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漯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漯河市关于加快发展开放型经济的若干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03:47:35  浏览:8175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漯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漯河市关于加快发展开放型经济的若干规定

河南省漯河市人民政府


漯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漯河市关于加快发展开放型经济的若干规定



  为了进一步鼓励和吸引外来投资,扩大出口创汇,加快发展开放型经济,推动漯河更快更好地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鼓励外商投资
  第一条 鼓励外商在我市投资兴办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以下简称外商投资企业)或其它经济实体。
  第二条 鼓励外商通过整体收购、购买股权和项目经营权、租赁、承包及其它方式,同我市各类企业、事业单位进行全面合作。
  第三条 对外商投资企业,免征地方所得税。
  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予以财政奖励。
  第四条 外商投资兴办的先进技术企业,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可以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延长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同时按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给予等额的财政奖励。延长期满后,按第三条规定执行。
  第五条 从事农业、林业、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限超过10年的,在享受完企业所得税“免二减三”优惠政策后,经企业申请,税务部门批准,在以后的10年内可继续按应纳税额减征15%—30%的企业所得税。
  第六条 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方投资者,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在本地投资开办其它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限不少于5年的,经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批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企业所得税的40%税款。再投资兴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先进技术企业的,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再投资不满5年撤出的,应当缴回已退的税款。外商投资企业将其依照有关规定从税后利润提取的公积金(或发展基金、储备基金)转作再投资,增加企业注册资本,其中属于外方投资的部分,按其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给予等额财政奖励。
  第七条 外商投资企业发生年度亏损,可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所得不足弥补的,可逐年延续弥补,最长延续5年。
  第八条 外商投资企业当年在中国境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增长10%以上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允许再按当年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第九条 兴办基础设施建设、公益事业、旅游景点开发项目的,从生产经营之日起,5年内按企业上缴增值税额地方留成部分的30%给予财政奖励。
  第十条 对外商投资企业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免征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免缴市政建设配套费、增容费、水资源费、绿化费、墙改费,免收购置生产经营用房的交易手续费。
  第十一条 免除外商投资企业年检的一切费用。对连续三年以上无违法违规行为、经营情况良好的外商投资企业免予年检。
  第十二条 外商投资城市基础设施、社会公益事业等符合划拨供地条件的,其建设项目用地可实行划拨,外商除支付征地补偿费外,不缴纳其它费用。
  第十三条 外商投资企业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押。
  外商投资企业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一次付清土地出让金有困难的,可通过合同约定5年内分期付清。
  对投资额在100万美元以上、500万美元以下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应一次性支付土地补偿费、上交省出让金,对企业所缴用地费用市县财政收取部分,按50%予以财政奖励。
  对投资额在500万美元以上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先由当地政府提供企业用地,从企业投产之日起,5年内以企业实际缴纳税款地方留成部分抵缴土地出让金,期满不足抵缴的,由企业补足。
  第十四条 外商投资企业以租赁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租金可依照合同约定予以优惠。
  投资规模较大、科技含量高、附加值高的外商投资企业以租赁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其租金5年内可由财政给予扶持。
  第十五条 外商连片开发土地1000亩以上,用于建设工业园区的,用地给予特别优惠。
  第十六条 对投资规模大、吸纳劳动力多、发展前景广阔的企业,当地政府应预留一定的土地作为企业发展空间,并划拨其中的20%-30%作为基础设施建设用地。
  第十七条 对世界500强企业、国内200强企业来漯投资的,对投资涉及的各种事项,在地方政府权限范围内,实行一事一议,给予特殊优惠。
  第十八条 国内外组织或个人(以下称引荐人)通过各种渠道向我市引荐外来投资项目并获得成功的,给予相应奖励,国家对公务人员另有规定的除外。
  引进项目成功的标准:(一)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二)合同、章程规定的外来资金如期到位;(三)项目进展达到下列要求:1、农业综合性项目投入运营;2、技改项目正式投产,新建工业项目完成首期工程投资的50%;
  3、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完成首期工程投资的40%;
  4、第三产业项目建成开业;
  第十九条 对引荐人的奖励按以下标准执行:
  (一)对引进资助、赠与等无偿资金或物资的,按引资额或物资价值的6%奖励;
  (二)引进无息资金1000万元人民币以下,按引资额的1%奖励;1000万元以上的,按引资额的1.5%奖励;
  (三)对引进外来投资者来漯直接投资的,投资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按0.4%奖励;1000万元以上的,按0.6%奖励。
  第二十条 引资奖励以项目为单位,每个项目奖励一次。第二十一条 引资奖励由市、县区对外开放领导小组认定;奖励资金由受益单位或受益财政支付。
  第二十二条 从2003年起,市、县区财政建立招商引资专项基金,用于举办招商引资活动和奖励在招商引资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章 鼓励出口创汇
  第二十三条 被认定为产品出口型的外商投资企业,在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可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二十四条 对各类进出口企业,以上年直接出口创汇额为基数,超基数部分由当地财政按每美元0.1元人民币给予奖励。
  第二十五条 建立出口信用保险专项扶持基金,由当地财政按企业实际缴纳保费金额的60%给予资助,帮助企业规避出口风险。
  第二十六条 对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中小企业出口产品研究开发项目,给予研究开发总费用的50%的补贴;对用于高新技术产品开发、节能降耗、促进环保等方面的技改项目贷款,给予贴息支持。
  第二十七条 我市企业在境外设立商品分拨中心、实体公司、办事处,带动我市原材料、设备、商品出口的(与本公司关联企业除外),除享受出口奖励有关政策外,按出口创汇额由当地财政再给予每美元0.05元人民币的奖励。
  第三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为外商投资者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切实加强对外商投资者的服务,落实市民待遇。对投资额在500万美元以上的新上项目,实行市级领导代理服务制,保证在规定时限内代理办齐各种行政审批手续。外商投资企业发展中遇到的属于政府职能范围内的各种困难和问题,由外经贸部门负责协调和帮助解决。未经法律授权和履行报批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商投资企业进行检查和评比。对外商投资者的投诉事项要及时查处,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者。
  关于优化环境的其它方面,另文作出规定。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适用于境外投资者包括海外华侨和港、澳、台同胞在我市新办的合资、合作、独资企业。
  第三十条 引进市外资金新办的生产性企业,经营期限在10年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给予全额财政奖励;第六年至第十年按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给予财政奖励。
  引进市外资金新办的企业在土地使用、规费减免、引资奖励等方面,享有与外商投资企业同等待遇。
  第三十一条 对非生产性企业,根据企业投资规模、投资方向等,在土地使用、规费减免等方面给予具体优惠。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由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三年九月十八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房屋修缮工程实行提前竣工奖的若干规定

