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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工业部关于印发《电力工业利用外资项目设备国际招标采购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15:36:54  浏览:835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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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工业部关于印发《电力工业利用外资项目设备国际招标采购暂行办法》的通知

电力工业部


电力工业部关于印发《电力工业利用外资项目设备国际招标采购暂行办法》的通知
电力工业部



为规范电力工业利用外资项目设备采购的国际竞争性招标、投标行为,保证公平竞争、提高投资效益,特制定《电力工业利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项目设备国际竞争性招标暂行办法》(见附件一)和《外商直接投资电力项目设备国际招标采购暂行办法》(见附件二)。(以下
简称《暂行办法》)
《暂行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成立电力工业国际招标评标审查领导小组(组织机构见附件三),负责电力工业利用外资项目设备采购国际招评标的领导、协调和监督工作。国际招评标审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国际合作司。(组织机构见附件四)
二、《暂行办法》由电力部负责解释和修订。在执行过程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向电力部国际招评审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反映。
三、国家有关部门正在起草《招标投标法》,使招标投标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届时,部将根据《招标投标法》进一步完善《暂行办法》。
附件:1.电力工业利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项目设
备国际竞争性招标暂行办法
2.外商直接投资电力项目设备国际招标采购暂行办法
3.电力工业国际招评标审查领导小组
4.电力工业国际招评标审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电力工业利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项目采购的国际竞争性招标(以下简称“国际招标”)、投标行为,保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公平竞争,确保采购工作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和国际贷款机构的有关规定和国际惯例,结合我国电力工业的
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电力工业各单位利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外国政府贷款采用国际招标方式采购所需的设备和材料、土建工程、技术和服务,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国际招标和投标都必须遵守我国有关法律和法规。符合电力部门的有关规定和国际贷款机构规定的国际招标、投标的程序和方法,坚持公平、公正、科学、准确、保密的原则,防止任何形式的人为干预。
第四条 鼓励并支持国内制造厂商和企业积极参与竞争,按照“同等优先”的原则选用国产设备和国内投标商。

第二章 招评标工作程序
第五条 根据有关规定,只有在国家审批部门批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在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前原则同意招标的项目,并且中外双方已经签署贷款协议或经贷款机构在签署贷款协议前同意提前招标,才能开展对外招标工作。
第六条 成立电力工业国际招评标审查领导小组(组织机构见附件三),负责国际招评标的领导、协调和监督工作。电力工业国际招评标审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组织机构见附件四)。
第七条 大型电力项目成立项目招评标领导小组,接受国际招评标审查领导小组的领导。项目招评标领导小组负责审查初评报告,协调和解决评标工作中的主要问题。项目招评标领导小组须经电力工业国际招评标审查领导小组批准并在其指导下,对招评标工作实行全过程领导。项目招
评标领导小组一般由采购单位(项目法人单位或项目实施机构)、项目的主管部门、国内主要投、融资方,以及设计主管单位和招标代理机构的主管项目领导组成。
第八条 招标工作由采购单位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承担。采购单位有权根据有关规定,通过竞争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并签订委托合同。
第九条 采购单位负责组建评标工作组。评标工作组由项目的国内主要投、融资方或实施机构、设计部门、招标代理机构等单位及其所聘请的技术、商务、经济和法律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该机构由项目招评标领导小组审批,接受项目招评标领导小组的领导。
第十条 招标文件经电力设计主管单位审查后报电力工业部机电产品进口办公室、国家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和贷款机构批准。国家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是国家机电产品进出口最高权力审查机构,电力部机电产品进口办公室接受国家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领导,负责招标文件的初审
和转报工作,按照《机电产品进口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须进口的配额、特定和登记产品的有关进口手续。
第十一条 合同签订前由采购单位根据采购内容报电力部机电产品进口办公室或国家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办理合同审批和进口手续后,才能正式对外签订合同。
第十二条 贷款协议和转贷协议签订后才能签订采购合同。

