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关于公布第二批停止使用化学药品地标品种名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8 17:35:20  浏览:8735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公布第二批停止使用化学药品地标品种名单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公布第二批停止使用化学药品地标品种名单的通知

国食药监安[2003]4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遵循化学药品地方品种再评价工作的原则、程序和要求,现公布第二批停止使用的化学药品地标品种名单(见附件)。本通知公布停止使用的化学药品地标品种,由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撤销该品种批准文号。已在市场上流通的品种,由生产企业在6个月内自行收回销毁。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监督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第二批停止使用的化学药品地标品种名单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三年五月七日



附件: 第二批停止使用的化学药品地标品种名单

序号
药品类别
药品名称
主要成分
停止理由

1
非抗生素类
吡哌酸缓释片
吡哌酸
剂型不合理(喹诺酮非时间依赖性,缓释道理不充分)

2
非抗生素类
小儿吡哌酸干糖浆
吡哌酸
吡哌酸影响小儿发育

3
非抗生素类
小儿吡哌酸片
吡哌酸
吡哌酸影响小儿发育

4
非抗生素类
小儿呋喃唑酮片
呋喃唑酮
副作用大

5
非抗生素类
呋喃唑酮散(痢特灵散)
呋喃唑酮
副作用大

6
非抗生素类
止痢灵片(克尔利)
呋喃唑酮,蟾酥,雄黄,朱砂等。
处方不合理

7
消化系统用药
溃疡平胶囊(溃疡灵胶囊)
呋喃唑酮,冰片,复方白芍干浸膏粉。
处方依据不合理

8
消化系统用药
一粒丹
呋喃唑酮,维生素B6,维生素K,盐酸普鲁卡因,甲氧氯普胺,颠茄浸膏。
处方依据不合理

9
非抗生素类
抗痨息片(安痨息)
二乙氧基二苯基硫脲
安全性差

10
非抗生素类
灭痨定片
异烟肼,胺苯硫脲
二药合用对肝脏损害大,处方不合理。

11
非抗生素类
乌洛托品注射液
乌洛托品
疗效不确

12
非抗生素类
洗必泰碘酊
碘,碘化钾,醋酸洗必泰等。
处方不合理

13
非抗生素类
消炎膏
磺胺噻唑,氧化锌,鱼肝油,凡士林。
磺胺噻唑已淘汰

14
非抗生素类
复方磺胺嘧啶滴眼液(消炎眼药水)
磺胺嘧啶,磺胺噻唑,氢氧化钠,硼砂等。
处方不合理,磺胺噻唑已淘汰

15
非抗生素类
新痢灵片
甲氧苄氨嘧啶,盐酸洗必泰,山莨菪碱,醋酸泼尼松,盐酸苯乙哌啶。
处方不合理

16
非抗生素类
消毒止血膏布(消毒止血帖)
磺胺,利凡诺,脱脂纱布,医用橡皮膏。
处方不合理

17
激素类药
黄体酮水混悬注射液
黄体酮
剂型不合理

18
解热镇痛类
复方盐酸吗啉呱片
盐酸吗啉呱,扑尔敏。
抗流感病毒疗效不确

19
解热镇痛药
风湿松注射液
保泰松,氨基比林。
不良反应大

20
解热镇痛药
小儿流感糖浆
盐酸金刚烷胺
不宜单方使用金刚烷胺治疗流感

21
解热镇痛药
镇风湿片
乙酰水杨酸,吲哚美辛,维生素C,保泰松。
处方不合理

22
抗寄生虫药
蛔虫丹
山道年,双醋酚汀。
山道年早已停止使用

23
抗生素类药
复方链霉素(原料)
硫酸链霉素成品浓缩液,牛磺酸,喷雾干燥粉。
组方不合理,原料应单方。

24
抗生素类药
口服硫酸链霉素
硫酸链霉素
剂型不明确,临床不用

25
抗生素类药
盐酸四环素干糖浆
盐酸四环素
儿童已禁用

26
抗生素类药
注射用硫酸卡那霉素B
硫酸卡那霉素B
毒性大

27
抗生素类药
注射用头孢噻啶
头孢噻啶
肾毒性大,临床已不用

28
抗生素类药
注射用盐酸春雷霉素
盐酸春雷霉素
毒性大,临床已不用

29
皮科用药
克癣膏(贴剂)
克霉唑
剂型不合理(贴剂不利于治疗真菌感染)

