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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中小学教师进修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20:44:36  浏览:982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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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中小学教师进修规定

上海市政府


上海市中小学教师进修规定
上海市政府



第一条 为了提高本市中小学教师的素质,保证中小学基础教育质量,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范围内普通中小学的在职教师。
第三条 上海市教育局是本市中小学教师进修工作的主管部门。各区、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具体管理本地区的中小学教师进修工作。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将中小学教师进修工作列入本地区的教育发展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落实必要的措施。
第四条 中小学教师进修分以下四类:
(一)教师职务培训;
(二)新教师培训;
(三)合格学历或文化专业知识合格证书的培训;
(四)第二学历或高一层次学历的文化专业知识培训。
第五条 中小学教师已达到国家规定的学历,或虽未达到国家规定的学历、但一九八六年底担任教学工作已达二十年以上的,必须根据本人的任职要求参加相应的教师职务培训。
教师通过进修获得的职务培训结业证书,是学校考核教师,晋升、聘用教师职务的依据之一。
第六条 分配到本市中小学担任教育工作或由其它工作改任中小学教师的高等或中等学校的毕业生,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参加以培养教育教学实践能力为主的新教师培训。
非师范院校的毕业生,除按前款要求参加培训外,并须学习教育学、心理学、学科教学法等师范专业课程。
中小学新教师进修成绩,是教师转正、定级的依据之一。
第七条 凡一九八六年底以前担任教学工作未满二十年又未达到合格学历的教师,必须参加相应的专业合格证书文化专业知识培训。其中,市区四十五岁以下、效县四十岁以下的中小学教师,凡未达到合格学历的,必须参加合格学历的文化专业知识培训。
第八条 凡达到合格学历的中学教师可根据教学工作的需要,参加第二学历的培训。凡达到合格学历的中小学教师经过职务培训,取得结业证书后,可根据工作需要参加高一层次学历的文化专业知识培训。
第九条 各类教师的进修,可通过参加电视教育,参加进修院校、全日制高等院校或中等专业学校举办的进修班,或由老教师带新教师等形式进行。
第十条 中小学教师享有进修的权利。对参加职务培训的教师,其进修时间每五年累计应不少于二百四十学时。其中,具有中学高级职称的教师,每五年应有五百四十学时的进修时间。
第十一条 凡连续五年未被安排进修的教师,有权向其学校所在地的区、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进修申请,区、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督促申请者所在的学校予以安排落实。
第十二条 中小学教师必须按时完成进修计划,并正确处理进修与工作之间的关系。进修期满后,按其进修形式向所在单位提交结业证书或学习总结。
第十三条 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本市中小学教师进修工作的职责:
(一)制定本市中小学教师培训规划;
(二)制定和组织实施加强教师进修院校建设的有关规定;
(三)制定各级教师进修的教学计划和课程纲要,组织编写教材;
(四)确定举办各级各类教师进修班及专业的办学标准,负责各类教师进修班及专业办学资格的审批,检查办学质量;
(五)监督和指导区、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贯彻实施本规定;
(六)检查区、县教师培训费用的使用情况;
(七)对市级教师培训机构实行业务指导。
第十四条 区、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本地区中小学教师进修工作的职责:
(一)制定本地区中小学教师培训规划;
(二)组织实施教师进修院校建设的有关规定;
(三)对本地区举办的各类教师进修班及专业办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并报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四)检查本地区执行本规定的情况和教师培训机构的办学质量及办学经费的使用情况。
第十五条 中小学校应将教师的进修工作列入学校的工作计划,合理安排教师参加各类进修活动。
第十六条 本市各级教师进修院校应承担中小学教师的进修工作。普通高等院校和中等专业学校根据需要,可承担中小学教师的培训工作。
第十七条 各类学校需举办国家承认学历的中小学教师系统文化进修班或各级教师职务进修班,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八条 市和区、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各类教师进修院校每年可在普通教育经费以及农村征收的教育附加费中,提取一定的专项经费,用于中小学教师的进修工作。
第十九条 凡经有关部门批准参加进修的中小学教师,其学费、差旅费可在教师进修费及学校业务经费中列支。
第二十条 对在教师进修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各级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可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一条 对坚持教学工作,通过自学形式取得相应证书者,或对参加各类进修获得优异成绩者,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奖励。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本规定,侵犯教师进修权利的单位及其负责人,其上级主管部门应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可给予单位负责人行政处分。
第二十三条 对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或擅自中断进修学习致使考核不合格者,有关单位可责令其承担培训所需的费用,并可取消其职务评聘资格。
第二十四条 对于办学思想不端正,教学质量差,或未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而举办教师进修班的单位,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责令其检查,停止办班,或可取消其办班资格。
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本规定行为的申诉,凡涉及区、县所属单位的由区、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凡涉及区、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由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受理。
第二十六条 本市幼儿园教师的进修工作,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由上海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0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1989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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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交易和银行信贷风险控制研究

