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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鼓励技术出口若干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1 06:01:32  浏览:905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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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鼓励技术出口若干规定

辽宁省沈阳市人民政府


沈阳市鼓励技术出口若干规定

市政府[1997]第33号令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开拓国外技术贸易市场,优化出口商品结构,鼓励技术出口,促进外向型经济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技术出口,是指在我市行政区域内除三资企业外的所有企业、事业单位,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团体或个人,通过贸易或经济技术合作途径(不含对外经济技术援助项目和政府间科技合作项目的科技交流),向我国境外进行的专利权或其他工业产权的转让或许可,以
及专有技术的转让、许可和成套设备、生产线、关键设备及高新技术产品的出口。
第三条 列入市技术出口计划项目单位享受下列优惠待遇:
(一)技术出口项目的出口所得收入免征当年所得税。技术出口项目经市科委审批列入计划后,凭市外经贸委出具的《技术出口合同批准证书》和市年度技术出口计划到市地税局办理免税手续。
技术出口增值税退税部分优先于其它出口商品的退税。
(二)经市科委审查批准的技术出口项目,有关银行对开户企业凭市年度技术出口计划,予以优先贷款支持。
(三)对需要信贷投资较大的大型技术出口项目,项目单位提出贷款要求后,市外经贸委和市科委应分别汇总向国家有关部门申请技术成套设备出口的卖方和买方信贷,对于国家下达的贷款规模,有关银行应支持技术出口项目贷款,项目单位要设立专户管好用好贷款,并按还款计划及时
还款。
(四)市外贸发展基金的一部分用于鼓励技术出口,对申请外贸发展基金的技术出口项目,经审查批准后,可优先使用。
(五)技术出口单位凭市技术出口计划和技术出口合同批准证书,可从本单位技术出口创汇(折人民币)收入中提取3%,用于奖励本单位技术出口有贡献的人员,税前扣除。
第四条 市技术出口示范基地、示范企业及技术出口示范项目在享受本规定的优惠待遇的同时,经市科委批准还可享受增值税退还部分的45%用于技术出口的示范建设工作。
第五条 建立技术出口发展基金,三年内市财政根据财力情况安排一定资金作为技术出口发展基金,实行有偿使用,用于技术出口计划项目实施和项目信息的整理,开拓国际技术贸易市场,组织对外技术贸易推销所需费用以及奖励市内开展技术出口成绩突出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基金的?
咛迨褂霉芾戆旆ǎ墒型饩澄⑹锌莆⑹胁普至硇兄贫?。
第六条 技术出口免征的所得税的60%,应主要用于本单位的技术开发,购置有关仪器设备,扩大技术出口,开发国际市场,申请国外专利保护和执行合同等,其余40%列入市技术出口发展基金。
第七条 对出口创汇年收入实现三十万美元以上的单位,可申请出口自营权。鼓励连年出口创汇单位到境外设立驻外办事机构或代理人。
第八条 技术出口的日常管理和有关审批手续,仍按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本规定在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和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八年一月一日起施行。《沈阳市鼓励技术出口若干规定》(沈政发〔1989〕43号)即行废止。



1997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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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下发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部分税目注释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计委


关于下发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部分税目注释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计委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计委(计经委):
现将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地震、海洋、测绘、技术监督、公安、安全、检察、法院、人防类税目注释发给你们。上述税目注释范围以外的其它建设投资。应按《暂行条例》的有关条款办理,请遵照执行。