30
皮科用药
新冻疮膏
含氢化可的松,白胡椒浸膏。
治冻疮不宜用激素

31
神经系统用药
复方益康宁注射液
盐酸普鲁卡因,维生素B6
抗衰老作用依据不足,且长期注射不安全。

32
神经系统用药
益康宁注射液
盐酸普鲁卡因
抗衰老作用依据不足,且长期注射不安全。

33
神经系统用药
三溴片
溴化钾,溴化钠,溴化铵。
已有许多替代溴剂的药物

34
维生素类药
维生素AD注射液
维生素A,维生素D2。
处方、剂型不合理

35
维生素类药
维生素E胶囊
维生素E,氢氧化铝等。
处方依据不合理

36
维生素类药
小宝宝灵片
葡萄糖酸钙,磷酸氢钙,赖氨酸,葡萄糖,维生素B2,维生素B1,维生素A,维生素D2。
处方依据不合理

37
循环系统类
吗导敏膜(脉心导敏膜)
N-乙氧羰基-3-(4-吗啉基)斯德酮亚胺
剂型不合理

38
循环系统用药
救心保健药盒
内含:硝酸甘油片,硝酸戊四醇酯片,硝酸甘油贴片,安定片,潘生丁片。
不需要单搞一个药盒

39
循环系统用药
保健益民药盒,警式保健药盒
内含:硝酸甘油片,戊四硝酯片,亚硝酸异戊酯吸入剂,硝苯地平片,地西泮片
无必要单搞一个药盒

40
专科用药
母婴必备药盒
内含:养血当归糖浆,乙醇,维生素AD滴剂,多维钙颗粒剂,红霉素软膏,氯霉素滴眼液,松花粉,棉签,无菌纱布,胶布。
无必要单搞一个药盒

41
专科用药
甲基硫酸新斯的明眼药水
甲基硫酸新斯的明,氯化钠,尼泊金乙酯,乙醇。
缩瞳用不安全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一九六八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和锡兰换货议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锡兰政府


一九六八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和锡兰换货议定书


(签订日期1967年11月6日 生效日期1968年1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锡兰政府的代表,根据一九六七年十一月六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锡兰政府贸易和支付协定,在北京进行了中锡两国一九六八年的换货商谈,双方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保证购买、锡兰政府保证出售本议定书附表甲(一)所列的锡兰出口货;锡兰政府保证购买、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保证出售本议定书附表甲(二)所列的中国出口货。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锡兰政府将根据进出口货值平衡的原则,努力扩大两国间的贸易,尽可能增加各自的进口和出口,以达到本议定书附表乙(一)和附表乙(二)所列的金额,此项金额将包括第一条所规定的商品的金额。

  第三条 为便利本议定书的执行,中国和锡兰的国营贸易机构和两国的其他进出口贸易商可以根据本议定书附表甲(一)、甲(二)、乙(一)、乙(二)中所列的商品签订合同。

  第四条 本议定书自一九六八年一月一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一年。
  双方同意:按照本议定书第三条所签订的各项合同,即使在本议定书期满后,仍继续执行,一直到合同期满为止。
  本议定书于一九六七年十一月六日在北京签订,共三份,每份都以中文、僧伽罗文和英文写成,三种文本都有同等效力。
  注:附表甲(一)、(二)和附表乙(一)、(二)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     锡 兰 政 府 代 表
     林 海 云         姆·维·普·佩里斯
      (签字)            (签字)

辽宁省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办法

辽宁省人民政府


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24号


  《辽宁省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办法》业经2009年3月2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省 长 陈政高
二○○九年三月十六日




