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卫生厅《贯彻执行国务院批转卫生部关于卫生工作改革若干政策问题的实施办法的报告》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9 23:10:01  浏览:8027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卫生厅《贯彻执行国务院批转卫生部关于卫生工作改革若干政策问题的实施办法的报告》的通知

福建省政府


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卫生厅《贯彻执行国务院批转卫生部关于卫生工作改革若干政策问题的实施办法的报告》的通知
福建省政府




省人民政府原则同意省卫生厅《贯彻执行国务院批转卫生部关于卫生工作改革若干政策问题的实施办法的报告》,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贯彻执行。各级政府、卫生及有关部门应注意总结经验,研究和解决出现的问题,不断完善,使卫生改革工作顺利进行。

贯彻执行国务院批转卫生部关于卫生工作改革若干政策问题的实施办法的报告
省人民政府:
为了贯彻执行《国务院批转卫生部关于卫生工作改革若干政策问题报告的通知》(国发〔1985〕62号),进一步开创我省卫生工作新局面,促进我省卫生事业的发展,现将我厅拟订的实施办法报告如下:
一、积极发展全民所有制卫生机构
(一)根据中央办、地方办和部门办同时并举的方针,要鼓励工交企业和其它部门建立卫生机构,并向社会开放。要求一千名工人以上的厂矿企业单位设立卫生所,并视条件建立若干的病床或简易病床,逐步创造条件建立职工医院。已经建立的,要充实发展。对这些医疗卫生机构,卫
生部门应在技术方面给予帮助和支持。
(二)加强专科重点建设和康复机构的建设。各地、市要积极创造条件,于“七五”期间建立传染病院、精神病院、妇幼保健所(院)和康复机构。肿瘤高发区要建立肿瘤防治机构。
(三)根据现行财政体制,各级卫生机构的建设主要依靠地方投资。希望各级政府能逐年增加地方卫生事业投资和经费。
二、扩大全民所有制卫生机构的自主权
(一)积极创造条件实行院、所、站长负责制。凡是经过整党,领导班子符合“四化”要求,能够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有开拓创新精神,工作秩序较好,院、所、站长是卫生技术人员的单位,在制定出切实可行的方案,并报经上级党委批准后,可以实行院、所、站长负责制。实行院、
所、站长负责制的单位:
1.院、所、站长的首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对本单位的医疗卫生业务和行政管理工作统一领导,全面负责;接受同级党委(总支、支部)的监督。同时,有如下人事管理权:(1)有权按国家规定对干部、职工进行奖惩、解聘和辞退;(2)有权在
定额编制范围内招聘专业技术人员;(3)除政策规定的以外,有权拒绝安排本单位不需要的人员;(4)有权对干部、职工定期进行考核,对表现好、成绩显著的给予鼓励,对少数表现不好、考核不合格的要严肃教育,经教育无效者;可以调整做其他工作,也可以解聘或辞退;(5)有
权在核定限额内任命中层干部。同时,还有权对国家分配的补助经费或预算包干经费,在执行制度规定范围内自行支配使用。
副院、所、站长由院、所、站长提名,经考核,按干部管理权限报经上级任命。副院、所、站长的职责是协助院、所、站长分工负责一部分工作。
2.院、所、站长要积极配合本单位党组织,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团结广大医务人员和职工保证党和国家各项方针政策的落实和各项计划和任务的实现,搞好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建设。
3.要建立健全以岗位责任制为中心的各项民主管理制度和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以保证院、所、站长在行使职权时,能充分发扬民主,走群众路线,切实发挥职工群众的监督保证作用。
实行院、所、站长负责制是卫生工作体制改革的一个重要方面。各地对实施这项改革,态度要积极,步子要稳妥,要有准备、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经过试点,逐步推广。
(二)充分发挥医疗设备尤其是贵重仪器设备的作用。城市医疗卫生单位的大型设备和贵重仪器实行专管收费共用,以提高利用率。要求各地、市作出规划,逐步形成本地、市大型设备和贵重仪器的诊断和检验中心,为各级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和个体开业医服务。
三、积极发展集体卫生机构
(一)开辟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办医的途径,加快卫生事业发展的速度。积极鼓励和支持集体经济组织、城镇街道组织、民主党派、群众团体集资办集体卫生机构。
(二)集体卫生机构所需要的医务人员的来源主要有:1.聘请离休退休和经过考核合乎条件的闲散医务人员;2.借聘经过与单位协商同意的在职医务人员,并付给被借聘者单位一定的费用;3.卫生技术人员富余的单位,其富余人员由主管部门统一调整到缺编单位(包括集体卫生
机构)。
(三)集体卫生机构在人事、财务和经营管理等方面有充分的自主权,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按劳分配、民主管理的制度。
四、支持个体开业行医
(一)积极支持经过考核、合乎条件的闲散医务人员(包括草药医和对医药确有一技之长的人员)及离休退休退职医务人员开业行医、坐堂看病或从事其他医疗卫生保健咨询等服务工作。
(二)个体开业行医,经过批准可以附设本专科医疗需要的药柜,但不允许开药店零售或批发与本专科无关的药品。
(三)医务人员离休退休后开业,在开业期间,其收入超过原工资的,可停发退休金,停止开业后即予恢复。集体退休人员可参照此办法办理。
