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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佛得角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佛得角工作的议定书(1992年)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9 10:17:58  浏览:841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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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佛得角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佛得角工作的议定书(1992年)

中国政府 佛得角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佛得角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佛得角工作的议定书


(签订日期1992年6月29日 生效日期1992年6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佛得角共和国政府为发展两国卫生事业和友好合作关系,经过友好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根据佛得角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佛方)的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中方)同意派遣由五人(妇产科医生二名、麻醉师一名、以及译员、厨师)组成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队(以下简称中国医疗队)赴佛得角工作。中国医疗队自抵达佛得角之日起计算,工作期限为两年。

  第二条 中国医疗队的任务是与佛得角共和国医务人员密切合作,共同开展医疗工作(不包括法医工作),并通过医疗实践,交流经验。

  第三条 中国医疗队的工作地点是普拉亚市阿戈斯蒂尼奥·内图医院。

  第四条 中国医疗队工作所需的药品、医疗器械、医用敷料和化学试剂由佛方提供。中方根据中国医生的使用习惯提供适量药品、器械,并负责运至普拉亚港口,这些药品、器械由中国医疗队保管使用。

  第五条 中方提供给中国医疗队使用的药品、器械和生活用品运至普拉亚港后,由佛方负责办理免税、报关、提取手续,并从港口运至中国医疗队所在住地,所需费用由佛方负担。

  第六条 中国医疗队人员由中国赴佛得角的往返国际旅费、办公费、工资、生活用车(包括燃油和维修),以及中方所提供的药品和医疗器械等费用由中方负担。
  中国医疗队在佛工作期间的住房(包括水、电、卫生设施、家具、炊具、卧具、电风扇和冰箱)和工作用交通工具(包括燃油和维修)由佛方免费提供。

  第七条 中国医疗队人员在佛得角工作期间,佛方应根据中国医疗队工作的需要,在医务人员的配备、医疗设备、药品、工作和生活条件等方面提供必要的条件,并免除对他们的任何直接捐税,以保证医疗队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八条 中国医疗队人员在佛工作期间,如发生死亡或伤残,佛方应办理一切善后事宜,负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中国医疗队在佛工作期间,佛方为每个队员承担人身和残疾保险(投保金额为6,821,000.00埃斯库多,合100,000.00美元)。

  第九条 中国医疗队人员应尊重佛方的法律和当地人民的风俗习惯。

  第十条 中国医疗队人员享有中国政府和佛得角政府规定的节、假日。他们工作期满十一个月享有一个月的带工资休假,如不能在当年休假,可保留在下年度回国一并补休。

  第十一条 本议定书如有未尽事宜或在执行中发生异议,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第十二条 本议定书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中国医疗队工作两年期满止。期满后,中国医疗队按期回国。如佛方要求延长,应在期满前六个月提出,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另签议定书。
  本议定书于一九九二年六月二十九日在普拉亚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葡文写成,双方各执一份,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佛得角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宓世衡          鲁依·阿尔贝托·菲格
    (签字)           雷多·苏亚雷斯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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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条例

国务院


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条例
1997年4月15日,国务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有助于国家货币政策的正确制定,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货币政策委员会是中国人民银行制定货币政策的咨询议事机构。
货币政策委员会依照本条例组成。
第三条 货币政策委员会的职责是,在综合分析宏观经济形势的基础上,依据国家的宏观经济调控目标,讨论下列货币政策事项,并提出建议:
(一)货币政策的制定、调整;
(二)一定时期内的货币政策控制目标;
(三)货币政策工具的运用;
(四)有关货币政策的重要措施;
(五)货币政策与其他宏观经济政策的协调。
第四条 货币政策委员会通过全体会议履行职责。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货币政策委员会由下列单位的人员组成:
中国人民银行行长;
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二人;
国家计划委员会副主任一人;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副主任一人;
财政部副部长一人;
国家外汇管理局局长;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
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行长二人;
金融专家一人。
货币政策委员会组成单位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第六条 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国家外汇管理局局长、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为货币政策委员会的当然委员。
货币政策委员会其他委员人选,由中国人民银行提名或者中国人民银行商有关部门提名,报请国务院任命。
第七条 货币政策委员会设主席一人,副主席一人。主席由中国人民银行行长担任;副主席由主席指定。
第八条 货币政策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年龄一般在65周岁以下,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公正廉洁,忠于职守,无违法、违纪记录;
(三)具有宏观经济、货币、银行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熟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第九条 货币政策委员会中的金融专家除应当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从事金融研究工作10年以上;
(二)非国家公务员,并且不在任何营利性机构任职。
第十条 货币政策委员会委员中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行长以及金融专家,任期2年。
第十一条 货币政策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报请国务院免去其货币政策委员会委员职务:
(一)本人提出书面辞职申请的;
(二)任职期间因职务变动,已经不能代表有关单位担任货币政策委员会委员的;
(三)不履行委员义务或者因各种原因不能胜任委员工作的。
第十二条 更换货币政策委员会委员,依照本条例第六条的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货币政策委员会设立秘书处,作为货币政策委员会的常设办事机构。

