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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委办公厅关于转发“北京市中小学贯彻《礼仪常规》加强文明礼貌、行为规范的养成教育”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2 06:54:08  浏览:929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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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委办公厅关于转发“北京市中小学贯彻《礼仪常规》加强文明礼貌、行为规范的养成教育”的通知

国家教育委员会办公厅


国家教委办公厅关于转发“北京市中小学贯彻《礼仪常规》加强文明礼貌、行为规范的养成教育”的通知
1993年8月13日,国家教委办公厅


为贯彻党的十四大精神,推动首都精神文明建设,为争办2000年奥运会做贡献,北京市教育局把文明礼貌教育作为道德品质教育的突破口,制定了《北京市中小学生礼仪常规》,在全市中小学广泛开展了“面向未来,争当礼仪标兵”的教育活动,收到了较好效果。现将《北京市中小学贯彻〈礼仪常规〉加强文明礼貌、行为规范的养成教育》和《北京市中小学生礼仪常规》予以转发,供各地参考。
附件:一、北京市中小学贯彻《礼仪常规》加强文明礼貌、行为规范的养成教育
二、北京市中小学生礼仪常规

北京市中小学贯彻《礼仪常规》加强文明礼貌、行为规范的养成教育(北京市教育局政教处)
北京市教育局1993年春季开学之际,在全市中小学校开展了贯彻《北京市中小学生礼仪常规》(以下简称《礼仪常规》),加强文明礼貌教育的活动。一个学期过去了,这项教育活动取得了明显的成绩。学礼仪、用礼仪、讲文明、懂礼貌的风气正在中小学校内形成,并开始影响到社会和家庭,推动了学校的校风、教风和学风建设,促进了首都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一、文明礼貌教育,势在必行
加强和改进中小学德育工作,全面提高教育质量,是新时期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四有人才的重要保证。几年来,北京市教育局从全面提高中小学生的素质要求出发,十分重视对中小学生的道德品质教育。1989年,在全市中小学深入贯彻国家教委《中(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的基础上,提出了“一改观、三突破”的达标目标。即:中小学校校容校貌要改观,中小学生在文明礼貌、爱护公共财物、遵守公共秩序方面要有突破性进展。到1991年,全市中小学生在贯彻日常行为规范方面,取得了很大进展,有一定成绩。如何从北京的实际出发,进一步推进中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的贯彻落实,特别是针对目前中小学生乃至社会上存在的“中小学生不会鞠躬、礼仪小姐不会微笑、领导不会握手”等问题,北京市教育局提出,要把中小学生文明礼貌教育作为道德品质教育的突破口,根据中小学生的认识水平、接受能力、实际问题,选取了最基础、最频繁出现的礼仪十条内容,制定了《礼仪常规》,在全面落实中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的基础上,突出抓好中小学生的文明礼貌教育。
二、措施得力,造成声势
北京市教育局在贯彻《礼仪常规》教育工作中,提出了具体要求:
(一)抓好《礼仪常规》的宣传教育,务使广大中小学校干部、教师、学生明确意义,领会精神实质。为此,市教育局统一印制了《礼仪常规》卡片,中小学生人手一份,编辑了《礼仪常规》教育指导书,为中小学教师学习提供资料,摄制了《礼仪常规》录像带,为中小学校开展教育活动提供规范化的示范。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学校也都采取了许多措施,学习宣传《礼仪常规》。如有的远郊县,充分利用县广播站、县电视台播放《礼仪常规》讲话录像,使全社会都来了解《礼仪常规》内容,了解文明礼貌教育的意义要求,求得社会对学校教育的支持和监督。
为使宣传教育工作全面,校校开好三个会:全校教职工会、全校学生会、家长会,校领导讲文明礼貌教育的意义要求,以形成学校、家庭、社会相协调、相促进的教育合力。北京20中学校长自己率先学习《礼仪规范》,然后为全校师生讲解。校长的率先垂范,带动了全校文明礼貌教育工作的全面开展。
(二)抓好训练,养成习惯。《礼仪常规》的学习,不能停留在口头上,而应从最简单的坐立行、语言、体态语言等方面反复训练,养成习惯。市教育局提出了一要坚持集体主义原则,二要坚持反复实践的原则,三要坚持全员整体性原则,四要坚持教师率先垂范原则。为推动礼仪教育活动深入,北京市教育局1993年6月在全市开展了礼仪知识竞赛活动。全市百万以上中小学生认真学习了市教育局统一编写的“礼仪专刊”材料,在竞赛活动中,全市各中小学校都组织了主题班队会,组织了社会实践等活动,使全市文明礼貌教育工作开展的扎扎实实。
(三)抓好检查评比。许多中小学校将文明礼貌教育纳入学生品德考核系列中,纳入教师师德规范的评估中,纳入市局提出的德育督导检查中,一些中小学校开展了争当“十佳礼仪小标兵”活动。北京市教育局决定在1993年年底表彰文明礼貌教育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三、效果明显,持之以恒
自本学期全市中小学校开展文明礼貌教育活动以来,由于各级领导重视,广大师生积极响应,使这项教育无论在深度和广度上都超过了以往的教育活动,取得了明显的教育效果。目前全市中小学生95%以上会讲《礼仪常规》条文。礼仪常规教育促进了中小学校的校风、学风、教风的建设。
如北京复外一小,在校园环境建设取得成绩的基础上,由于开展了文明礼貌教育,全校广大师生的文明礼仪水平有了很大提高。学校基本消灭了打架斗殴现象,不文明语言明显减少。学校深化礼仪教育,使:①师生关系和谐,尊师爱生风气已形成;②学生之间互相尊重,互相帮助,集体主义感增强了;③教师和家长更加互相理解;④家长与学生关系更加亲密了。
再如北京75中学,把礼仪教育编成教材,深入到课堂教学中,开办礼仪知识讲座,教师既讲知识,又示范表演,使学生懂得了如何做才是真正的美。经过礼仪教育和训练,学校、社会、家长都反映,学生变得懂事了,变得知书达理了。学生见到老师都能鞠躬问好,文明礼貌语言增多了,学校的校容、校风、校纪有了很大变化。
工作中体会到,文明礼貌教育是一项长期任务,要坚持不懈,持之以恒地抓下去。为此,必须做到四个结合,即与《学生守则》、《日常行为规范》教育相结合;与学校教学相结合;与优化育人环境相结合;与落实师德规范相结合。深化文明礼貌教育,必须在明确要求的基础上具体指导,在激发兴趣的基础上强化训练,在纪律约束的基础上,进行自我教育和自我评价。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发展,作为跨世纪一代的中小学生从小养成文明礼貌好习惯,必将终生受益。也将对我国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对未来中华民族素质的提高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北京市这方面的教育仅仅是开始,时间不长,还需要进一步加强领导,克服形式主义现象,脚踏实地的把青少年文明礼貌教育推向新的高度,使这项教育活动健康持久地发展下去。