五、组织城市医疗卫生单位在职医务人员应聘和开展业余服务。
城市医疗卫生单位要有计划地组织医务人员应聘或组织医疗队等形式到农村和街道基层或其他部门的卫生机构兼职、任教或当技术顾问,帮助农村基层提高医疗技术水平。其报酬由双方(聘请单位和受聘单位)自行商定。不论采取何种形式开展业余服务,均应制订相应的措施和管理办
法,并首先保证本单位定额工作量的完成,做到有章可循,使业余服务走上健康的轨道。
为了巩固、完善和提高农村三级医疗卫生网,县及县以下的乡镇医疗卫生机构的在职医务人员暂不实行八小时以外收入归己的业余医疗卫生服务,也不准业余开业行医。
六、建立健全村一级卫生机构
(一)一个行政村一般要设立一个卫生所,村卫生所是村民委员会领导下的卫生事业机构,业务上受乡(镇)卫生院领导。村卫生所实行多种办医形式,可以由集体组织和群众集资兴办;也可以承包给乡村医生和卫生员集体办;也可以由乡村医生个体办;还可以由乡(镇)卫生院下村
设点。不论采取何种形式,都要加强管理,真正做到有医、有药、有机构,对一般的疾病能防能治,并能开展计划生育工作。
(二)在医疗制度上,应根据群众的意愿,可以实行合作医疗;也可以看病收费。其收费标准按乡(镇)卫生院现行收费标准执行。
(三)合理解决乡村医生的报酬。
1.乡村医生和卫生员开展防保工作,村委会要视情况给他们以适当的劳务补贴。
2.国家发给乡村医生和卫生员的技术津贴等补助费的发放办法,实行与完成医疗、防疫、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工作任务挂钩。对地广人稀偏僻贫困的村,收入较低的乡村医生和卫生员,当地政府还要尽可能给予一定的困难补助费。
(四)县、市卫生行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村一级卫生机构的领导和管理。要建立健全县和乡(镇)卫协会组织,协助政府搞好对乡村医生、卫生员和个体开业医的教育、管理。
(五)乡村医生、卫生员和个体开业行医的人员,都要经过县、市卫生行政部门考核合格,方能行医。此外,未经批准,不得流入城镇开业行医。
七、巩固、完善和提高乡(镇)卫生院
(一)扩大卫生院自主权。乡(镇)卫生院要在国家和集体的扶持下,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按劳分配、民主管理。
(二)在一个县范围内,要重点加强几所中心卫生院人员、房屋、设备的配套建设,使其成为当地一个片的医疗保健技术指导中心。乡(镇)卫生院要做好本乡(镇)的防病、治病和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工作,同时要加强对村卫生所的业务、技术指导和管理。
(三)国家对卫生院的补助经费,仍按现有规定执行,并实行包干使用。补助费应主要用于设备、智力投资。同时,提取一定比例实行按完成医疗预防保健任务的情况进行补助。对边远山区和贫困乡的卫生院,除按规定的任务给予补助外,可给一定的困难补助费。
(四)充实与提高卫生院的技术队伍。
1.县、市卫生主管部门要有计划地组织卫生院的卫生技术人员到上一级医疗单位进修提高,接受单位可收少量的培训费。
2.对未经系统培训的人员,有培养前途的,要有计划地进行培训;对其他人员则可组织做其他为本单位或为社会服务的工作,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卫生工作是技术性很强的工作,除政策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不得安插非技术人员到卫生院工作。
3.高、中等医学院校对农村、山区、贫困县要实行定向招生,招生时在录取条件上应给予必要的照顾,为农村、山区、贫困县多培养卫生技术人员。
八、适当调整医疗收费标准
(一)我省现行医疗收费标准经过八四、八五年两次修订,有所提高。今后如有新开展项目,或者个别偏低的,应认真调查研究,报省有关部门批准后可作适当调整;应用新仪器、新设备和新开展医疗诊治服务项目,将考虑到群众负担的能力,按略低于成本(系不含工资)的原则,制
定全省统一的收费标准。
(二)计划免疫注射和妇幼保健服务要适当收取劳务费,卫生防疫、卫生监督监测、卫生检验、体检、药品审批和药品检验等都要收取一定的劳务费和成本费。所收费用应用于发展卫生事业。
(三)对劳保、公费医疗单位的收费,拟在厦门、三明两个市的市级(不含县和县级市)单位试行按国务院国发〔1981〕25号文件批准的两种收费办法,试点的具体方案,由省卫生厅会同省财政厅研究后下达。试点一年,总结经验。
(四)对一九七九年以来新建、扩建、改建的病房,根据建筑质量、装修和设备情况,其床位费可在现行收费标准向上适当浮动,具体由省卫生厅会同省财政厅、省物委审定办理。
以上报告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区、各部门贯彻执行。



1986年8月10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山东省审计结论落实工作暂行规定

山东省人民政府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审计结论落实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鲁政发〔2005〕3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山东省审计结论落实工作暂行规定》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
  二○○五年一月十日


山东省审计结论落实工作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理顺工作关系,加强工作配合,促进审计结论落实,维护财经法规的严肃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审计机关和财政、税务、国有资产管理、公安、监察等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对审计结论提出的问题及时进行处理。
