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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执行<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1 13:53:11  浏览:995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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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执行<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执行<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国税函[2004]800号
2004年6月18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
  为进一步做好国家税务局系统银行账户管理工作,现将《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执行〈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财库〔2004〕1号,以下简称《补充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国家税务局系统实际情况,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具体操作问题的处理
  (一)住房改革账户的归并处理。国家税务局系统预算单位(以下简称“预算单位”)开设的“住房维修基金利息账户”应予撤销,相关资金归并到“住房维修基金及其利息账户”中分账核算。
  (二)定期存款的管理。非经营性预算单位的资金不得转为定期存款。经营性预算单位除中央财政拨款、地方财政补助、预算收入汇缴专用存款以外的资金可转为定期存款。转为定期存款时须在原资金账户开设银行办理,同时按原账户报送程序报财政部门备案。

  二、进一步明确银行账户的管理权限
  (一)各级预算单位不得要求所属预算单位超出《国家税务局系统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3〕79号,以下简称《办法》)规定的账户种类及数量开设账户。
  (二)各级预算单位原则上不得开设地方政府要求开设的《办法》规定以外的账户;情况特殊的,可按《办法》规定上报审批。
  预算单位取得的地方财政补助资金、配套资金等,不应另行开设账户存储。

  三、执行银行账户年检制度
  根据《补充通知》规定,中央预算单位实行银行账户年检制度。从2005年起,预算单位对截止上年12月31日保留的所有银行账户(含异址办公且距离较远的所属税务分局(所)开设的银行账户),填写《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年检申请表》(附件一),附电子文档逐级上报。存在下列情形的,应在报送账户年检资料时一并提供书面说明:超出《办法》适用范围管理账户,未按规定报经中央财政部门批准开设账户,擅自改变账户用途,逾期使用账户,出借、出租账户,未按规定上报备案账户,其他违规问题。
  每年1月31日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负责汇总本省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年检资料,报当地财政专员办,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报区财政厅;扬州税务进修学院的账户年检资料报江苏省财政专员办;国家税务总局直属事业单位的账户年检资料,由本单位自行报北京市财政专员办;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和财务管理司的账户年检资料,由财务管理司报财政部。
  每年5月31日前,各预算单位必须按照财政部和各地财政专员办签发的银行账户年检处理决定,做好本单位银行账户的整改及责任追究工作。
  附件: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年检申请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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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工作条例

天津市人大常委会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工作条例
(1999年11月12日天津市第十三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做好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代表议案,是指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事原案。
  第三条 代表议案的内容,应该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的以下职权范围:
  (一)制定和修订地方性法规;
  (二)实施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
  (三)讨论和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
  (四)讨论和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四条 代表联名提出议案是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权利,是代表人民参与管理地方国家事务的重要形式。一切组织和个人都应当尊重代表行使提出议案的权利。

第二章 代表议案的提出
  第五条 代表议案应当由代表十人以上联名提出。代表联名提出议案,应当有领衔代表。
  第六条 代表议案应当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作出召开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决定之日起,至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以下简称主席团)决定的代表提出议案的截止时间内提出。
  第七条 代表提出议案必须一事一案,使用统一印制的专用纸。
  代表议案应当有案由、案据和方案。
  制定地方性法规的议案,一般应附法规草案;不附法规草案的,应当说明需要规范的主要内容和法律根据。修订地方性法规的议案,应当有修订草案及其说明。
  第八条 提出议案的代表可以撤回所提议案。领衔代表可以撤回自己领衔提出的议案。附议代表可以撤回自己的附议。
  代表提出撤回所提议案,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大会工作部门应将该议案撤回的情况及时通知联名提出该项议案的其他代表。
  如果领衔代表要求撤回而其他附议代表十人以上仍坚持提出该项议案,可以由其他代表领衔重新提出。

第三章 代表议案的审查
  第九条 议案审查委员会是市人民代表大会的专门委员会,在主席团领导下,负责对代表议案的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议案审查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一至三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其人选由上一届市人大常委会从本届代表中提名,经本届市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预备会议通过。其他各次会议的预备会议可根据市人大常委会的提名进行个别人员的调整。
  第十条 议案审查委员会在大会期间设办公室,承办有关具体事务。
  议案审查委员会办公室主任由大会副秘书长兼任。议案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应有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委、室负责人,市人民政府及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
  第十一条 议案审查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并主持。主任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并主持会议。
  议案审查委员会会议有半数以上组成人员出席始得举行。议案审查委员会对代表议案的审查处理意见,须经半数以上组成人员同意。
  第十二条 议案审查委员会根据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对代表议案进行审查,根据审查的情况,分别提出以下处理意见,并向主席团作出报告:
  (一)建议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
  (二)建议交由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处理;
  (三)建议按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程序交由有关单位和组织办理。

