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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拉伯联合共和国政府贸易协定一九六八年度的议定书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8:00:09  浏览:910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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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拉伯联合共和国政府贸易协定一九六八年度的议定书

中国政府 阿拉伯联合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拉伯联合共和国政府贸易协定一九六八年度的议定书


(签订日期1968年7月4日 生效日期1968年1月1日)
  根据一九六二年三月十七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拉伯联合共和国政府贸易协定”(以下简称“贸易协定”)第三条的规定,两国政府就一九六八年度的贸易,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在本议定书有效期间,双方将努力各向对方出口价值×××英镑或在此金额以上的货物。两国政府将尽最大努力使两国贸易达成平衡。

  第二条 根据本议定书所交换的商品的品种和质量应该是买卖双方所能接受的,并且此项商品的价格应该按照“贸易协定”第九条的规定确定。

  第三条 双方应允按照附表(一九六八年/甲表为中国出口商品,一九六八年/乙表为阿联出口商品)所列商品配额及时和全部发给必要的进、出口许可证。此外,双方对上述增加数量的商品或者贸易协定附表“甲”和附表“乙”所列的其他商品应允及时批发进、出口许可证。

  第四条 双方同意各自采取合理措施,给予对方根据“贸易协定”第十一条的规定所委托的商业代理人经营代理商品的便利,包括发给上述代理人和代理商品所需要的进口许可证。

  第五条 本议定书追溯自一九六八年一月一日起生效,有效期一年。本议定书在有效期内是“贸易协定”的组成部分。
  本议定书于一九六八年七月四日在开罗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阿拉伯文和英文写成,三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注:一九六八年/甲表和一九六八年/乙表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阿拉伯联合共和国政府
    全  权  代  表        全  权  代  表
      黄   华          侯赛因·哈立德·哈姆迪
       (签字)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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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关于2001年在职攻读公共管理硕士(MPA)专业学位报名推荐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事部


人事部关于2001年在职攻读公共管理硕士(MPA)专业学位报名推荐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事部
人发(2001)5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
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关于2001年在职攻读硕士学位招收工作的通知》(学位办〔2001〕32号)的要求,现将在职攻读公共管理硕士(MPA)专业学位有关报名、考试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试时间和地点
在职攻读公共管理硕士专业学位入学考试实行全国统一联考。联考课程考试时间为10月13日、14日。
考生可在招收院校所在地指定地点考试,经招收院校同意,也可在考生工作单位所在地指定地点考试。
二、报名时间和考试科目
报名时间为7月10日至31日。
考试科目:政治理论、英语、管理学、行政学、逻辑与数学;其中,政治理论考试由各招收院校单独组织面试,时间、地点自行安排;英语、管理学、行政学、逻辑与数学全国联考。
三、报考条件
国民教育序列大学本科毕业(一般应有学士学位)、工龄四年以上的国家公务员。工作年限计算截止日期为2001年7月31日。
四、报考办法
为有利于在职攻读硕士学位人员培养和使用相结合,实行推荐与考试相结合的报考办法。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报考在职攻读公共管理硕士专业学位的考生,必须经本单位同意,由省人事厅(局)审核,并在《2001年在职攻读____硕士学位报名资格审查表》主管部门推荐意见栏填写意见盖章后,方可报名。
国务院各部门报考在职攻读公共管理硕士专业学位的考生,经本单位人事部门同意后,直接向有关院校报名。
列入参照和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可按上述要求报名考试。
五、组织实施
在职攻读公共管理硕士专业学位的报名推荐工作,国务院各部门由本单位人事部门负责,地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组织实施。各地人事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认真部署,精心组织。要根据学位办〔2001〕32号文件和本通知的精神,在报名推荐过程中,严格把关,积极鼓励和推荐符合条件的公务员报考,保证报名推荐工作的质量。人事部门在资格审查时,要为考生提供方便,尽快给予答复,最迟不得超过两个工作日,并在政策上给予支持。
报名工作结束后,各招生院校应将当年的招生情况抄报人事部公务员管理司。
联系电话:010-84214983 84228076 84214986