【摘要】:关联交易是一个普遍存在的经济现象,它的产生和发展有其客观的需求,也有正面的促进作用,但关联交易对债权人权益损害也是普遍的、明显的,因此,世界各国都对此予以规范和限制。本文在探讨关联交易的产生、表现形式的基础上,结合国内外的相关立法,对如何控制借款人关联交易给债权人尤其是银行信贷带来的风险控制措施进行了初步研究。

【关键词】关联交易,银行信贷,风险控制

近几年,随着企业改革深入及市场竞争加剧,企业的产权形式和经营模式也发生了变化。企业集团规模不断增大,产权关系日益多元化,关联交易的数量不断增多,形式日新月异。
关联交易有其好的一面。它可促进公司规模经营、减少交易过程中的不确定性、降低交易成本、提高企业的市场竞争能力。
但是,关联交易也有“恶”的一面。不公平的关联交易,可能会侵害交易对方、债权人、股东的合法利益,甚至可能会损害国家的整体利益,破坏市场公平交易的基础。在信贷实践中,关联企业利用关联交易逃废贷款债务的现象日趋严重,已对银行的贷款安全构成了威胁。近年来暴露的“银广夏”、“托普集团”、“铁本”等事件无不与此相关,而“德隆危机”则更是将关联交易演绎得造级登封、淋漓尽致。如果不对此进行制约和控制,将会引发系统性贷款风险。
但应该看到,一方面关联交易存在极强的隐蔽性和复杂性,另一方面我国现行的关联企业法律制度却存在缺陷和空白,大大增大了借贷双方的信息不对称程度和贷款者的风险识别难度,使得银行的债权无法得到合法有效的保护。本文旨在对关联交易进行初步的研究,探讨关联交易中银行信贷风险的控制途径和措施。

