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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城市河道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17:28:28  浏览:926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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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城市河道管理暂行办法

江苏省淮安市人民政府


淮政发〔2004〕12号

市政府关于印发淮安市城市河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淮安市城市河道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五届十五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四年一月十三日





淮安市城市河道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河道管理,保障城市防洪安全,美化城市水环境,提高城市人居生态环境质量,发挥城市河道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江苏省水资源管理条例》、《江苏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江苏省防洪条例》、《江苏省河道管理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淮安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河道(包括骨干排涝、排污河道,滞涝水塘)及其配套工程。

第三条 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河道主管机关,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第四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内河道,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河道管理队伍建设,加强对所辖河道及配套工程设施的管理、维修和养护,提高管理水平,确保河道工程安全高效运行。

第六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内河道的管理范围,按照《江苏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淮安市水利工程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划定。

(一)大运河管理范围:大运河南岸,背水坡堤脚向外50米;大运河北岸,韩泰轮胎(原橡胶厂)至金凤集团、1605粮库至清安泵站,以清安河为界;其余为背水坡堤脚向外50米。

(二)里运河管理范围:里运河南岸,西安路桥至利民家化厂,河口向外80米,其余为背水坡堤脚向外50米;里运河北岸,西安路桥至老坝口小学,河口向外80米,其余为背水坡堤脚向外50米。

(三)废黄河管理范围:废黄河南岸,活动坝上游,河口向外100米;活动坝至富强大沟,背水坡堤脚向外30米;富强大沟至淮海北路桥,以富强北路为界;淮海北路至沈阳路桥,河口向外100米;沈阳路桥至京沪公路桥,背水坡堤脚向外30米。废黄河北岸,河口向外100米。

(四)盐河管理范围:河口向外50米。

(五)清安河、文渠河、外城河、红旗河、洪福中心沟、团结河、大治河、柴米河、丰收河、跃进河、苏州河、大寨河、小盐河、古盐河、沿总排河、老涧河、老泗河、新泗河、孙大泓等城区骨干排涝河道管理范围,有堤段堤脚向外10米,无堤段河口线向外15米。

(六)大口子、越河大塘、南园水塘、西窑汪水塘、石塔湖水塘、勺湖、肖湖、月湖等滞涝水塘管理范围,塘口线向外5米。

第七条 确需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包括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口、排水口、排污口等建筑物以及其他公共设施,建设单位在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前,必须先经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涉及航道的还需经交通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建设单位占用的水利工程,其土地使用权属不变。

建设项目经批准后,建设单位必须将批准文件和施工安排送河道主管机关审核后,方可办理开工手续;涉及航道的,还应送经交通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建设项目竣工后,必须经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启用。

第八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必须事先向河道主管机关提出申请,涉及其他管理范围的,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批准:

(一)取土、弃置砂石或淤泥;

(二)爆破、钻探、挖筑鱼塘;

(三)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其他建筑设施;

(四)在河道滩地开采地下水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

第九条 严禁在大运河、里运河、废黄河、盐河等行洪排涝河道或通道上设置鱼罾、鱼簖等阻水捕鱼设施。对一般性河道内设置渔具的管理,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交通、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具体管理办法,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条 严禁擅自在河道内圈圩、封河填塘。城市河道、滞涝水塘的开发利用必须服从防洪滞涝和航运。开发利用规划和项目必须按分级管理的权限经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实施,涉及航道、城建的还需经交通、城建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十一条 未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不得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搭建临时工程设施或堆放物料。

确因工作、生产需要,经批准搭建临时设施或堆放物料的有关责任单位或个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负责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河道主管机关负责清除,清除费用由责任单位或个人承担。

第十二条 禁止向河道、水塘等水域或滩地倾倒垃圾、废渣、农药,排放油类、酸液、碱液、剧毒废液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的污水和废弃物。

第十三条 禁止在大运河、里运河、废黄河、蛇家坝干渠等河道内新建或扩建排污口。上述河道内原有的排污口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实行达标排放,并有计划地削减排污量。

在其他河道内新建、改建或扩大排污口,应当先经有管辖权的河道主管机关同意,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

第十四条 为了保护河道堤防工程设施安全,发挥工程应有效益,所有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禁止损坏涵闸、排涝泵站等各类建筑物及机电设备、水文、通讯、供电、观测等设施;

(二)禁止在河堤上扒口、取土、打井、挖坑、埋葬、垦种、放牧和毁坏块石护坡、林木草皮等其他行为;