(一九九九年五月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一、根据新形势下社会公共管理现代化、科学化、专业化的要求,为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办事高效、运转协调、行为规范的公共管理体系,完善国家公共事务和行政管理干部培训制度,建设高素质的专业化国家公共事务和行政管理干部队伍,特设置公共管理硕士专业学位。
二、公共管理硕士专业学位培养目标是政府部门及非政府公共机构的高层次、应用型专门人才。公共管理硕士专业学位的英文名称为国际通行的MasterofPublicAdministration,英文缩写为MPA。
三、公共管理硕士专业学位同管理类其他硕士学位相比,处于同一层次,但类型不同,各有侧重。在培养目标、招收对象、课程设置、培养方式以及知识结构、能力结构等方面有特定要求和质量标准,区别于教学、科研型人才的培养要求,强调直接面向公共管理领域实施专业学位教育。
四、公共管理硕士专业学位获得者应较好地掌握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和邓小平理论,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德智体全面发展;较好地掌握公共管理学科的基础理论和专门知识,具有较宽的知识面,能够综合掌握政治、经济、法律、现代科技等方面的理论与知识以及定性和定量分析方法;具备从事公共管理与公共政策分析的能力,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需要。
五、公共管理硕士专业学位招生对象主要为获得学士学位后、有四年以上实际工作经历的政府部门及非政府公共机构的工作人员。
六、招生考试采取全国授权单位联考的方式进行,统一命题,统一录取标准。
七、公共管理硕士专业学位具有跨学科、复合型、应用性的特点。其知识结构以公共管理学科为基础,根据培养方向和管理领域不同,涉及其他相关学科。
八、学习方式以在职学习为主。教学方法采用课堂讲授、研讨、模拟训练、案例分析及社会调查等多种形式。教学内容要学以致用。
九、学位论文应紧密结合政府部门及非政府公共机构的管理实际。论文形式可以是专题研究成果,也可以是高水平的调研报告或案例分析报告。论文应体现学生运用公共管理学科及相关学科的理论、知识、方法分析与解决公共管理实际问题的能力。
十、课程考试合格并通过论文答辩者,授予公共管理硕士专业学位。
十一、公共管理硕士专业学位证书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统一印制。


学位办〔2001〕32号



有关单位:
从2001年始,在职攻读硕士学位入学考试全部实行全国统一联考。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职攻读硕士学位类别
工商管理硕士(MBA)专业学位、公共管理硕士(MPA)专业学位、法律硕士(JM)专业学位、教育硕士专业学位、高等学校“两课”教师在职攻读硕士学位、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在职攻读硕士学位、工程硕士专业学位、农业推广硕士专业学位、兽医硕士专业学位。
二、考务与命题工作
在职攻读硕士学位入学全国联考的考务与联考课程命题工作,委托全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负责统一组织,有关事宜由其发文布置。
有关省级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的报名、考试等组织工作。
教育硕士专业学位、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在职攻读硕士学位、工程硕士、农业推广硕士专业学位、兽医硕士专业学位的专业课程命题、考试工作由各招收院校自行组织。
三、考试时间及地点
全国联考课程考试时间为10月13日、14日。
考生可在招收院校所在地指定地点考试;经招收院校同意,也可在考生工作单位所在地指定地点考试。
四、报考办法及条件
为利于在职攻读硕士学位人员培养和使用相结合,实行推荐与考试相结合的报考办法。考生必须经本单位人事部门推荐或有关主管部门推荐方可报名。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可在系统内发文部署有关推荐报名事宜。
报考条件见本通知有关附件。工作年限计算截止期为2001年7月31日。
五、报名时间及方式
报名时间为7月10日至31日。
资格审查截止时间为7月10日。
符合报名条件者领取考生报名资格审查表(可在招收院校获取或在全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主页下载,网址为:http.//www/cdgdc.edu.cn),获得本单位人事部门推荐或有关主管部门的推荐后,在资格审查时间内到招收院校研究生院(处)进行资格审查(可函审)。资格审查后,在规定报名时间内,考生持已经资格审查过的资格审查表到有关省级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主管部门指定的报名点报名。
六、没有相关专业学位培养单位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由本地区省级有关主管部门自行与有相关专业学位授予的招收院校协商(原则上一个省选拔一所院校),达成委托培养协议,由招收院校于6月20日前报国务院学位办审批。录取限额另行下达。
七、录取原则
在符合国家录取条件的前提下,招收单位可在征询有关主管部门意见基础上负责录取工作。
经有关主管部门推荐的符合报考条件、考试合格者,在录取时优先考虑。
未经批准,不得超限额录取。
符合国家录取条件,由于招收院校已完成录取计划而不能录取者可调剂到相关院校。
八、联考辅导资料
各招收院校或考生本人可与有关出版辅导资料的出版社或教育指导委员会秘书处联系。
在职攻读硕士学位入学考试全国统一联考工作涉及面广,环节多,希望各部门积极配合,相互支持,共同做好相关工作。全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要根据国家关于在职攻读硕士学位工作的总体部署,认真研究,精心组织,加强协调,做好全国联考课程命题和考务组织工作。有关主管部门要积极组织和推荐本系统符合条件人员报考,并在政策上予以支持。各招收院校要按照在职攻读硕士学位工作的报考条件和要求,认真、及时地做好考生资格审查和相关专业课程的考试及复试等工作。有关省级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措施得力,认真负责地做好本地区考生的报名、考试等组织工作。各专业学位指导委员会(专家小组)要积极协助全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做好联考课程命题和考务组织工作。
今年是“十五”第一年,也是在职攻读硕士学位入学考试全部实行全国统一联考的第一年,希望在各方面的共同努力下,把在职攻读硕士学位入学考试全国统一联考工作做好,为在职攻读硕士学位工作的健康、顺利发展打下良好基础。

