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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开办各类学校审批程序的暂行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3 03:27:05  浏览:940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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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开办各类学校审批程序的暂行规定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


广州市开办各类学校审批程序的暂行规定
广州市人民政府



为加强我市各类学校的管理,促进教育事业有计划、按比例地协调发展,保证办学质量,根据国家教育委员会(以下称国家教委)的有关规定,特对我市开办各类学校的审批程序作如下规定:
一、普通高等院校
(一)凡开办普通高等院校,应由主办单位向广州市教育委员会(以下称市教委)提出申请,并提供有关人才需求、办学效益、办学条件等可行性报告;
(二)由市教委邀请计划、人事、财政、基建等有关部门和专家对建校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论证,并提出论证报告;
(三)经论证具备开办条件的,由市教委加具意见报广州市人民政府(以下称市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国家教委审批。
(四)普通高等院校如需调整或增设专业,应经主办单位同意,由学校向市教委提出申请。专科类的专业,由市教委审批;本科类的专业,由市教委审核后,报国家教委审批。
二、成人高等院校
(一)凡开办成人高等院校,应由主办单位向广州市成人教育局提出申请,并提供人才需求、办学效益、办学条件等可行性报告,经市成人教育局审查同意后,报市教委审核;
(二)由市教委邀请计划、人事、财政、基建等有关部门和专家对建校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论证,并提出论证报告;
(三)经论证具备开办条件的,由市教委加具意见报市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国家教委审批。
(四)成人高等院校如需调整或增设专业,应经主办单位同意,由学校提出申请,经市成人教育局审核后,专科类的专业,报市教委审批;本科类的专业,由市教委审核后,报国家教委审批。
三、中等专业学校和技工学校
(一)开办中专学校(含中等师范、教师进修学校)和技工学校,由主办单位按这些学校的现行管理体制(区、县所属单位举办的学校,须经当地教育部门和政府审查同意),对口向市成人教育局、市教育局或市劳动局申报;受理申报的局应会同市计划、人事、财政、基建等有关部门
进行审核后报市教委。技工学校由市教委审批;中专学校由市教委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并由市教委报国家教委备查。
(二)中专学校如需调整或增设专业,应经主办单位同意,由学校提出申报,对口报市成人教育局或市教育局;受理申报的局在征得市计委、市教委同意后进行审批。技工学校如需调整或增设专业,由市劳动局审批。
四、普通中、小学
普通中学的开办、撤销、合并,市属的中学由市教育局报市教委审批;市区区属的中学由区政府审核后,报市教育局审核;郊区和各县属的中学由郊、县政府审批,报市教育局备案。小学的开办、撤销、合并,由各区、县政府审批,报市教育局备案。中、小学校的定名、改名,一般由
市教育局或各区、县政府审定;但涉外或有纪念意义的,须报市教委审定。
市区的职工文化中学由市成人教育局审批。
凡社会同人或私人开办的中、小学校或特殊教育学校,按分级管理的原则,由市、区、县教育部门审批。
五、职业中学
职业中学的开办、撤销、合并,市属的职业中学由市教育局报市教委审批;市区区属或厂矿企业办的职业中学,由区政府或厂矿企业的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教育局审批;郊区和县办的职业中学由郊、县政府审批。普通中学开设的职业班和职业中学需调整专业的,均由学校申报,市属
学校由市教育局审批;区、县属和厂矿企业办的学校,由区、县教育局或学校的主管部门审批后,报市教育局备案。
六、开办各类高等学校和中专、技工学校的审批,分筹建审批和正式开办招生审批两个阶段,先后按上述程序办理。具备开办招生条件的,也可直接申报开办招生。
凡未经批准正式开办招生的各类学校,不得招生;擅自招收的学生,一律不承认其学历。
七、经批准开办的上述各类学校,如需合并或撤销,应报请原批准单位批准。
八、市教委在每年第四季度办理下一学年度开办的各类高等院校和中等专业学校的审批手续;逾期申报的,则延至翌年第四季度办理。
九、本规定由市教委解释。
十、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1986年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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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原料奶收购贷款中央财政贴息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原料奶收购贷款中央财政贴息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金[2008]10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为帮助奶农减少损失,保护奶农利益,恢复奶农信心,稳定奶牛存栏,促进奶业健康发展,根据党中央、国务院领导批示和2008年9月17日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中央财政对奶制品企业收购原料奶贷款实施贴息政策。为保证贴息政策落实,规范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提高贴息资金使用效益,现将《原料奶收购贷款中央财政贴息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由于原料奶收购贷款贴息政策事关广大奶农切身利益,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广泛宣传,确保奶制品企业和奶农充分了解政策,同时要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分工,制定工作计划,切实做好贴息工作,努力实现贴息资金及时到位,并确保贴息资金安全。