一、关联交易的界定
“关联交易”(connected transaction) 是指在关联方之间发生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而不论是否收取价款。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称之为“关联方交易”,国际会计准则第24号《对关联者的揭示》称之为“关联者之间的交易”。因此,准确判断关联方是正确理解、识别关联交易的关键和前提。
我国的会计准则并没有给出关联方的具体定义,但明确规定了判断关联方的基本标准。即:“在企业财务和经营决策中,如果一方有能力直接或间接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本准则将其视为关联方;如果两方或多方同受一方控制,本准则也将其视为关联方”。这一判断标准给出了各方在横向和纵向之间存在关联方关系的主要形式。从纵向看,关联方主要存在于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从横向看,当两方或多方同受一方控制,则该两方或多方之间视为关联方。该准则进一步规定,“控制,是指有权决定一个去也的财务和经营决策,并能据以从该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而实现控制的方式包括:(一)通过一方拥有50%以上表决权资本的比例来确定;(二)虽未拥有50%以上的表决权资本,但通过拥有的表决权资本和其他方式 达到控制。
二、关联交易产生的根源
关联交易是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自由竞争的加剧,导致生产、技术和资金的不断集中,而社会分工不断深化,使得专业化和规模化成为企业生存的主要模式。为获取最大化利润,扩大市场占有率,企业不断扩大规模,于是出现了集团企业和跨国公司 。在企业规模扩大的同时,为了有效地降低成本和控制风险,在集团地内部,专业化又成为一个基本特征 。以往由一个经济实体完成的企业功能往往转由多个企业来实现,而由于是在同一个控制者之间,所以,这种分工和合作往往能降低交易成本。因此,关联交易既是自由竞争的结果,又适应了竞争的需要。而此时如果不存在独立第三者的利益,也就没有所谓不公平的关联交易。
在企业规模不断扩大的同时,企业制度也在发生变化。股份制成为市场经济的基本形式。有限责任制度,又为公司股东设置了风险防火墙。而这种企业法人制度恰恰成为不公平交易产生的制度根源。
从各国立法来看,公司法人制度的基本原则包括:(1)公司财产权利的独立性;(2)股东责任的有限性;(3)公司独立人格的完整性;(4)资本多数决。这些基本原则对公司的发展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然而,这些原则本身有其先天缺陷,很容易被滥用。例如,股东财产和公司财产的分离使得“内部人控制”现象便成为可能,从而损害股东利益;又如,有限责任使得股东利用有限责任逃避责任,侵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另外,“资本多数决”规则,使得大股东有机会利用资本优势损害公司及少数股东的利益。
在我国,关联交易的产生尚有一些特殊原因:
(一)公司法人内部治理的缺失。公司法人内部治理结构作为平衡现代公司利益相关者之权益的基本规范,应包括两个关注点:一是股东权的保护与股东的平等待遇,二是董事会的监督与董事会的责任。
尽管我国实行现代企业制度多年,但很多企业在内部治理方面是“形似神离”,这点在上市公司中得到充分的体现。管理层对证券市场功能的认识偏差,导致上市公司“重融资轻治理”现象积疴难返、疾重难治。很多上市公司都是从国有企业通过剥离生产性资产改组而来,和控股母公司在人事任免、生产、销售和管理方面都存在“混同”的现象,有的甚至就是“一套班子,多块牌子”,母公司很容易通过关联交易,操纵上市公司,使其成为母公司的提线木偶,损害了债权人和其他股东的权益。而由于股权分置和一股独大,对小股东和债权人的损害在公司内部无法得到有效的监督和纠正。
(二) 公司的外部治理不完善。公司的外部治理结构是指当股东对该公司不满时,可以在市场上抛售所持的股票。这样,当股价下跌到一定程度,市场必然引入新的投资者收购这家企业,更换公司的权力层和管理层。但是,由于目前国有股不能流通,股权过分集中,外部治理结构就无法发挥作用,公司的管理层就受不到来自外部的约束。因此,我国上市公司的资产重组多以协议收购为主,这也给关联交易提供了存在的基础。
(三)公平竞争的缺失。成熟的市场经济,是经营主体之间是自由、公平和充分的竞争,任何限制竞争的行为和不正当竞争的行为都受到严格监管和限制。但现阶段,由于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很多地方为了吸引投资,竞相提供诸如税收减免等方面的优惠,这样,企业就可以通过关联交易,将成本和利润在不同的税负地区之间相互调剂,从而避税,形成所谓的“税收洼地效应”,尽管税法对此也有所调整,但其征收和监管难度很大。
通过比较分析,我们可以发现,在国外,关联交易是在跨国公司、母子公司制及总分公司制得到广泛运用时出现的。在西方发达国家,关联交易常常用于节约交易成本和合理避税。在亚洲的一些家族企业和官营企业中,关联交易则被用作在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转移利润或掩盖亏损。