(三)禁止擅自在河道堤防管理范围内盖房、圈围墙、堆放物料,埋设管道、电缆或兴建其他建筑物;

(四)企业在改制、转制过程中,不得将河道堤防土地进行出让或变卖。

第十五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的建筑物及设施,对河道工程、城市供排水系统或其他水工程造成不利影响的,建设单位必须采取补救措施。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第十六条 因生产、经营需要,确需占用城市河道管理范围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并应当交纳河道堤防工程占用补偿费。国家、省重点交通建设工程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占用补偿费主要用于城市河道堤防工程建设、管理、维修和养护。具体征收按照省、市《河道堤防工程占用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擅自在城市河道、蓄水洼地、水塘管理范围内修建建筑物及其他生产、生活设施,打井、造墓、挖筑鱼塘、堆放物料等影响防汛抢险、排涝工程和航道安全运行的,由河道主管机关依照有关法规规章,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恢复原状。逾期不清除、不恢复原状的,河道主管机关可以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所需费用由违章者承担。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河道主管机关可依照有关法规规章,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第九条规定,擅自在行洪排涝河道或通道上设置鱼罾、鱼簖等阻水捕鱼设施的;

(二)违反第十条规定,擅自在河道内圈圩、封河填塘的;

(三)违反第十一条规定,擅自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搭建临时工程设施或堆放物料的;

(四)违反第十二条规定,向河道、水塘等水域或滩地倾倒垃圾、废渣、农药,排放油类、酸液、碱液、剧毒废液及《环境保护法》和《水污染防治法》禁止排放的其他有毒有害污水和废弃物的;

(五)违反第十四条规定,损坏涵闸、排涝泵站等各类建筑物及机电设备、水文、通讯、供电、观测等设施的;

(六)未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擅自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兴建各类建筑设施及从事各类活动的;

(七)违反第十六条规定,拒不如数交纳河道堤防工程占用补偿费的。

属于经济处罚、交纳占用补偿费的,对逾期不交者可按每逾期1天加收应交费1‰的滞纳金。

河道主管机关在进行处罚时,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制作的罚没票据,罚款收入上交同级财政。

第十九条 河道管理机构应加强对河道堤防及配套工程的巡查和管理工作,对损坏的堤防及配套工程及时进行维修、养护、加固或更新,所需费用应纳入财政年度预算。

第二十条 河道主管机关应当按照江苏省人民政府对大运河、里运河、废黄河划定的水功能区管理要求,定期进行水质监测,核定该水域的纳污能力,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该水域的限制排污总量意见。限制排污总量意见作为制定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实施方案的依据。

第二十一条 交通部门、公安部门应加强对大运河、里运河水上船舶航行、停靠的管理,划定船舶禁止停靠区或禁航区。

第二十二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以及河道管理机构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对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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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上海市加快高效电机推广促进高效电机再制造实施细则》的通知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上海市加快高效电机推广促进高效电机再制造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了加快高效电机的推广应用,培育本市高效电机再制造产业,深入推进节能减排,根据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上海市加快高效电机推广促进高效电机再制造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2012年9月24日



上海市加快高效电机推广促进高效电机再制造实施细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快高效电机的推广应用,培育本市高效电机再制造产业,深入推进节能减排,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展改革委等三部门制订的〈上海市加快高效电机推广促进高效电机再制造工作方案〉的通知》(沪府办发〔2011〕62号)的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管理部门)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经济信息化委)会同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发展改革委)、上海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负责高效电机推广任务的下达、旧电机回收主体资格的认定和监管、再制造高效电机推广目录的发布、地方财政补贴资金审核等工作。

  本市高效电机推广的日常工作,由市经济信息化委委托的具有节能领域公共管理职能的机构(以下简称管理机构)承担。

  第三条(服务平台)

  本市建立上海市高效电机推广及电机系统节能服务平台,提供政策宣传、产品展示、技术培训、供应商和用户的采购对接等服务。

  第四条(推广计划)

  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根据本市“十二五”高效电机推广任务,编制年度推广计划,分年度下达给各区县、集团和相关单位,并将完成情况纳入年度节能目标责任考核。

  管理机构建立高效电机推广工作信息跟踪机制,统计分析各单位高效电机推广任务完成情况。

  第五条(推广计划落实)