2001年在职攻读公共管理硕士(MPA)专业学位招收工作的具体安排
一、报考条件
国民教育序列大学本科毕业(一般应有学士学位)、工龄四年以上的政府部门和非政府公共管理机构的在职人员。重点招收政府部门公务员。
凡政府部门的管理人员须按照人事部公务员管理司的统一部署,持省级人事部门的推荐意见方可报名。
符合报考条件的非政府部门人员,持所在单位人事部门的推荐意见也可报名(此类人员录取比例不超过本校当年录取限额的20%)。
二、考试科目
政治理论、英语、管理学、行政学、逻辑与数学;其中,政治理论考试由各招收院校单独组织面试,时间、地点自行安排;其余四门全国联考。
三、联考辅导资料
《公共管理硕士(MPA)专业学位联考考试大纲及考试指南》(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1年在职攻读公共管理硕士(MPA)
专业学位招收录取限额
-----------------------------------------
| 单 位 | 限额 | 单 位 | 限额 |
|------------|------|------------|------|
|北京大学 |100 |中国人民大学 |100 |
|------------|------|------------|------|
|清华大学 |100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 |100 |
|------------|------|------------|------|
|北京科技大学 |100 |中国农业大学 |100 |
|------------|------|------------|------|
|北京师范大学 |100 |天津大学 |100 |
|------------|------|------------|------|
|东北大学 |100 |吉林大学 |100 |
|------------|------|------------|------|
|哈尔滨工业大学 |100 |复旦大学 |100 |
|------------|------|------------|------|
|同济大学 |100 |上海交通大学 |100 |
|------------|------|------------|------|
|华东师范大学 |100 |南京大学 |100 |
|------------|------|------------|------|
|浙江大学 |100 |中国科技大学 |100 |
|------------|------|------------|------|
|厦门大学 |100 |武汉大学 |100 |
|------------|------|------------|------|
|华中科技大学 |100 |中山大学 |100 |
|------------|------|------------|------|
|西安交通大学 |100 |国防科技大学 |100 |
-----------------------------------------

2001年在职攻读________硕士学位报名资格审查表
招生学校代码、名称:
-----------------------------------------------------
|姓 名| |性 别| | 出生日期 | 年 月 日 | 照 |
|----------|---|-----|-------|-------------| |
|身份证件号码| | | | | | | | | | | | | | | | | | | |
|------|-----------------------------------| |
|现工作单位 | | 片 |
|------------------------------------------| (加盖推荐 |
| 职务 | | 职称 | | 本人联系电话 | | 单位公章) |
|----------|-------------------------------| |
|通信地址(邮编) | ( ) | |
|---------------------------------------------------|
|最后学历| 年 月毕业于 学校 专业 | 获学士时间 | 年 月 |
|---------------------------------------------------|
| |起止年月 | 在何地、何部门、任何职务(从中学开始填写) |
| |-----|-------------------------------------------|
|考| | |
|生| | |
|个| | |
|人| | |
|简| | |
|历| | |
| | | |
|-------|-------------------------------------------|
| 应试语种 | |报考专业或领域| |
|-------|-------------------------------------------|