第三章 招标文件的编制
第十三条 利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贷款项目的招标文件的商务部分,按贷款机构招标文件范本编制,其他金融组织和政府贷款项目参考上述范本编制。
第十四条 招标文件中,对设备制造商的业绩要求既要考虑项目的实际情况,又要有利于促进我国机械制造业的现有水平和发展。
第十五条 招标文件的技术部分应委托有资格的专业设计院(所),根据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初步设计、预设计)原则及电力工业和贷款机构的有关规定进行编制,技术性能指标编制尽量与国产成熟设备性能相结合。
招标文件应严谨、准确,文字要简洁;英文译本必须经具有副译审以上职称的人员严格校对、把关,中英文本内容必须完全一致。
第十六条 招标文件经国家有关部门和贷款机构批准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

第四章 招标代理机构
第十七条 招标代理机构是指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并具有对外招标权和签约权,具有相应的专业人员和国际采购经验,接受采购单位委托,进行招标活动的专门代理机构。
第十八条 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工作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组织招标的具体活动;
(二)要求采购单位和投标人提供招、投标的有关资料;
(三)依据招标文件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预审或后审;
(四)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招标代理费;
(五)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十九条 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工作中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国家利益;
(二)接受项目招评标领导小组的领导;
(三)维护采购单位和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四)受采购单位委托编制招标文件的商务部分;
(五)向合格的投标人出售招标文件;
(六)协助采购单位做好招标采购的全面保密工作,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外提供涉及招标采购机密的有关情况。
(七)不得以任何形式为外国厂商提供与招标机密有关的咨询服务。
(八)接受政府有关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凡发生违纪事件者,给予警告、取消代理资格的处罚。

第五章 评标及授予合同
第二十条 评标应以招标文件为依据,严格按照贷款机构的采购导则规定,坚持公平、公正、科学、准确、保密的原则,对投标商的投标文件进行综合评定。
第二十一条 开标前由采购单位组织有关人员拟订评标管理办法。该办法应明确规定评标办法、工作程序和时间表,经项目招评标领导小组审核。
第二十二条 评标应在开标后十日内进行。评标工作组对各投标商的投标书就技术和商务方面进行综合评价,比较其质量、性能、价格、交货期、付款条件、售后服务和投标商资信情况等因素,提出初评意见供项目招评标领导小组评审。
第二十三条 根据项目招评标领导小组的决定,评标工作组对进入短名单投标商的投标文件进行详评,推荐首选中标商和备选中标商,经项目招评标领导小组评审后报电力工业国际招评标审查领导小组。
由招标代理机构将电力工业国际招评标审查领导小组审查同意的评标报告送国家评标委员会评审、批准。
国家评标委员会批准评标报告后,由招标代理机构送贷款机构审查,确定中标厂商。
第二十四条 招标代理机构凭贷款机构的批准函向中标厂商发出中标通知书,并与采购单位一起与中标厂商进行合同谈判。
第二十五条 合同谈判应根据招标文件和投标书的内容进行,不得作任何实质性的修改或变更。
第二十六条 项目的技术、设备、土建和咨询服务合同签订并报送贷款机构审查批准后,合同生效。

第六章 招评标工作纪律
第二十七条 招评标工作应严格遵照《关于利用国外贷款项目在招标、评标及采购中严格遵守外事纪律的通知》办理。
第二十八条 在招评标和合同谈判过程中,参与招评标工作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向投标人暗示、索取、收受回扣和好处费。
第二十九条 参与招标活动的有关人员及其所在单位不得参与本项目的投标。
第三十条 在评标期间,有关人员不得擅自到投标人公司、工厂等处参观考察。
第三十一条 对于参与招评标工作的人员,凡发生违纪事件者,由当事人的管理部门或其上级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罚,情节严重者将通过执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外商直接投资电力项目国际采购招标、投标行为,保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公平竞争和采购工作的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际惯例和国家有关法规,结合我国电力工业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方控股的中外合资、合作建设并确定采用国际招标办法采购所需的设备和材料的电力项目适用本办法。外方控股的项目及外商独资项目的国际招标采购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国际招标和投标必须遵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符合电力部门的有关规定,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择优、信用”的原则,防止任何形式的人为干预。