第三章 委员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四条 货币政策委员会委员具有同等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五条 货币政策委员会委员为履行职责需要,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金融货币政策方面的情况;
(二)对货币政策委员会所讨论的问题发表意见;
(三)向货币政策委员会就货币政策问题提出议案,并享有表决权。
第十六条 货币政策委员会委员应当出席货币政策委员会会议,并就有关货币政策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
货币政策委员会委员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席会议时,应当委托熟悉情况的有关人员作为代表携其书面意见参加会议,代表不享有表决权。
第十七条 货币政策委员会委员应当恪尽职守,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第十八条 货币政策委员会委员应当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遵守货币政策委员会的工作制度,不得违反规定透露货币政策及有关情况。
货币政策委员会委员违反规定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撤销货币政策委员会委员的职务,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货币政策委员会委员在任职期内和离职以后一年内,不得公开反对已按法定程序制定的货币政策。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二十条 货币政策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在每季度的第一个月份中旬召开例会。
货币政策委员会主席或者1/3以上委员联名,可以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第二十一条 货币政策委员会秘书处应当在货币政策委员会例会召开的10日前,将会议议题及有关资料送达全部委员;在会议召开时,向全部委员提供最新统计数据及有关技术分析资料。
第二十二条 货币政策委员会会议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货币政策委员会会议由主席主持。主席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副主席代为主持。
第二十三条 货币政策委员会会议应当以会议纪要的形式记录各种意见。
货币政策委员会委员提出的货币政策议案,经出席会议的2/3以上委员表决通过,形成货币政策委员会建议书。
第二十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报请国务院批准有关年度货币供应量、利率、汇率或者其他货币政策重要事项的决定方案时,应当将货币政策委员会建议书或者会议纪要作为附件,一并报送。
中国人民银行报送国务院备案的有关货币政策其他事项的决定,应当将货币政策委员建议书或者会议纪要,一并备案。
第二十五条 货币政策委员会的内部工作制度,由货币政策委员会制定。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卫生部关于进行医院工作方针再教育的通知

卫生部


卫生部关于进行医院工作方针再教育的通知
卫生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计划单列市卫生局,部属各医疗单位:
“勤俭办医院,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医疗态度”是我国医院工作的方针。这一方针是卫生部根据周恩来总理在党的八届三中全会报告中对医疗卫生工作的一系列指示,于1957年第一届全国医院工作会议上确定的。确定这样的工作方针,是为了坚持社会主义的办院方向,克服
当时医院存在的某些讲究“排场”、铺张浪费的倾向和对工作粗枝大叶、不负责任的医疗作风。但是,由于种种原因,这个方针没有坚持下来。特别是近几年来,由于严重忽视思想政治工作,资产阶级自由化思想泛滥,一些医疗机构勤俭办医院、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逐渐淡化,出现
了一些违背医院工作方针的问题。因此,提出以下几点要求:
一、学习和贯彻勤俭办医院的方针,要从各级领导干部做起,率先垂范,身体力行,切实成为发扬勤俭办院、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精神的带头人。
二、要对照四中全会精神和“勤俭办医院,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医疗态度”的方针,检查、反思近几年来医院的工作。发扬成绩,找出问题,尤其是对医德医风、医疗质量方面的问题必须予以正视,要分析根源,制定措施,坚决加以纠正。
三、通过学习和贯彻这个方针,进一步端正医院改革的指导思想,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和医疗卫生工作以社会效益为最高准则的指导原则。要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强化医院的全面科学管理,教育广大医护人员,认识现阶段国家和人民尚不富裕,医疗服务工作又是一个与
人民群众生命健康息息相关的特殊岗位,必须始终不渝地大力发扬艰苦奋斗、勤俭办院、救死扶伤、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无私奉献精神,坚决不做自损形象的事情,不走邪门歪道。
四、通过学习和贯彻这个方针,要进一步加强医德医风教育,弘扬医德好、医风正的好人好事,狠刹歪风邪气。努力改善服务态度,提高医疗质量,认真加强对医务工作的管理。引进现代医疗技术,增加了诊疗手段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医疗质量提高,但这并非保证医疗质量的全部
内容,更重要的还有病人精神、心理服务需求的满足和医院的工作质量。而在当前,后者往往最容易被忽视。一些地区或医院的医疗责任事故层出不穷,一些基本的医疗制度形同虚设,甚至被破坏,病人的安全感已经严重下降。这些问题必须迅速加以解决。
五、通过学习贯彻这个方针,要促使广大医务人员认清我国的国情,认识到刺激和诱发医疗高消费不是办好我国医院的出路。要发扬艰苦创业的精神,克勤克俭,厉行节约。要根据实际需求,做好医院建设和发展的科学预测和规划,坚决克服盲目攀比,片面扩大规模与追求“高、精、
尖”设备的倾向,更不准以引进的高技术设备作为谋取经济收入的手段。
六、学习和贯彻这个方针,要教育广大医护人员和全体职工,坚决贯彻执行医院的各项规章制度、岗位责任,以确保医疗活动的正常进行。要提倡合理检查合理用药,要加强计划医疗,努力缩短平均住院日,努力改变药费在医疗费中比例过高的不合理状况,坚决克服不合理处方、不必
要检查等过渡消耗卫生资源的倾向,千方百计地减轻个人和国家的经济负担。
七、学习和贯彻这个方针,要研究和建立一套廉政制度和廉洁从医的制度并真正落到实处,狠刹腐败风气,坚决制止巧立名目乱收费。坚决向贪污受贿、敲诈勒索、弄虚作假、坑害国家、坑害人民和各种以权谋私的行为作斗争。



1989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