| | 选择:□工作单位所在地 (省、自治区、直辖市)或 |
|申请考试所在地| |
| | □招生单位所在地 (省、自治区、直辖市) |
|---------------------------------------------------|
|以上各项由考生本人填写 |
|---------------------------------------------------|
|考生所在单位推荐意见(包括对报名资格、考试地点和报考领域的意见): |
| |
| |
| |
| 单位人事部门盖章 |
| 年 月 日 |
|---------------------------------------------------|
|主管部门推荐意见: |
| |
| |
| |
| 主管部门盖章 |
| 年 月 日 |
|---------------------------------------------------|
|审核意见(包括对报名资格、考生申请的考试地点和应试语种的意见): |
| |
| |
| |
|-------------------------- |
|应试专业课: | 招生学校盖章 |
|科目____考试时间____考试地点____ | 年 月 日 |
|---------------------------------------------------|
|信息卡编号(由报名点填写): |
-----------------------------------------------------
注:1、本表一式三份,一份留招生学校存档,一份交考生报名使用,一份考生留存。
2、本表可从www.cdgdc.edu.cn网址下载。




招生学校(章):
----------------------------------------
| | |政府人事部门| | | | | |
| | | | | 男 | | 女 | |
| | |推荐人数 | | | | | |
| 报名总数 | |------|----|---|--|---|---|
| | | | | | | | |
| | | 其他 | | 男 | | 女 | |
| | | | | | | | |
|------|----|------|----|---|--|---|---|
| | |经政府人事部| | | | | |
| | | | | 男 | | 女 | |
| | |门推荐者 | | | | | |
| 录取总数 | |------|----|---|--|---|---|
| | | | | | | | |
| | | 其他 | | 男 | | 女 | |
| | | | | | | | |
|--------------------------------------|
| 录取公务员(含参照、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工作人员)有关情况 |
|--------------------------------------|
| | 中央部委 | 省级机关 | 地市机关 |县(市)及其以下机关|
| 地区分布 |------|------|------|----------|
| | | | | |
|------|------|------|-----------------|
| | | | 人大、政协、法院、 | |
| | 行政机关 | 党委机关 | | 其他 |
| | | | 检察院机关 | |
| 单位性质 |------|------|------------|----|
| | | | | |
| | | | | |
| | | | | |
|------|-------------------------------|

| | 部级 | 司级 | 处级 | 科级及其以下人员 |
| 职务结构 |----|----|----|----------------|
| | | | | |
|------|---------|---------------------|
| | 35岁以下 | 36-45岁 | 46岁以上 |
| 年龄结构 |---------|----------|----------|
| | | | |
|------|-------------------------------|
| | |
| 备 注 | |
| | |
----------------------------------------