  第三条 审计机关、有关部门和被审计单位办理、落实下列审计结论适用本规定:
  (一)审计决定书;
  (二)审计移送处理书;
  (三)审计建议书。
  第四条 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需要依法给予处理、处罚的,应当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处理、处罚的审计决定。
  第五条 审计机关对审计发现的依法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处理、处罚或者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的问题,应当依法作出审计移送处理书,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六条 审计、财政、税务、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应当建立落实审计决定的工作机制。审计决定中涉及上缴财政资金的,涉及追缴税款、滞纳金的,涉及收缴国有资产收益的,除被审计单位已准备缴纳以及审计机关认为被审计单位能够落实的外,审计机关在对被审计单位作出审计决定书的同时,应当向财政、税务、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发送审计建议书,建议财政、税务、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收缴落实。
  财政、税务、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内部应当明确协助落实审计决定的主管机构。
  第七条 被审计单位应当执行审计决定,并将依法应当缴纳的款项及依法没收的违法所得和罚款按照财政管理体制和国家有关规定缴入相关账户。
  被审计单位应当自审计决定书生效之日起30日内,将审计决定书的执行情况书面报告审计机关,并附有关执行凭证及资料。
  第八条 审计机关发现被审计单位的税收违法行为,依法下达审计决定书并责成被审计单位向税务机关缴纳税款、滞纳金的,税务机关应当根据审计决定书,按照国家规定的税收入库预算级次及时收缴入库。被审计单位应当自审计决定书生效之日起30日内,将执行情况书面报告审计机关,并附有关纳税凭证。
  第九条 审计机关应当自审计决定书执行期满之日起60日内,检查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被审计单位未按规定期限和要求执行审计决定的,审计机关应当责令其执行。
  第十条 对拒不执行审计决定的被审计单位,审计机关可向有管辖权的法院依法申请强制执行。与同级财政有拨款关系的,审计机关可建议财政部门在预算安排和预算调整时抵缴。
  第十一条 审计机关出具审计移送处理书,移送财政、工商行政管理、建设等主管部门对有关单位给予处理、处罚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审计移送处理书后依法、及时予以办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审计机关。
  第十二条 审计机关出具审计移送处理书,建议监察机关及有关部门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政纪处分,或者涉嫌犯罪移送公安机关查处的,监察机关及有关部门和公安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及时立案,并通知审计机关;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书面通知审计机关,说明理由,并退回移送资料。结案的应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审计机关。
  应当移送检察机关查处的,依据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审计机关发送审计建议书,建议财政、税务、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协助落实审计决定的,有关部门应当在收到审计建议书后及时办理,并在30日内将协助落实情况书面通知审计机关。
  有关部门在收到审计建议书后,认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不能协助落实审计决定的,应当在收到审计建议书后15日内书面通知审计机关,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对拒不执行审计决定的被审计单位,审计机关可提请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建议监察机关、有关主管部门追究单位负责人及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十五条 有关部门没有正当理由对审计移送处理书、审计建议书不予办理的,审计机关应当提请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建议监察机关予以处理。
  第十六条 审计机关实施审计时,应当检查以前年度审计结论的执行情况。屡查屡犯的,审计机关应当定期审计,并依法从重处理、处罚。
  第十七条 审计机关可向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审计查出的违法违纪问题和审计结论落实情况。
  第十八条 审计机关应当将重要事项审计结论的落实情况及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必要时,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可将重要事项审计结论的落实列入政府督查范围。
