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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证书”制度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7 05:07:05  浏览:998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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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证书”制度管理办法

农业部


“绿色证书”制度管理办法
1997年4月22日,农业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绿色证书”(农民技术资格证书)制度,培养一支有文化、懂技术、善经营、会管理的农民技术骨干队伍,提高农村劳动者的文化科技素质,根据《职业教育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绿色证书”是指农民达到从事某项农业技术工作应具备的基本知识和技能要求,经当地政府或行业管理部门认可的从业资格凭证,是农民从业的岗位合格证书。
第三条 “绿色证书”制度是指通过法律、行政、经济等手段,对农民从业的技术资格要求、培训、考核、发证等做出规定,并制定相关的配套政策,作为农民从业和培训的规程,确保提高从业人员的文化科技素质,推动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
第四条 农业部主管全国“绿色证书”制度工作,并成立“绿色证书”制度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农业部教育司。
县级以上(含县级)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农业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绿色证书”制度工作。
第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将实施“绿色证书”制度与发展农村经济和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结合起来,纳入当地农村经济发展规划和农村人力资源开发计划,因地制宜,有领导、有计划、有组织地开展“绿色证书”制度工作。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农业部负责制定有关工作规划和指导性岗位规范;组织编写培训教材;组织制定指导性培训计划、培训大纲;组织开展经验交流、检查评估和表彰等活动;部署并指导全国“绿色证书工程”工作。
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部门在当地“绿色证书”制度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制定本地区指导性规划和实施细则;组织开展经验交流、检查验收和表彰活动;制定地方性岗位规范、培训计划、培训大纲和考试考核办法,组织编写地方性培训教材,并负责本地区“绿色证书”制度工作的领导、组织和协调。
第八条 地(市)“绿色证书”制度工作领导小组和农业部门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统一部署和要求,组织本地区“绿色证书工程”实施工作,指导和检查各县(市、旗)(以下简称县)的“绿色证书”制度工作。
第九条 县是实施“绿色证书”制度工作的基层单位,要成立由政府领导和有关部门参加的“绿色证书”制度工作领导小组。县“绿色证书”制度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负责制定实施方案和工作计划,全面组织领导本地区的“绿色证书”制度工作;明确各部门及行业的责任,成立行业考评小组;落实“绿色证书”培训计划、培训大纲、教材、教师、经费和培训单位等;制定有关的配套政策,把“绿色证书”的培训、考核、发证、使用和管理结合起来,充分发挥持证人员在科教兴农中的积极作用。
第十条 凡开展“绿色证书工程”工作的县,均以县政府或县“绿色证书”制度工作领导小组文件形式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绿色证书”制度工作领导小组或农业部门,并抄报地(市)“绿色证书”制度工作领导小组或农业部门备查。

第三章 实施范围、对象和技术资格标准
第十一条 “绿色证书”制度的实施范围,包括种植、畜牧兽医、水产、农机、农村合作经济管理、农村环保和能源等行业。农业机械驾驶、操作、维修以及农村会计、审计、合同仲裁、渔业船员等岗位实行的培训、考核、发证的有关规定应继续执行,并使之逐步完善;凡从事这些岗位工作的农民,达到农业部规定要求,获得的资格证书可视同专业类“绿色证书”,并具有同等效力;乡镇企业、农垦或其他行业,国家有关部门已有岗位规范或技术等级标准的岗位,仍按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取得“绿色证书”的对象,主要是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的乡(镇)、村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人员、村干部、专业户、科技示范户和一些技术性较强岗位的从业农民。
第十三条 取得“绿色证书”的农民,必须达到岗位规范规定的标准。农民技术资格岗位规范包括政治思想、职业道德、岗位专业知识、生产技能和工作经历、文化程度等方面的要求。岗位专业知识和技能,是技术资格岗位规范的重要内容。要求“绿色证书”获得者比较系统地了解本岗位的生产和经营管理的基础知识,每个岗位的专业知识包括3~5门课程,300学时左右;种植业、养殖业等生产周期较长或技术性较强的岗位,至少要通过一个以上本岗位生产周期的实践,掌握本岗位的生产技能并达到一定的熟练程度。
第十四条 农民技术资格岗位规范分为通用类、专业类和特产类。通用类、专业类由农业部制定指导性岗位规范,各地可据此制定地方性岗位规范;特产类岗位规范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部门制定。

