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物一、二类传染病、寄生虫病名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携带、邮寄进境的动物、动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名录》的通知
农业部
农业部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物一、二类传染病、寄生虫病名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携带、邮寄进境的动物、动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名录》的通知
((1992)农(检疫)字第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牧、渔)业厅(局),各口岸动植物检疫局、动物检疫所:
为进一步加强进出境动物检疫工作,防止动物传染病、寄生虫病传入,保护我国农林牧渔业生产和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五条、第十八条和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我们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物一、二类传染病、寄生虫病名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携带、邮寄进境的动物、动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名录》。现将这两个“名录”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物一、二类传染病、寄生虫病名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携带、邮寄进境的动物、动物产品和其他检
疫物名录》
一九九二年六月八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物
一、二类传染病、寄生虫病名录
List A and List B Diseases for the Animals Imported form other
Countries into the People Republic of China
Ⅰ、一类传染病、寄生虫病
I. List A Diseases
口蹄疫 Foot-and-mouth-Disease
非洲猪瘟 African Swine Fever
猪水包病 Swine Vesicular Disease
猪瘟 Swine Fever
牛瘟 Rinderpest
小反刍兽疫 Peste des Petits Ruminants
兰舌病 Bluetongue
痒病 Scrapie
牛海绵状脑病 Bovine Spngifom Encephalopathy
非洲马瘟 African Horse Sickness
鸡瘟 Fowl Plague
新城疫 Newcastle Disease
鸭瘟 Duck Plague
牛肺疫 Contagious Bovine Pleuropneumonia
牛结节疹 Lumpy Skin Disease
Ⅱ、二类传染病、寄生虫病
Ⅱ. List B Diseses
共患病 (Multiple Specise Diseases);
炭疽 Anthrax
伪狂犬病 Aujeszky's Disease
心水病 Heartwater
狂犬病 Rabies
Q热 Q Fever
裂谷热 Rift Valley Feyer
副结核病 Paratuberculosis (John's Disease)
巴氏杆菌病 Pasteurellosis
布氏杆菌病 Brucellosis
结核病 Tuberculosis
鹿流行性出血热 Epizootic Haemorrhagic Disease of Deer
细小病毒病 Parvovirus Infection
梨型虫病 Piroplasmosis
牛病 (Cattle Diseases).
锥虫病 Trpanosomiasis
边虫病 Anaplasmosis
牛地方流行性白血病 Enzootic Bovine Leukosis
牛传染性鼻气管炎 Infectious Bovine Rhinotracheitis
牛病毒性腹泻―粘膜病 Bovins Viral Diarrhae-Mucosal Disease
牛生殖道弯曲杆菌病 Bovine Genital Compylobacteriosis
赤羽病 Akabane Disease
中山病 Chuzan Disease
水泡性口谈 Vesicular Stomatitis
牛流行热 Bovine Ephemeral Fever
茨城病 Ibaraki Disease
绵羊和山羊病 (Sheep and Goat Diseases):
绵羊痘和山羊痘 Sheep Pox and Goat Pox
衣原体病 Enzootic Aboution of Ewes
梅迪―维斯纳病 Maedi-visna Disesse
边界病 Border Disease
绵羊肺腺瘤病 Sheep Pulmonary Adenomatosis
山羊关节炎/脑炎 Caprine Arthritis/Encephalitis
猪病 (Pig Diseases):
猪传染性脑脊髓炎 Teschen Disease