北京市政管委会 市财政局 等


关于房屋修缮工程实行提前竣工奖的若干规定
北京市政管委会 市财政局 市劳动局 市房地产管理局



为加快房屋修缮工程进度,确保修缮工程质量,根据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结合房屋修缮工程具体情况,作如下规定:
一、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修缮工程,包括房屋装修、抗震加固和水暖、卫生、电气、煤气、热力等设备的维修、改换工程(以下简称房屋修缮工程),房屋修缮单位有提前竣工要求的,可以实行提前竣工奖。
二、凡提前竣工的工程,必须按照工程承发包双方签订的承包合同规定的内容,技术要求,全部完工,施工现场清除干净,经验收合格,达到正式交付使用的标准。
三、实行提前竣工奖的房屋修缮工程,必须在工程承包合同中明确规定确保工程质量的合理工期及开竣工时间,任何一方不得任意变更。因客观原因需要延长或缩短工期时,经由合同双方依法变更。
四、确定合同工期,应以《北京市房屋修缮工程工期定额》为依据。本市修缮工程工期定额中未列项的工程,其工期由工程承发包单位协商确定,报北京市房屋修缮工程定额管理处审批。
五、实行提前竣工奖的房屋修缮工程,其实际竣工日期比合同规定的竣工日期提前的,由房屋修缮单位从提前竣工所获经济效益或节约修缮投资中,向工程承包单位支付奖金;因工程承包单位责任,致使实际竣工日期比合同规定的竣工日期拖延的,由工程承包单位从自有资金中向房屋
修缮单位交纳罚金,罚金不得进入工程成■
六、提前(或拖延)竣工奖(罚)金额,根据提前(或拖延)竣工的天数和承包工程的决算工资总额确定,每提前(或拖延)一天,按决算工资总额的千分之五(以此类推)计算奖(罚)金总额。
七、提前(或拖延)工期的奖(罚)金,在工程竣工后一次结算付清。工程承包单位需要先期向职工发放的部分工期奖,从其自有资金中垫支。
八、提前竣工奖金,由工程承包单位统筹用于本单位集体福利事业和职工个人奖励。其中用于职工个人奖励部分,应不超过全部奖金的百分之四十。
九、提前竣工奖,在奖金使用前由提用单位填报领取提前竣工奖申报表(格式附后),经公司级单位审核后报所在开户银行支付。
十、未实行提前竣工奖的工程,施工单位也要认真履行承包合同,保证工程质量和如期竣工,不得无故拖延工期。
十一、本规定由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监督执行。由北京市房屋修缮工程定额管理处组织实施并对执行中的具体问题负责解释。
十二、本规定自一九八九年元月一日起施行。
领取提前竣工奖申请表
单位:元
---------------------------------------------------------
| | |承 包| 工程决算 |提 取| | | 提前奖 | |
| 工程名称 | 地 点 | | | | 定额工期 | 提前工期 | | 备 注|
| | |方 式| 工资总额 |比 例| | | 金 额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经办银行审批: | 公司审核: | 填表单位: |
| | | |
| | | |
| | | |
| | | |
| | | |
|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1988年12月5日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水生野生动物展演场馆评估结果的通报