辽宁省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监督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央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预算执行情况审计,是指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审计机关在本级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对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真实、合法、效益进行审计监督的行为。
  第三条 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有利于各级政府加强对财政收支的管理;
  (二)有利于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监督;
  (三)有利于促进各级财政、地方税务部门和其他部门依法有效行使预算管理职权;
  (四)有利于提高各级财政预算管理水平,更加有效合理地分配财政资金、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五)有利于实现各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监督工作的法制化。
  第四条 审计机关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财政部门按照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向本级各部门、各单位批复预算的情况;本级预算执行调整、追加和结转、结余情况;
  (二)财政部门按照批复的年度预算、规定的预算级次和程序,办理预算资金拨付情况、预算资金管理和绩效考评情况;
  (三)财政部门管理和使用政府间转移支付资金以及办理上下级结算情况;
  (四)预算收入征收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征收预算收入情况;预算收入按预算级次及程序规定划分、留解情况;预算收入退库情况;
  (五)政府债务管理和使用情况;
  (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专项管理的预算资金收支情况;
  (七)各级国库按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预算收入的收纳、划分、留解情况和预算支出的拨付情况;
  (八)本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执行年度部门预算和财政、财务制度,以及有关的经济建设和事业发展情况;有预算收入上缴任务的部门和单位预算收入上缴情况;各用款单位财政资金的管理、使用、效益情况;
  (九)本级政府或者上级审计机关交办的与预算执行情况有关的其他事项。
  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有必要进行专项审计的,本级政府应当作出安排,并报告审计结果。
  第五条 审计机关对其他财政收支进行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运用财政资金投资、资产经营等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情况;各级财政部门和本级政府各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管理和使用预算外资金的情况;
  (二)政府采购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三)本级各部门决算和下级政府决算情况;
  (四)国有地方金融机构、企业事业组织、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资产、负债、损益情况,国有资产管理及收益收缴情况。
  第六条 审计机关应当对财政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开展绩效审计,分析评价财政资金使用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提出财政资金管理和使用的意见和建议。
  第七条 审计机关有权检查被审计单位运用电子计算机管理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会计核算系统及相关业务管理系统。被审计单位应当向审计机关提供相关电子数据和必要的计算机技术文档。
  审计机关应当积极开展联网审计,财政、税务和其他部门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核算和业务管理系统应当与审计机关实现网络互联。

  第八条 审计机关有权对审计工作涉及的特定事项,向有关市、县、乡(镇)及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第九条 审计机关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对上一年度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审计,并向本级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提出审计结果报告。
  审计机关受本级政府委托,根据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安排,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本级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提请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
  各级政府应当在每年年底前,将审计工作报告中指出问题的整改情况、处理结果和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意见、建议和决定的落实情况,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接受审议。
  第十条 财政、地方税务等预算执行部门,应当及时向本级审计机关报送下列材料,同时按照审计机关的要求,提供相关的电子数据,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财政部门向本级各部门批复的预算和本级各部门向所属单位批复的预算;
  (二)本级预算执行情况月报、年报;本级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完成情况;
  (三)综合性财政、税务工作统计年报,情况简报,预算执行情况分析、税收计划完成情况;
  (四)财政、税收、财务和会计等规章制度;
  (五)财政部门向本级人民政府报送的财政决算草案和本级各部门汇总编制的本部门决算草案;
  (六)各级国库办理本级预算收入、预算支出、预算收入退库的月(季)报表和年度决算报表;
  (七)预算执行审计监督需要的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 省、市、县国家税务部门应当按月向同级审计机关提供共享税的征管情况和有关单位纳税情况及其电子数据等资料。同时,应当根据审计同级预算执行情况的需要,及时向审计机关提供有关的税收征管情况的说明材料。
  审计机关发现国家税务部门在税收征管工作中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收政策的行为或者其他重大问题的,应当逐级上报至省级审计机关,由省级审计机关向审计署及其驻地方特派员办事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二条 审计机关对违反预算和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行为以及管理不规范行为,应当依法出具审计报告,作出审计决定。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由有关主管机关处理的,应当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对审计发现的严重违纪问题或者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或者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三条 审计机关应当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或者依法向社会公告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结果。
  第十四条 被审计单位应当按照审计报告指出的问题进行整改。被审计单位未按规定期限和要求整改的,审计机关应当责令执行;被审计单位仍不执行的,由本级政府责令执行,并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拒绝或者阻碍审计检查的,由审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六条 审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泄露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
  (二)依法应当回避而不回避的;
  (三)玩忽职守,违法失职的;
  (四)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五)其他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行为。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