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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流行性出血热防治规划(2002—2005年)》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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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流行性出血热防治规划(2002—2005年)》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流行性出血热防治规划(2002—2005年)》的通知


卫办疾控发[2002]3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国预防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流行性出血热是严重危害我国人民健康的重要传染病,在《全国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中,被列为重点防治的传染病之一。为进一步加强全国流行性出血热防治工作,我们组织制定了《全国流行性出血热防治规划(2002-2005)》,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附件:

全国流行性出血热防治规划(2002-2005年)

为进一步加强全国流行性出血热防治工作,控制流行性出血热的流行,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社会经济发展,根据我国流行性出血热的流行与防治现状,制定本规划。
一、流行性出血热的流行与防治工作现状
流行性出血热是由布尼亚病毒科汉坦病毒属中不同型病毒引起的一类自然疫源性疾病。人感染汉坦病毒后能导致两种严重的疾病:肾综合征出血热(HFRS)和汉坦病毒肺综合征(HPS)。在我国流行的主要是肾综合征出血热,并通常将肾综合征出血热称为流行性出血热(EHF)。
我国是受流行性出血热危害最为严重的国家,年报告发病人数约为4~6万,占世界报告病例总数的90%以上。目前,除青海与新疆两省区外,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均发现有流行性出血热的疫源地。流行性出血热不仅严重危害着我国人民的生命安全和健康,而且对工农业生产、经济开发,以及外贸、旅游事业的发展等造成极大的影响,是我国重点防治的传染病之一。
国家十分重视流行性出血热的防治工作。从1984年起,在全国建立了流行性出血热监测网络,对人间与宿主动物间的疫情进行监测,并在全国以县为单位进行了地理流行病学调查,同时,开展了以灭鼠防鼠为主的综合性防治措施。经过多年的艰苦努力,我国流行性出血热防治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流行强度得到一定程度的控制。
目前,我国流行性出血热防治形势仍十分严峻。高发区报告发病人数居高不下,新疫区不断出现,包括西部在内的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发病人数呈明显上升趋势。尤为严重的是出现了流行性出血热向大中城市蔓延的流行趋势,而且部分城市流行性出血热的流行强度上升明显,报告发病数迅速增多。同时,中心城市的实验动物中也出现了流行性出血热的流行。另外,部分流行性出血热患者的临床症状已不同于Ⅰ型与Ⅱ型病毒感染后的临床症状,相关研究也表明在我国流行的汉坦病毒可能存在新的型别。全面有效地实施综合防治措施,控制流行性出血热的流行,对保证我国实施西部大开发、南水北调、西气东送、西电东输等重点工程建设和经济的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
二、总体目标
(一)“十五”期间,全国流行性出血热年均发病率控制在3.0/10万以下,病死率控制在1.0%。
(二)“十五”期间,各省区流行性出血热年均发病率控制目标是:高发病省区的发病率控制在8.0/10万以下;中发病省发病率控制在5.0/10万以下;低发病省的发病率控制在3.0/10万以下;稳定维持低发水平,控制疫区扩大及新的暴发流行;至2005年,高发病省、中发病省、低发病省的病死率分别控制在1.0%、1.5%、3.0%以下。
三、主要措施
(一)加强监测工作
按照《2001-2005年全国流行性出血热监测方案》做好人间疫情和宿主动物间感染情况监测。保证各类统计报表数字的真实、可靠、准确,及时掌握疫情动态,分析疫情的发展趋势,对疫情进行预测,为制定出针对性强的防治对策与措施提供科学依据,提高流行性出血热的防治效果。