农业部办公厅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水生野生动物展演场馆评估结果的通报

  根据《农业部关于加强海洋馆和水族馆等展演场馆水生野生动物驯养展演活动管理的通知》(农渔发[2010]36号)要求,我部对各地水生野生动物展演场馆进行了一次全面清查整顿和评估,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评估情况

  按照农渔发[2010]36号文件要求,截至2010年12月底,全国共有25个省(区、市)报送了84家水生野生动物展演场馆的自查评估报告,我部于2011年1月上旬组织濒危水生野生动植物种科学委员会(以下简称“濒科委”)委员及有关专家组成15个核查组,分赴各地对展演场馆进行了现场核查,并于2011年1月17—19日在北京召开濒科委会议,对各场馆水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场所设施及条件、技术能力、经费保障、规章制度、应急预案、档案记录、广告宣传、经营管理等进行了全面集中评估。

  二、评估结果

  84家场馆中,66家展演场馆通过评估(具体名单见附件1),可以按规定继续开展水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和展览、表演活动;11家展演场馆原则通过评估,需进行整改(具体名单和整改意见见附件2);7家场馆未通过评估。

  三、有关要求

  海洋馆、水族馆等展演场馆是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的重要环节,请各地高度重视,认真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职责,切实加强海洋馆、水族馆等展演场馆的监督管理。

  (一)加强整顿,确保评估工作取得实效。对需要进行整改的展演场馆,要督促整改,整改期间可以进行适当驯养活动,但不得进行展演活动,整改时间截至2011年9月底,到期后要报送我部渔政指挥中心进行再核查评估,仍不能通过评估的,不得再从事水生野生动物驯养、展演活动。对没有通过评估的水生野生动物展演场馆,要依法吊销其许可证件,不得再从事水生野生动物驯养、展演活动。

  (二)将展演场馆纳入常态化管理。省级渔业主管部门要在原有特许利用证件管理基础上,加强对展演场馆的日常检查评估,将此项工作纳入水生野生动物保护日常工作重点。对已建场馆,要加强跟踪监管。对新建以水生野生动物驯养、展演为主要功能的海洋馆、水族馆等场馆,要引进前置评估制度,展演场馆建设前,需提交建设方案和水生野生动物驯养、展演可行性论证报告,由濒科委专家进行评估,凡未通过评估的,即使建成也不得开展水生野生动物驯养、展演等特许利用活动。要逐步建立事前申请、专家评估、特许利用、日常检查的展演场馆监管工作机制。


附件:
.CEB
附件1:通过评估水生野生动物展演场馆名单.xls
http://www.moa.gov.cn/govpublic/YYJ/201104/P020110413346615399367.xls
附件2:未通过评估水生野生动物展演场馆名单.xls
http://www.moa.gov.cn/govpublic/YYJ/201104/P020110413346615397584.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