2001年6月1日

水泥企业工艺管理规程

建筑材料工业部


水泥企业工艺管理规程

(一九八0年十月二十五日建筑材料工业部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水泥企业的工艺管理,取得生产上的最佳经济,技术效果,特制订本规程。
第二条 水泥企业工艺管理的任务是:坚持“质量第一”的方针,加强质量管理;以优质、稳产、低消耗为目的,加强窑、磨、烘干机的工艺管理;开展科学研究,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加强检测、定额等基础工作;提高全过程的工艺管理水平。
第三条 本规程由企业的厂长和总工程师负责组织实施。实行专业管理和群众管理相结合的方针,并明确职责。对违背本规程致使生产遭受损失者,应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第二章 工艺管理体制和职责
第四条 在厂长、总工程师领导下,设立工艺技术科和化验室,分别负责企业的工艺技术和质量管理工作。车间设专职工艺技术人员、质量管理小组,班组设兼职质量检查员,形成全厂性的工艺和质量管理体系。
第五条 工艺技术科负责全厂工艺技术管理工作。其职责是:
(一)组织制订本企业的工艺管理制度,协同化验室制订质量管理制度和设计配料方案。
(二)审订主机的台时产量、消耗定额和主要的工艺技术参数。
(三)协同车间解决生产工艺中出现的主要技术问题。指导车间工艺技术工作。
(四)组织工艺系统的全面技术标定。
(五)组织推广新技术、试制新产品,改进工艺,提高产、质量,降低原、燃、材料的消耗,搞好生产试验和科学研究工作。
(六)组织编制技术组织措施计划和技术改造规划,提出工艺设计方案。审订矿山长远规划,年、季开采计划。
(七)组织审查技术革新和合理化建议。
(八)负责全面质量管理中的工艺技术工作。
(九)负责技术情报、技术协作,做好工艺技术资料的积累和保管工作。
(十)参预制订企业的消烟除尘、节约能源和计量规划,负责提出工艺措施。
(十一)协同有关部门开展职工业余教育、劳动竞赛和技术考核工作。
第六条 化验室负责产品工艺过程的质量管理、生产控制和检验工作。其职责是:
(一)组织有关部门制订质量管理制度,主要质量指标,原、燃、材料的技术条件和质量事故管理办法等,并监督执行。
(二)严格执行产品国家标准,有权制止任何违章行为,确保出厂水泥全部合格,并留有富余标号。
(三)负责设计并贯彻配料方案。
(四)建立健全严格的检验制度,研究采用先进的测试手段和质量控制方法。
(五)配合工艺技术科搞好新产品、新技术,改进工艺试验研究工作,提供有关试验数据。
(六)负责提供和及时公布质量控制指标的考核成绩。
(七)推行全面质量管理的有关工作,灵活运用数理统计等方法,提高质量控制水平。
(八)会同有关单位,访问用户,征求意见,改进产品质量。
(九)指导车间的有关质量管理方面的技术业务工作。
第七条 车间工艺技术人员及质量管理小组的工作,在车间主任领导下和工艺技术科、化验室的业务指导下进行。其任务是:
(一)提出车间工艺技术参数和技术措施。做好原始记录和技术台帐的登记统计、分析总结工作。
(二)负责主机的单项测定,参加有关工艺技术活动。
(三)审查群众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并及时上报有关部门。
(四)负责提出车间的产量、质量、消耗定额和环保的有关指标。
(五)负责车间的技术教育,组织技术交流和技术考核工作。
(六)宣传、执行厂部制订的质量管理制度,提高控制指标的合格率,改进产品质量。
(七)组织质量小指标竞赛活动,及时考核,定期公布。
(八)开展全面质量管理,组织群众性的自检、互检活动。
(九)研究生产中的技术问题,组织攻关。
第八条 从实际情况出发,班组也可组织不同形式的技术、质量管理小组。