  第十九条 根据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要求和人民政府的委托,审计机关应当专题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年度预算执行审计工作报告中审计结论及其他重要事项审计结论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计生委、国家经贸委、公安部、民政部、人事部、劳动部、卫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计划生育工作的意见

国家计生委 国家经贸委 公安部


国家计生委、国家经贸委、公安部、民政部、人事部、劳动部、卫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计划生育工作的意见
国家计生委 国家经贸委 公安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计生委、经贸委(经委、计经委)、公安厅(局)、民政厅(局)、人事厅(局)、劳动厅(局)、卫生厅(局)、工商局:
伴随着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我国计划生育工作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城市(主要指城区,下同)人口已基本实现了向低出生、低死亡、低自然增长的人口再生产类型的转变。城市居民的婚育观念发生了显著变化,计划生育已经成为大多数群众的自觉行为。卓有成效的城市计划生育
工作不仅减轻了因人口增长过快对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压力,促进了人口素质和居民生活质量的提高,而且为全国控制人口过快增长,平抑人口出生高峰做出了巨大贡献,对农村计划生育工作起到了示范、带动和辐射作用。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我国
城市计划生育工作也面临着许多新情况和新问题。巩固与发展城市计划生育工作的成果,对于完成到本世纪末和到2010年控制人口的目标,促进两个文明建设具有重要意义。为此,提出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做好城市计划生育工作是一项长期的任务
当前,城市计划生育工作面临着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城市数量增多,规模扩大,流动人口大量增加;不少企业在转换经营机制的过程中,撤并或削减了计划生育机构和人员;许多企业事业单位无行政主管部门;在市场竞争中出现了一大批下岗职工;在城市开发建设、旧城改造的过程
中一大批居民处于人户分离状态,这都使计划生育工作的难度增加。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担负的计划生育工作任务越来越重,但机构、编制及干部队伍素质等都难以适应工作的需要。同时,随着生活水平和文化素质不断提高,城市居民对避孕节育、优生优育、生殖保健的需求也越来越
高。而目前城市计划生育的宣传教育、技术服务以及管理方法还存在着一些薄弱环节和亟待解决的问题,不能满足人们的需求。还要看到,目前城市的低生育水平在一定程度上是依靠行政制约措施实现的。如果放松计划生育工作或者对某些问题处理不当,妇女生育水平仍有可能出现不正常
的回升。因此,必须高度重视城市计划生育工作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充分认识进一步做好城市计划生育工作仍然是一项长期的任务。
二、城市计划生育工作的指导思想和目标
城市计划生育工作正处在一个重要的改革与发展时期。今后一个时期,城市计划生育工作的指导思想和目标是:以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坚持人口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的战略,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在全国率先实现计划生育工作思路、
工作方法的“两个转变”,改革、完善管理体制,加强、充实基层基础工作,努力深化宣传教育,逐步扩大服务领域,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使城市计划生育工作与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与广大育龄群众不断增长的需求相适应,以期稳定城市人口的低生育水平
,提高人口质量,改善人口结构,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和家庭的文明幸福,为城市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创造良好的人口环境。
要从各地实际出发,通过改革,逐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计划生育管理体制,形成单位负责、各部门参与,以市、区和街道为主管理的新局面;逐步完善能满足育龄群众需求的计划生育服务体系,形成依托社区,各相关部门、群众团体优势互补、密切协作的新局面;改进
计划生育管理方法,逐步建立更加科学、合理的管理制度。在大中城市的城区,逐步做到符合条例规定的一孩生育不再申报审批,而由基层主动纳入人口出生计划;在加强宣传教育和指导的基础上,积极推广知情选择避孕措施;根据城市计划生育工作的特点,改进和简化人口计划管理程序
和评估考核方法。改革要积极稳妥地进行,要通过试点取得经验以后再逐步推开。要坚持分类指导,对不同规模、不同类型、不同工作基础的城市,应提出不同的要求。
三、改革和完善城市计划生育工作管理体制
总结多年来的实践经验,城市计划生育工作要实行“单位负责,条条保证,以块为主,条块配合”的管理体制。