(二)灭鼠防鼠,控制宿主动物的密度
流行性出血热是以啮齿类动物传播为主的自然疫源性疾病,灭鼠防鼠是我国防制流行性出血热的成功经验与主要措施之一。
灭鼠对象:家鼠型出血热疫区针对褐家鼠、黄胸鼠和小家鼠在居民区内灭鼠;姬鼠型和混合型出血热疫区针对黑线姬鼠和褐家鼠、黄胸鼠、小家鼠等,在居民区内及其附近(500米)野外灭鼠。
灭鼠指标:城乡居民区内,灭鼠后要求鼠密度(夹夜法,下同)低于1%;流行高峰期低于3%。在姬鼠型疫区村外鼠密度应控制在5%以下。
(三)疫苗接种
流行性出血热疫苗预防免疫接种是控制和降低本病发病率的有效措施之一。各地要有组织、有计划地在流行性出血热的重点疫区、重点人群中开展流行性出血热疫苗预防免疫接种。各地可根据本省区流行性出血热的发病情况、流行特点和疫区类型,制定预防免疫接种规划目标,以形成有效的免疫保护覆盖率。
(四)加强培训,提高防治队伍的业务水平
要组织有关专家制定流行性出血热防治培训教材,按照逐级分类培训的原则,开展流行性出血热预防控制新技术、新方法等培训工作,努力培养学科带头人,逐步提高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专业人员的业务技术水平。
各级医疗机构要不断提高诊疗水平,做到“三早一就”(即早发现、早休息、早治疗,就近治疗),对临床诊断病例经特异性血清考核,符合率应达到80%以上。贯彻中西医结合、预防性治疗的原则和发热期抗病毒治疗,加强重症患者的护理工作,提高治愈率,降低病死率。
(五)加强宣传教育,普及流行性出血热防治知识
要把流行性出血热防治知识的宣传和普及作为科普知识宣传的重要内容,纳入当地健康教育规划。坚持全民健康教育与重点人群教育相结合,有计划、有针对性地通过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的宣传工作。
(六)加强流行性出血热防治研究
要加强流行性出血热的应用性科学研究,高发省区应将流行性出血热有关应用性研究纳入地方科研规划,给予资金支持。科学研究要坚持为防治工作服务的方向,重点开展流行性出血热病原学、疫源地类型、流行因素、快速诊断与分型试剂、疫苗远期防病效果持续性观察、出血热发病机理和特异性治疗以及对流行性出血热防治新技术、新方法等方面的研究。
(七)治理环境,搞好卫生,阻断传播途径
加强城市社区与农村居民区,尤其是疫点周边地区的环境综合治理,搞好环境卫生,阻断传播途径,控制流行性出血热的流行。
四、组织保障
(一)加强领导
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流行性出血热防治工作的领导。重点疫区要把流行性出血热防治工作纳入本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根据本规划提出的目标,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流行性出血热防治规划,给予必要的人力、物力、财力投入。加强对规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不断总结经验,研究解决问题,确保防治措施的落实。
(二)加强法制管理
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加大依法管理力度。加强对各类医疗卫生部门流行性出血热防治工作的执法监督,完善疫情报告、监测和信息管理系统。
(三)加强在疫源地建设大型工程项目的卫生防病管理
流行性出血热是自然疫源性疾病,在自然疫源地和可能是自然疫源地的地区兴办的大型建设工程项目,各地卫生防病机构要对施工环境进行卫生学评价,并根据调查结果,提出处理意见,采取必要的卫生防病措施,以防止流行性出血热的发生和流行。
(四)加强队伍建设
一支强有力的专业防疫队伍是做好我国流行性出血热防治工作的保证。目前,我国流行性出血热科研技术人员正处在新老交替时期,建设一支好的防疫队伍是当前的重要工作之一。不但要稳定这支防疫队伍,更要在业务技术上培养提高他们,在我国流行性出血热的预防控制中发挥他们的作用。
五、考核与评价
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对本地执行规划、经费投入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发现问题,认真予以解决,并作好年度检查总结,结果报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
卫生部将不定期地对各地执行本规划的情况进行检查,2003年和2005年组织中期和终期抽查评估。对流行性出血热防治工作成绩突出、成效显著的省区,将进行表彰,以全面促进和推动流行性出血热防治工作,确保规划目标的实现。


