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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印发《支持企业安置下岗待工人员贷款贴息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1 14:59:54  浏览:907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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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印发《支持企业安置下岗待工人员贷款贴息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劳动局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印发《支持企业安置下岗待工人员贷款贴息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劳动局


通知
各区、县劳动局,企业主管局、总公司,计划单列企业:
为支持企业深化改革,分流安置下岗待工人员,在总结前几年贷款贴息工作的基础上,我局对《支持企业安置富余人员发展第三产业贷款贴息的试行办法》进行了修改完善,制定了《支持企业安置下岗待工人员贷款贴息管理办法》。新的办法改变了过去事先预分额度,企业根据额度安
排贷款贴息项目的做法,重点强调创办三产、劳服企业安置下岗待工人员的效果。现将《支持企业安置下岗待工人员贷款贴息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再就业工程和本单位实际情况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支持企业安置下岗待工人员贷款贴息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发挥失业保险促进就业的功能,用好用活失业保险基金,支持企业分流安置下岗待工人员,根据市政府《关于支持国有大中型企业开展优化劳动组合安置富余人员的通知》(京政发〔1992〕11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贷款贴息是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用于支持企业创办第三产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扩大就业岗位,安置下岗待工人员向银行贷款后,为其支付银行贷款利息的专项补助费。
第三条 贷款贴息坚持“统筹安排,突出重点,择优扶持,注重安置效果”的原则。
第四条 本市辖区内国有企业、集体企业按规定缴纳了失业保险费,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申请贷款贴息:
(一)新开办的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自主经营、具有法人资格的第三产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安置企业下岗待工人员达到30%以上,向银行进行了贷款。
(二)企业所属原有三产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新安置企业下岗待工人员达到20%以上,向银行进行了贷款。
第五条 贷款贴息费的标准:企业每安置一名下岗待工人员,且劳动合同期限确定在一年(含一年)以上的,原则上每人每年拨付1000元的贴息补助费。其贴息金额根据企业安置下岗待工人员的比例计算:
(一)对新开办的企业贴息比例:安置下岗待工人员占全部职工60%以上(含60%)的,按贴息标准金额拨付;安置下岗待工人员占全部职工50%以上(含50%),不足60%的支付贴息标准额的90%;安置下岗待工人员占全部职工的40%以上(含40%),不足50%
的,支付贴息标准额的80%;安置下岗待工人员占全部职工的30%以上(含30%),不足40%的,支付贴息标准额的70%;安置下岗待工人员不足30%的不予贴息。
(二)对原有企业的贴息比例:新安置下岗待工人员占企业原有职工30%以上(含30%)的,按贴息标准全额拨付;新安置下岗待工人员占企业原有职工20%以上,不足30%的,支付贴息标准额的90%;新安置下岗待工人员占企业原有职工不足20%的不予贴息。
第六条 企业支付银行利息低于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按实际支付银行利息支付贴息额,高于贷款贴息额的部分,由企业支付。
贷款贴息支付期限为12个月。企业还贷期在12个月以内的,按实际借贷期予以贴息。还贷期超过12个月以上的贷款利息由企业支付。
第七条 贷款贴息采取“先付后贴”、“一季一贴”的办法即利息先由企业垫付后,凭银行计收贷款利息传票单和本办法的规定支付贴息额。
第八条 三产、劳服企业安置下岗待工人员向银行贷款确有困难的,可由企业或企业内部银行统一向专业银行贷款后转给其使用,在办理贴息手续时须提供专业银行开具的进帐单和对这部分贷款计息的凭证。
第九条 企业申请贷款贴息,按隶属关系向区、县劳动局、企业主管局(集团)、总公司写出申请报告,填写《安置企业下岗待工人员贷款贴息审批表》和《安置下岗待工人员花名册》(样式附后)。申请报告应包括:
(一)已扩大的经营项目、经营场地、生产设备。
(二)增加就业岗位的可行性分析,安置下岗待工人数和比例。
(三)资金投入总额、自筹资金的能力以及申请贷款贴息的额度。
第十条 区、县劳动局,企业主管局(集团)、总公司对企业提出的申请项目进行审核,对贷款项目切实可行,贷款数额合理,安置人员较多的,由区、县劳动局,企业主管局(集团)、总公司汇总后统一写报告并持下列材料于每季度的第一个月报市劳动局审批。
(一)《贷款贴息情况汇总表》;
(二)《安置企业下岗待工人员贷款贴息审批表》;
(三)《安置下岗待工人员花名册》;
(四)三产、劳服与被安置的下岗待工人员签定的合同书和《城镇职工下岗待工证》;
(五)贷(借)款合同书;
(六)《北京市企业职工失业保险缴纳证》。
第十一条 市劳动局组织专门的评审委员会,对区、县劳动局,企业主管局(集团)、总公司报告的企业贷款贴息项目、贷款投向、安置下岗待工人员比例等有关方面问题进行审核评估并根据审核评估结果将准予贴息的项目及数额通知区、县劳动局,企业主管局(集团)、总公司。
评审委员会由市劳动局、市政府有关委办、市劳动服务管理中心、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有关人员组成。评审工作在每季度的第二个月进行。
第十二条 区、县劳动局,企业主管局(集团)、总公司于每季第三个月的20-31日持市劳动局准许贴息的批复和以下材料到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办理贷款贴息手续。
(一)银行开具的贷款贴息进帐单和贷款计息凭证复印件。
(二)《贷款贴息情况汇总表》。
第十三条 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根据市劳动局的批复,并对银行给企业开具的贷款贴息进帐单、贷款计息凭证审核无误后,于次季度第一个月的10日前将贴息金额拨往区、县劳动局,企业主管局(集团)、总公司。区、县劳动局、企业主管局(集团)、总公司于月底前将款拨往
享受贴息的企业。
第十四条 本办法发布实施后,《关于印发〈支持企业安置富余人员发展第三产业贷款贴息的试行办法〉的通知》(京劳管发字〔1992〕117号)、《关于企业安置富余人员发展第三产业贷款贴息有关报表问题的通知》(京劳管发字〔1992〕353号)、《关于企业发展三
产安置富余人员贷款贴息有关事项的通知》(京劳管发字〔1993〕88号)等文件同时废止。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北京市劳动局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本办法从1996年1月1日起执行。
企业安置下岗待工人员花名册
单位 主办企业 主管部门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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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性别|出生年月|下岗年月|下岗原因|下岗前所在单位|上岗年月| 签定合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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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年 月至 年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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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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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山西通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发行工作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山西通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发行工作的通知