第二章 招标方式与组织机构
第四条 国际招标方式分为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和议标。电力项目的国际招标采购方式在标书中明确,经批准后遵照执行。
第五条 招标当事人为项目单位、招标机构。
项目单位是设备招标采购的需方,即项目公司;如项目公司尚未成立,一般应是项目主管电管局或电力局授权开展前期工作的项目筹备处或工作组以及其他组织或部门。
招标机构应是具有独立法人地位和招标资格,有权从事电力设备国际招标业务的机构。
第六条 外商直接投资电力项目设备国际招标采购工作应设立“项目招标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一般由项目单位及其主管电管局或电力局、设计主管单位、招标机构等单位的领导和电力部有关司局的领导及项目负责人组成,经电力工业国际招评标审查领导小组批准后对招标采购工作从
编写招标文件到签订合同进行全过程的领导。项目招标领导小组受电力工业国际招评标审查领导小组的领导、协调和监督。
第七条 招标采购工作必须由有资格的招标机构进行。项目单位若不具备上述资格,应委托有资格的招标机构代理,并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招标代理机构的确定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择优选择,并经电力部批准。
第八条 本办法所提的“招标采购工作”是指从编写招标文件开始至合同签订为止。项目的前期工作和签订合同后的执行工作均按其相应的管理渠道和相应的规定、办法进行。
招标文件的编制原则参照“电力工业利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项目设备国际竞争性招标暂行办法”第三章第十四至第十六条执行。

第三章 招标应具备的条件
第九条 发售招标文件必须具备的条件:
(一)项目建议书已经国家计委或国家经贸委批准,且已明确设备采取国际采购方式;
(二)项目设备的招标机构已经批准;
(三)项目设备招标文件的技术部分已经电力部设计主管单位代部审查,项目设备招标文件的商务部分已经电力部组织审查。

第四章 公开招标
第十条 确定招标工作计划。
具备招标条件后,项目单位应会同招标机构商定发标的日期并确定标前会、开标、评标、完成评标报告及合同谈判的工作计划,报送项目招标领导小组批准。
第十一条 公告。
招标公告应在全国性或国际性报纸上刊登。
第十二条 发售标书。
招标文件出售价格应按成本核算,不得以盈利为目的。招标文件一经售出,不予退还。
第十三条 标前澄清会。
项目的招标文件售出后,如有必要对招标文件进行说明或修改以及答复投标商对招标文件提出的问题时,招标机构应在适当时候及时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商参加由招标机构主持的标前会。修订招标文件或正式解答问题均应出具书面文件,并应在开标日两周前送交所有购买招标
文件的投标商,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十四条 开标。
开标会由招标机构主持,邀请项目单位、投标商和有关单位代表参加。
开标时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唱标,并作记录。开标时对唱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地方,允许投标商对其作必要的解释,但解释不得超过唱标文件记载的范围。会后招标机构应及时向电力部报告开标情况。
第十五条 评标。
评标应依据“公正、科学、严谨”的原则和招标文件的要求进行综合评价。
为规范评标工作,开标前由招标机构会同项目单位组织有关人员拟订“评标办法及细则”,报请项目招标领导小组审批。评标工作应严格按照“评标办法及细则”进行。
开标后应在十天内开始评标工作。评标工作由评标工作组负责进行。评标工作组由招标机构及项目单位的代表以及商务、技术、经济、法律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评标工作组可以要求投标商代表对其投标文件不明确的地方进行解释或澄清。如有必要,可以召开澄清会。
评标工作组对各标书综合评价后,应出具评标报告(初稿),并附原始数据摘要和综合比较表,报送项目招标领导小组评审。
评标工作组对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判定部分或全部废标的意见,应报项目招标领导小组审查。
评标报告(初稿)须经电力工业国际招评标审查领导小组评审批准。
第十六条 定标。
评标报告(初稿)一经电力工业国际招评标审查领导小组批准,即为正式的评标结果。招标机构应及时将正式评标结果书面通知投标商,并组织项目单位和/或其外贸代理机构按评定的厂商名次进行合同谈判。
合同谈判应根据招标文件和投标书的约定内容进行,不得作实质性的变更。
第十七条 签订合同。
买卖双方对合同的商务部分和技术部分取得一致意见后,双方应在合同正本上逐页小签,以示确定。正式签署的合同文本中须列有“本合同须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后正式生效”的条款。

