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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高新技术风险投资基金管理办法(暂行)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30 13:00:02  浏览:936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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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高新技术风险投资基金管理办法(暂行)

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政府


南京市高新技术风险投资基金管理办法(暂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中“逐步建立风险投资机制,发展风险投资公司和风险投资基金,建立风险投资撤出机制,加大对成长中的高新技术企业的支持力度”的精神,抓住机遇,加快建立我市风险投资机制,发展高新
技术产业,推进科技与经济的紧密结合,依据国办发〔1999〕105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等部门〈关于建立风险投资机制若干意见〉的通知》,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 基金来源及使用范围
第二条 基金的主要来源:
(一)现南京市科技发展风险基金划转;
(二)南京市民营科技企业贷款担保基金划转;
(三)市科技三项经费有偿使用回收款;
(四)财政投入;
(五)风险投资基金的利息及投资获利部分;
(六)其它筹资渠道。
第三条 基金的使用范围:
(一)支持的项目要符合国家、省、市产业政策和技术政策;
(二)具有技术先进、附加值高、产业带动作用强、市场前景好的高新技术成果开发、转化及产业化项目;
(三)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成果的中间试验和小批量产品开发项目。
第四条 基金的使用对象:
(一)在本市范围内有法人资格的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民营科技型企业,以及从事高新技术研究开发的科研单位;
(二)项目承担单位必须具有一定的科技力量或科技依托单位,并有承担技术、经济责任的项目负责人。

第三章 投资基金的动作
第五条 基金的管理机构。成立市高新技术风险投资基金管理委员会,负责风险投资基金的管理。基金的运作按国家有关规定成立高新技术风险投资公司,公司按《公司法》组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条 基金的使用方式:
(一)高新技术项目风险投资。主要适用于技术含量高、知识产权明确、转入工程化开发的高新技术企业创业投资;
(二)高新技术项目贷款担保。主要适用于经银行评审同意放贷,贷款额度较低的优选项目,其对象以科技型中小企业为主;
(三)高新技术项目短期借款。主要适用于民营科技企业生产经营急需的短期借款和其他高新技术开发项目的应急借款。
第七条 基金的运作程序:
(一)基金申请。由项目承担单位向风险投资公司提出申请,由公司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就项目的研究内容,技术关键、开发能力、经费偿还能力、市场前景、社会和经济效益等方面进行可行性论证和审核后,择优支持。
(二)基金项目实行合同制。使用单位与风险投资公司签订“南京市高新技术风险投资基金项目合同”后,办理有关基金使用手续。
(三)风险投资公司在银行开设风险投资基金专户,委托金融机构办理风险基金短期借款的发放和回收。具体运作办法,双方协商议定。
(四)风险投资公司收益按股份分配,属基金所得部分,滚入基金。
第八条 基金使用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合同”规定的内容。风险投资公司应及时对项目进行跟踪管理,做好项目的协调工作,以确保项目的及时完成。
第九条 基金的撤出机制。采取上市,或在企业资本重组过程中通过转让、并购、清算等方式撤出。
第十条 风险投资公司的组建由市科委、市财政局负责按国家规定程序报批。



2000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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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外经济洽谈会期间以外币现金购买展卖品的规定

国家外汇管理局


关于对外经济洽谈会期间以外币现金购买展卖品的规定
国家外汇管理局




为加强对各地举办的对外贸易洽谈会(包括:综合性出口商品洽谈会、展销会、专业性出口商品洽谈会、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利用外资和技术出口洽谈会以及实质上涉及外经、外贸的各种形式的交易、洽谈会。以下统称为经贸洽谈会)期间出售展卖品收取外币现钞的管理,方便外商购
买展卖品出境,特作如下规定:
二、凡经对外经济贸易部批准举办的经贸洽谈会,在举办期间,当地外汇管理部门商当地银行在会场设置专柜联合办公,为境外来华客商提供服务。
二、经贸洽谈会期间购买展卖品的对象必须是境外来华参加洽谈会的客商和短期来华的旅游者。
三、经贸洽谈会期间出售的展卖品,可以外币计价结算,但各展卖单位不得直接收取外币现金(包括外汇兑换券),由银行代收外币货款。银行收取的外币现钞只限于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挂牌的可自由兑换的货币或外汇兑换券。
四、出售单位于外商购买展卖品时须填写“银行代公司收货款收帐通知书”,由外商持“通知书”及发票到经贸洽谈会银行服务柜台交款。银行收款后,在“通知书”上加盖收款专用印章,并交外汇管理部门驻会工作组,工作组在确认“通知书”与发票上的数量、金额相符后在发票上
加盖“外汇购买”章,交回外商,出售单位凭盖有银行收款专用印章“通知书”供货(并以此与银行对帐),海关凭盖有“外汇购买”专用章的发票和展卖单位填写的出口货物报关单验放。
五、银行将收到的外币现钞按当日“钞买价”套成外汇并原币划转到各出售单位所在地的指定银行,由其按规定办理结汇。
六、外汇管理部门所使用的“外汇购买专用章”为(84)汇管管字第56号文对旅游产品销售部门小批量定货所加盖的“外汇购买章”(此章已在海关备案)。
七、本规定只适用经贸洽谈会场所内进行的展卖品交易。
八、广州交易会期间继续执行(88)汇管管字第267、801号文关于广交会期间以现金购买零星展品的规定。
九、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1991年10月17日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杭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的决定

浙江省杭州市人大常委会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杭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1年11月26日杭州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 2001年12月28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 2002年1月14日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3号公布)



杭州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决定对《杭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删去第四十三条。

二、第四十八条改为第四十七条,修改为:“擅自在排水管、沟上凿洞排水以及擅自将雨水污水管混接排水,严重影响城市排水管道安全运行和污染河道的,由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赔偿经济损失,限期封堵排水口。逾期不封堵的,采取强制封堵措施。”

三、删去第四十九条。

四、删去第五十六条。

五、删去第六十三条。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杭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