附件1:



原料奶收购贷款中央财政贴息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领导批示和2008年9月17日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为鼓励奶制品企业收购生鲜奶,帮助奶农减少损失、渡过难关,恢复奶农信心,促进奶业健康发展,中央财政对奶制品企业原料奶收购贷款实施贴息政策。为规范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提高贴息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纳入本贴息办法的奶制品企业名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具体名单另行发布。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原料奶收购贷款贴息,是指中央财政对借款人承贷的原料奶收购贷款,给予一定期限和比例的利息补贴。贴息资金由中央财政从预算中安排。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经办银行是指发放原料奶收购贷款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金融机构。

第五条 贴息期限暂定为2008年10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在此期间借款人新增的原料奶收购贷款,贷款期限不长于3个月的,按实际贷款期限贴息;贷款期限长于3个月的,按3个月贴息。

第六条  原料奶收购贷款贴息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6个月期贷款基准利率6.21%的1/2(即3.105%)确定。

第七条 贴息期内,原料奶收购贷款借款人发生未按期偿还本金及其他违约行为,并由此产生的逾期贷款利息、加息、罚息,不在贴息范围内。

第八条  符合贴息条件的奶制品企业(按本办法第二条确定)申请贴息资金,按如下程序办理:

(一)2009年4月30日前,奶制品企业凭经办银行确认的结息凭证、借款合同等材料向所在地财政部门申请贴息;

(二)申请贴息企业所在地财政部门收到企业的贴息资金申请材料后,进行认真审核,逐级汇总,上报省级财政部门。

(三)省级财政部门将收到的贴息资金申请材料进行汇总,送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审核后,向财政部申请拨付贴息资金,并附贴息计算表(详见附件2)。

(四)财政部对省级财政部门报送的申请材料审核后,核实专项资金预算,向省级财政部门拨付由中央财政承担的贴息资金,中央财政贴息资金在省本级列支。

(五)省级财政部门收到中央财政拨付的贴息资金后,对贴息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及时将资金直接支付到申请贴息企业。

第九条 原料奶收购贷款贴息申请应载明借款人名称和单位所在地、每笔贷款金额、发放时间、期限、合同利率、实际支付利息、申请贴息金额,并附贷款合同复印件、贷款发放凭单、结息凭证等内容。

第十条 为确保原料奶收购贷款贴息政策落实,各有关单位要认真履行贴息资金审核、拨付义务,切实加强贴息资金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原料奶收购贷款贴息资金是专项资金,各级财政部门、经办银行应确保贴息资金专款专用,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截留、挪用贴息资金,保证贴息资金及时到位。

第十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可会同专员办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贴息资金的具体操作程序。

第十三条  除中央财政安排贴息外,地方财政可根据实际情况安排配套贴息政策,所需贴息资金由当地财政预算安排。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2











原料奶收购贷款中央财政贴息汇总表


制表单位: 
制表日期
单位:万元

序号
申请贴息企业名称
贷款(笔)
经办银行
贷款本金
贷款起始日
贷款终止日
贴息期限
申请贴息金额
核定贴息金额

 
 
 
 
 
 
 
 
 
 












 
 
 
 
 
 
 
 
 
 

 
 
 
 
 
 
 
 
 
 

总计

关于增值税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开具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增值税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开具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

公告2011年第15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的通知》(国税发[2006]78号)的有关规定,现将增值税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开具普通发票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报刊自办发行、食品连锁以及药品批发行业的部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对象多为消费者或者使用单位,开具普通发票零散且发票用量大。为解决这些特殊行业开具普通发票的实际困难,上述3个行业中的企业可依据国税发[2006]78号文件的规定,比照商业零售企业自行决定是否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本公告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公告施行前发生的事项,可依据本公告执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一年三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