第三章 质量管理
第九条 质量管理的原则是:牢固树立“质量第一”和为用户服务的思想,以优良的工作质量保证产品质量。实行全员的,全过程(上一工序为下一工序服务)的质量管理,把管理、技术和数理统计方法三者紧密结合起来。加强质量控制,切实做到“事先控制,层层把关”。按照“计划一实施一检查一处理”循环的科学工作步骤,寻求最佳工艺参数和控制指标,经济合理地组织优质产品的生产。
第十条 为执行产品国家标准,企业可自订相应的质量控制指标和配料方案,经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各项质量指标要落实到车间(单位)班组和个人,供应部门要认真按照原、燃料、混合材料的技术条件组织进厂。质量指标的变更需经总工程师批准。
第十一条 取样要有代表性,检验要及时准确,结果要按时通知生产岗位和有关部门。试剂、仪器、试验条件必须符合规定,标准溶液要有专人配制和检查,仪器、设备要有专人管理并定期校正。要建立严格的密码抽查、对比、检验、控制事故考核制度。检验人员必须经考试合格,方可顶班操作。
按规定向建材研究院寄送水泥样品作物理对比试验。
第十二条 矿山开采必须坚持采剥并举,剥离先行,实行优、次搭配,提出符合配料要求的原料.
根据需要可在矿山设置小型化验站,进行日常质量控制、检验工作。
第十三条 进厂大宗原、燃、材料,要坚持先检验后使用的原则。要有适当搭配均化的场地和手段。严格按照化验室指定部位堆放,不得混杂。
第十四条 原料、燃料、混合材料、半成品、成品应保持一定的合理储存量。最低储存量石灰石5天,粘土、混合材料、燃料10天,铁粉、石膏1个月,生料(料浆)2天,熟料5天,水泥7天。
第十五条 进厂石灰石炭酸钙含量,出磨、入窑生料的成分及率值的标准偏差值由各厂自订,要严格控制。并创造条件做到均化。
第十六条 入窑生料细度指标,按照经济合理的原则确定,但0.20毫米方孔筛筛余一般大于1.5%(注:棒球磨或棒球磨加弧形筛系统的厂,其指标自订)。料浆水分应尽量降低,缩小波动。
第十七条 熟料率值要合理稳定,缩小波动:饱和系数控制范围为目标值±0.02;合格率:湿法厂在80%以上,干法厂在68%以上,即控制平均值接近于目标值:标准偏差值:湿法厂不大于0.016,干法厂不大于0.020。
硅酸率控制范围为目标值±0.10,合格率在85%以上,即控制平均值接近标值,标准偏差值不大于0.07。
铝氧率控制范围为目标值±0.15,合格率在85%以上,即控制平均值接近标值,标准偏差值不大于0.10。
第十八条 熟料质量是水泥质量的基础,必须努力提高。熟料平均标号:湿法生产应达到575号以上;干法生产(包括有预热器的窑)应达到550号以上。
注:检验熟料强度,用混合试样。熟料粉磨比表面积为3000±100平方厘米/克,细度要做到相对稳定。
第十九条 出窑熟料不许直接入水泥磨,要按质分别储存,搭配使用。
第二十条 拟生产出口的五羊牌水泥,需经一系列试验,确认符合质量要求,经建材研究院发给鉴定合格证书,报建材部批准后,方能生产。
第二十一条 混合材料的质量,应符合国家标准或部颁发的技术条件的规定。凡本厂从未掺用的混合材料或外加剂,都应做一系列的试验,报建材部水泥局批准后方可掺入。凡未经鉴定的混合材料或外加剂,应经国家或部鉴定批准后方可掺用。严禁乱掺。
第二十二条 出磨水泥细度(比表面积),三氧化硫和抗压强度的标准偏差值,必须严格控制。
第二十三条 出磨水泥必须送入化验室指定的库内,不准边入边出或直接送入包装机和散装库内。
磨制不同品种、标号的水泥,应有计划地组织生产,尽量减少改磨次数。
第二十四条 出厂水泥的质量必须严格控制。一般应看到3天强度,确认28天抗压强度有富余25公斤以上把握,方可出库。确保出厂水泥全部合格。出厂水泥28天的抗压强度目标值和标准偏差值,应按下列规定执行。
目标值≥水泥国家标准规定值+富余标号(25公斤)+3s;标准偏差值(s)〈16.5。
注:本规程规定的所有标准偏差值均要分月按数理统计规定计算。
第二十五条 水泥包装上必须印有商标,出厂的袋装水泥编号按国家标准规定执行,编号、日期必须打印清楚,严禁“白袋”出厂。散装出厂时应提供与袋装标志、项目相似内容的卡片。
袋装水泥必须在磅校正,其重量按国家标准规定执行。散装水泥计量后方可出厂。
第二十六条 在栈台堆荐一个月以上的袋装水泥或清库水泥都须重新取样检验,确认合格后才能出厂。
第二十七条 企业奖励制度,要体现“质量第一”的方针。对在质量管理和提高管理和提高质量方面卓有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予表彰,奖励。
出现质量事故,要查明原因,严肃处理。主要的质量控制指标,连续三小时以上不合格,属于质量事故,应积极采取措施纠正。化验室要及时公布事故情况,厂部应扣除有关单位的产量指标和有关人员的奖金。
第二十八条 出厂水泥不合格,属于重大质量事故,应立即电告用户和有关上级机关,同时将该编号试样立即寄建材研究院复验,以该院复验结果为准。实行“三包”(包换、包退、包补)制度。还应进行质量事故检查,找出原因,认真处理,杜绝类似情况再次发生。并向上级主管机
关和建材部作出书面检查报告。