“单位负责”就是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都要依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认真贯彻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担负起做好计划生育工作的责任。这是做好城市计划生育工作的基础。“条条保证”就是要求各部门对本系统所辖单位的计划生育工作提出明确的目标和要求,
提供必要的条件,督促所属单位贯彻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这是多年来城市计划生育工作行之有效的经验。“以块为主”就是指市、区政府及其派出机关街道办事处,要按照行政区划对本辖区所有单位和居民委员会的计划生育工作切实负起领导的责任,主要承担下达任务、检查监督和协
调、服务等职能。这是城市计划生育工作管理体制发展的必然趋势。“条块配合”就是指要处理好“条”、“块”之间的关系,“条”与“块”要在明确任务、各负其责的前提下,加强相互协调与配合。这是做好城市计划生育工作必不可少的条件。城市所有的“单位”、“条条”、“块块
”都要主动地、认真地履行各自的职责,齐心协力把计划生育工作做好。
四、进一步加强城市基层计划生育工作网络建设
街道办事处负责管理本辖区内单位和居民委员会的计划生育工作,是做好城市基层计划生育工作的重要环节。街道办事处要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要建立健全本辖区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信息系统,做好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落实计划生育政策;宣传党和国家的计划生育
政策、法律、法规,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基础知识教育;负责本辖区避孕药具的管理和发放,组织辖区内的单位和居民委员会为育龄夫妇落实避孕节育措施;负责出具、查验本地流出和外地流入人员的计划生育证明,做好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在社区开展与计划生育
有关的服务工作。街道办事处应设立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并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
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有责任协助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做好计划生育工作。居民委员会主要负责做好本居住地区不属于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的育龄群众的计划生育工作;与企业事业单位共同做好下岗人员的计划生育
工作;与原居住地区共同做好暂住本居住地区人户分离人员的计划生育工作。要逐步改变目前居民委员会干部人数偏少、年龄偏大、待遇偏低,以及一些居民委员会无人管理计划生育工作的状况。居民委员会应有专人负责计划生育工作;并保证必需的经费投入。
市、区政府各部门要指导本系统所辖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建设好基层计划生育工作网络。各单位都要有必要的人员负责计划生育工作。
要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团体在城市基层计划生育工作中的作用,特别要重视和发挥计划生育协会组织群众自我教育、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务的作用。要在集贸市场和流动人口集中的地方,在“三资”、私营和个体企业中建立计划生育协会,充分发挥其作用。
五、认真做好城市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和技术服务工作
计划生育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要根据党中央关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总的指导思想,把计划生育纳入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总体规划和部署之中,同各地广泛开展的各项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紧密结合起来,并作为创建文明家庭、文明单位、文明社区、文
明城市的一项重要内容和重要考核指标。
要大力加强城市计划生育的宣传教育,认真贯彻落实中宣部、国家计生委等13个部门1996年联合发出的《关于进一步加强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的通知》,组织协调宣传、教育、广播电视、新闻出版、文化艺术以及科技、卫生等有关部门,制定城市计划生育宣传教育规划,充分
利用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和大众传媒开展计划生育宣传教育。要根据城市大众传媒和文化设施比较多、群众文化教育水平比较高的特点和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需求,进一步普及人口与计划生育基础知识教育,广泛开展以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为主要内容的国情国策教育
;以倡导晚婚晚育、少生优生、男女平等、生男生女都一样、计划生育丈夫有责和优育优教为主要内容的家庭美德教育;以提高育龄群众自我保健意识和自我保健能力,维护育龄妇女合法权益为主要内容的生殖健康教育;以保护环境、预防疾病、降低出生缺陷发生率、提高出生人口素质为