北京市中小学生礼仪常规(北京市教育局1992年12月制定)
一、参加升国旗仪式,衣着整洁,脱帽肃立,行队礼或注目礼;唱国歌严肃、准确、声音洪亮。
二、着装得体,坐正立直,行走稳健,谈吐举止文明。
三、使用好礼貌用语:请、您、您好、谢谢、对不起、没关系、再见。
四、使用好体态语言:微笑、鞠躬、握手、招手、鼓掌、右行礼让、回答问题起立。
五、进校第一次见到老师,鞠躬问好;上下课,起立向老师行注目礼;课上,发言先举手;课余,进老师办公室或居室,喊报告或轻敲门,经允许后再进入;离校与老师、同学道别。
六、家中吃饭请长辈先就座;离家或归家与家长打招呼。
七、对待客人或外宾,主动问候,微笑致意,起立欢迎,招手送别。
八、对待老、幼、妇、残和军人,行走让路,乘车让座,购物让先,尊重帮助残疾人。
九、递送或接受物品起立并用双手。
十、参加集会守时肃静,大会发言先向师长和听众致礼,发言结束道谢,观看演出、比赛,适时适度鼓掌致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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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地下空间安全管理的通告

上海市人民政府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
第34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地下空间安全管理的通告》已经2010年4月3日市政府第7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4月15日起施行。

市长 韩正
二○一○年四月十五日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地下空间安全管理的通告
(2010年4月15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34号公布)

  为了确保2010年上海世博会的顺利举行,根据《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本市促进和保障世博会筹备和举办工作的决定》的规定,市政府决定,在2010年上海世博会举办期间对本市地下空间采取如下管理措施:

  一、本通告适用于对公众开放的作为生产、经营场所以及其他作为公共活动场所的民防工程、普通地下室的安全管理。

  二、地下空间的产权人、产权人委托的地下空间物业管理单位、地下空间的使用人(以下统称地下空间的责任单位)应当加强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管理,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确保地下空间安全。