  各区县、集团公司和相关单位应当落实相应的配套资金,并明确责任部门负责落实年度高效电机推广计划。

  各区县由经委(商务委)牵头,各集团公司由节能、设备部门牵头,负责编制本区县、本系统高效电机年度推广计划和相关工作措施,分年度下达给相关单位和企业,并按季度向管理机构反馈高效电机推广情况。

  各相关单位应当做好高效电机替换存量电机的工作。对列入《高耗能落后机电设备(产品)淘汰目录(第一批)》(工节〔2009〕67号)的电机产品,2013年底前应当淘汰完毕。对列入《高耗能落后机电设备(产品)淘汰目录(第二批)》(工业和信息化部2012年第14号公告)的电机产品,2015年底前应当淘汰完毕。对服役时间超过10年或者总运行时间超过30000小时的普通效率电机,应当制定高效电机替换计划并报送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2015年底前应当全部完成替换工作。

  第六条(推广目录)

  高效电机推广目录包括:

  (一)国家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发布的高效电机推广目录。

  (二)本市发布的再制造高效电机推广目录。

  第七条(再制造高效电机推广目录的确定)

  本市再制造高效电机推广目录的确定主要包括以下流程:

  (一)申请

  申请列入本市再制造高效电机推广目录的单位应当是在本市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电机生产企业,其产品列入工业和信息化部再制造产品认定目录并获得国家节能产品认证。

  申请单位应当向管理机构提交下列材料:申请书、企业基本情况、工业和信息化部再制造产品认定目录、节能产品认证证书、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二)初审与审定

  管理机构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经初审合格的,提交市经济信息化委,由市经济信息化委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和市财政局审定。经审定符合条件的,列入本市再制造高效电机推广目录。

  (三)发布

  本市再制造高效电机推广目录由市经济信息化委发布。

  第八条(旧电机回收主体的确定)

  本市旧电机回收主体(以下简称回收主体)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主要包括以下流程:

  (一)申请

  申请成为回收主体的单位应当是在本市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注册资金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有良好的信用记录以及国家认可的高效电机再制造能力资质,其再制造产品列入工业和信息化部再制造产品认定目录并获得国家节能产品认证。

  申请单位应当向管理机构提交下列申请材料:申请书、企业基本情况、再制造资质证明、节能产品认证证书、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承诺书。

  承诺书的主要内容包括:申报企业承诺在本市每年回收一定数量的旧电机,且回收的旧电机仅用于再制造高效电机或者进行拆解,不再回流进入二级市场。

  (二)审定

  管理机构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经初审合格的,提交市经济信息化委,由市经济信息化委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和财政局审定。

  (三)发布

  回收主体名单由市经济信息化委发布。

  第九条(补贴范围和标准)

  本市对2011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购买使用纳入高效电机推广目录的产品给予地方补贴。

  地方补贴的标准如下:

  (一)对采取“以旧换新”方式购买使用纳入高效电机推广目录的产品替换存量电机的本市用户,按照所替换存量电机的容量给予每千瓦20元的地方补贴。

  (二)对购买使用纳入本市再制造高效电机推广目录的产品的本市用户,按照所购买产品的容量给予每千瓦45元的地方补贴。

  上述补贴范围及标准,根据国家补贴范围及标准的变化进行调整。

  第十条(“以旧换新”用户地方补贴流程)

  对“以旧换新”用户的地方补贴执行价外补贴政策,补贴流程如下:

  (一)用户与回收主体协商确定旧电机回收价格,签订《旧电机回收合同》。

  (二)用户向回收主体提供以下材料:

  1.购买高效电机的合同(需载明用户名称、高效电机型号、容量)复印件。

  2.购买高效电机的发票(需载明商品基本情况及用户名称)复印件。

  3.用户的工商登记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4.旧电机容量、型号、设备管理唯一编号等的证明材料。

  (三)回收主体对用户提供的材料进行核实,核实内容包括:

  1.用户提供的工商登记执照和发票载明的用户名称是否一致。

  2.购买的产品是否纳入高效电机推广目录。

  3.旧电机的容量、型号等信息与实物是否一致。

  (四)经核实符合补贴条件的,由回收主体填写《旧电机回收补贴明细表》,并向用户兑付补贴资金。不符合补贴条件的,回收主体告知用户不予补贴的理由。

  (五)回收主体凭用户购买高效电机的合同和发票复印件、《旧电机回收合同》和相关证明材料、《旧电机回收补贴明细表》、《旧电机回收补贴汇总表》,向管理机构提出补贴申请,管理机构负责受理并进行初审。