主要内容的生命科学教育。要不断提高宣传教育的质量,讲求针对性、实效性。要把面对大众的宣传教育同面对个人的咨询服务结合起来。要重视向未婚青年进行性道德和性健康教育并提供必要的咨询服务。城市中学要开展人口教育和青春期教育。各级党校、干校要开设人口理论课。要办
好各类人口学校、婚育学校。要在城市中形成广泛的计划生育宣传教育网络,满足不同人群多层次、多方面的需求。
要大力加强城市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大中城市城区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主要依靠医疗卫生机构。社区卫生服务网络要把做好避孕节育、优生优育、生殖保健的宣传、咨询和规定的技术服务当作自己的一项重要职责,努力提高辖区内育龄夫妇的避孕率,提高技术服务质量,降低
人工流产率和节育手术并发症发生率。要改进工作方法和工作作风,提高服务质量,主动关心和了解育龄群众的避孕节育情况,结合技术服务搞好宣传、咨询,帮助育龄夫妇落实避孕节育措施。卫生部门要协助计划生育部门加强对城市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的管理。在贯彻实施《母婴保健
法》中努力做好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的工作。各级医院和妇幼保健院(所)都要设立计划生育科(室)或计划生育门诊,配备合格的技术力量和必要的设备,确保提供优质服务。
城市计划生育部门的服务机构着重做好避孕节育、优生优育、生殖保健的宣传、咨询和指导、提供有关人口与计划生育的知识和信息等综合服务工作,并在医疗卫生机构服务覆盖不到或比较薄弱的地区和人群中开展节育技术服务。要不断提高技术水平和服务质量。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
,可以适当拓宽服务领域,依法围绕生育、节育、不育开展有关的妇幼保健工作。具体服务项目由县(区)级以上地方政府征求卫生部门和计划生育部门的意见后确定。大中城市视自身的条件和需要,可依托医疗卫生机构或计划生育科研所、技术服务机构设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导中心或
协调小组,承担技术指导、新技术推广、专业技术人员培训等工作。
计划生育部门要加强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的总体规划、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充分发挥各方面卫生技术力量的作用,共同做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要协调有关部门制定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工作职责、服务规范和考核办法,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妥善解决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的专业人员的职称、待遇等问题。要加强城市避孕药具的管理和供应,保证供应渠道畅通以满足群众的需求。进一步开发、完善、规范避孕药具市场。计划生育部门和卫生部门要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经常交流信息,通报情况,共同研究解决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中的问题。
六、努力做好企业的计划生育工作
企业(包括国有、集体、私营、“三资”企业和其他企业)的计划生育工作是城市计划生育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类企业都要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认真贯彻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担负起做好计划生育工作的责任。要把计划生育工作纳入企业管理之中,作为企业精神
文明建设的一个重要方面,把计划生育工作同关心职工身心健康和家庭的文明幸福结合起来。企业党委一把手和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行政领导要对计划生育工作亲自抓、负总责,并建立计划生育工作责任制。要根据本企业计划生育工作的需要,建立切实可行的工作制度,保证计划生育各项工
作落到实处。
企业要做好各类下岗人员的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向他们提出计划生育要求;加强与下岗人员所居住的街道、居民委员会的联系,及时通报情况,与街道、居民委员会密切配合,关心下岗人员的生产、生活、生育,帮助他们排忧解难,共同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七、切实做好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
城市的各级政府要把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纳入对流动人口实行综合治理的总体方案之中,纳入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之中。要根据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关于加强流动人口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厅字〔1995〕42
