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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挪威王国政府一九九一至一九九四年文化与教育合作计划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07:22:48  浏览:916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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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挪威王国政府一九九一至一九九四年文化与教育合作计划

中国政府 挪威王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挪威王国政府一九九一至一九九四年文化与教育合作计划


(签订日期1991年10月10日)
  为了发展中挪两国间的文化交流,增进友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挪威王国政府根据两国一九六三年六月十八日签订的文化合作协定的精神,拟定一九九一至一九九四年文化与教育合作计划如下:

 一、教育
  1.双方每年互换七名享受奖学金的学生或研究人员,到对方高等院校和研究机构学习,从事合作研究。奖学金期限为一学年。经接待方同意,奖学金还可提供给希望在暑期继续学习和工作的学生和研究人员。双方将于一九九二年重新审议这一条款,旨在探讨将奖学金名额由七名增加至十名的可能性。此条还有待于两国奖学金主管部门进行直接商谈。
  2.除享受奖学金的学生和研究人员外,双方还鼓励各自政府派出一定数量的学者和研究人员自费到对方有关高等院校和研究机构进行学习和研究工作。接待方将努力为此提供方便。两国政府派遣自费生的数目,每年将由双方奖学金主管部门另行商定。
  3.双方同意每年互换两名教授或学者到对方国家进行为期两周的讲学。这类互访将在接待方提名并发出邀请之后进行。
  4.双方鼓励和支持两国高等院校和研究机构间的直接合作。
  5.双方鼓励教授和学者参加在对方国家举行的国际学术会议。
  6.双方将在本计划四年有效期内互换一个四人教育代表团,以考察对方国家的教育制度,访问时间不超过十天。具体细节另商。
  7.双方鼓励和支持研究对方国家的语言和文学。

 二、文化艺术
  8.双方将在今后四年内互换文艺工作者(个人或团组)十二人次,每次访问不超过十天。此类互访旨在为两国今后在美术、手工艺、文学、音乐、民俗、戏剧和电影领域的合作建立联系。
  双方建议的项目列入附件二。
  9.双方将考虑提出今后四年开展音乐、舞蹈团组、电影周和展览交流的建议。具体方式将通过外交途径征得接待机构同意。
  双方建议的项目列入附件二。
  10.双方鼓励两国国家图书馆间的出版物和人员交流。中方希望于一九九二年派一个三人图书馆代表团访挪十天。中方将于一九九二年接待一个由二人(翻译由中方提供)组成的挪威图书馆代表团访华十天。双方将根据各自的财力,积极考虑通过互访而提出的任何有关合作与交流的建议。

 三、新闻媒介
  11.双方鼓励两国广播电视机构间的合作与交流。合作的条件将由双方有关机构直接商谈。
  12.双方鼓励各自的有关机构互换电影资料,尤其是由古典文学改编的记录影片和故事影片。
  13.双方鼓励两国记者组织之间的联系和合作,并为来访记者提供方便。

 四、社会事务
  14.双方鼓励独立组织间的直接联系和交流,并强调两国青年组织、男女平权组织及卫生组织间加强联系的重要性。具体细节将由两国有关组织直接商定。
  双方认可,中国人民对外友好协会和挪中友好协会为增进两国人民间的交往独立开展工作。

 五、体育
  15.双方鼓励和支持体育领域的交流与合作。合作的条件将由两国有关体育部门直接商定。

 六、总则
  16.在执行本计划过程中,双方应遵循男女平等的原则。
  17.双方将随时检查本计划在四年中的实施情况,并对充实本计划的可能性作出评估。关于交换由官方直接资助的长期和短期访问,两国有关主管部门将直接进行磋商。
  18.双方将根据附件一的有关规定并在各自可供支配的财力范围内执行本计划。
  19.本计划届满前,双方将通过外交渠道为签署下一个文化与教育合作计划作出努力,并根据本计划的精神和宗旨,通过换文对合作计划进行必要的修改。
  本计划于一九九一年十月十日在奥斯陆签订,一式两份,用英文写成。皆具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挪威王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刘德有            柯林斯坦
     (签字)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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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大型活动安全管理规定