第四章 代表议案的办理
  第十三条 主席团决定列入会议议程的代表议案,由主席团交各代表团审议,根据审议情况,由主席团决定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第十四条 列入会议议程的代表议案,在审议中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研究的,由主席团提出,经大会全体会议决定,可以授权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处理,或者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下一次会议审议。
  第十五条 列入会议议程的代表议案,在交付大会表决前,提出议案的代表要求撤回,经主席团同意,对该项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十六条 主席团决定交由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处理的代表议案,由大会秘书处分别交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部门、市人民政府、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研究办理意见,并于交办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市人大常委会作出报告。承办机关应当在自交办之日起的五个月内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代表议案办理情况的报告,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代表议案办理情况的报告未能获得市人大常委会通过,原承办机关应重新办理,并在市人大常委会举行下一次会议时提出再次办理情况的报告。
  市人大常委会代表联络工作部门应将市人大常委会对代表议案办理情况的审议意见通报提出议案的代表。
  第十七条 承办机关办理代表议案,应当采取走访、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听取提出议案的代表的意见。
  市人大常委会审议代表议案办理情况的报告,应当邀请提出议案的领衔代表列席会议。
  第十八条 主席团决定按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的代表议案,由大会秘书处交由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部门、市人民政府、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和其单位,组织研究办理,并答复代表。
  第十九条 市人大常委会对代表议案的办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市人大常委会可以组织代表对代表议案办理情况进行视察。
  代表可以就办理工作的有关问题向承办单位提出询问。
  第二十条 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代表议案办理情况的报告,应当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下一次会议时印发全体代表。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做好春节期间工业通信业运行监测协调工作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关于做好春节期间工业通信业运行监测协调工作的通知

工信厅运行[2010]26号


2010年春节即将来临,为做好春节期间工业通信业经济运行相关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合理组织好节日期间工业生产运行。按照当地政府的统一安排,采取有效措施,引导企业做好节日期间生产安排,科学安排煤电油气生产,确保连续性生产企业生产安全平稳有序,确保节日期间重点消费品生产供应。加强便民服务促进通信消费。春节过后要认真组织好春耕备耕物资生产,及时跟踪了解企业复工复产情况。

二、认真做好节日期间重点行业重点企业运行监测分析。对节日期间连续性生产企业生产情况进行跟踪了解,要重点关注涉及居民生活和公众利益的重要行业、重点企业的生产,及时发现并会同有关部门解决好生产中遇到的问题。各单位要及时掌握春节期间本地区工业运行情况,形成节日工业运行动态,并于2月20日前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运行监测协调局)。

三、强化煤电油气运保障协调。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在优先保障节日期间涉及居民生活和公众利益的重要部门、单位用电、用煤、用油、用气需求的基础上,要把电信等关键基础设施运行、春节物资生产供应、甲型H1N1防控药品生产等需求放在保供的优先序列。积极协调交通运输部门,在重点保煤炭运输同时,统筹安排好重要生产物资和节日消费品运输。

四、做好工业通信业应急协调。认真落实《关于应对今冬明春灾害性气候做好工业应急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工信部明电〔2009〕14号)和《关于做好元旦、春节期间电信网络运行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工信电管函〔2009〕591号)等要求,做好甲型H1N1流感防控药品生产、储备和调用,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食品、药品质量监管,加强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强化民爆安全生产,做好通信保障,针对春节特点进一步细化各项应对措施和预案,妥善应对处置节日期间各类突发事件。

五、做好应急值守工作。加强组织领导,落实24小时领导带班制度,做好应急值守。完善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制度,重大事件按程序要求及时上报。

联系电话:

工业和信息化部总值班室:010-68205055

工业和信息化部运行监测协调局:010-68205268 68205285

heyaqiong@miit.gov.cn menghongling@miit.gov.cn

二〇一〇年二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