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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03年度偿付能力报告编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8 06:25:12  浏览:845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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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03年度偿付能力报告编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2003年度偿付能力报告编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财会【2004】40号)


各保险公司:
为确保2003年度偿付能力报告编报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公司要严格按照《保险法》、《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额度及监管指标管理规定》(保监会令[2003]第1号)等法规的要求认真编报2003年度偿付能力报告,确保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
二、偿付能力报告应以单个公司报表为基础进行编报,即保险公司对子公司和联营公司的权益在长期股权投资中反映,并按规定进行认可,不需要编制合并报表。
三、根据《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问题解答第1号:部分新增资金运用形式和固定资产评估增值》(保监发[2003]121号),中央银行票据在认可资产表的金融债券项目中反映。
四、符合《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保险公司开办境内外汇同业拆借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105号)等有关规定,且拆借对手为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和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的外汇拆出资金为认可资产,在认可资产表的拆出资金项目中反映。有外汇拆借业务的公司,其相关监管指标的计算内容也应作相应调整。
五、若公司在偿付能力报告中的各项准备金金额小于通用会计报表中的各项准备金金额,则应在认可负债表附注中披露差异金额和原因。
六、财产再保险公司和综合再保险公司的监管指标暂时参照财产保险公司的监管指标执行,人寿再保险公司的监管指标暂时参照人寿保险公司的监管指标执行。
七、各公司应在2004年4月15日前将偿付能力报告的纸质文本和电子文本送达中国保监会。电子文本应采用PDF文件格式,内容、格式、分页等应与纸质文本完全相同。电子文本可用邮寄磁盘或发送电子邮件(ac_jgc@circ.gov.cn)的方式报送。此外,偿付能力额度状况表、最低偿付能力额度计算表、认可资产表、认可负债表和监管指标报表还应另外形成EXCEL表格文件报送。由于客观原因确实无法在规定期限内报送报告的,应以书面申请的方式至少提前15天向我会请求延期,延期最长不得超过25天。
八、在报告年度内实际经营期不超过3个月的新公司也应报送偿付能力报告,但可以不经过注册会计师审计。
九、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中国再保险(集团)公司应当编报集团公司自身的偿付能力报告,中国人保控股公司、平安保险(集团)公司、太平洋保险(集团)公司暂不编报偿付能力报告。
十、本通知未明确规定的编报要求适用《关于做好2002年度偿付能力报告编报工作的通知》(保监发[2003]40号)。


二OO四年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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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两会主旨的和温家宝的政府工作报告及两会后的讲话,都将简化及撤销没有必要的政府审批,转变政府职能作为今年和改革的重要工作。再三强调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对各部门和地方政府现有的管理职能和审批事项要逐一审核,再取消和调整一批审批事项。加强对审批权力的监督制约,推进审批过程、结果公开,强化全过程监控。

本律师所依据这个精神和改革大势,向国家质检总局提出本立法建议。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及其细则实施2年多来,

让很多外国企业感到疑惑和负重太大从而叫苦不迭,无奈有些企业因此放弃了该项业务而另谋生路。而我国对进口废旧原料需求占原材料总需求的一半以上,废纸需求占80%以上。所以,总局这种强行减少外国企业资质(现在控制的数量不足需求的1%)的措施将会对我国制造业造成很不利的影响。主要包括:

1、造成供货商的垄断,垄断势必使我国生产企业的劣势进一步加剧。

2、高成本的审批和监管,势必造成我国生产企业原料成本的进一步加大。

3、进口废料成本的加大势必造成我国制造业的更加衰退。

4、制造业的衰退势必造成我国竞争优势的进一步下降和经济的不振。



所以,我们呼吁:《管理办法》及细则应做重大修改,立法建议如下:

1、办法及细则十分笼统需进一步完善,将“问答”所涉的具体操作问题纳入细则,

以使审批法规具有相对稳定性、严肃性和可操作性。

而现在所有具体操作问题都在“问答”里反映,且“问答”经常做调整和修改,甚至对《办法》进行实质性的重大修改。对于法律制度完善国家的企业而言,很难理解“问答”是什么东西?