第四章 回转窑工艺管理
第二十九条 回转窑的工艺管理原则是:遵循生产技术规律,制订合理的经济技术指标,确定料、煤(油),风、窑速的合理技术参数,稳定热工制度,提高快转率,延长安全运转周期;加强密闭堵漏,充分发挥热交换装置的作用,提高热效率和收尘效率,实现优质、高产、低消耗。
第三十条 回转窑系统的设备要满足生产工艺的要求:窑速和下料量要成正比;一次风、排风及喂煤设备要灵活可调;窑头、窑尾、窑中喂料、预热器和烟道积灰斗等处的密闭装置要完整、严密;热交换装置、冷却机、喷射管、收尘系统及其附属设备都要保持完好。
第三十一条 提高回转窑看火技术水平,坚持前后兼顾,预订小慢车,克服大变动的操作方法。保持火焰顺畅有力,防止预火遍烧,提高快转率(基准窑速下的运转时间占全部运转时间的百分率),台班要达到85%以上,严禁跑黄料,防止停烧。
增减额定范围的喂料量须经三班共同研究,按规定的制度执行。
第三十二条 经常保持燃料完全燃烧,减少黄心料做到结粒细小均齐,提高熟料易磨性能。
第三十三条 控制熟料游离石灰含量,湿法窑一般要小于1.0%,干法窑和预热器窑一般要小于1.5%。
熟料升重的波动范围控制在±75克以内,力争控制在±50克以内。
注:检验升重用粒度5~7毫米(半干法5~10毫米)的试样。试样筒容积不小于0.5升。
第三十四条 入窑煤粉质量的波动范围,灰分控制在±2.0%,挥发分控制在±2.0%。煤粉细度为0.080毫米方孔筛筛余量一般小于15%,水分一般不大于1.0%
第三十五条 努力降低燃料消耗。每公斤熟料热耗:湿法窑一般应控制在1450千卡以内;有预热器的窑一般应控制在1100千卡以内;干法中空窑应控制在1400千内(非矿渣配料的窑一般应控制在1650千卡以内);有旋风预热器、分解炉的窑一般应控制在1000千卡以内。
第三十六条 半干法窑的成球操作要稳定,做到水量适当,粒度均齐,避免出粉料和大块物料。
第三十七条 积极降低废气温度,缩小波动范围。窑尾过剩空气系数要控制在1.05~1.15范围内。
第三十八条 改善链条、热交换器和冷却机的材质及热交换装置的结构,提高热效率。定期检修、更新冷却机的热交换装置,降低出冷却机的熟料温度。
第三十九条 加强预热器和加热机的管理,切实搞好密闭、堵漏,提高入窑物料分解率。
第四十条 降低窑灰逸出量。收尘器及其附属设备要加强管理,使之经常处于完好状态,其年运转率应为主机运转率的95%以上。降低收尘器的过滤风速,防止旁路和偏流,提高收尘器的效率,排放浓度要达到国家标准。收下的窑灰要均匀喂入窑内或合理利用。
第四十一条 努力延长回转窑安全运转周期,建立健全窑衬材料的保管和砌砖责任制,提高衬料及砌砖质量;烧成带使用镁质火砖,各带窑衬应相应配套;改善设备配件的材质,加强设备管理,做好维护和计划检修。安全运转周期:湿法窑要达到100天以上;干法窑70天以上;半干法窑(有预热器的窑)50天以上。
安全运转周期计算办法规定如下:
(一)红窑必停,计算中断。使用镁质窑衬有砖红窑时,要及时采取措施补挂窑皮,不算中断。
(二)因窑内掉砖、换砖引起停窑,要计算中断。
(三)回转窑系统发生重大设备事故,引起停窑,要计算中断。
(四)设备计划检修或事先发现缺陷,停窑处理(有检修计划、检修报告或处理结圈)不算中断。
(五)因外界影响(缺电、燃、原料)引起停窑,不算中断。
(六)所有停车时间,均不算入运转周期内。
注:回转窑系统是指从燃料喷射、喂料设备到熟料进库和废气经电收尘器或排风机排出的所有设备和装置(不包括余热锅炉、余热烘干系统)。
第四十二条 加强看火操作,延长烧成带衬料使用寿命:湿法窑要达到250天;干法窑200天;有预热器窑100天以上。
其计算办法,按第四十一条(一)、(二)两项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耐火材料的使用、保管,参照建筑材料工业部水泥局1979年12月颁发的《镁质窑衬材料保管和使用暂行办法》执行。
第四十四条 因故停窑,应对全窑和冷却机、加热机、预热器的衬料进行检查,凡蚀薄、松动、炸裂、脱落均应修补或更换,并详细记录。
第四十五条 烧成带有完整的窑皮。建立检测窑体温度制度,发现窑皮蚀薄或脱落,要及时补挂,预防红窑。
第四十六条 回转窑操作记录应图表化,妥善保管。并用数理统计方法定期分析。
热工仪表和测试仪器,要有专人负责,定期校正,保持完整、灵敏、准确。充分发挥已有热工仪表的作用,并充实完善。
根据生产需要及时对回转窑进行单项测定,一般1~2年要进行一次全面热工测定和热平衡计算。
第四十七条 现有计量设备要定期检查、校正。并逐步充实燃料、入窑生料和熟料的计量设施,建立责任制度,做到准确可靠。