第四章 培训、考核与发证
第十五条 县“绿色证书”制度工作领导小组统一规划和部署县、乡两级“绿色证书”培训工作。对少数技术性较强、从业人员分散的岗位,地(市)级以上(含地市级)农业部门可委托有关单位开展培训。
第十六条 经同级“绿色证书”制度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具备培训条件的乡级以上(含乡级)农业广播电视学校、农业技术推广培训中心、农机化技术学校、农民文化技术学校、农业中专学校、农村职业学校及其他各类农业成人(职业技术)学校可承担培训任务。
第十七条 承担培训任务的单位,应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绿色证书”制度工作领导小组及农业部门的统一部署,在县“绿色证书”制度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按照统一培训规划、统一教学计划、统一教学大纲、统一培训教材的要求开展培训。
第十八条 县政府应协调各有关部门,建立一支专兼职相结合的师资队伍,并规定聘请教师的标准,努力提高教师的素质,妥善解决教师的待遇,充分发挥教师一专多能的作用。
第十九条 申请取得“绿色证书”的农民,须参加“绿色证书”培训,通过县级以上(含县级)“绿色证书”制度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或农业部门统一组织的考试(凡农村职业中学毕业生、其他农民中专及农广校中专毕业生申请同专业类“绿色证书”可免于培训和理论考试),并经过本岗位规定期限的实践考核,在生产中起到示范、带头作用,由本人申请,村民委员会推荐,乡(镇)政府审查,报县“绿色证书”制度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由县政府发给“绿色证书”。
第二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部门应制定“绿色证书”的考试、考核、证书发放与登记制度。要建立试题库,逐步做到考试试题标准化。必须严格考试纪律,杜绝各种弄虚作假行为。
“绿色证书”由农业部统一印制,并制定“绿色证书”管理办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部门根据管理办法负责“绿色证书”的具体管理工作。
每年二月底以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绿色证书”制度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或农业部门应将上年开展“绿色证书”培训与发证人数分行业、按专业汇总上报至农业部教育司及对口专业司(局)。

第五章 持证人员的使用与管理
第二十一条 取得“绿色证书”的农民,在发证机关所辖区域范围内具有从事本岗位工作的技术资格,跨区域的“绿色证书”认证,须经所跨区域的发证机关审核认可。“绿色证书”应规定有一定的有效期,到期应接受规定的培训与考核,并由县行业考评小组或农业部门对证书复核验印后,才能延续使用。各个岗位“绿色证书”的有效期,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绿色证书”制度工作领导小组或农业部门根据不同农业及各地实际情况做出具体规定。
第二十二条 对取得“绿色证书”的农民要优先安排农业项目承包和贷款,并给予必要的支持。农村基层干部和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录用农民技术人员,要逐步做到从获证农民中选拔。实施“绿色证书”制度工作的县应组织有关部门,根据不同行业和当地实际,制定相应的配套政策和措施,明确持证人员的权利和义务。对不具备国家承认的中等专业技术学校以上毕业学历的农民,应首先取得“绿色证书”,才能申请评定和晋升农民技术职称。

第六章 评估、检查与奖惩
第二十三条 各级“绿色证书”制度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下级实施“绿色证书”制度工作进行业务指导、质量检查和监督评估,对违反本管理办法的,有权责令其检查、限期整顿或取消其发证权;对违反本管理办法规定开展培训业务的,有权责令其限期整顿或取消其培训资格。“绿色证书”制度领导小组应将以上处理情况向上级领导小组报告。
第二十四条 农业部对农民学科学、用科学标兵和在农民技术教育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进行表彰或授于荣誉称号。省、地、县应制定相应的表彰奖励办法。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绿色证书”制度工作领导小组及农业部门,在同级政府的领导下,可根据本管理办法,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由农业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2)农(教)字第6号《关于印发〈农民技术资格证书制度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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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企业常驻青岛代表机构及其人员居留管理暂行办法

山东省青岛市公安局发布


外国企业常驻青岛代表机构及其人员居留管理暂行办法

山东省青岛市公安局



为加强对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及其人员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和公安部《关于城镇暂住人口管理的暂行规定》及本市有关规定,制定以下办法。
一、凡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外国企业常驻青岛代表机构(以下简称驻青机构),应于核准登记之日起十日内,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签发的证件副本或影印件到青岛市公安局办理登记手续,领取登记簿。统一签发的登记簿作为登记证明。
二、在驻青机构内工作的外籍人员及其眷属,在青拟居留一年以上的,应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签发的证件和本人简历的副本或影印件,到青岛市公安局办理居留、登记手续,领取《外国人居留证》。居留不满一年的,领取《外国人临时居留证》。
三、在驻青机构内工作的十六周岁以上(含十六周岁)非外籍入境人员及其眷属,在青拟居三个月以上的,应在核准登记之日起十日内,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签发的证件及本人护照或其他有效证件、本人简历影印件、二寸免冠半身正面照片两张,到青岛市公安局办理登记手续,领取《
青岛市居住证》。
四、驻青机构如申请变更登记簿内原登记项目,应于变更前三日内持登记簿及其他证件,到青岛市公安局办理变更手续。驻青机构撤销时,应将登记簿缴原签发机关。居留人员离青、离任或出境不再返回时,应将所持证件交回原发证机关。遗失证件者应立即向市公安局报告并在《青岛
日报》上声明作废,申请补领。
五、《青岛市居民证》有效期满仍需继续留住的,应到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
六、驻青机构聘雇的中国籍公民,应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签发的证件到青岛市公安局办理登记手续。驻青机构聘雇工作人员或委托服务事宜应按青岛市人民政府青政发(1985)199号通告的执行。
七、港澳台企业、华侨企业、“三资”企业、其他海外经济组织常驻青岛代表机构及其人员,在青各工厂企业、大专院校、科研等机构工作的非外籍入境人员及其眷属亦比照本办法规定办理登记手续。
八、领取《外国人居留证》、《青岛市居住证》及登记簿,或者办理证件延期、变更,必须按规定缴费。
九、对违反本办法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法规予以处理。
十、本办法由青岛市公安局组织实施并负责解释。青岛市公安局外国人管理出入境管理处为办事机构。
十一、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89年8月10日
——行政执法研究
论经济发展与依法行政