  (六)管理机构初审通过后,提交市经济信息化委,由市经济信息化委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审核。审核合格的,由市经济信息化委向上海市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节能减排办)申请补贴资金计划。市经济信息化委按市节能减排办批复的资金计划向市财政局提出资金拨付申请,由市财政局将补贴资金拨付给回收主体。

  回收主体应当将回收的旧电机分类建账,配合管理机构做好高效电机推广信息统计等工作,对于补贴电机容量2000千瓦及以上的单个用户,须由管理机构组织进行现场核查。

  第十一条(再制造高效电机用户地方补贴流程)

  对再制造高效电机用户的地方补贴流程如下:

  (一)用户与高效电机再制造企业(以下简称再制造企业)签订《再制造高效电机采购合同》,并在合同中注明电机容量及金额。

  (二)用户向再制造企业提供安装再制造高效电机的设备名称和设备管理编号、具体的安装信息等材料,并填写《再制造高效电机补贴明细表》。符合补贴条件的,由再制造企业向用户兑付补贴资金。

  (三)再制造企业凭《再制造高效电机采购合同》和发票复印件、《再制造高效电机补贴明细表》、《再制造高效电机补贴汇总表》,向管理机构提出补贴申请,由管理机构受理并进行初审。

  (四)管理机构初审通过后,提交市经济信息化委,由市经济信息化委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审核。审核合格的,由市经济信息化委向市节能减排办申请补贴资金计划。市经济信息化委按市节能减排办批复的资金计划向市财政局提出资金拨付申请,由市财政局将补贴资金拨付给再制造企业。

  第十二条(推广工作要求)

  本市高效电机推广工作的有关要求如下:

  (一)重点用能、用电单位和列入清洁生产审核名单以及已完成电能平衡测试的企业,是高效电机推广应用的重点对象。相关企业应当积极落实高效电机推广任务,并结合高效电机应用,对电机系统进行诊断分析,实施系统节能改造,提升系统整体运行效率。相关企业向市经济信息化委申报节能技改奖励的电机系统改造项目中,应当包含高效电机替换的内容。

  (二)各相关单位新投资(含扩建、搬迁、技改)建设项目,应当全部使用高效电机。各工程设计单位、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审查单位以及承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的单位,应当将高效电机使用作为项目评估和审查的必要条件。

  第十三条(监督检查)

  市经济信息化委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每年对回收主体和再制造企业任务完成情况、产品销售对象等进行核查,并组织有关机构对回收主体的旧电机再制造与拆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和市财政局对违反承诺协议的回收主体,视情采取通报批评、扣减补贴资金、暂停直至取消其回收主体资格等措施。

  第十四条(绩效评估和专项审计)

  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局、市经济信息化委组织开展高效电机推广工作绩效评估,并委托相关单位对回收主体及补贴用户进行抽查和专项审计。

  对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补贴的企业,由相关部门收回补贴资金,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处罚。

  第十五条(核实和核查)

  管理机构负责组织有关单位对回收主体、再制造企业、高效电机用户的财政补贴申请进行核实。

  上海市节能监察中心负责对各企事业单位电机淘汰计划执行情况进行核查,对在规定时间内仍未完成淘汰的单位,依据节能法律法规做出处理。

  第十六条(信用记录管理)

  对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补贴的企业,由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和市财政局依法将其不良信用记录纳入本市联合征信体系。

  第十七条(应用解释)

  本实施细则由市经济信息化委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实施日期)

  本实施细则自2012年10月2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10月24日。

关于进一步做好水利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确保汛期和奥运会期间安全生产的通知

水利部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做好水利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确保汛期和奥运会期间安全生产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长江水利委员会(武汉)、黄河水利委员会(郑州)、淮河水利委员会(安徽蚌埠)、海河水利委员会(天津)、珠江水利委员会(广州)、松辽水利委员会(长春)、太湖流域管理局(上海),有关部直属单位(自发):

  今年以来,水利系统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隐患治理年”各项工作要求,深入开展水利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百日督查专项行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深入扎实,大量安全隐患得到及时治理;百日督查专项行动与防汛抗旱、水利抗震救灾和病险水库除险加固等工作紧密结合,部署周密,重点突出,督查深入,取得了显著成效。但是,水利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病险水库数量大、隐患多;水利工程和小水电站建设安全监管不到位,较大安全事故时有发生;河道采砂乱采滥挖尚未得到有效遏制。为进一步推进“隐患治理年”的各项工作,促进水利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好转,现提出进一步加强水利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确保汛期和奥运会期间安全生产的具体要求如下:

  一、加强领导,切实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和主体责任

  各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的理念,切实加强领导,落实“一岗双责”,做到思想认识到位,组织领导有力,岗位责任落实,监督管理严格,宣传教育深入,事故处理严肃,把各项安全生产工作真正落到实处。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要结合政府机构改革,进一步加强行业安全生产监管力量,设置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相应的人员,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强化本地区、本单位水利安全生产监管工作。
  水利工程建设和生产经营单位要正确处理安全与生产、安全与效益的关系,切实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职责,高度重视并切实抓好安全生产工作。要加大安全生产投入,健全安全管理机构,完善安全规章制度,认真排查治理隐患,加强应急管理工作,强化职工安全教育和培训,做到安全文明施工、生产,防范各类安全事故。

  二、深化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认真落实隐患整改

  各单位要根据《水利部关于2008年水利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水明发[2008]12号),围绕汛期、北京奥运会和第四季度工作特点,深入推进水利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要按照“排查要认真、整治要坚决、成果要巩固、杜绝新隐患”的要求,以安全度汛、病险水库、在建工程、农村水电、河道采砂、水文测验和奥运安保等为重点,认真排查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各种危险因素和管理漏洞,狠抓事故隐患整改措施的落实。对排查出的安 全隐患要做到整改措施、整改资金、整改期限、整改责任人和应急预案“五落实”,确保安全。
  各单位要大力表扬宣传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和百日督查专项行动开展好的典型。对开展不力的单位要批评督促,进行补课,确保隐患排查治理“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不留死角,取得实效。要以今年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和百日督查专项行动为契机,将隐患排查治理与日常安全生产监管工作有机结合,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和监管、监控长效机制。

  三、强化水利工程和小水电站建设安全监管,保证施工安全

  各单位要进一步加强在建水利水电工程和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的安全生产监管,督促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加强对围堰、高边坡、地下洞室、基坑、起重机、模板、脚手架、施工围挡、临时设施和油库、炸药库、仓库等安全隐患的排查治理;强化对施工作业人员特别是农民工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加强汛情水情预警预报,工程出现险情及时启动应急响应,立即停工撤人,做好除险应急处理,确保安全生产。
  要进一步强化对小水电项目建设的安全监管,防止无相应资质、资格的单位和人员进入农村水电工程建设市场,严格违规水电站清查整改,消除事故隐患。对无序开发、越权审批、未经验收擅自投产发电和因安全措施不落实、违章蛮干造成安全事故的,要本着“四不放过”的原则,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四、落实安全责任,确保安全度汛和汛期安全生产

  各单位要切实加强对安全度汛和汛期水利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层层落实安全责任,做到防汛工作的组织、管理、预案、制度、队伍和物资“六到位”。要以病险水库和中小型水库为重点,层层落实水库大坝安全责任制,落实小型水库管理机构、看护人员、 养护经费,进一步完善汛期调度运用方案和度汛预案,加强水库大坝安全监测和水雨情测报、预警,建立严格的监测巡查制度,严防溃坝失事和群死群伤事故。落实在建水利工程和水电站建设项目防汛安全责任制,度汛方案和发生险情时的应急预案,确保在建工程度汛安全、施工安全和工区人员安全,防止因自然灾害引发事故灾难。加大河道采砂安全整治力度,坚决治理乱采滥挖,确保河道防洪、通航、航道及航道设施和桥梁、管线等跨河、穿河、临河建筑物的安全。
  四川等地震灾区要重点做好水库、水电站、堤防工程、乡村供水设施、水文设施、灌排设施、农村水电设施、水土保持设施等水利设施的应急修复及灾后重建。对震损高危病险水库,坚决实行降低水位或空库度汛,落实安全防范责任,加强值班监控,保障防洪通讯畅通,确保水库大坝运行安全。

  五、全力做好北京奥运会期间的安保工作

  各单位要贯彻落实中央关于“一定要全力做好奥运安保工作,确保实现平安奥运目标”的重要部署,对北京奥运会期间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再部署、再检查,进一步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加强安全巡查,及时排查治理事故隐患,确保不发生较大安全事故。要切实做好奥运会期间的应急值守工作,严格落实奥运会期间领导干部带班、值班制度,保障信息畅通。出现重要情况和重大险情要及时上报和妥善处理,为北京奥运会安全顺利举办创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

  水利部办公厅
  二OO八年八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