1996年11月11日 证监发字[1996]339号

 

上海证券交易所:

  山西通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采用“上网定价”方式发行股票的发行方案已经我

会证监发字[1996]338号文批准,请你所按照我会证监发字[1995]161号文和[1996

]169号文的有关要求,组织好此次股票发行工作。本次发行要先验资后配号,对申

购资金到位情况要认真查实,凡资金不实的申购一律视为无效申购。申购冻结资金

的利息,按企业存款利率计息(3天)部分归发行公司所有, 其余部分存入交易所设

置的专户。发行结束后15日内,请将发行申购、冻结资金和认购中签的明细磁盘报

送我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管理工作的意见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管理工作的意见


国税发〔2007〕3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近年来,各地税务机关认真贯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务稽查工作的要求精神,依法查处了一大批涉税违法案件,有力打击和震慑了涉税违法犯罪分子,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工作取得了较好成效。但是,目前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的查处工作也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重大案件没有统一的标准;案件查办过程中相关税务机关的职责不清,影响了案件的及时有效查处;案件查处没有明确的时限要求,一些地区查处案件不及时,结案率不高;案件查处工作缺乏必要的考核机制。为进一步加强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查处工作的协调指导和监督检查,现就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确定案件标准、实行分类管理
(一)重大税收违法案件是指涉案税款数额达到一定标准或者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有较大社会影响的各类税收违法案件。重大税收违法案件按照查办形式分为组织查办案件和督促查办案件。上级税务机关督促查办的案件,下一级税务机关应当组织查办。
  (二)国家税务总局组织查办的案件包括:党中央、国务院等上级机关、上级领导和国家税务总局领导批办的案件;涉嫌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或者抗税,税款数额特别巨大、违法行为情节特别严重的案件;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特别巨大、违法行为情节特别严重的案件;违法行为涉及多个地区,在全国范围内有特别重大影响的案件;国家税务总局认为需要组织查办的其他案件。
  (三)省税务机关组织查办的案件包括:涉嫌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或者抗税,税款数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案件;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案件;违法行为涉及省内多个地区,在全省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国家税务总局认为需要省税务机关组织查办的案件;省税务机关认为需要组织查办的其他案件。
  (四)国家税务总局督促查办的案件包括:涉嫌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或者抗税,税款数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案件;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案件;在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或者国家税务总局认为需要督促查办的其他案件。
  (五)省税务机关督促查办的案件标准和省以下税务机关组织查办、督促查办的案件标准,由各省税务机关根据当地税收违法案件情况及稽查工作需要自行制定。 
二、明确职责分工、分级负责实施
  (六)各级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标准对各类重大税收违法案件进行组织查办或者督促查办。在案件查办过程中,下级税务机关认为案情重大,违法行为涉及多个其他地区、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可以报请上级税务机关组织查办或者督促查办,但不得自行中止案件的查处工作。
  (七)组织查办案件的税务机关,应当组织专案组,制订具体查办方案并负责组织实施。下一级税务机关要确定主管领导、查办机构和查办人员。主管领导要亲自指挥或者参加查处工作,查办机构和查办人员要按照上级税务机关的部署和查处方案迅速开展工作。
  (八)上级税务机关督促查办的案件,下一级税务机关应当组织查办,组织专案组,制订具体查办方案,报送上级税务机关批准后部署实施。如下级税务机关组织查办案件数量过多、人员严重不足,可以报上级税务机关批准后由下级税务机关督促查办,但下级税务机关应当指定至少一名工作人员全程参加案件查办,直接指导案件查处工作。
  (九)上级税务机关决定督促查办案件,应当发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督办函》,并可根据工作需要派员前往案发地区督促检查,及时掌握案件查处的进展情况。下级税务机关接到《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督办函》后,应当及时填写《大案要案情况报告表》,每15日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告一次案件查处进展情况。如遇重大或紧急情况,应当及时报告上级税务机关。
