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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管理办法(试行)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6 20:40:14  浏览:934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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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管理办法(试行)

上海市政府


上海市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管理办法(试行)
上海市政府



为了加强城市道路和交通的管理,保持道路良好,保障交通运输安全畅通和市容环境整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城市交通规则》、《上海市管理城市道路、桥梁暂行办法》和有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市市区所有道路(包括人行道和广场,下同),必须经常保持整洁、畅通,禁止在道路上堆物、搭建、设摊、作业和停放车辆。凡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道路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办理申请临时占用道路手续;如遇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占用期者,应办理延期手续。
第二条 为了便于区别情况,加强管理,市区道路划分为甲、乙、丙三等(详见附件),其管理要求如下:
甲等道路,指主要商业区、机场、码头、车站的主要通道,经常有公共车辆行驶的道路,文化娱乐中心、历史纪念场所和宾馆周围的道路。甲等道路必须经常保持整洁、畅通,严禁堆物、搭建、设摊;在这些道路上进行建筑施工的,除应按照第一条的规定办理手续外,不准把人行道围
作施工作业场地;必须搭设脚手架等施工设施时,不得影响行人在人行道上安全通行。
乙等道路,指有公共车辆行驶但总的交通量不大,或虽无公共车辆行驶而机动车辆较多的道路。乙等道路必须经常保持路面平整,道路畅通,一般不准搭建固定摊棚。对确需临时占用这些道路的,审查时应对占用范围和时间严加控制,不得堵塞或影响交通。
丙等道路,指除上述甲等、乙等以外,很少有机动车辆行驶的道路。在丙等道路上,也应保持市容环境整洁,非经审查批准,不得堆物、搭建。
第三条 凡经批准临时占用道路的,应按道路等级、占用面积大小和时间长短确定收费标准,收取临时占路费。
一、道路分等收费标准是:甲等道路每平方米每天收费一角五分,乙等道路每平方米每天收费一角,丙等道路每平方米每天收费五分。
二、经批准延期占用道路的收费标准是:以上一次批准期最后一个月内的计费标准为基数,每月增收百分之五十。
三、未经批准延期而继续占用道路的,按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的标准处以罚款。
第四条 已经批准占用道路而擅自扩大占用范围的,对其超过部分应处以罚款,并限期清除。
擅自扩大占用范围的罚款标准是:超过部分,第一个月内,每天按道路分等收费标准增收百分之一百;超过一个月的,以上一个月的罚款额为基数,每月增收百分之一百。
第五条 未经批准擅自占用道路的,应处以罚款,并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有关部门代为清除或没收占用道路上的物件,清除费用由占用单位负责支付。
未经批准擅自占用道路的罚款标准是:第一个月内,每天按道路分等收费标准增收百分之二百,超过一个月的,以上一个月的罚款额为基数,每月增收百分之二百。
第六条 菜场、市区农副产品和其他市场、内港作业区、汽车和自行车停放场(站)、公交和出租汽车、机动三轮车调度亭等的设置,都不应占用道路。原来已经占用道路的,应创造条件,逐步迁移。迁移确实有困难的,应补办审批手续,核定占用范围,发给许可证(暂不定期),在
批准范围内免收占路费。如果擅自扩大占用范围,按第四条规定处以罚款,并限期清除。
第七条 市政建设、公用事业、房屋修理、人防工事和建筑工程等,施工作业时,确实无法避让城市道路,或者确实需要临时占用道路,搭建少量施工棚屋,堆放物料的,均应按照规定办理申请手续,在批准的范围和时间内免收占路费。如果未经批准擅自占用道路,以及擅自延期占用
道路或擅自扩大占用范围的,分别按本办法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收费或处以罚款。其责任和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
第八条 各工厂、企业、商店等单位的装卸作业,一般应在夜间或交通流量低峰时进行,并遵守有关城市交通管理规定,及时搬运完毕,不得拖延时间占用道路,违者按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处理。
第九条 申请临时占用道路,必须事先征得公安局交通管理部门同意,再向城市建设局路政管理部门办理申请,在取得临时占用道路许可证后方可占用。
开挖道路,必须先向城市建设局路政管理部门申请领得掘路执照,再向公安局申请领得掘路施工许可证后,方可施工。
搭建临时性建筑,应凭临时占用道路许可证向有关建筑管理部门申请建筑执照。
第十条 各单位和个人在批准临时占用道路的范围内堆放的物资和器材,必须保持整洁,保证安全。建筑材料要用栏板围好;所有堆放的物资器材,都要按规定格式,挂牌标明堆放单位和批准堆放的范围和时间,以便有关部门进行监督。临时占用道路期满后,占用单位应负责将场地清
理干净,搭建的工料棚等临时棚屋必须负责拆除,不得转让给其他单位或改作其他用途。违者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处以罚款。
第十一条 凡经批准临时占用道路堆物、搭建、设摊的,均应按照有关规定与驳岸和防洪墙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不得危害驳岸和防洪墙的稳固和安全;不得挤压排水窨井、泄水口、煤气主要管道、自来水阀门、行道树等,妨碍市政公用设施的维修和养护;不得将砂石材料和水泥、石