三、关联交易的主要表现形式
从性质上看,关联交易可以分为公平的关联交易和不公平的关联交易,前者具有降低交易成本,提高企业竞争力的作用;后者则会损害其他利益方的合法权益,也是法律法规作要进行规范和限制的。不公平的关联交易主要有如下几种表现:
(一)人格混同。由于关联企业之间在人事、财务、生产、销售等经营方面存在依附关系,被控制的企业往往没有自己独立的组织机构,或者和控制公司是“一套班子,多套牌子”,也没有自己的经营场所。因此,控股公司可以完全根据自身的利益操纵关联交易的条件。
(二)资本抽逃。我国实行的法定资本制度,遵循资本限额、资本不变和资本维持三原则,旨在保证公司的赔偿能力 ,对此《公司法》还明确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成立所必须的最低注册资本限额和抽逃资本的法律责任。法虽有明文规定,但很多关联企业在注册成立后,控股公司便通过各种方式抽逃下属企业的注册资金。尽管资本金的多寡和公司的赔偿能力之间并没有直接的正相关关系,但资本金的抽逃至少增大了债权债务双方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程度,也表明了公司出资人对公司的信心和责任削弱。
(三)利益输送。交易的一方缺乏独立谈判的能力,导致交易条件往往显失公允。控制方企业往往可以按照其单方面的利益需求,将成本和费用通过合同交易方式转移给对方,从而操纵利润。
(四)交易虚假。很多关联企业之间通过签订虚假合同和交易,捏造营业收入和盈利能力。中国的“银广夏”、“蓝田”、美国的安然等公司无不是通过虚假的关联交易,凭空捏造其收入增长的事实,欺骗投资者。而一些企业在面临债权人的追索时,利用合同进行不对价交易,转移公司资产。甚至直接或授意另一从属公司与被执行公司虚构债权债务关系,使被执行公司财产转移到关联公司其他公司名下,或者在参与分配时占有较大份额。
四、关联交易对银行信贷安全的影响
银行贷款作为目前企业最主要的融资来源,企业之间不公平的关联交易往往对银行贷款安全构成了很大的威胁。不正当关联交易对银行贷款安全的影响主要包括:
1、 信用膨胀、授信过度。有时从单个企业的贷款量看,可能并不会大,但关联企业成员往往串通其他成员,隐名获取贷款,规避法律,而且被控制企业缺乏持续经营能力,因此,从关联企业的整体上看,就会存在授信过度的问题。
2、 担保虚化。担保制度可使债权的效力扩及债务人之外的第三人,提供第二还款来源,转移债权人债的风险,为贷款债权提供安全屏障。表面上看,关联企业担保是两个独立法人主体之间的独立行为,对贷款是有保证作用的。但由于关联和控制关系,被控制的一方对担保的做出和履行与否完全取决于控制方,因此,它对控制企业的担保效力和担保能力都存在很大的问题。
3、 信息失真,风险信号钝化。其一,借款人财务信息不真实、不可靠,银行在放款时无法准确判断贷款风险。其二,关联交易的隐秘性,使得银行无法监控借款用途。其三,贷款检查失效,风险预警钝化。
4、 逃废债务。在企业无法偿还债务时,关联交易也是逃废债的重要途径。 控制方企业往往通过前述的抽逃资金、剥离资产、悬空债务、转移财产等道德异化行为,使得金融机构面临这样一种困境:碍于法人人格独立原则,无法向转移资产的幕后关联企业直索还款责任。于是,大量的贷款无法得到有效回收,金融机构蒙受极大损失。