猪传染性胃肠炎 Transmissible Gastroenteritis of Swine
猪流行性腹泻 Porcine Epizootic Diarrhea
猪密螺旋体痢疾(猪血痢) Swine Dysentery
猪传染性胸膜肺炎 Infectious Pleuropneumonia of Swine
猪生殖和呼吸系统综合症(兰耳病) Swine Reproductive and Respiratory Syndrome (Blue-eared Disease)
马病 (Horse Diseases):
马传染性贫血 Equine Infectious Anaemia
马脑脊髓炎 Equine Encephalomyelitis
委内瑞拉马脑脊髓炎 Venezuelan Equine Encephalormyelitis
马鼻疽 Glanders
马流行性淋巴管炎 Epizootic Lymphangitis
马沙门氏杆菌病(马流产沙门氏杆菌) Salmonellosis (S.Abortus Equi)
类鼻疽 Melioidosis
马传染性动脉炎 Infectious Arteritis of Horses
马鼻肺炎 Equine Rhinopneumonitis
禽病 (Poultry Diseases):
鸡传染性喉气管炎 Avian Infectious Laryngotracheitis
鸡传染性支气管炎 Avian Infectious Broncheitis
鸡传染性囊病(甘保罗病) Infectious Bursal Disease
鸭病毒性肝炎 Duck Viral Hepatitis
鸡伤寒 Fowl Typhoid
禽痘 Fowl Pox
鹅螺旋体病 Spirochaetosis in Goose
马立克氏病 Marek's Disease
住白细胞原虫病 Leucocytozoosis
鸡白痢 Pullorum Disease
家禽支原体病 Avian Mycoplasmosis
鹦鹉病(鸟疫) Psittacosis and Ornithosis
鸡病毒性关节炎 Avian Viral Arthritis
禽白血病 Avian Leukosis(祖代以上需作血清学试验)
啮齿动物病 (Rodent Diseases):
兔病毒性出血症(兔瘟) Viral Haemorrhaig Disease of Rabbits
兔粘液瘤病 Myxomatosis
野兔热 Tularaemia
水生动物病 (Aquatic Animal Diseases)
鲑鱼传染性胰脏坏死 Infectious Pancreatic Necrosis in Trout
鱼传染性造血器官坏死 Infectious Haematopoietic Necrosis of Fish
鲤春病毒病 Spring Viremia of Carp
鲑鳟鱼病毒性出血性败血症 Haemorrhagic Septicaemia of Salmonids
鱼鳔炎症 Swim Bladder Inflammation of Fish
鱼眩转病 Whirling Disease of Fish
鱼鳃霉病 Branchiomycosic of Fish
鱼疖疮病 Furunculosis of Fish
异尖线虫病 Disease of Anisakis
对虾杆状病毒病 Disease of Baculovirus Penaei
斑节对是杆状病毒病 Disease of Penaeus Monodon Type Baculovirus
蜂病 (Bee Diseases):
美洲蜂幼虫腐臭病 American Foul Brood
欧洲蜂幼虫腐臭病 European Foul Brood
蜂螨病 Acariasis of Bees
瓦螨病 Varroais
蜂孢子虫病 Nosemosis of Bees
其他动物疾病 (Diseases of Other Animal Species)
蚕微粒子病 Pebrine Disease of Chinese Silkworm
水貂阿留申病 Aleutian Diseae of Mink
犬瘟热 Canine Distemper
利什曼病 Leishmaniasis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携带、邮寄
进境的动物、动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名录
┌────┬───────────────────────────────────────────┐
│ 类别 │ 名 称 │
├────┼───────────────────────────────────────────┤
│ 动 │ 鸡、鸭、鹅、锦鸡、猫头鹰、鸽、鹌鹑、鸟、兔、大白鼠、小鼠、豚鼠、松鼠、花鼠、蛙、蛇、│
│ 物 │龟、鳖、蜥蜴、鳄、蚯蚓、蜗牛、鱼虾、蟹、猴、穿山甲、猞猁、蜂蜜、蚕等。 │
├────┼───────────────────────────────────────────┤
│ 动 │ │
│ 物 │ 精液、胚胎、受精卵、蚕卵、生肉类、腊肉、香肠、火腿、腌肉、熏肉、蛋、水生动物产品、 │
│ 产 │ │
│ 品 │鲜奶、奶酪、黄油、奶油、乳清粉、皮张、鬃毛类、蹄骨角类、血液、血粉、油脂类、脏器等。 │
│ │ │
├────┼───────────────────────────────────────────┤
│ 其 │ │
│ 他 │ 菌种、毒种、虫种、细胞、血清、动物标本、动物尸体、动物废弃物以及可能被病原体污染 │
│ 检 │ │
│ 疫 │的物品。 │
│ 物 │ │
└────┴───────────────────────────────────────────┘