2、取消ISO证书的要求。这种形式主义除了给企业带来巨大成本之外没有任何意义。

ISO9001认证本身就是遵循企业自愿的原则,并且废旧原料进出口贸易与生产性企业完全不同,贸易企业管理的方法、特点、过程都是灵活的,快速便捷的和非规律性固定性的。要求贸易公司与生产面包的公司遵循一样的过程管理而必须要ISO9001认证,这是绝对不科学的。ISO认证直接带来的是:大量的诈骗、矛盾纠纷、诉讼、腐败和强行毫无价值的每年审核的高额成本(典型案例见:行政复议案)。

3、减少繁琐的审批程序,减轻公务人员的工作量,减少摩擦。

4、审批应遵循《行政许可法》的时间限制。加快和缩短审批时间,减轻企业的痛苦。

5、删掉《办法》中审核“专家”条款。此“专家”非《行政许可法》第45条中的专家(有学术地位的学者),事实上审核都是地方局的公务员来做的,他们的工作没有连续性,一家外国企业遭到4次拒绝,是因为4次分别由4个专家审核,4个专家

分别提出了4个不同的拒绝理由。这种事情与专家的定义完全是大相径庭。



6、取消“公证”的要求。公证对总局确认企业的真假是没有任何意义的,因为公司注册是非常简单的,公证仅证明公司注册文件复印件是否与原件相符,公司的

其它任何信息都不能证明。而这一点公司印章和法定代表人签字就足以证明,且作为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所有法律性问题任何机构都不能代替证明。再者,一个没有注册的假的公司要个总局颁发的供货商证书有什么利用价值呢?

以国际商法、公司法和法律的逻辑为基础来判断:费用很高的公证是毫无意

义的。香港律师所的公证费在1万元以上,且每年都要重新公证。一家香港公司因无力支付高额的、强行的每年都要的ISO年审费、差旅费和公证费,而忍痛放弃这些业务。这种案例与市场经济是完全背离的,是不公正不公平的。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印发《民航总局工作规则》的通知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关于印发《民航总局工作规则》的通知


总局机关各部门、空管局:
《民航总局工作规则》已经2005年6月8日民航总局局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二〇〇五年六月十七日




附件:

民航总局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一、为使民航总局各项工作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进一步提高行政效能,根据《国务院工作规则》和民航总局工作的要求,制定本规则。
二、民航总局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建设民航强国的奋斗目标,认真履行行政管理职能,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加强行政监督,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推进民航事业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
三、民航总局及各部门领导要依法履行职责,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忠于职守,服从命令,顾全大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四、民航总局及各部门要依法行使职权,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推进电子政务,提高行政效能,切实贯彻落实国务院各项工作部署。

第二章 民航总局领导及各部门职责

五、民航总局实行局长负责制。局长领导总局的全面工作。副局长协助局长工作。
局长离京(出差、出国访问)期间,局领导按排序主持工作。
六、局长召集和主持局务会议。民航总局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局务会议讨论决定。
七、副局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局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民航总局进行外事活动。
八、民航总局各部门主要负责人负责本部门的工作。各部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总局的行政规章、决定和命令在本部门的职权范围内开展工作。

第三章 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九、民航总局及各部门要加快职能转变,全面履行民用航空的安全管理、市场管理、空中交通管理、宏观调控及对外关系的职能。
十、坚决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的决定,始终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制定和完善行业管理规章、政策和民用航空安全、技术标准,强化安全监管,依法建立健全各种突发事件应急机制,提高应对能力,确保飞行安全和空防安全。
十一、加强民用航空市场管理,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航空运输市场,完善行政执法、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相结合的市场监管体系,整顿和规范航空市场秩序,维护公平竞争。
十二、认真履行空中交通管理职能,加强空管基础设施建设,提高空管保障能力,制定和完善空管规章和安全、技术标准,规范空管服务。
十三、贯彻执行国家宏观调控政策,主要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民航业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
十四、坚持对外开放政策,按照“积极、渐进、有序"的原则逐步扩大对外开放,发展航空运输双边和多边关系,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积极参与国际民航事务。

第四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十五、民航总局要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健全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
十六、民航安全和经济发展规划,宏观调控和改革开放的政策措施,法律、法规、规章,大型投资项目等重大决策,由局务会议讨论决定。
十七、各部门提请民航总局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建议,应以基础性、战略性研究或发展规划为依据,经过专家或研究、咨询、中介机构的论证评估或法律分析;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充分协商;涉及航空运输企业和机场的,应事先征求意见;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应按照有关规定,通过社会公示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和建议。
十八、民航总局作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召开座谈会等形式,直接听取航空运输企业、机场、专家学者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十九、对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要狠抓落实。民航总局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决定后,民航总局领导对分管部门的工作进行部署,采取有力措施,确保工作落实。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落实民航总局的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民航总局办公厅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政令畅通。