五、国外对关联交易的法律控制
关联交易所导致的利益矛盾和冲突引起了人们的重视,世界各国都对此有深入研究,并在法律和其他方面有相应的制度安排。
(一) 揭开公司面纱原则(the principle of lifting the veil of the corporation’s)
日益增长的现代商业社会的复杂性,使人们认识到将每个公司都看作独立法人的传统观点与公司集团通过复杂的组织结构完成统一商业任务的现实之间存在着矛盾,揭开公司面纱理论因此而产生 。这一理论旨在突破有限责任原则的严格限制,用现实的态度来解决集团公司所产生的法律问题。
揭开公司面纱的核心是否定子公司的独立人格,在此基础上,让母公司对子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判决的基础和依据主要有包括:1、代理。2、母公司的不当行为。3、母公司对子公司的充分控制。4、资产和事务的过度混合。即子公司与母公司的资产和事务混合在一起,自己没有独立的财产和对事务的决策权。5、公平和合理的考虑。  
(二) 深石原则(deep-rock doctrine)
又称“从属求偿”原则,是美国对揭开公司面纱理论的深化和具体运用。其含义是指在破产程序中分配破产财产时,将债务人的关联公司作为债权人的求偿予以推迟,直到其他债权人得到偿付后,再将破产财产的余额用来清偿关联公司的债务。国内有的学者也称之为“次级债权”原则。
股东对破产企业的债权是否适用深石原则,取决于三个条件:母公司完全控制了子公司;母公司对子公司有欺诈、不当或不公平的行为;母公司的行为损害了子公司债权人的行为。一句话,子公司实质上仅仅是母公司的工具,而非独立存在的民事主体。具体表现为:(1)子公司资本显著不足;(2)母公司对子公司之控制权行使,违反了受托人之诚信义务;(3)母公司无视子公司独立人格而违反公司法规范性之规定;子公司缺乏完整的财务记录;(4)资产混同或不当流动。
深石原则作为公司债权理论的一个里程碑,有助于遏制控股股东的不当行为。但该原则是建立在十分抽象的公平原则基础之上,缺乏法律规范要求的可操作性,至今还没有比较明确具体的适用标准,是否适用以及如何适应更多的是依据法官的心证。
(三) 控股股东的诚信义务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作为民商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反映了市场经济秩序的要求,是保障市场有规则有秩序运行的重要法则。因此,这项原则被一些学者称为民商法中的“帝王条款” 。
在普通公司法中,董事被认为是公司的受托人(trustee),因此,董事对公司负有诚信义务。但股东是否对公司负有诚信义务呢?过去一般认为,股东不必负此义务。但近年来这种看法已经逐渐改变。对控股股东科以诚信义务已成为西方国家保护从属公司及少数股东的一种重要方式。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会计出纳工作检查辅导制度》(试行)的通知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会计出纳工作检查辅导制度》(试行)的通知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计划单列市分行,总行营业部:
现将《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会计出纳工作检查辅导制度》(试行)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建立会计出纳检查辅导制度,对会计出纳工作实施检查辅导,是会计核算实行分岗约束与监控的客观要求,也是确保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防范金融风险的重要保证。各级行一定要增强对检查辅导工作的认识,积极选调合适人员充实会计出纳检查辅导队伍。鉴于目前农发行系
统“三定”方案将重新确定,在未确定前,省级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和地(市)分行,在8月底之前至少要配备1名专职检查辅导员,开展检查辅导工作。
二、各级行领导要支持会计出纳检查辅导员的工作,为其提供便利的工作条件,充分发挥其职能作用。同时,要根据管理权限实行严格奖惩,定期对检查辅导员工作情况进行考评,对经考核不适合担任该项工作的要及时予以调整。
三、通过贯彻执行会计出纳检查辅导制度,要切实提高会计出纳工作质量,杜绝各类经济案件和重大差错事故的发生,确保收购资金的封闭运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会计出纳管理,确保各项规章制度贯彻执行,提高管理水平和核算质量,防范金融风险,杜绝案件和重大差错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会计管理暂行规定》、《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出纳制度》、《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财务管理暂行规定》、《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全国联行往来核算与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会计出纳工作检查辅导,是上级行对下级行会计出纳工作的事中、事后监督,定期由上级行对下级行进行。
第三条 会计出纳工作检查辅导的主要任务是:
(一)检查监督会计出纳基本制度执行情况和财经纪律遵守情况,查找问题,防患未然;
(二)辅导会计出纳人员提高政策水平和业务素质,掌握应知应会的规章制度和核算手续,帮助解决业务疑难问题;
(三)对内勤坐班主任履行职责实施监督。

第二章 会计出纳检查辅导人员配备和管理
第四条 会计出纳检查辅导员(以下简称“检查辅导员”)只在地区级以上管理行配备,归口同级财会部门领导,并专司检查辅导工作。
第五条 检查辅导员的配备数量根据所辖机构的多少和检查辅导员的工作要求合理确定。
第六条 检查辅导员应具备的条件:
(一)敬业爱岗,作风正派,廉洁奉公,责任心强,敢于坚持原则;
(二)掌握一定的财会出纳理论知识,熟知会计出纳业务有关的政策、法令和规章制度,具有一定的实际工作经验和文字综合能力,熟悉计算机操作,能够解决处理业务疑难问题;
(三)具备助理会计师(含助理会计师)以上技术职称或大专以上学历。
第七条 检查辅导员应保持稳定,任职期间一般不得兼做其他工作。要建立检查辅导员岗位责任制,对工作实绩定期进行考评。