灰、砂浆等排入下水道,堵塞管道,影响防汛排水;不得挡住消防、邮电、供电等设施,影响这些设施的正常使用;不得在距离公交车站和消防机关门口三十米以内占用道路,妨碍行车安全和执行消防任务。对占用道路,影响公共设施的正常使用,因而造成事故和损失的单位和个人,要追
究责任;如有损坏公共设施行为的,应按照有关规定负责赔偿修复费用。
第十二条 临时占用道路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交通和治安等有关法规;如有违犯交通规则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部门处理,造成严重后果触犯刑法的,移请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三条 占路费由占用单位在企业成本或本单位事业费中开支。罚款部分应在利润留成、企业基金或事业单位包干结余中开支。
缴纳占路费的单位或个人接到收费或罚款的通知后,应按照规定期限,向指定的银行缴纳,逾期缴付的,由银行按逾期天数每天增收滞纳金千分之一。无理拒不缴付的,移请人民法院处理。
城市建设部门收取的临时占路费和罚款,一律通过区财政局上交市财政局,作为专项资金。其中百分之四十由市财政局于每季度按各区街道数占全市街道总数的比例,下拨到区,用于路政、交通、环境卫生的整顿、管理和局部改善。各区财政局应对临时占路费的征收和使用加强监督。

其余百分之六十由市基本建设委员会掌握,用于改善路政、交通和环境卫生设施。
第十四条 临时占用本市郊区公路(包括路肩、边沟等)和县属城镇道路的,可比照本办法和交通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郊区公路的分等和收取占路费的标准,比照城市道路分等和收费标准办理:一级公路相当于市区甲等道路,二级公路相当于市区乙等道路,三级以下公路相当于市区丙等道路。
临时占用公路,由公安和公路管理部门共同审查同意,发给临时占用公路许可证后方可占用。
临时占用郊区公路所收的占路费和罚款,均交上海市公路管理处,按照以路养路的原则,掌握使用。临时占用县属城镇道路所收的占路费和罚款,均交县财政部门掌握使用。
第十五条 本办法业经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由市城市建设局和公安局组织实施,自一九八一年七月一日起施行。本市过去有关占用道路的各项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1981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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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暂行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暂行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通知
《四川省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暂行办法
为促进国家行政机关精干、廉洁、高效,保障国家公务员的合法权利,优化国家公务员队伍,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暂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辞职
(一)国家公务员辞职,是指国家公务员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申请终止其与国家行政机关的任用关系。
(二)国家公务员要求离开国家行政机关,不再担任国家公务员职务,可以向任免机关申请辞职。
(三)国家公务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准辞职:
1、在涉及国家安全、重要机密等特殊职位上任职以及调离上述职位不满解密期的;
2、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而且须由本人继续处理的;
3、支援贫困地区、边远或少数民族地区工作期限未满的;
4、未满最低服务年限的;
5、正在接受审查未结案的。
(四)国家公务员辞职,按下列程序办理:
1、由本人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辞职申请,并填写《国家公务员辞职申请表》一式四份;
2、所在单位接到辞职人员申请后,应及时研究提出意见,并在半个月以内按管理权限报任免机关;
3、任免机关人事部门进行审核提出意见;
4、任免机关审批,并将审批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呈报单位及申请辞职的国家公务员,同时向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备案。审批后的《国家公务员辞职申请表》,审批机关存一份,分送呈报单位、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各存一份,存入辞职人员档案一份。
(五)国家公务员辞职,任免机关在接到报告和《国家公务员辞职申请表》的三个月内应予审批。超过三个月未予批复的,应视为同意辞职,任免机关应予办理辞职手续。
(六)国家公务员在辞职审批期间不准擅自离职。对擅自离职的,应予以批评教育;对不接受教育,连续超过十五天仍不返回的,应给予行政开除处分,并不准重新录用到国家行政机关工作。
二、辞退
(一)辞退国家公务员,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解除其同国家公务员的任用关系。
(二)国家公务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辞退:
1、连续两年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的,或当年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又不接受其他工作安排的;
