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成立2010年上海世界博览会组织委员会和执行委员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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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成立2010年上海世界博览会组织委员会和执行委员会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成立2010年上海世界博览会组织委员会和执行委员会的通知
(2004年4月20日国务院办公厅文件国办发(2004)40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办好2010年上海世界博览会(以下简称上海世博会),经国务院同意,成立2010年上海世界博览会组织委员会(以下简称组委会)和执行委员会(以下简称执委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委会主要职责及组成人员
(一)主要职责:
协调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的拟订和实施工作,协调、推动各地区和中央有关部门的参展事务,推动落实我国政府邀请各国政府和有关国际组织参展,就上海世博会筹备、举办过程中的重大事宜作出决议、决定,确定上海世博会中国政府总代表。
组委会的日常联络和协调工作由贸促会承担。
(二)组成人员:
主任委员: 吴 仪 国务院副总理
第一副主任委员:陈良宇 中共上海市委书记
副主任委员: 韩 正 上海市市长
万季飞 贸促会会长
徐绍史 国务院副秘书长
于广洲 商务部副部长
沈国放 外交部部长助理
委 员: 李东生 中宣部副部长
吴知论 中央编办副主任
李盛霖 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马颂德 科技部副部长
刘彦平 公安部警卫局副局长
廖晓军 财政部副部长
李 元 国土资源部副部长
傅雯娟 建设部副部长
胡亚东 铁道部副部长
翁孟勇 交通部副部长
马晓伟 卫生部副部长
刘文杰 海关总署副署长
崔俊慧 税务总局副局长
刘玉亭 工商总局副局长
葛志荣 质检总局副局长
杨国庆 民航总局副局长
顾朝曦 旅游局副局长
王国庆 国务院新闻办副主任
高 燕 贸促会副会长
周禹鹏 上海市副市长
二、执委会主要职责及组成人员
(一)主要职责:
在组委会领导下,执行组委会相关决议、决定并将有关情况定期向组委会报告,反映筹备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指导、协调上海市有关机构开展工作,承办组委会交办事项。
(二)组成人员:
主 任: 陈良宇 中共上海市委书记
执行主任: 韩 正 上海市市长
万季飞 贸促会会长
常务副主任:周禹鹏 上海市副市长
专职副主任:张学兵 钟燕群
三、组委会和执委会组成人员的调整
今后,组委会、执委会组成人员需要调整时,由所在单位提出意见,经贸促会审核后,报组委会主任委员批准。其中,执委会专职副主任的任免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执委会委员以上海市有关部门同志为主,如需国务院有关部门同志参加,由上海市、贸促会商有关部门提出意见报组委会主任委员批准。
中国银行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处理国内单位收回解冻美元资产遗留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中国银行
中国银行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处理国内单位收回解冻美元资产遗留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中国银行
上海市分行:
你行沪中综(1994)091号《关于冻结美元解冻回收资金处理意见的请示》函悉,其中第三条关于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调回的解冻美元资产问题,总行以中银业〔1994〕449号文向财政部请示,现将财政部(94)财外字第655号《关于处理国内单位收回解冻美元资
产遗留问题的批复》一文转发你行,请你行遵照办理。
其他行如有类似情况请参照财政部文件精神办理。
附:财政部关于处理国内单位收回解冻美元资产遗留问题的批复
1994年12月2日 (94)财外字第655号
中国银行:
中银行(1994)449号函悉。
根据1982年12月国务院责成中国银行清偿收回的美国解冻的美元资产发布的《国务院公告》第一条处理原则,现对你行上海分行长期不能处理的已收回的国内单位委托办理托收解冻美元资产的处理,函复如下:
1.你行上海分行应严格执行1982年12月《国务院公告》第一条精神,在收到本函后,即向尚未办理上交手续的有关单位规定出二个月的办理期限,如逾期不办者,其持有的托收收据失效。并请你行将国内单位收回的解冻美元资产上交国库。
2.请你行按照有关规定尽早处理完这方面的有关工作。
1994年12月16日
关于进一步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中自查自纠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
国土资源部
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中自查自纠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
现将《关于进一步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中自查自纠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二○○三年十月十三日
关于进一步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中自查自纠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
根据国务院进一步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电视电话会议“要认真自查自纠,积极争取主动。不主动自查自纠,执法犯法,以权谋私,影响恶劣的,必须依法从严处理”的要求,按照《关于印发〈进一步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49号)确定的“自查为主、突出重点、重在整改、区别对待”的原则,对《土地管理法》修订实施后发生又不自查自纠的,执法犯法、影响恶劣的,特别是在这次治理整顿中边整边犯、顶风违法的,要依法严肃处理;对主动自查发现的问题,已经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没有规定的,按照以下意见处理。
一、对各类开发区(园区)用地有关问题的处理
开发区(园区)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者城市总体规划圈占的土地,圈而未用的,应当复耕或者恢复原用途;已经开发建设的土地,不能复耕或者恢复原用途的,按照建设用地总规模不扩大、耕地和基本农田总量不减少的原则依法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从所在区域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剩余建设用地指标中,核减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占用的建设用地指标,落实具体范围。
开发区(园区)用地虽经依法批准,但缺乏建设条件,项目资金不落实,尚未开发建设的,应当依法收回,能够恢复耕种的,由当地政府组织复耕,严禁弃耕撂荒。已经供应的建设用地闲置的,按照闲置土地处置的有关规定处理。
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者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规模和范围设立或者扩建的开发区(园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受理其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者城市总体规划的建设用地申请。
二、对未经合法批准用地行为的处理
未经合法批准用地的行为,属于政府责任的,负有责任的政府领导、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领导要作出深刻检查,在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后,可以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属于用地单位或者个人责任的,经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罚后,可以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于2003年12月31日前将建设用地申请逐级上报到有批准权的政府。
未经合法批准的用地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且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有关领导及其他责任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触犯刑律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三、对《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实施前遗留问题的处理
对《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11号)实施前遗留的问题,要认真清理、摸清底数。在此基础上,各市、县政府应当本着有利于政府宏观调控土地市场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定历史遗留问题截止时间,但不得超过2002年7月1日。在截止日期前,市、县政府已经进行了前置审批,或者市、县政府已经与开发商签订书面项目开发协议的经营性用地,作为历史遗留问题,可以继续以协议方式出让,但应逐项登记、作出说明,并将受让人及受让地块位置、面积、用途、成交地价等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除上述规定的情形外,对2002年7月1日以后,应当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却以协议方式出让,或者弄虚作假以2002年7月1日以前批准立项、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签订书面项目开发协议为由而协议出让经营性用地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改为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