第五章 邀请招标
第十八条 邀请招标与公开招标的做法类似,只在发标范围上不同。邀请招标发标时,应根据当时掌握的国际市场情况,择优选择三家及以上的厂商,由招标机构将邀请招标文件发送到上述厂商,邀请其投标。发标后的工作程序和实施原则按本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至第十七条执行。

第六章 议 标
第十九条 议标和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的不同点在于:
招标机构和项目单位可就投标文件的内容与投标商交换意见,直到对技术条件满意为止。投标商对此技术条件再报价,招标机构和项目单位可数家比价,反复压价,直至选中技术和商务条件都满意的投标商。
第二十条 发标。
择优选择三家及以上投标商,由招标机构将邀请招标文件发送至上述投标商。
第二十一条 截标。
投标商应在规定的日期前将标书送至招标机构指定的地点。
第二十二条 议标。
议标应依据“公正、科学、严谨”的原则和招标文件的要求进行综合评价。
为规范议标工作,截标前应由招标机构会同项目单位组织有关人员拟订“议标办法及细则”,报请项目招标领导小组审批。议标工作应遵循“议标办法及细则”进行。
截标后应在十天内开始议标工作。议标工作由议标工作组负责进行。议标工作组由招标机构及项目单位的代表以及商务、技术、经济、法律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议标工作组在与投标商反复谈判后应完成议标报告(初稿),同时附上原始数据摘要和综合比较表,报送项目招标领导小组评审。
议标报告(初稿)须经电力工业国际招评标审查领导小组评审批准。
第二十三条 定标、签订合同。
议标报告(初稿)一经电力部国际招评标审查领导小组批准,即为正式的议标结果。招标机构应及时将正式议标结果书面通知中标厂商,并组织项目单位和/或其外贸代理机构同中标厂商签订合同。
正式签署的合同文本中须列有“本合同须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后正式生效”的条款。

第七章 招标工作纪律
第二十四条 招标工作纪律遵照“电力工业利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项目设备国际竞争性招标暂行办法”第六章的规定执行。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由电力部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三:电力工业国际招评标审查领导小组

组 长:查克明
副 组 长:陆延昌
主 要 成 员:国际司、计划司、科技司
专 业 成 员:
火电主机设备:基建司、安生司、电规院、成套局、项目单位
水电主机设备:农水司、水规院、成套局、项目单位
输变电设备:基建司、电规院、项目单位
水电计算机监控:水规院、项目单位
热工自动化系统:热工自动化领导小组
注:专业成员只限参加与本专业有关的活动。

附件四:电力工业国际招评标审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主 任:谭艾幸
副主任:史玉波
人 员:王月、俞世根、陈玉芬、刘占