号)精神,组织协调各有关部门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管理,统一收费,对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综合治理。公安、劳动、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在审批办理、查验有关证件时,要核查经现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查验过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对没有计划生育证明或没有查验证明的,公
安部门在按规定办理暂住登记、发放暂住证的同时,应要求其补办并通报当地计划生育部门;劳动部门暂不办理流动就业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申请从事个体经营的,暂不核发营业执照。卫生、交通、建设、民政等有关部门都要配合计划生育部门共同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各有关
部门要建立协查、通报制度,或采取联合办公的形式,及时沟通情况,协调行动。
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由现居住地和户口所在地政府,各负其责,相互配合,共同管理。现居住地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日常管理和服务负主要责任,要负责查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掌握育龄人员的计划生育情况,帮助流动人口育龄夫妇落实避孕节育措施,做好经常性的管
理工作。要增强为流动人口服务的意识,积极为流动人口提供良好的避孕节育和生殖保健服务,尽可能为他们排忧解难,注意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户口所在地要对流动人口进行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帮助和指导流动人口中的育龄夫妇落实避孕节育措施,如实出具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
明,努力提高发证率。流动人口现居住地和户口所在地要加强联系。要加强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考核,既要考核流动人口现居住地,又要考核户口所在地。
计划生育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担负起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重任。要做好党委、政府的参谋、助手,协助政府组织协调各有关部门各负其责,互相配合,共同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八、坚持和完善城市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
各级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城市计划生育工作,坚持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坚持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要逐步完善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指标体系,使其切合实际、科学合理。城市计划生育工作的评估考核指标,要从以考核对人口数量的控制为主逐步转到以考
核计划生育服务质量为主。要在稳定低生育水平的前提下,把考核重点放在提高工作水平和服务质量上,把广大育龄群众对计划生育工作的满意程度,作为评价工作效果的一项重要指标。考核办法要简便务实,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和弄虚作假。对一个单位、一个地区计划生育工作的考核要采
取平时检查和年终考核相结合的方法,做到评估客观、准确、公正,并兑现奖惩。要加快建立计算机管理系统的步伐,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推进计划生育工作的科学管理。
九、建设高素质的计划生育干部队伍
各级党委、政府要切实加强计划生育干部队伍建设。要选派政治业务素质好、年富力强的干部到计划生育部门担任领导职务,把各级计划生育领导班子建设成为政治坚定、勤政廉洁、勇于改革、求真务实、结构合理、团结协作的领导集体;要选派懂政策、会管理、有文化、有能力、热
心计划生育工作的同志到街道、居民委员会从事计划生育工作,努力建设一支思想好、作风正、懂业务、会管理的计划生育干部队伍。要采取切实措施,稳定计划生育干部队伍。
要加强计划生育系统干部职工的政治思想教育和业务学习,坚持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武装全体干部职工,深入持久地开展爱国主义和艰苦创业精神的教育,大力加强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教育,还要不断拓宽知识面,掌握做好工作所需
要的各种知识和技能。各地要做出规划,在几年内使现有干部普遍轮训一次,还要有计划地进行学历、岗位培训和专业技术培训。
要加强职业道德建设,大力倡导敬业爱岗、忠于职守、爱护群众、服务群众、脚踏实地、求真务实、尊重科学、钻研业务、遵纪守法、廉洁奉公的职业道德。要结合实际情况,采取多种方式,对广大干部职工经常深入地进行职业责任、职业道德、职业纪律的教育,切实加强思想政治工
作,引导大家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培育优良的职业道德,坚决纠正行业不正之风,规范职业行为,树立行业新风。



1997年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