卫办疾控发[2002]3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国预防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流行性出血热是严重危害我国人民健康的重要传染病,在《全国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中,被列为重点防治的传染病之一。为进一步加强全国流行性出血热防治工作,我们组织制定了《全国流行性出血热防治规划(2002-2005)》,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附件:

全国流行性出血热防治规划(2002-2005年)

为进一步加强全国流行性出血热防治工作,控制流行性出血热的流行,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社会经济发展,根据我国流行性出血热的流行与防治现状,制定本规划。
一、流行性出血热的流行与防治工作现状
流行性出血热是由布尼亚病毒科汉坦病毒属中不同型病毒引起的一类自然疫源性疾病。人感染汉坦病毒后能导致两种严重的疾病:肾综合征出血热(HFRS)和汉坦病毒肺综合征(HPS)。在我国流行的主要是肾综合征出血热,并通常将肾综合征出血热称为流行性出血热(EHF)。
我国是受流行性出血热危害最为严重的国家,年报告发病人数约为4~6万,占世界报告病例总数的90%以上。目前,除青海与新疆两省区外,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均发现有流行性出血热的疫源地。流行性出血热不仅严重危害着我国人民的生命安全和健康,而且对工农业生产、经济开发,以及外贸、旅游事业的发展等造成极大的影响,是我国重点防治的传染病之一。
国家十分重视流行性出血热的防治工作。从1984年起,在全国建立了流行性出血热监测网络,对人间与宿主动物间的疫情进行监测,并在全国以县为单位进行了地理流行病学调查,同时,开展了以灭鼠防鼠为主的综合性防治措施。经过多年的艰苦努力,我国流行性出血热防治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流行强度得到一定程度的控制。
目前,我国流行性出血热防治形势仍十分严峻。高发区报告发病人数居高不下,新疫区不断出现,包括西部在内的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发病人数呈明显上升趋势。尤为严重的是出现了流行性出血热向大中城市蔓延的流行趋势,而且部分城市流行性出血热的流行强度上升明显,报告发病数迅速增多。同时,中心城市的实验动物中也出现了流行性出血热的流行。另外,部分流行性出血热患者的临床症状已不同于Ⅰ型与Ⅱ型病毒感染后的临床症状,相关研究也表明在我国流行的汉坦病毒可能存在新的型别。全面有效地实施综合防治措施,控制流行性出血热的流行,对保证我国实施西部大开发、南水北调、西气东送、西电东输等重点工程建设和经济的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
二、总体目标
(一)“十五”期间,全国流行性出血热年均发病率控制在3.0/10万以下,病死率控制在1.0%。
(二)“十五”期间,各省区流行性出血热年均发病率控制目标是:高发病省区的发病率控制在8.0/10万以下;中发病省发病率控制在5.0/10万以下;低发病省的发病率控制在3.0/10万以下;稳定维持低发水平,控制疫区扩大及新的暴发流行;至2005年,高发病省、中发病省、低发病省的病死率分别控制在1.0%、1.5%、3.0%以下。
三、主要措施
(一)加强监测工作
按照《2001-2005年全国流行性出血热监测方案》做好人间疫情和宿主动物间感染情况监测。保证各类统计报表数字的真实、可靠、准确,及时掌握疫情动态,分析疫情的发展趋势,对疫情进行预测,为制定出针对性强的防治对策与措施提供科学依据,提高流行性出血热的防治效果。
(二)灭鼠防鼠,控制宿主动物的密度
流行性出血热是以啮齿类动物传播为主的自然疫源性疾病,灭鼠防鼠是我国防制流行性出血热的成功经验与主要措施之一。
灭鼠对象:家鼠型出血热疫区针对褐家鼠、黄胸鼠和小家鼠在居民区内灭鼠;姬鼠型和混合型出血热疫区针对黑线姬鼠和褐家鼠、黄胸鼠、小家鼠等,在居民区内及其附近(500米)野外灭鼠。
灭鼠指标:城乡居民区内,灭鼠后要求鼠密度(夹夜法,下同)低于1%;流行高峰期低于3%。在姬鼠型疫区村外鼠密度应控制在5%以下。
(三)疫苗接种
流行性出血热疫苗预防免疫接种是控制和降低本病发病率的有效措施之一。各地要有组织、有计划地在流行性出血热的重点疫区、重点人群中开展流行性出血热疫苗预防免疫接种。各地可根据本省区流行性出血热的发病情况、流行特点和疫区类型,制定预防免疫接种规划目标,以形成有效的免疫保护覆盖率。
(四)加强培训,提高防治队伍的业务水平
要组织有关专家制定流行性出血热防治培训教材,按照逐级分类培训的原则,开展流行性出血热预防控制新技术、新方法等培训工作,努力培养学科带头人,逐步提高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专业人员的业务技术水平。
各级医疗机构要不断提高诊疗水平,做到“三早一就”(即早发现、早休息、早治疗,就近治疗),对临床诊断病例经特异性血清考核,符合率应达到80%以上。贯彻中西医结合、预防性治疗的原则和发热期抗病毒治疗,加强重症患者的护理工作,提高治愈率,降低病死率。
(五)加强宣传教育,普及流行性出血热防治知识
要把流行性出血热防治知识的宣传和普及作为科普知识宣传的重要内容,纳入当地健康教育规划。坚持全民健康教育与重点人群教育相结合,有计划、有针对性地通过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的宣传工作。
(六)加强流行性出血热防治研究
要加强流行性出血热的应用性科学研究,高发省区应将流行性出血热有关应用性研究纳入地方科研规划,给予资金支持。科学研究要坚持为防治工作服务的方向,重点开展流行性出血热病原学、疫源地类型、流行因素、快速诊断与分型试剂、疫苗远期防病效果持续性观察、出血热发病机理和特异性治疗以及对流行性出血热防治新技术、新方法等方面的研究。
(七)治理环境,搞好卫生,阻断传播途径
加强城市社区与农村居民区,尤其是疫点周边地区的环境综合治理,搞好环境卫生,阻断传播途径,控制流行性出血热的流行。
四、组织保障
(一)加强领导
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流行性出血热防治工作的领导。重点疫区要把流行性出血热防治工作纳入本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根据本规划提出的目标,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流行性出血热防治规划,给予必要的人力、物力、财力投入。加强对规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不断总结经验,研究解决问题,确保防治措施的落实。