第五章 坚持依法行政

二十、民航总局按照《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要求,做到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一致,强化责任意识,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二十一、民航总局根据行业发展的需要,制定行政规章,修改或者废止不相适应的规章,确保规章的质量。
二十二、民航总局制定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以及国家的方针政策。
二十三、各部门提请民航总局决策的涉及法律的事项、以民航总局名义制发的规范性文件,应当经过法制部门的法律论证和合法性审查。
二十四、提请民航总局审议的规章草案由民航总局法制部门审查或组织起草,规章的解释工作由民航总局法制部门承办。

第六章 加强行政监督

二十五、民航总局要按照行政诉讼法及有关法律规定,接受司法监督;同时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对司法监督和专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国务院报告。
二十六、严格执行行政规章备案制度和行政复议法,及时发现并纠正总局机关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
二十七、民航总局及各部门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的畅通;民航总局领导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
二十八、民航总局及各部门要接受新闻舆论和群众的监督。重视新闻媒体报道和反映的问题,对重大问题要积极主动地查处和整改。要加强政府网站建设,发布政务信息,便于群众知情、参与和监督。重视群众和其他组织通过多种方式对行政行为实施的监督。民航总局设立新闻发言人,加强信息披露和宣传工作。

第七章 会议制度

二十九、民航总局实行局务会议、安全运行形势分析会议和领导例会制度。
三十、民航总局局务会议由局长、副局长(党委委员)组成,由局长或局长委托的副局长召集和主持。
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学习、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有关决定和指示;
(二)讨论通过由民航总局制定和发布的行政规章;
(三)讨论上报国务院的重要请示、报告;
(四)部署民航总局的重要工作,讨论决定民航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五)听取总局各部门工作汇报。局务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并安排有关部门和单位的负责人列席会议。
三十一、安全运行形势分析会议由局长、副局长(党委委员)及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由局长召集,分管安全工作的副局长主持。会前各职能部门要认真准备。
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听取每月安全生产和经济运行情况的汇报和分析。
(二)部署每月的安全生产工作。
(三)讨论其它涉及安全生产和经济运行的重要事项。安全运行形势分析会议一般每月l0日召开。
三十二、局长或局长委托副局长召集和主持总局领导例会沟通近期工作情况,部署工作,研究、处理民航总局日常工作中的重要问题。总局领导例会一般每周一上午召开。
三十三、副局长受局长委托或按照分工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协调和处理日常工作中的一些专门问题。
三十四、提请民航总局局务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分管副局长协调并审核后提出,报局长同意。会议议题涉及多个部门、单位的,主办部门应在会前进行协调,有关部门应及时提出意见;经协调仍达不成一致的,提请分管副局长协调;协调后意见仍有分歧的,主办部门应如实在会议上作说明。局务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办公厅负责,议题和会议材料应提前送达与会人员。
三十五、民航总局领导不能出席局务会议、安全运行形势分析会或领导例会,向局长请假;如对议题有意见或建议,可在会前提出。
三十六、局务会议纪要,应会签有关部门,由办公厅主任审核,报局长或分管副局长签发。
三十七、民航总局及各部门召开的会议,要减少数量,控制规模,严格审批。会议尽可能采取电视电话会等快捷、节俭的形式召开。
三十八、民航总局会议决定的事项,各部门、各单位要坚决执行,抓紧办理,并及时反馈落实情况。民航总局办公厅负责督查会议决定事项的落实,及时向民航总局领导汇报。