注:通过携带或邮寄方式进境的动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经过国家动植物检疫关特许批准的,并具有输出国或地区官方出具的检疫证书,不受此名录的限制。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拟定的天津市新家园居住区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津政办发〔2007〕64号
转发市建委拟定的天津市新家园居住区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有关委、局,有关单位:
市建委拟定的《天津市新家园居住区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七月十三日
天津市新家园居住区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改善人民群众居住条件,加快新家园居住区建设,规范新家园居住区规划、土地整理、开发建设和管理行为,根据国家和我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根据我市新家园居住区建设规划,本市在外环线周边华明、大毕庄、军粮城北、双港、大寺、张家窝、中北、双口、双街、小淀地区规划建设10个新居住区,统称为新家园居住区。新家园居住区具体地界以批准的规划为依据。
新家园居住区的规划、土地整理、建设、配套和建成后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新家园居住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新家园居住区选址、规划、土地整理、建设、配套和建成后的相关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应当按照领导小组的工作要求履行好各自职责。
第四条 市容和环境卫生、园林、教育、民政、卫生、公安等部门要按照领导小组工作要求,落实好与新家园居住区建设相关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新家园居住区规划
第五条 为提高新家园居住区规划水平,新家园居住区规划由具体实施土地整理的单位会同市规划局组织开展规划方案的征集和评审工作,选出优胜方案后深化至修建性详细规划深度,报市规划局审批。
第六条 为确保新家园居住区规划实施,新家园居住区开发用地采取带批准的规划方案公开出让。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开发单位要严格按照批准的规划方案开发建设。
第七条 新家园居住区按照住区、社区、邻里三个等级层次合理配置,规划相应的公共服务设施,建成高水平宜居新区。
第八条 新家园居住区规划应当有公众参与,规划经市政府审定后应当向社会公布,居住区的居住条件、环境水平和交通条件同时公布。
第三章 新家园居住区土地整理
第九条 新家园居住区的具体土地整理工作由经领导小组批准的有土地整理工作经验和实力的相关单位负责。土地整理中心与领导小组确定的整理单位(以下简称整理单位)签订委托整理协议。
第十条 整理单位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新家园居住区土地整理资金的筹措、投入、回收及相关管理工作;
(二)负责新家园居住区规划许可申报,以及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的组织编制和报审工作;
(三)负责组织新家园居住区基础设施建设,实现供水、再生水、雨水、污水、供热、电力、道路、通讯、燃气等“九通一平”;
(四)负责组织为新家园居住区服务的燃气高调站、集中供热站、自来水加压站、35千伏以上(含35千伏)变电站、雨污水泵站、污水及再生水处理设施、公交场站等相关市政公用配套设施的建设;
(五)负责组织新家园居住区集中绿地及城市规划道路两侧公共绿地的建设;
(六)负责新家园居住区内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行政管理、社区服务等居住区级非营业性公建配套设施的建设;
(七)负责策划并起草已整理地块出让方案,根据领导小组的安排与土地交易中心协调落实土地出让相关工作。
(八)负责新家园居住区建设期间公共区域的管理。
第十一条 有关区人民政府负责新家园居住区土地征收、村民还迁安置住房建设、就业安置、社会保障等工作。
第十二条 新家园居住区土地整理需要拆迁的村民住宅一般采取实物还迁方式安置。村民实物还迁安置住房纳入经济适用住房计划渠道管理,享受经济适用住房的各项优惠政策。
第十三条 整理资金由整理单位以自有资金或银行贷款筹措。新家园居住区土地整理资金实行封闭管理,专款专用。整理单位要设立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新家园居住区土地整理资金的管理。
第十四条 土地部门负责根据整理单位的申请,为整理单位办理新家园居住区土地储备证明或相关证明文件,作为整理单位向银行申请抵押贷款的依据。
第十五条 土地出让前,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市土地整理中心联合审查土地整理成本,报领导小组审批。
第十六条 土地收购和整理储备中涉及到的资金、相关税费及出让前的相关费用,按照市财政局、市建委、市规划局、市国土房管局共同印发的《天津市经营性土地出让成本及政府净收益管理办法》(津财综〔2006〕18号)的有关规定列入土地整理成本。
第十七条 市审计部门应当对整理成本进行专项审计。