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政府


青岛市大型活动安全管理规定
青岛市人民政府



《青岛市大型活动安全管理规定》已于1998年3月9日经第5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第一条 为加强大型活动安全管理,保障国家、集体财产和公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市举办下列大型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一)在露天公共场所举办的庆典、文体、展览、经贸等活动,共同参加人数在10000人以上的;
(二)在室内公共场所举办的庆典、文体、展览、经贸等活动,共同参加人数在3000人以上的;
(三)其它涉及公共安全的大型活动。
第三条 市、区(市)公安机关是本辖区大型活动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第四条 大型活动安全实行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主办(或承办,下同)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大型活动第一安全责任人。
第五条 举办大型活动的场所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所使用的建筑物、构筑物牢固安全,搭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必须经有关部门批准并检验合格;
(二)按规定配置消防设施;
(三)电器设备符合安全标准,夜间举办活动必须有照明设施及临时停电的应急措施;
(四)出入口畅通、标志明显,安全门必须是自由门或外开门;
(五)危险路段、部位必须设置安全防护设施,并有明显警示标志;
(六)有相应的停车场地;
(七)经营摊点不得妨碍治安和交通秩序;
(八)机房、售票处、配电室、贵重物品保管室等重要部位按规定配置安全防卫设施和守卫人员;
(九)公安机关根据有关规定提出的其他安全要求。
第六条 公安机关负责大型活动的安全审查工作。大型活动主办单位应当在举办活动的30日前,向公安机关提供下列有关资料:
(一)单位资格证明;
(二)有关部门同意举办大型活动的证明;
(三)大型活动方案及安全保卫方案;
(四)有关安全制度或措施。
第七条 举办全市、跨区(市)及全市行业性大型活动由市公安机关审查;其他大型活动由所在地公安机关审查。
举办大型活动需要断绝交通的,由审批机关提出审查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安机关应当在断绝交通的5日前,向社会公告。
第八条 举办大型活动需印制票证的,主办单位应当就印刷数量、发放范围等征求公安机关的意见。大型活动门票发售量不得超过定员的95%,工作证发放数量不得超过定员的2%。
第九条 举办大型活动,未经批准禁止使用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
第十条 举办大型活动使用放飞的空飘物的,应当经公安机关同意后,报空中管制部门批准。
第十一条 大型活动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做好安全保卫工作。严禁无票证人员入场。
第十二条 参加大型活动的人员,应当服从执勤人员的管理和指挥,有秩序地入场退场。严禁随意抛扔物品或携带易燃易爆、有毒及其他妨害公共安全的物品入场。
第十三条 公安机关可以根据大型活动安全工作需要,派警察参与大型活动的安全保卫工作。
第十四条 大型活动中发生突发治安事件和灾害事故时,主办单位应当立即向上级机关和公安机关报告。公安机关接到报告后,应当组织警察及时赶赴现场,按有关预案进行处置。
第十五条 举办大型活动的,主办单位应当安排专项安全保卫经费。
第十六条 对违反下列规定的,由公安机关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属经营性大型活动的,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公安机关审查同意举办大型活动的;
(二)超量发售门票、发放工作证的;
(三)未经批准使用易燃易爆物品或放飞空飘物的。
第十七条 大型活动举办单位,不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经公安机关通知不改正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依法处罚。
第十八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条例》的有关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九条 公安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本规定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青岛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8年3月26日
交通事故八级伤残,挂靠单位连带赔偿

戚谦


【裁判要旨】

  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利受法律保护。肇事司机在驾驶机动车辆过程中,违法《道路交通事故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发生交通事故,两人的共同过失行为致人受伤,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肇事司机系在雇佣活动中致人受伤,其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案情简介】

  2009年2月4日,周某(事故中死亡)驾驶登记车主为**金象城乡公交客运有限公司(下称金象公司)的豫A72***号客车,与周艳军驾驶的登记车主为**县合力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下称合力公司)的豫HA7***号货车在上街区中心路行驶时相撞,致豫A72***号客车乘车人杨中建等多人受伤。事故发生后,杨中建被送至医院救治,经诊断:脾破裂、左肾固血肿、胰尾挫伤等严重性伤害。杨中建住院治疗至2009年3月7日出院。

  该事故经郑州市上街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以第200900291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周某和周艳军均负事故同等责任,杨中建无责任。

  杨中建诉至法院,要求金象公司、周艳军、合力公司连带赔偿医疗费4500元、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960元、营养费960元、误工费13300元、护理费1900元、住宿费1000元、交通费1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残疾赔偿金及继续治疗费89386元,共计133006元,并承担诉讼费用。金象公司、周艳军、合力公司均辩称,原告所诉事实属实,但赔偿数额应按法律规定予以赔偿,请求法院查明事实后依法判决。


  另查明,杨中建自2005年8月至今,一直在郑州市金水区生活、居住。两个肇事车辆司机均系雇员,事故发生在两人的雇佣活动中。


  案件审理过程中,经杨中建书面申请,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杨中建伤残等级予以鉴定,结果为构成八级伤残。(文中当事人均系化名)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利受法律保护。周某和周艳军在驾驶机动车辆过程中,违法《道路交通事故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发生交通事故,两人的共同过失行为致使杨中建受伤,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由于肇事司机系在雇佣活动中致人受伤,其雇主即合力公司和金象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安机关对事故的处理,事实清楚,责任划分明确,应予采信。杨中建的各项损失为123773.68元。



  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一、金象公司与合力公司均应各自赔偿杨中建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损失共计123773.68元的50%,即61886.84元。二、金象公司与合力公司互负连带责任。

【案件评析】

开物律师集团(郑州)事务所的戚谦律师认为,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为:

一、金象公司与合力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中,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两个肇事司机负同等责任,根据笔者代理的大量交通事故案件来看,实践中不少法院通常只会判决两个赔偿义务人各自承担受害方损失的50%,而不会判决他们互负连带赔偿责任。

  就本案而言,尽管金象公司与合力公司的代理人没有对其承担连带责任表示任何异议,但我认为,他们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理由是:《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该法条确立了我国的危险责任原则。机动车属于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高速运输工具,驾驶机动车属于从事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应适用该法条之规定。第130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也有意见认为:两机动车违章行驶发生交通事故,致第三人受到损害的,属于无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属于共同侵权时,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两辆机动车具有共同过失而违章撞伤受害人,该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构成共同侵权,依据《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致人损害,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构成共同侵权,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金象公司与合力公司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目前的法律对类似案件中责任的承担方式没有明确的规定,但一审法院判决金象公司与合力公司对受害人的损失互负连带责任,有利于判决的有效执行,也就强化了受害方权益的保护力度,值得提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