2、旷工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
3、在惩戒处分期间表现不好,不宜继续留在国家行政机关工作的;
4、因单位调整、撤销、合并或者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地点或工作岗位,本人无正当理由拒绝组织安排的;
5、不履行国家公务员义务,不遵守国家公务员纪律,利用公务之便谋取私利,经教育仍无转变或者造成恶劣影响,又不宜给予开除处分的。
(三)国家公务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单位不得辞退:
1、因公致残并被确认丧失工作能力的;
2、患有绝症、精神病的;
3、有其他严重疾病正在治疗期间的;
4、女性公务员正在孕、产、哺乳期间的;
5、正在接受审查未结案的。
(四)辞退国家公务员,按下列程序办理:
1、所在单位在核准事实的基础上,经领导集体研究提出建议,填写《辞退国家公务员审批表》一式四份,按管理权限报任免机关审批;
2、任免机关人事部门审核;
3、任免机关审批。决定辞退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呈报单位和被辞退的国家公务员,同时抄送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备案。审批后的《辞退国家公务员审批表》,审批机关存一份,分送呈报单位、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各存一份,存入被辞退人员档案一份。
(五)县级及其以下国家行政机关辞退国家公务员,须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三、辞职、辞退工作中有关问题的处理
(一)国家公务员辞职或被辞退,不保留国家公务员身份,且自批准之月的下月起停发工资。
(二)国家公务员辞职或被辞退,应在批准之日起的半个月内办理公务交接和辞职、辞退手续,必要时应接受财务审计。对拒不办理公务交接手续或不接受财务审计的,应予行政开除处分。
(三)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后,所在单位应及时将其档案移交到同级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机构管理。辞职、辞退人员可凭《国家公务员辞职通知书》或《辞退国家公务员通知书》,到同级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机构或其它职业介绍机构登记申请就业。
(四)辞职、辞退的国家公务员重新就业后,其工资由接收单位按其新任职务、新工作岗位的工资标准,参考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工资水平重新确定。辞职、辞退前与重新工作后的工龄可合并计算。
(五)辞职、辞退的国家公务员,两年内到与原机关有隶属关系的国有企业或营利性的事业单位工作的,须经原任免机关批准。其中,国家公务员被辞退后,五年内不得被重新录用到国家行政机关工作。
(六)国家公务员对辞职未被批准或对辞退不服的,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国家公务员对本人所在的政府工作部门做出的人事处理决定不服的申诉,由同级人民政府人事部门管辖。对地方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做出的人事处理决定不服的申诉,按照管理权限由上一级行政机关管辖。
国家公务员提出的申诉应当在接到行政机关人事处理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因不可抗力等正当理由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出申诉的,经受理申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期限。如申诉人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期限提出申诉,受理机关可以不予受理。
(七)为解决国家公务员被辞退后的近期生活问题,按有关规定连续工作满一年以上的国家公务员被辞退后,可以领取一定的辞退费。已实行失业保险制度的,不发辞退费。
辞退费发放标准,可暂按公务员的基础工资、办事员第一档职务工资和十五级级别工资、按两年工龄计发的工龄工资,以及当地1993年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后保留的物价、福利补贴的实发数额之和的80%计发。
辞退费发放期限:
1、工作年限满一年不足两年的,为三个月;
2、工作年限满两年的,为四个月;
3、工作年限两年以上的,工作年限每增加一年增发一个月,但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个月。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辞退费停发:
1、发放期限届满的;
2、已重新就业的(含自谋职业者);
3、参军、出境或出国定居的;
4、考入全日制中等以上学校学习的;
5、被劳动教养或被判刑的;
6、在发放期间因故死亡的。
(八)辞退费由所在单位在作出辞退国家公务员决定后,一次性向同级政府人事部门所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人才交流机构缴纳,由该机构按规定向辞退人员逐月发放。
所在单位一次性缴纳的辞退金费用,列入财政预算。
(九)拟辞退的国家公务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如本人申请提前退休,任免机关应予办理退休手续。
1、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且工作年限满二十年的;
2、工作年限满三十年的。
(十)拟辞退的国家公务员,自己联系工作单位要求调出的,所在单位可视具体情况予以考虑。
四、本办法由省人事厅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6年2月7日
书记杀害乡长,背后还有什么隐情?