第五章 磨机工艺管理
第四十八条 磨的工艺管理原则是:缩小入磨物料粒度;选择合理的粉磨工艺和喂料装置;寻求和确定合理的研磨体级配、最佳的装载量、磨内结构和能量传递方式;经常保持各仓能力的平衡和料、球、风(水)、选粉效能的相互适应,以提高粉磨效率,降低电力等消耗。
第四十九条 改善研磨体和磨内结构的材质,延长使用周期。改进磨内结构形式,充分发挥能量传递效率,以提高磨机效能,挖掘生产潜力。
第五十条 根据入磨物料、循环负荷和产品质量情况及时调整喂料、水量和选粉设备,做到均匀喂料,避免发生过饱过空现象。混合材料、石膏和助磨剂的掺加量,应按规定的数量均匀掺入,防止杂物进入磨内。
认真填写操作记录,妥善保管。应用数理统计方法进行分析,减少波动。
第五十一条 入磨石灰石粒度不大于25毫米,混合材料、石膏不大于30毫米;熟料一般不大于25毫米;熟料入磨温度一般不超过100℃。
第五十二条 要定期测定物料的相对易磨系数。其方法为:以平潭标准砂为标准样品,用化验室小磨将等量的标准样品和被测物料(取入磨物料平均样经破碎,选5 ̄7毫米粒度的作为样品),分别以相同的时间粉碎、所得比表面积之比,即为相对易磨系数。
第五十三条 定期清仓补球。清仓时研磨体要分仓,分规格仔细拣选、过磅,按配球方案装入磨内。每次清仓补球均需记录。逐步实现研磨体拣选、过磅、装球机械化。
第五十四条 每次清仓和定期补球时,要仔细检查研磨体和篦、衬板等,发现缺陷及时处理。在运转中发现衬板或螺丝松动、脱落,必须立即停磨,拧紧、补镶。
第五十五条 根据需要在磨机作业期间,定期或及时取样,用0.20和0.080毫米方孔筛作筛余曲线试验,检查粉磨效果。
第五十六条 凡配球方案,选粉设备和磨内结构改进时,应将前后的筛余曲线、台时产量、产品细度(比表面积)、原材料性能、研磨体配比和电耗等,按时登记在统一的技术台帐上,并进行分析比较。
为充分发挥选粉设备的效能,根据产品质量要求,合理制定选粉设备的操作参数。
第五十七条 磨机收尘设备及通风管道应设专人管理。要有保温设施。零、部件损坏、脱落,要及时更换或修补。加强密闭堵漏,防止漏风,磨头要经常保持负压状态。
第五十八条 充分利用现有收尘设备,其使用时间要大于磨机运转时间。排放浓度要达到国家标准。
第五十九条 积极充实仪表及计量设备,要有专人管理,定期检查、校正。并保持灵敏准确。
第六十条 每台磨机要装设电表,分别考核主机产品单位电耗和产品单位分步电耗(从喂料始至入库止)。
第六十一条 根据生产需要,及时进行磨机单项测定,一般1 ̄2年进行一次全面的技术测定。

第六章 烘干机工艺管理
第六十二条 烘干机的工艺管理原则是:合理选择给煤(燃料)方式,稳定热风温度,充分发挥热交换作用,提高设备效能和热效率,满足产、质量要求。
第六十三条 根据入机物料水分、粒度状况及时调整燃料、物料喂入量,以达到水分控制指标。
第六十四条 经常保持炉膛正常温度,及时调整喂煤量,定时清渣,保持通风良好,减少不完全燃烧的热损失。
第六十五条 加强热交换装置的管理,定期检修,改进热交换装置结构,提高热交换效率。
第六十六条 加强烘干系统的密闭堵漏,减少筒体辐射热损失,降低废气温度,提高热利用率。
第六十七条 加强收尘设备管理,提高收尘效率,定期清理、维护、检修,及时更换零、部件。搞好保温,避免结露。收尘器要经常处于良好状态,运转率应达到烘干机运转时间的95%以上。排放浓度要达到国家标准。
第六十八条 做好计量工作。产量、煤耗要有计量设施。
第六十九条 烘干机系统要有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一般1 ̄2年进行一次测定,用数理统计方法做好资料整理、分析、总结工作。

第七章 附则
第七十条 本规程从一九八一年一月一日起执行。一九七二年十月颁发的《水泥企业工艺管理规程(草案)》同时停止试行。
第七十一条 本规程由建筑材料工业部水泥局负责解释。
第七十二条 根据本规程可自行修订(制订)本企业的工艺管理制度(细则),报省、市、自治区主管机关和建筑材料工业部水泥局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