  三、地下空间的责任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安装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并加强日常检查和维护。

  四、地下空间的责任单位应当建立内部安全防范制度,加强对地下空间的人员密集部位以及出入口、应急疏散通道、配电间、换气风道口等重点部位的巡查。

  五、地下空间的责任单位应当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和标准,对进入用作经营性仓库、机动车停车库的地下空间的车辆、物品进行安全检查。对拒绝接受安全检查的,应当阻止其进入;发现可疑人员、车辆、物品的,除采取阻止进入的措施外,还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

  六、违反本通告规定的行为,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有处理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七、地下空间的责任单位未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和标准对进入用作经营性仓库、机动车停车库的地下空间的车辆、物品进行安全检查,或者未履行阻止进入、报告义务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八、民防、公安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对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的监督管理。对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安全使用条件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地下空间,应当责令地下空间的责任单位限期改正;对逾期未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产停业;对严重威胁人身安全、财产安全或者公共安全的,可以由公安机关直接责令停产停业。

  九、本通告自2010年4月15日至2010年11月15日施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四月十五日

关于印发《惠州市公众举报工业企业环境违法行为奖励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惠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惠州市公众举报工业企业环境违法行为奖励办法》的通知
惠府〔2005〕16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惠州市公众举报工业企业环境违法行为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惠州市人民政府
二OO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惠州市公众举报工业企业环境违法行为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改善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条、第八条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众举报,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环境保护系统干部职工及其家庭成员除外)向环境保护部门检举、揭发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工业企业环境违法行为。
第三条 公众可以通过书信、电话、传真、电子邮件、走访等形式举报环境违法行为。公众可向所在县、区环境保护部门举报,也可直接向市环境保护部门举报。
环境保护部门对公众举报案件不受理或者在30日内未处理或者未处理完毕,并且没有告知举报人的,举报人可以逐级举报。
第四条 各级环境保护部门统一受理公众举报;对同一环境违法行为有多人举报的,由环保部门按照接到举报的时间先后顺序确定,奖励最先举报者。
环境保护部门受理举报时应登记下列情况:
(一)举报人的基本情况;
(二)环境违法行为的主体,发生的时间、地点和内容。
第五条 公众举报工业企业环境违法行为,是指下列行为:
(一)未经环境保护部门依法审批,擅自建设对环境有污染的项目和设施的;
(二) 擅自投入生产或使用未经环境保护部门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废水或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设施的;
(三)擅自拆除、闲置或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超标排放污染物的;
(四)以渗井、渗坑和其它不正当方式排放污染物的;
(五)被责令停产治理或被关停取缔后擅自恢复生产的;
(六)非法转移、处理危险废物(包括液体、固体)的;
(七)无证收集、经营、处置危险废物(包括液体、固体)的;
(八)发生环境污染事故未报告、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九)其他严重违反环保法律法规、造成环境污染的行为。
第六条 对公众举报的受理、查处和奖励实行属地管辖,由各级环境保护部门依照各自职责组织实施。
市环境保护部门受理的公众举报案件属县、区环境保护部门管辖的,应向县、区环境保护部门发出查处建议书,县、区环境保护部门应自收到市环境保护部门查处建议后30日内,完成调查、取证和处理工作。
第七条 举报内容属实,并且环境保护部门已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限期治理决定的,由作出决定的环境保护部门给予举报人每次人民币500元的奖励。征得举报人同意,可同时给予通报表扬。
举报人积极协助环境保护部门调查取证或者在查处举报案件中有特殊贡献的,按对举报案件罚、没款的10%进行奖励,但奖金金额最高不超过5000元。
第八条 举报同一环境违法行为只奖励一次。一次有效举报中查实举报对象有多项违法行为的,不累计奖励。
第九条 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或限期治理决定作出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程序审批后,通知举报人领取奖金。
举报人应在接到领奖通知后的30日内,持本人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逾期不领取的,视为放弃。
第十条 公众举报奖励金在查处举报案件罚没款中安排,由环境保护部门列入预算。
第十一条 环境保护部门对举报人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第十二条 举报人的举报经查证属谎报行为,且严重扰乱公务的,环境保护部门提请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十三条 环境保护部门的工作人员串通他人,通过公众举报获取举报奖励或者在举报受理、查处过程中通风报信、推诿拖延或者泄露举报人情况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5年12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