经银行授信协议》
10、《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与俄罗斯联邦教育科学部教育合作协议》
11、《中国国家开发银行和俄罗斯外经银行和俄罗斯萨哈林州政府关于投资发展领域合作的协议》
12、《中国人民银行和俄罗斯联邦中央银行关于扩大中国境内提供中俄边贸本币结算服务的银行所在地的地域范围的纪要》
13、《中国国家电网公司与俄罗斯统一电力系统股份公司关于从俄罗斯向中国供电项目第一阶段购售电合同》
14、《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和俄罗斯石油公司战略合作框架协议》
15、《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上海海外联合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俄罗斯外贸银行关于圣彼得堡“波罗的海明珠项目”金融保险合作协议》
16、《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与“俄石油”国际有限公司设立合资公司合同》
17、《新华通讯社与俄罗斯新闻社新闻交换与合作协议》
双方强调,2004年10月两国元首决定,2006年在中国举办“俄罗斯年”,2007年在俄罗斯举办“中国年”。这对推动中俄关系全面发展、扩大和深化各领域务实合作具有战略意义。
双方对中俄“国家年”双方组委会的工作给予高度评价,对“俄罗斯年”活动顺利举办表示满意。双方指出,“俄罗斯年”活动涉及中俄合作的方方面面,得到两国中央和地方政府各部门及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增进了两国人民的相互了解和友谊,巩固了中俄战略协作伙伴关系的社会基础。
俄方对中方全力协助组织举办“俄罗斯年”活动深表感谢,将提供一切便利,确保“中国年”各项活动与“俄罗斯年”活动一样顺利进行。
双方指出,中俄总理第十一次定期会晤在双边关系特有的友好、理解与合作气氛中举行,取得了显著成果。双方对会晤成果表示满意。
双方商定,将于2007年在俄罗斯举行中俄总理第十二次定期会晤。具体日期通过外交途径另行商定。
二OO六年十一月十日于北京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陵市殡葬救助和生态殡葬奖励试行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陵市殡葬救助和生态殡葬奖励试行办法的通知
铜政办〔2010〕93号
县、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铜陵市殡葬救助和生态殡葬奖励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九月五日
铜陵市殡葬救助和生态殡葬奖励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我市城乡困难人员的基本殡葬服务,满足城乡居民的生态殡葬要求,推行绿色生态殡葬,推进殡葬改革科学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殡葬救助是指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死亡人员免除遗体接运、冷藏、火化、骨灰存放等基本殡葬服务费用。
生态殡葬奖励是指丧户在骨灰处理方式上自愿选择花葬、树葬、草坪葬、骨灰撒江、骨灰可降解深埋等绿色生态葬法时,给予一次性资金奖励。
第二章 殡葬救助
第三条 具有本市户籍的下列人员,按照本办法,免除遗体接运、冷藏(3天)、火化、骨灰盒和骨灰存放1年等基本殡葬服务费用:
(一)城乡低保户;
(二)农村五保户、城市“三无”人员;
(三)特困优抚对象。
第四条 已办理工伤保险能够在工伤保险基金内领取殡葬补助金的,不适用本办法第三条规定。
第五条 殡葬救助的基本殡葬服务实行政府定价,即基本殡葬服务费用总额:铜陵县户籍960元/具,市区户籍760元/具。具体包括:遗体接运铜陵县370元/具(市区170元/具),火化260元/具,遗体冷藏50元/天/具,骨灰盒130元,骨灰存放50元/年。因殡葬服务的成本变动导致基本殡葬服务费用上涨,须市物价局批准后执行。
第三章 生态殡葬奖励
第六条 适用生态殡葬奖励的对象为具有本市户籍的城乡居民。
第七条 农村逝者骨灰进入乡镇公益性公墓,选择墓葬的收取相关成本费用(以物价部门核定标准为准),选择树葬、花葬等生态葬法的实行免费,不再享受生态殡葬奖励。
第八条 选择将逝者骨灰进入经营性公墓生态墓区实施生态葬法的,给予丧户一次性资金奖励。自愿选择骨灰花葬、树葬、草坪葬的,在支付相关费用后一次性奖励500元;自愿选择骨灰可降解深埋葬法的,在支付相关费用后一次性奖励1000元。
第九条 选择将逝者骨灰撒江的,免去骨灰撒江仪式过程中的相关费用(最高额度2000元),另一次性奖励丧户500元。骨灰撒江仪式由市人民政府委托市殡仪馆承办。
第四章 申办程序
第十条 殡葬救助和生态殡葬奖励实行事后报帐制。
申请殡葬救助和生态殡葬奖励的群众及相关单位,携带下列相关材料向逝者户籍所在地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
(一)殡葬救助或生态殡葬奖励申请表;
(二)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三)已办理逝者户口注销手续的《居民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四)死亡证明或火化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申请殡葬救助的,需另外提供逝者生前的相关证件(低保证、五保证、优抚对象定补证)及复印件,殡仪馆出具的逝者基本殡葬服务费用票据。
申请生态殡葬奖励的,需另外提供经营性公墓出具的购置花葬、树葬、草坪葬及骨灰可降解深埋葬法的票据或市殡仪馆提供的骨灰撒江相关证明。
第十一条 乡、镇、街道办对申请资料进行初审后,报县(区)民政部门进行审批,并报市殡改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十二条 乡、镇依据《铜陵市公墓建设规划》开展公益性生态公墓建设。公墓建设要求达到统一规划、统一管理、统一收费、统一墓形等四个统一。
第十三条 乡镇公益性生态公墓建设要坚持坟碑小型卧碑、倡导地面无坟头、骨灰(护棺)深埋、墓区生态化的原则。
墓穴占地面积单穴不得超过0.7平方米,双穴不得超过1平方米;墓碑长度不得超过0.6米,宽度不得超过0.4米,墓碑安放卧式或斜卧式(斜度不得大于30度),离地面高度不得超过40公分。
第十四条 公益性生态公墓建设资金由县(区)级财政承担,市级财政对符合建设标准的公墓按以奖代补的形式发放不低于5万元的一次性补贴。
第十五条 市政府在经营性公墓划定一定区域,用于建设树葬、花葬、草坪葬及骨灰可降解深埋等生态墓区。生态墓区面积不得小于墓区总面积的25%。墓区绿化覆盖率要求达到60%以上。
第十六条 殡葬救助和生态殡葬奖励资金由市、县(区)财政列入年度财政预算,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县(区)民政部门审批后按季度发放。
第十七条 殡葬救助及生态殡葬奖励资金由市级财政与县(区)级财政按1:1分担。市级财政承担资金由预算与福彩公益金按1:1比例分担。
第十八条 各级民政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辖区内殡葬救助和生态殡葬奖励相关审核、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 经办人应如实提供证明材料,如有冒领、骗领行为,由民政部门依法责令退还;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