附件:投资方向调节税地震、海洋、测绘、技术监督、公安、安全、检察、法院、人防类税目注释
测绘类
测绘:是测量和制图的总称。
测绘的具体内容包括以大地测量、地形测量、摄影测量、工程测量、海道测量和遥感、地图、制图等多种手段,提供品种多样的测绘成果,满足社会的不同需要。
本税目所称测绘设施:是指国家各级专业测绘机构的测量与制图设施。
本税目零税率适用范围:
测绘仪器修配室、测绘生产综合作业室、资料档案室,地图、仪器、材料库房,地图印刷设施,测绘仪器设备,质量计量检测设施,测绘基准及检定场,计算机、测绘科研业务用房及设施。
地震类
地震:地球岩层内部发生错动引起的地表的震动。可分为天然地震和人工地震。
本税目所称地震为国家有关部门以减轻地震灾害为目的对天然地震进行科研、监测所需设施的简称,可分为两个内容:
1.地震台网建设:是指以监测地球物理场、地球化学场、地壳变形场、地震活动动态、宏观现象及其对建筑与设施的影响为内容而设立的观测及传输通讯系统。
2.地震科研机构的业务用房:是指用于地震科学研究、分析预报、监测数据传输接收处理中心、工程地震和地震灾害对策研究等地震科学有关的设施。
本税目零税率适用范围:
各类地震观测台、站和观测点及观测场地、观测线路、观测山洞、观测井、仪器墩、观测室、记录室、各种观测标志、钻孔、传输接收处理中心、子台以及安装的仪器设备、通讯交通、电力电源的用房和科研人员工作室、实验室、计算机房和台站、野外工作人员生活基地住宅。
技术监督类
技术监督:是以国家有关法律为准绳,运用现代科学技术,以各种计量检定、测试仪器、设备和技术资料为手段,以科学、公正的数据为依据,对标准化、计量、质量进行监督管理工作的总称。
本税目所称技术监督站是指国家设立的以技术监督为职能的各级专业机构。
本税目零税率适用范围:
计量检定测试、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纤维检查、条码监督检测、能平衡测试、防伪及监禁性抽查、受托检验、社会公证性仲裁检验、质量认证、衡器检测、技术监督情报的仪器、设备和设施。
检察类
检察:监督,侦查,检验,调查。
本税目所称检察是指国家检察机关根据法律规定,对司法活动进行监督,对职务刑事犯罪案件进行侦查、提起公诉和支持公诉,以及审批搜查、逮捕、监督审判和劳改机关的活动等所需要的设施。
侦察设施:是指检察机关在办理有关的刑事、经济、法纪案件中,根据法律规定,为查明犯罪嫌疑人、搜集证据、确定犯罪事实而采用的专用设施。
本税目零税率适用范围:
预审室、暂押室、赃证赃物保管室、举报控告申诉接待室、武器弹药室、服装保管室、诉讼案件档案室、法医室、文检室、痕检室、化验室、刑事技术录像室、刑事技术音像室、监视控制室、司法会计室、刑事侦查微机室、侦查通讯调控室。
人防类:
人防:即人民防空。
本税目所称人防工程:是指战时供人们躲蔽敌人炮火或防毒气、核辐射、冲击波和为保障人民防空指挥 、通信、掩蔽等需要而建造的地下隐蔽防护设施。
本税目零税率适用范围:
是经人防部门批准建设的地下防护建筑,防护工程的口部伪装房,人防通讯指挥设施。
安全类
安全:即国家安全局采取的保护措施。
本税目所称安全、技术用房:是指国家安全机构为了开展国家安全工作的各种特殊工程设施。
本税目零税率适用范围:
技术侦察用房,安全技术专业车库,信息通讯用房,业务技术用房,技术保卫用房,看守所,微机信息中心,安全保卫用房,枪支弹药、被装、专用器材的仓储设施。
法院类
法院:国家的审判机关,专政的重要工具之一。
本税目所称法庭:是指法院专门审理诉讼案件的场所。
本税目零税率适用范围:
审判法庭的审判区、羁押区、旁听区,合议庭会议室,公诉人、辩护人、证人工作室,物证保管室、法警室、羁押室,灯光、扩音控制室,录像设备室,调解室、休息室、接待室及人民法庭的工作设施。
海洋类
海洋:由作为海洋主体的海水水体、生活于其中的海洋生物、邻近海面上空的大气和围绕海洋周缘的海岸及海底等几部分组成的统一体。通常所称海洋,仅指作为海洋主体的广大连续水体。一般海洋中心部分叫“洋”,边缘部分叫“海”。
本税目所称海洋可分为三个内容:
海洋考察:是指人们为认识海洋环境及其变化规律,了解海洋资源状况,按照确定的目的,利用一定的技术手段,获取海洋环境资料、样品、标本并进行处理、分析的整个活动过程。
海洋监测:是指在设计好的时间和空间内,使用统一、可比的采样和检测手段,获取海洋环境要素、陆源性入海物质质量和海上有害物质,以阐明其时空分布、变化规律,为海洋管理、海洋环境预报、利用和保护提供科学依据,以及进行海上安全监督。
海洋科研机构:是指为开展海洋科学技术研究,探讨海洋规律,为海洋管理、海洋环境预报、开发和信息服务,而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独立的各类科研院、所。
本税目零税率适用范围:
海洋考察、监测、监视设施和业务用房:实验室、化验室、验潮井(室)、测波室、电讯室、测风室、气压室、预报室、填图室、天气图传真接收室、资料档案室、标本陈列贮藏室、遥测波浪接收室、业务值班室 、仪器计量检定室、仪器设备库房、测温采样室、码头、气象观测场、
模拟海洋实验设施、海洋生态环境自然保护区的观测室和设备、岸台、卫生地面接收装置、固定或浮动海洋平台、浮标、潜标、深潜器、海岛或沿海突出部用水装置、风能或太阳能发电装置、太阳能热水器装置、电台、计算机房、发电机房及海洋考察、监测专用飞机、车、船和专用码头、
车库、机房。
海洋科研机构的业务用房和设施:各类实验室、计算机房、发电机房、图片资料档案室、标本陈列贮藏室、仪器设备库房、海洋仪器研究试制及维护设施、活体培养设施、模拟海洋实验设施、为海洋开发的实验、化验、测验、中试计量设施和用房、电台、浮标、卫星地面接收装置以
及海洋调查专用车。
公安类
公安:由国家各级公安机构负责的公共安全事务。
本税目所称公安是指公安设施,具体内容有:
1.看守所:即看押被拘捕对象的处所。
2.收容所:全称收容审查所,即对犯罪嫌疑人所采取的强制性行政收容审查措施的处所
3.拘留所:全称行政拘留所,即对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人施行行政拘留处分的处所。
4.公安技术用房:即公安机关用于刑事侦查、政治侦查、治安、交通管理的各种专项技术设备的用房。
5.消防设施:指预防、控制、扑灭火灾的各种设施。
本税目零税率适用范围:
上述“三所”人犯监舍、放风场、伙房,浴室,医务室、干警管教室、预审室、探视室、值班室、武警营房、警戒用地、食堂、车库、采暖设施;公安通讯指挥设施、现场勘查、痕迹、法医解剖、化验技术用房;照像、录像、录音的技术处理用房;交通指挥调度设施、有线、无线报警
设施、警备车库、贮存保管枪支弹药、被装、油料的设施,资料室、档案室、微机室、消防车库、油库、注水设施、辽望塔、训练设施、消防战士营房。



1995年1月9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发布加工承揽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工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发布加工承揽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工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0]13号文件,现发布加工承揽合同示范文本(GF-90-0301、GF-90-0302、GF-90-0303),自一九九0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附件:略



1990年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