  (十)上级税务机关督促查办的案件,下一级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督办函》之日起3个月内结案,并在案件查结后10日内向上级税务机关报送《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结案报告》,报告全案查处情况。如情况特殊确实无法按期结案的,下级税务机关应当在规定结案期限5个工作日之前向上级税务机关提出延期申请,经上级税务机关批准后适当延长办案期限。
  三、严格案件管理、及时查结案件
  (十一)对符合重大税收违法案件条件的案件,下级税务机关应当在初步查证案件情况后3日内填写《大案要案情况报告表》,上报上级税务机关。上级税务机关根据案情和查办需要决定查办方式。案件上报应当包括案件来源、发现时间、纳税人及其他涉案单位和人员的基本情况、案件所属期间、涉嫌违法手段以及涉案地区、违法数额(数量)及其他相关情节、对案件查办形式的意见等内容。
  (十二)案件查处工作需要有关地区税务机关协助查办的,相关地区税务机关应当积极配合,提供有关情况、资料和必要的工作条件。案件需要进行协查的,由案件发生地税务机关发起协查,提出明确、具体的协查要求,受托方应当及时回复协查结果,提供真实、明确的协查结论和相关证据资料。案情重大、复杂的,可以报请上级税务机关组织协查。 
  (十三)各地税务机关应当严格按照查处时限查结案件。案件违法事实查清,税款、滞纳金、罚款全部组织入库, 案件达到移送标准,已经移送公安机关的,认定为案件查结;案件违法事实基本查清,税款、滞纳金、罚款基本组织入库,经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或者强制执行措施,纳税人已无可执行财产,案件达到移送标准,已经移送公安机关的,纳入遗留案件管理,不再列入年度考核案件基数;案件查处已进行18个月以上,没有新的情况和线索出现,致使案件查处无法进一步深入,经报上级税务机关同意,纳入遗留案件管理,不再列入年度考核案件基数。
  (十四)下级税务机关向上级税务机关报送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结案报告》应当包括案件来源、案件查处情况、处理(处罚)决定内容、案件执行情况等内容,并应当附列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报告、税款、滞纳金、罚款的入库凭证复印件等资料。
  (十五)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做好稽查反馈、信息交换工作。下级税务局应当在案件查结后30日内向上级税务机关报送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分析报告,并结合案件涉及问题抄送相关部门。案件查处过程中发现税收征管问题、税收政策问题的,应当及时向相关征管部门、法规部门、税政部门反馈。同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之间应当及时交换案件查处信息。
  四、完善考核机制,适时进行奖惩
  (十六)查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实行案件查处责任制。分管稽查工作的主管局领导负领导责任,稽查局领导负直接责任,查办人员按照各自分工职责承担相应责任。对于发现重大税收违法行为或线索不依法及时查处,或者不按规定向上级税务局报告案情或隐瞒重要案情,或者因工作不力未能按规定时限完成查处工作的,对有关税务机关或者案件查办机构给予通报批评。
  (十七)负责查处案件的税务机关应当严格执行办案时限,按照规定进行案情报告,依法及时查结案件。上级税务机关根据各地案件查处进展情况,每3个月对下级税务机关重大税收违法案件查处情况进行一次通报。上级税务机关也可以结合工作重点,依照《税务稽查案件复查暂行办法》的规定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查处情况进行复查,并将复查结果进行通报。
  (十八)查办案件的税务机关或者案件查办机构与公安机关联合查处税收违法案件过程中措施得当、成绩显著的,案件查办人员贡献突出、对挽回国家税款损失起到关键作用的,给予通报表扬、嘉奖或者记功。

附件:1.国家税务总局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督办函
2.大案要案情况报告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七年四月五日

(对下只发电子文件)

附件1: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督办函

(格式)

国 税 案 督 字 [X X]第X X号



______________税务局:

税务总局决定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列为督办案件,请你局迅速确定主管领导、承办单位和查处方案,填写《重大税收违法案件情况报告表》,于____年__月__日前报告税务总局(稽查局),随后每__日报告一次查处进展情况。

案件编号:

督办单位:

督办人员:

督办电话:

附送材料:





(国家税务总局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督办专用章)

××年××月××日

附件2:

大案要案情况报告表

报告单位: 报告日期:

案件名称

案件编号


纳税人名称

纳税人识别号


经济类型

案件来源


案件发现时间

案件所属时间


涉案地区

涉案人员


涉案税额

涉案发票份数


首次报告时间

已报告次数


案件主办单位




















主报告

标题


报告单

位公章

或领导

签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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