第三章 检查辅导员工作内容
第八条 检查会计出纳工作基本要求、基本措施落实情况。主要检查:
(一)会计出纳人员是否按规定配备;
(二)是否建立会计出纳人员岗位责任制;
(三)是否制定有关管理和内控措施办法;
(四)是否建立工作质量考核办法。
第九条 检查内勤坐班主任制度的执行情况。主要检查:
(一)是否按要求配备符合条件的内勤坐班主任;
(二)内勤坐班主任是否按规定履行其职责;
(三)内勤坐班主任工作日志记录是否完整,对存在的问题是否及时纠正解决。
第十条 检查会计出纳临柜操作规范化落实情况。主要检查:
(一)是否坚持双人临柜,钱账分管,账表凭证换人复核。
(二)是否序时记账、按日结账,有无账务积压情况,存款有无透支情况,科目账户是否使用正确,内外凭证是否合规合法。
(三)业务处理程序是否符合规定,重点是现金收入,先收款后记账;现金付出,先记账后付款;转账业务,先记借后记贷;他行票据,收妥抵用。
(四)各种业务印章及经办人名章是否清晰齐全。
(五)人员变动是否按规定交接登记。
第十一条 检查账账、账表、账款、账据、账实、内外账务“六相符”情况。主要检查:
(一)总账各科目余额与其分户账余额是否一致;全国联行往来账卡片与总账余额是否相符;汇票结算保证金卡片金额合计与保证金分户账余额是否相符。
(二)日计表、月计表、季报、半年报、决算报表各科目发生额、余额与总账各科目的发生额、余额是否相符。
(三)尾箱现金与尾箱余额登记簿是否相符;库存现金与库存券别明细账是否相符;现金科目总账余额与实际库存现金是否相符。
(四)各贷款科目借据是否与分户账、总账相符。
(五)财产物资账与实物是否相符;有价单证账与实物是否相符;重要空白凭证登记簿与实物是否相符;重要空白凭证使用销号登记簿的结存份数与实物结存数是否相符。
(六)是否坚持每月向开户企业发对账单,未达账项是否查清。
第十二条 检查会计凭证与账簿记载情况。主要检查:
(一)账务组织及处理是否符合制度规定,错账冲正是否符合要求;
(二)受理的凭证是否属本行受理凭证,签发的单证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和有关支付结算规定;
(三)账、簿、卡是否按规定设置齐全,内容是否真实完整;
(四)是否按规定及时、准确、全面编制和报送报表,报表之间的数据是否衔接。
第十三条 检查印、押、证、机的管理情况。主要检查:
(一)印、押、证、机是否坚持分管制度,保管与使用是否符合制度规定,颁发、交接手续是否齐全;
(二)有价单证、重要空白凭证是否纳入表外科目核算,领发、使用登记及注销、交接手续是否齐全,账实是否相符。
第十四条 检查会计档案管理情况。主要检查:
(一)会计档案装订是否及时、完整、整洁,并按有关规定顺序排列,是否建立“会计档案登记簿”;
(二)会计档案设施是否符合规定,是否有专人管理,人员变动有无交接手续;
(三)会计档案管理是否按保管年限分类登记,登记保管是否齐全,调阅手续是否符合规定。
第十五条 检查存贷款业务核算情况。主要检查:
(一)开户审批手续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建立开销户登记簿,记载是否齐全;
(二)是否按贷款形态设置贷款分户账,并及时进行结转,借款契约内容是否齐全,账据是否相符;
(三)各往来账户是否按规定填发余额对账单,收回是否及时。
第十六条 检查联行、结算制度的执行情况。主要检查:
(一)联行报单是否严格按顺序使用填制,内容是否正确;
(二)联行汇差的轧计是否正确,上报、清算是否及时;
(三)银行汇票的签发、解付是否执行制度,银行承兑汇票的签发、承兑是否按规定严格管理,手续是否完备;
(四)结算凭证是否按规定严格审查,有无错漏编押、错漏核押等情况,是否及时处理;
(五)查询、查复是否及时迅速,是否设簿登记;
(六)有无压、退票现象,是否按规定计收违反结算规定的罚款;
(七)有无失密或丢失联行信件、报单、密押等事故。
第十七条 检查财务收支情况。主要检查:
(一)财务收支是否执行权责发生制原则,计息是否正确,利率执行、加罚利息、复利计算、费用开支等是否符合政策规定,手续是否完备;
(二)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递延资产、待摊费用等过渡性科目列账是否符合规定,应收款是否有非营业性垫款;销账或摊销是否符合规定;
(三)其他各项财务收支以及应收未收、应付未付利息计算、列账是否真实准确。
第十八条 检查出纳制度执行情况。主要检查:
(一)是否坚持双人管库、钥匙分管、同进同出库房和双人押运制度;
(二)出纳人员离岗是否严格办理交接手续;
(三)是否坚持定期查库制度,并有查库记录;
(四)有价单证是否建立登记簿,账实是否相符,换人保管是否办理交接手续,有无溢库、空库、白条和实物抵库现象;
(五)库款寄存及代押运手续是否齐全,管理是否严密,出入库款是否及时填制出入库票,现金收付传票券别明细是否准确填写。
第十九条 检查计算机的应用与管理情况。主要检查:
(一)计算机处理账务是否坚持授权分责原则,授权责任是否明确,有关人员是否在授权范围内操作使用;
(二)会计信息的保护、保密措施是否安全有效;
(三)每日数据软盘备份是否及时、完整、有效;保管是否符合制度规定。
第二十条 培训和辅导会计出纳人员。
(一)帮助会计、出纳人员建立学习制度和业务操作规程、岗位责任制,开展技术练兵活动;
(二)定期或不定期地向会计、出纳人员宣讲政策、制度规定;帮助制定、修改工作措施;
(三)解答会计、出纳人员提出的业务工作问题,帮助提高业务素质。