这是一个并不新鲜的话题,但是,在现实生活中,真正弄懂并把握好其间的关系,并非易事。在当今“优化环境,加快发展”的形势下,本人结合自己的所见、所闻,谈点自己的所思。
一、二者的关系
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发展是硬道理”,经济发展是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最终目的,依法行政是手段,是保障经济健康快速发展的措施和武器;同时,经济发展又能为依法行政提供雄厚的物质基础,依法行政不到位,或盲目执法或曲解法律或有法不依,违背立法的原意与初衷,搞执法的形式主义、教条主义,又会减缓甚至阻碍经济发展,因此,二者相辅相承,不可偏废。
二、存在的问题
改革开放二十几年来,发展经济提高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观念,早已深入人心。“为官一任,造福一方”成为各级政府官员的夙愿,恨不得一夜之间奇迹就在身边发生。但是,不可否认“焦点访谈”中问题的大量存在,一些地方和部门在执法和监管中,执法违法,乱查、乱扣、乱罚等,不仅破坏了经济发展的环境,而且严重损害了党和政府及执法机关的形象,究其原因,主要有:
1、行政机关官本位思想严重。几千年的封建社会使官本位思想根深蒂固,行政权力就可包容一切,这种观念造就某些行政机关官老爷习气泛滥,特权思想严重,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不尊重,缺乏为人民服务的意识,甚至故意压制、剥夺其正当权力。
2、行政机关执法人员素质底下。具体表现在:一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意识不强,唯上是从,唯利是从;二是“重实体,轻程序”,不告知、不听取相对人的陈述申辩,甚至对相对人争辩,认为态度不好而加重处罚;其三,业务知识欠缺,赶不上时代步伐。
3、部分行政机关执法动机不纯、目的不当。具体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一是受部门利益驱动,单纯为本部门创收,用行政权力攫取不正当经济利益。二是单纯为本部门人员出气,用行政权力报复他人。三是单纯为某单位或某个人的利益,用行政权力为其助威开道。四是部分行政机关明知自己执法行为违法,故意不给相对人留下把柄或提起行政诉讼的证据。
4、依法行政意识不强,执法手段简单、粗暴,为民服务思想淡薄。有些行政机关执法人员工作作风不扎实,不按法律规定的程序严格执法。有的随意扩张权利,越位执法,执法不公,滥用查封扣押权、强制执行权。在行政管理活动中,有些执法人员不是本着管理、服务的目的,而是抱着挑毛病、耍特权、多罚款的心态,把法律赋予的权利,变成了罚款、谋私的工具。
三、几点对策
1、克服官本位思想,强化依法行政观念,加强“三个代表”思想的学习,端正执法观念,简化办事程序,把“保护和促进经济发展”,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根本目的,注重社会效果。
2、各级党委、政府、上级业务主管部门要想法设法为行政机关正常的执法活动提供有力保障和支持,做好后盾,并自觉规范好政府行为,坚决杜绝为一己之利向行政机关下命令、递条子、打招呼、开后门等干扰具体执法活动的现象发生。
3、实行政务公开。各执法部门可于办公地点设立公告栏,将办公程序、收费、处罚依据等内容以书面方式公之于众。一方面便于公众查阅,另一方面亦能起到宣传教育作用。
4、改革评判标准和考核制度。对行政执法部门的考核,只能依其对当地经济发展所做出的贡献为内容,表现在在其职责范围内是否充分发挥了其职能作用,如经济秩序的维护与优化、社会治安的稳定与健康与否,等等,而绝非收费和罚没收入的多少,后者的弊端显而易见,将使“三乱”禁而不止,腐败现象滋生蔓延。
5、加强监管,规范行政。各级行政监察部门以及人大、检察院,应加强对政府及行政机关的监督,促使其依法行政, 切实提高行政效率,优化经济发展环境,为经济健康、快速发展保驾护航。


山东蓬莱市工商局 田 凯
电话:0535-5615701
二○○二年六月三日

注:本文发表于2002年《山东工商管理》第1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