1997年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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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十堰市委派会计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十堰市人民政府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十堰市委派会计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十政发[1998]6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白浪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县级事业单位,各大中型企业,
驻市各单位:
  《十堰市委派会计人员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47次常委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
发,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八年七月二十六日
             十堰市委派会计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会计工作管理,保障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发挥会计工作在维护社
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加强经济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
法》、中纪委二次全会公报和鄂政发[1998]18号文件等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会计委派制是国家以所有者的身份凭借管理职能对企业、行政事业单位的总会
计师、会计机构负责人和主管会计等人员进行委派的一种制度。
  第三条 委派会计人员管理内容包括委派会计人员行政职务任免、工作调动、专业职务
晋升评聘、工资奖金发放、考核奖惩、人事档案管理等。
  第四条 财政会计管理部门是会计委派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监察、经贸、体改、人事
、劳动、编办等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委派会计人员管理工作。
              第二章 委派范围
  第五条 实行会计委派的范围包括:
  1、各行政事业单位;
  2、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公司;
  3、中外合作企业、中外合资企业;
  4、有条件的集体企业。
              第三章 委派会计人员的条件
  第六条 委派会计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党的领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二)热爱会计工作,依法办事,廉洁奉公;
  (三)持有《会计证》、《会计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证》、《会计电算化合格证》、《会
计人员继续教育证书》。
  (四)熟悉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具有一定的经济管理水平和较强的会计
业务技能;
  (五)从事会计工作两年以上,身体健康者。
             第四章 委派会计人员的地位、职责和权限
  第七条 大中型企业实行总会计师制度,其它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纳入
单位中层行政管理人员管理。
  第八条 委派会计人员的主要职责和权限:
  (一)监督所在单位国有资产营运情况,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二)监督所在单位的财务收支活动,保证上报的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
  (三)制定所在单位财务会计管理规定,监督所在单位和内部各级执行国家财经纪律情
况。
  (四)支持所在单位的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
  (五)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正确进行会计核算,维护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
  (六)严格按照税法,监督企业、单位和个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七)认真记帐、算帐、报帐,做到手续完备,数字准确,帐目清楚。及时向单位领导、
主管部门和有关职能部门提供准确、真实、完整的会计报表和会计资料。
  (八)参与拟定所在单位的发展规划、年度计划、财务计划,分析资金财务经营的执行
情况,参与单位的经济决策,审核所在单位项目投资的可行性报告和经济活动,对重大财务
收支项目,与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联签批准。
  第九条 委派会计人员必须加强单位财务管理,使其所在单位的会计工作达到规范化标
准。
  第十条 监督所在单位会计人员依法从事会计工作,对违法违纪的收支,要坚决制止和
纠正,重大问题要及时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
            第五章 委派会计人员考核任免与人事档案管理
  第十一条 委派会计人员实行考核委任制。国有控股公司的会计机构负责人,由企业推
荐,财政会计管理部门考核,由企业董事会聘任;其他国有企业的会计机构负责人,由企业
推荐,财政会计管理部门任命;国家行政事业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由单位推荐,主管部门
和财政会计管理部门共同考核后,由财政会计管理部门任命。单位主管会计、出纳的任免,
由单位推荐、财政会计管理部门审批。委派人员的免职或者解聘程序,与任用程序相同。
  第十二条 因人事变动,需要配备新的会计职务的,可优先在单位内部现有财会人员中
确定晋升人选,由用人单位提名推荐,主管部门和财政会计管理部门进行资格审查;本单位
无合适人选的,主管部门在本系统同等职务中予以调配,并报财政会计管理部门办理手续,
也可由财政会计管理部门在全市范围内招聘后予以调配。
  第十三条 委派会计人员实行岗位轮换制度和回避制度。一般情况下每三年轮换一次,
会计人员与单位领导有亲属关系的,不得在本单位担任会计职务。
  第十四条 单位发现委派会计人员不胜任本岗位工作时,可书面报告财政会计管理部门
,经审查核实后进行调整。
  第十五条 委派会计人员需调换工作单位的,由个人申请,所在单位提出意见,报财政
会计管理部门同意后,按规定办理会计移交手续和委派手续。
  第十六条 委派会计人员的职称评定,一律按现行有关规定办理,初、中级会计专业技
术职务,参加财政会计管理部门组织的全国统一考试;高级会计专业技术职务,由主管部门
提名推荐,财政、人事、会计管理部门签署审核意见,呈报上一级评审委员会。凡经考试考
核获得会计专业技术职务的会计人员,一律由财政会计管理部门通过用人单位予以聘任。
  第十七条 财政会计管理部门对取得会计证资格的在岗会计人员每年进行一定时间的继
续教育,并进行统一考试,对不参加继续教育的会计人员按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理。
  第十八条 财政会计管理部门要建立对受派单位,委派会计人员管理制度,定期检查考
核,对不称职和违法,违纪的会计人员予以撤换。
  第十九条 对历年会计业绩优异、秉公执法、严于律己、符合干部四化和德、能、勤、
绩标准的有突出贡献的委派会计人员,由财政会计管理部门统一推荐到组织部门,建议提拔
使用。
  第二十条 委派会计人员的档案按人事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实行统一管理。
             第六章 委派会计人员工资
  第二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按照“核减用人单位的编制及经费,增加财政会计管理部门
的编制及经费”的原则;企业单位按照“谁用人、谁拿钱”的原则。进一步完善委派会计人
员的工资、奖金制度。
  第二十二条 财政会计管理部门建立委派会计人员工资及奖励基金专户,实行专户储存
,专户管理,统一按月发放委派会计人员工资。
  第二十三条 委派会计人员的劳保福利按所在单位干部职工的同等标准享受。
  第二十四条 单位领导和企业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拖欠委派会计人员工资、奖金和其他
福利待遇。
              第七章 委派会计人员奖励
  第二十五条 对工作业绩突出的会计工作集体和个人每两年进行一次表彰和奖励。对从
事会计工作满三十年,且坚持原则,依法办事的会计人员,颁发财政部荣誉证书,并给予一
定物质奖励。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的给予奖励:
  (一)为单位提合理化建议,取得明显成效的;
  (二)对新建、改造工程项目方案,提出修改意见,取得明显效果的;
  (三)在对外经济活动中,杜绝或避免了经济损失的;
  (四)在经济活动中,采取积极措施,取得了显著效益的;
  (五)加强单位财务管理,并取得显著成效的。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单位领导和企业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财政会计管理部门委派到本单位
的会计人员,不得擅自撤换,有意刁难和打击报复委派会计人员。否则按照《会计法》和有
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八条 单位一切收支活动必须纳入单位财务收支核算,接受会计部门的监督。单
位领导不得指使、授意会计人员搞“帐外帐”、隐匿、谎报收支情况。否则,将视为“小金
库”予以处理,委派会计人员知情不报,将受到严厉处分,调离会计岗位。
  第二十九条 有以下行为的由有关部门视情节轻重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会计数据不实,会计信息失真;
  (二)在经济活动中,不履行监督职责,导致单位发生违法违纪行为的;
  (三)在经济活动中,有行贿、受贿行为的;
  (四)有与企业串通作弊行为的;
  (五)对外经济交往中给企业造成严重损失的。
  第三十条 财政会计管理工作人员在会计委派工作管理中,弄虚作假、循私舞弊的,由
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实施细则由财政会计管理部门另行制订。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会计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关于印发第三批国家非处方药药品目录(一)品种说明书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第三批国家非处方药药品目录(一)品种说明书的通知