第八章 公文审批制度

三十九、审批公文,应当遵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民航总局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及有关规定。
四十、民航总局各部门和各地区管理局等报送总局审批的公文,由总局办公厅统一处理,按照总局领导分工呈批, 重大事项报送局长审批。
四十一、民航总局领导审批公文时,应当签署明确意见。对于一般报告性公文,圈阅表示已阅知;对于有具体请示事项的公文,圈阅则表示同意请示的事项。
四十二、民航总局公布的行政规章、决定、命令及人事任免等文件,由局长签署。
四十三、以民航总局名义制发公文,由总局办公厅审核后,报分管副局长签发。其中,重大事项报局长签发;以民航总局名义制发的“请示”、“报告”,应当由局长或者局长委托的副局长签发。
四十四、切实精简公文,以民航总局名义制发的文件,应当少而精,注重实效,内容应当是涉及全局性的重要决策、重大政策措施、重要工作部署以及其他重要事项。提高公文处理工作的效率,紧急公文限时办理,确保公文传递及时、准确。
四十五、民航总局各部门和各地区管理局等报送民航总局的公文由其主要负责人签署,并严格按程序报送,不得直接向民航总局领导个人报送公文。
四十六、民航总局各内设部门除办公厅外,不得违反规定自行对外发文。
四十七、请示事项如涉及其他部门的职责,主办部门应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协办部门应积极配合。部门间意见如有分歧,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列出各方理据,提出办理意见。
四十八、民航总局各部门和各地区管理局报送民航总局的公文,凡不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民航总局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及有关规定的,应退回报文单位。
四十九、以民航总局名义制发的公文,除需要保密外,应及时公开。要加快网络化办公进程,提高公文办理的效率。

第九章 内事活动制度

五十、民航总局及各部门领导要集中精力研究处理民航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除必须参加的有关会议和活动外,尽量减少参加会议,原则上不出席一般事务性活动。
五十一、各部门、各单位邀请民航总局领导出席的会议、活动均由办公厅统一协调,提出审核意见并按程序报批。总局机关各部门一般不接收除本部门专项业务之外的活动邀请,涉及多部门参加的大型活动由办公厅统一协调安排。
五十二、民航总局领导一般不为会议、活动等发贺信、贺电,不题词,不为出版物作序。特殊情况,需经办公厅审核并报总局领导同意后安排。
五十三、民航总局领导内事活动的宣传报道,由党委办公室统一负责。

第十章 外事活动制度

五十四、局长、副局长出访,需报国务院审批;各部门负责入出访,经国际合作司审核后,报局长或分管副局长审批。
五十五、民航总局直属单位正司局级领导出访,经分管副局长同意,并经分管外事工作的副局长审核后,报局长审批。上述有关单位的副司局级负责人出访,由分管外事工作的副局长审批。民航总局领导出访时的迎送事宜由国际合作司统一安排。
五十六、民航总局领导会见重要外国宾客,由国际合作司统一安排。
五十七、民航总局各部门和各直属单位对外友好往来方面的活动,需要邀请民航总局领导或部门负责人出席的,均应报国际合作司统一安排。各部门和各直属单位不得直接邀请民航总局领导参加外事活动。

第十一章 调查研究制度

五十八、民航总局及各部门领导要做学习的表率,努力学习经济、科技、法律和现代管理等方面知识,不断充实新知识,丰富新经验。
五十九、要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理论联系实际,实事求是,以科学的态度和求实的精神,深入基层,了解情况,大力开展调查研究工作。各部门每年至少应撰写一篇调研报告。
六十、要把调查研究作为民航总局重大决策的必经程序,事关全行业发展的全局性问题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在决策之前都要进行深入的调查研究。改进调研方法和手段,注意发挥专家、学者的作用,充分利用专家、学者的研究成果,提高决策的民主化和科学化水平。

第十二章 请假报告制度

六十一、局长离京外出,应当事前向国务院办公厅报告。副局长离京外出,应当事前向局长报告,经批准后,根据《民航总局领导工作协作制度》向代管的总局领导移交有关重要工作,领导秘书应将民航总局领导外出的时间、地点、预计回京时间及联系方式等有关事项通知办公厅;外出回京后,应向局长报告有关情况,必要时通报民航总局其他领导。
六十二、各部门领导离京外出,正职需提前向局长报告,获准后,报分管副局长备案,并指定一名副职负责日常工作;副职应事先向分管副局长报告。各部门领导不得同时外出,应有一名领导在机关负责日常工作。

第十三章 作风纪律


六十三、民航总局及各部门领导必须坚决执行民航总局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民航总局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民航总局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民航总局发表讲话或文章,以及个人发表涉及未经民航总局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和文章,事先须经民航总局同意。
六十四、民航总局及各部门领导要严格遵守党和国家有关廉政建设的规定,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的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关系、谋私利。
六十五、民航总局及各部门领导出席部门或直属单位举办的会议、活动,下基层调查研究、检查指导工作等,应遵守有关规定,轻车简从,简化接待,减少陪同和随行人员。
六十六、民航总局及各部门要实行政务公开,规范行政行为,增强服务观念,认真履行职责,树立规范服务、清正廉洁、从严治政的新风。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主动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不得用公款相互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民航各单位的送礼和宴请;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