第四章 检查辅导员工作要求及权限
第二十一条 检查辅导员要持总行统一印制的《会计出纳检查辅导员证》开展工作。
第二十二条 地(市)级分行检查辅导员,对辖属县级支行的会计出纳工作每半年至少巡回检查一遍;省级分行检查辅导员每年除对辖属二级分行普遍检查辅导不少于一次外,还要安排一定时间到基层检查辅导;总行检查辅导员每年至少1/3的时间下基层检查辅导和调查研究,重点组织? 低车拇蠹觳楹途榻涣鳌? 第二十三条 每次检查辅导完毕,检查辅导员要向被检查单位领导交换意见,并要写出检查辅导工作报告,对被检查行的会计、出纳工作进行评定,肯定成绩、指出不足,提出整改意见,对有关重要事项进行记载,以备查考。
第二十四条 检查辅导员进行检查辅导时,被查单位应积极给予配合。检查辅导员有权查阅与检查辅导内容有关的文件、凭证、账簿、报表及其他档案资料;有权要求被查单位提供财会、出纳工作有关情况,对查出的问题有权给予现场制止并要求被查单位做出解释;有权对查出的问题
发出整改通知,限期改正,并及时向领导汇报;领导解决不妥的有权越级上报;有权根据检查情况,建议对被查单位实行奖励或处罚。

第五章 检查辅导员的奖惩
第二十五条 对检查辅导员的工作情况,由本级行科(处)长、分管行长和上级行财会主管部门进行考核,建立奖惩制度。
第二十六条 对检查辅导员的以下情况,应进行奖励:
(一)认真履行职责,因其检查辅导促使辖内机构会计出纳工作秩序良好,人员素质明显提高,无重大差错事故发生;
(二)敢于揭露、反映和处理问题,且杜绝了重大隐患事故。
第二十七条 对检查辅导员的以下行为,应进行处罚:
(一)不认真履行职责,由本人检查过的业务事项仍发生重大差错事故;
(二)检查以后不形成报告或检查报告内容简单、敷衍了事;
(三)包庇、纵容、隐情不报,使问题不能得到及时解决或酿成重大差错事故。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总行制定并负责解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计划单列市分行可根据本制度,制定辖内实施细则,并报总行备案。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自1998年1月1日起实行。



1998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