 杨涛


22日,陕西省延安市黄龙县崾??乡政府大院里发生一起凶杀案,乡长卫某被害。两天后乡党委书记王某向警方自首,称自己是杀害乡长卫某的凶手。目前延安市、黄龙县警方正在对案情进一步调查取证。(《新京报》12月27日)
对于这起凶杀案的起因,报道引王某话称:12月22日下午,王与卫在乡政府外面一餐馆内喝酒后,王又到卫的办公室,两人继续喝酒。在喝酒中,因话不投机,发生争执,卫拾起煤铲打在王手上,王随手拿起火棍朝卫头部打了几下,将卫打倒在地,当看到卫欲挣扎反抗时,王又顺手拾起地上铁套管朝卫头部猛击,将卫杀害。为此,12月25日,黄龙县委召开县委常委扩大会议,通报案情,在对相关工作进行安排部署的同时,要求狠刹酗酒风,今后全县各级干部在工作中一律不准喝酒,违者将严肃处理。
无疑,酗酒是这起事件的直接起因,但这也仅仅是外因,或者说是一个诱因,我们还想问的是到底有什么天大的仇恨让王某要置同事于死地,这里面有没有更深层次的原因呢?如果这个问题并没有调查清楚,仅仅是严禁酗酒,恐怕并不能完全避免悲剧的发生。
在今天的基层政府,乡镇书记与乡长、镇长,县委书记与县长这一对党政一把手之间经常发生矛盾。按理说,书记管党务,乡长、县长管政务,井水不犯河水,本应相安无事,但现实中,偏偏是党政不分,书记经常越权管理政务执行,而俗话说:“一山不容两虎”,一把手之间的争斗就围绕着权力的行使而展开。书记杀害乡长是个特例,但是在笔者所在地,就发生某镇书记在党政联席会议上,一言不和就举起板凳砸向镇长的事情。至于乡镇书记与乡长、镇长之间明争暗斗的事情更是层出不穷,成为中国官场一个痼疾。
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对于黄龙县崾??乡政府大院里发生的这起凶杀案,笔者不能断定乡党委书记是因为与乡长之间存在这种因党政不分引发的争权夺利的矛盾而下毒手。但是,作为一乡的党委书记,具有大专文化程度并担任多年领导干部的王某,在酗酒时就发生如此丧失理性的事情,实在令人难以想像。那么,其后面是否有隐情呢?隐情是什么呢?这很值得我们的关注。因而,作出如此的联想,也是合理的,也值得有关部门在调查中关注。
   但是,无论如何说,一些地方党政不分现象必须引起我们的关注,党政不分,权力不明,责任不清,使党政之间摩擦增多,内讧不断,行政效率低下。党要在思想上、组织上和政治上加强领导,但同时又要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特别是个别地方的党的领导人不能擅自越权越位,这也许是我们进行政治体制改革必须面对和思考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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