国食药监注[2003]19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根据《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我局已完成第三批国家非处方药药品目录(一)品种说明书的审核工作,共计207份(其中化学药品50份,中成药157份),现予印发,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我局在印发第三批国家非处方药药品目录(一)品种说明书的同时,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http://www.sfda.gov.cn)上发布该说明书。

  二、各省(区、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接此通知后,要尽快将印发第三批国家非处方药药品目录(一)品种说明书的事宜,通知到辖区内相关药品生产企业。

  三、该批说明书公布之日起,有关受理审核登记工作,按照《关于做好2002年非处方药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国药监办〔2002〕195号)执行。

  四、我局将从《关于公布第三批非处方药目录的通知》(国药监安〔2002〕404号)开始,依次按已公布《目录》的批次,陆续公布其药品说明书征求意见稿,时限为60天,然后公布正式说明书。届时请及时转告辖区内相关药品生产企业。

  五、鉴于第一批和第二批非处方药审核登记软盘在应用过程中存在的若干问题。自第三批非处方药审核登记开始,可按照原审核登记软盘格式内容,复制于专属计算机中进行审核登记工作,并保留备份于3.5英寸计算机磁盘报备。


  附件:1.第三批国家非处方药药品目录(一)品种说明书
     2.第三批国家非处方药药品目录(一)“双跨”品种名单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三年八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