第十八条 整理单位可以将土地征收补偿费用的20%支付给被征地所在区政府,作为土地出让金区内自留部分的政府收益。
第十九条 新家园居住区配套设施建设由整理单位统一组织。整理单位负责按照规划组织实施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工程建设和居住区级非营业性公建配套设施建设。
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用按照居住区内和居住区外两部分单独核算。居住区内部分按照我市有关规定标准计算,居住区外部分按实际发生费用计算。
居住区级非营业性公建配套设施费用按照实际发生计算。 居住区外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用和居住区级非营业性公建配套设施费用纳入土地整理成本。
第二十条 整理单位应当预先提取公共区域管理专项资金,专项用于新家园居住区建设过程中出让项目地界外公共区域的管理。公共区域管理专项资金纳入土地整理成本。
公共区域管理办法另行发布。
第二十一条 整理单位受委托组织实施土地整理取得的收入,适用与土地整理中心同等的税收政策。
整理单位按整理成本的0.8%提取管理费,计入土地整理成本。
整理单位以自有资金进行土地整理的,所用自有资金参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一并计入土地整理成本。
第四章 新家园居住区土地供应
第二十二条 市国土房管局应当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领导小组确定的新家园居住区年度建设计划,优先落实土地转用指标,制定相应的新家园居住区土地出让计划,并按计划落实土地出让,保证新家园居住区建设计划的落实。
第二十三条 新家园居住区土地整理完成后,由市土地交易中心公开出让。
土地出让价格包括土地整理成本、居住区内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用、土地出让金政府净收益三部分。
土地整理成本由市土地交易中心负责在实施土地出让时一并收取,再返还整理单位。
居住区内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用由市配套办收取,再返还整理单位。
第二十四条 土地出让合同中应当约定项目开工时间。由合同签订之日起至项目开工之日的间隔时间不应超过6个月。
第五章 新家园居住区建设管理
第二十五条 新家园居住区以普通商品住房为主,并按照居住区住宅规划面积的30%比例安排建设经济适用住房。
第二十六条 新家园居住区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大配套项目、居住区级非营业性公建配套设施项目、被征地农民还迁住房项目等均应当通过公开招投标方式选定施工单位。
第二十七条 新家园居住区全面实施住宅三步节能标准,推广使用新型建筑材料和节能、节地、节水、节材技术,鼓励采用太阳能等新型能源,严禁使用实心黏土砖。
新家园居住区同步铺设再生水管网,住宅全部实现再生水管网入户。
第六章 新家园居住区的配套管理
第二十八条 整理单位负责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和新家园居住区修建性详细规划,组织各配套专业部门制定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大配套工程建设方案,组织配套工程建设。
配套工程竣工后,整理单位会同各专业配套管理部门办理配套设施的验收和接管手续。工程竣工资料报市建委备案。
第二十九条 市建委负责审定新家园居住区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大配套工程建设方案,批复配套工程立项,下达项目投资计划,对配套工程的建设过程进行监督、管理,并监督相关部门做好配套设施的验收接管工作。
第三十条 新家园居住区周边及与市区联系的道路、配套管网涉及征地的,整理单位应当依据规划,随同新家园居住区用地一并完成道路和配套管网用地的征用。
第三十一条 新家园居住区内居住区级非营业性公建配套设施由整理单位负责建设。居住区级和组团级非营业性公建配套设施由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开发建设单位负责建设。
整理单位和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分别与有关区政府签订非营业性公建配套合同。
第七章 新家园居住区管理
第三十二条 新家园居住区建成后现有行政区划不变,属地管理的原则不变。
第三十三条 新家园居住区户籍管理办法由公安部门制定,居民子女就学管理办法由教育部门制定。
第三十四条 市和区自来水、道路、排水、再生水、供热、路灯、燃气、园林、环卫等专业配套管理单位应当按照领导小组的部署,及时接管新家园居住区的配套设施,并保证设施正常运行,满足居民生活需要。
第三十五条 教育、民政、卫生、公安等各相关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接管新家园居住区内的非营业性公建配套设施,共同做好居住区的服务和管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本办法施行前已开始实施土地整理的新家园居住区适用本办法。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
二○○七年五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