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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学生管理工作和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7 15:54:14  浏览:877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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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学生管理工作和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学生管理工作和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通知
 

教社政厅〔2003〕2号


  近一时期以来,个别高校接连发生学生由于心理异常等原因致伤或致死他人的严重事件,教训十分惨痛。为防止此类事件的发生,需要做多方面的工作。根据高校的实际情况和有关高校的经验,现就进一步加强高校学生管理和心理健康教育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学生管理工作的领导。高校学生管理工作是高校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是维护学校正常教学秩序、保证学生健康成长的基础性工作。长期以来,许多高校通过完善有效的学生管理,对广大学生给予及时的教育、关心和保护,在帮助广大学生成长成才,减少和避免伤害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我们也应看到,根据当前有的高校接连发生学生由于心理异常等原因自杀和致伤他人的严重事件的新情况,要求进一步加强高校学生管理工作,为减少和避免伤害事件的发生起到更积极的作用。各地各高校要充分认识当前形势下加强学生管理工作的紧迫性和重要性,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工作责任心,切实加强对学生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领导责任制,完善各项工作制度,深入、细致、扎实地抓好各项管理工作。

  二、强化育人意识,把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落到实处,形成全员、全方位、全过程育人的合力。学生心理异常情况的发生,原因是多方面的,对问题的发现和解决也需要学校全体师生的共同努力。各地各高校要充分发挥高校“两课”教育教学的作用,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成才观、苦乐观、恋爱观、择业观等思想观念,养成良好行为习惯和健康向上的精神风尚;学生辅导员、班主任和学生工作干部,要深入课堂、公寓,深入了解学生的学习、生活情况,把握学生的思想特点和关心的问题,做到心中有数;专业教师要注意在教学过程中既要关心学生的专业学习,也要注意了解和把握学生的思想状况和心理特点;学生党团组织、学生会、学生社团要充分发挥身处广大学生之中的优势,广泛联系同学,通过多种方式,加强思想和感情上的联系和沟通,了解思想动态和心态。要通过高校干部和师生的共同努力,确保一旦有异常情况发生,能够做到及时发现、及时上报、及时处理,把可能出现的伤害事故解决在萌芽状态。

  三、要进一步加强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对于预防学生伤害的发生,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各地各高校要认真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加强高校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有关文件精神,建立健全学校心理健康教育机构;加强教师队伍培训,提高师资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能;抓紧进行大学生心理健康量表的研制工作,建立心理健康大学生咨询中心,进行设立心理健康档案试点;通过举办心理健康知识讲座、团体训练、学习辅导、个别咨询等方式,为学生提供心理健康指导与服务;根据大学各个阶段遇到的适应、交往、成才、情感、择业等方面的实际问题和困扰,组织编写大学生心理健康读本,加强大学生心理健康科普教育,让大学生了解自己、科学认识自己,帮助大学生进行心理调适;在心理辅导或咨询中,如发现有严重心理障碍和心理疾病的学生,要及时将他们转介到专业卫生机构治疗。要加强校医院(卫生科)卫生人员防治心理疾病的专业培训,提高他们预防和处置心理疾病的能力。对患有严重心理疾病经专业机构治疗过后返校继续学习的学生,要特别加强心理跟踪服务工作,派专人与他们保持联系,及时发现和解决有关情况和问题。各地各高校在充分发挥心理健康教育师资队伍作用的同时,要热情关心心理健康教育师资队伍的培养和提高,解决有关工作场地、经费投入等,为开展工作创造有利条件。

  各地各高校要确保信息渠道的畅通,有关重要情况和信息要向教育行政部门和当地有关部门及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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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北京市外商投资企业解散条例》的决定

北京市人大常委会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北京市外商投资企业解散条例》的决定
北京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2号)

  《北京市外商投资企业解散条例》已由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04年5月27日决定废止,现予公告。

              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4年5月27日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废止《北京市外商投资企业解散条例》的决定
      (2004年5月27日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决定废止《北京市外商投资企业解散条例》。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云南省自然科学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云南省自然科学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



各州、市、县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委、办、厅、局:
现将《云南省自然科学奖励暂行办法》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云南省自然科学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我省科学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速我省科学事业的发展,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科学奖励条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奖励的范围包括:完成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攀登计划”、“863计划”和省应用基础研究基金项目中,集体或个人的阐明自然的现象、特性或规律的科学研究成果;在科学技术的发展中有重大意义或对我省经济、科技、社会的发展有重大意义的基础或应用基础
研究成果。
第三条 云南省自然科学奖分为三等:
奖励等级 荣誉奖 奖 金
一等奖 荣誉证书 10000元
二等奖 荣誉证书 5000元
三等奖 荣誉证书 3000元
第四条 省内各研究机构、高等院校、由副研究员或相当于副研究员以上水平的科技工作者10人以上联名,均可推荐请奖项目。
第五条 设立云南省自然科学奖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定奖励项目和奖励等级,评定的奖励项目经登报征求意见无异议后,报省人民政府核准、授奖。评审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省科委,负责办理日常工作。
第六条 自然科学奖属于个人获得的,荣誉证书和奖金授予个人;属于集体获得的,荣誉证书授予集体和对该项科学研究工作贡献最大的人员,奖金根据参加该项科学研究工作人员的贡献大小合理分配。
第七条 推荐和评定请奖项目,应当实事求是,严肃认真。对营私舞弊、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将予以通报,若已骗取奖励的,将撤销奖励,收回所授荣誉证书及所发奖金。
第八条 获得云南省自然科学奖的项目,如果符合国家颁布的其它奖励条例规定的条件,可按规定向国家申请奖励。凡已获得国家级或中央部委级奖励、省科技进步奖奖励的项目,不再重复评奖。
第九条 获奖项目的奖金不得重复发放。如获奖项目又获得上一级奖励提高了奖金数额,在上一级奖励奖金发放时,省发奖金退回省科委。
第十条 获云南省自然科学奖励应记入本人档案,并作为考核、晋升、评定职称的依据之一。
第十一条 经云南省自然科学奖评审委员会评定奖励的项目,授奖前在有关报上公布。自公布之日起一个月内,如有异议,由推荐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对争议大的项目,由评审委员会裁决。
第十二条 云南省自然科学奖两年评奖一次,申报时间自双年12月1日起至次年5月31日止。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云南省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6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