(二)加强法制管理
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加大依法管理力度。加强对各类医疗卫生部门流行性出血热防治工作的执法监督,完善疫情报告、监测和信息管理系统。
(三)加强在疫源地建设大型工程项目的卫生防病管理
流行性出血热是自然疫源性疾病,在自然疫源地和可能是自然疫源地的地区兴办的大型建设工程项目,各地卫生防病机构要对施工环境进行卫生学评价,并根据调查结果,提出处理意见,采取必要的卫生防病措施,以防止流行性出血热的发生和流行。
(四)加强队伍建设
一支强有力的专业防疫队伍是做好我国流行性出血热防治工作的保证。目前,我国流行性出血热科研技术人员正处在新老交替时期,建设一支好的防疫队伍是当前的重要工作之一。不但要稳定这支防疫队伍,更要在业务技术上培养提高他们,在我国流行性出血热的预防控制中发挥他们的作用。
五、考核与评价
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对本地执行规划、经费投入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发现问题,认真予以解决,并作好年度检查总结,结果报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
卫生部将不定期地对各地执行本规划的情况进行检查,2003年和2005年组织中期和终期抽查评估。对流行性出血热防治工作成绩突出、成效显著的省区,将进行表彰,以全面促进和推动流行性出血热防治工作,确保规划目标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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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央、地方税务机构分设后有关税务行政复议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中央、地方税务机构分设后有关税务行政复议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发[1994]2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
最近,不少省、市税务机关来电来函,要求总局对中央、地方两套税务机构分设后的税务行政复议问题予以明确。经研究,现通知如下:
一、国家税务总局于1993年11月6日下发的《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继续有效。各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均应严格依照执行。
二、中央和地方两套税务机构建立后,县级以上(含县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均应设立复议机构——税务行政复议委员会及其复议办公室。
三、对国家、地方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的复议,分别由其上一级国家、地方税务局管辖;对国家和地方税务局联合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的复议,由其各自的上一级国家和地方税务局共同管辖。
四、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以及国家税务总局直属征收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的复议,由国家税务总局管辖。
五、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构被撤销合并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税务机关是被申请人。
六、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在复议中发现属于对方管辖的问题,应当及时移送。
七、在税务行政复议工作中,各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要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共同把复议工作做好。
八、各地在本通知的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国家税务总局。



1994年9月22日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马鞍山市融资性担保公司监管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安徽省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马鞍山市融资性担保公司监管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马鞍山市融资性担保公司监管实施细则(暂行)》已经市政府第109次常务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六月三十日



马鞍山市融资性担保公司监管实施细则(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管理,规范融资性担保公司行为,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健康快速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安徽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安徽省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管工作指引(试行)》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对融资性担保公ont-size: 16.0pt; mso-font-kerning: 0pt">

本细则所称融资性担保,是指担保人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债权人约定,当被担保人不履行对债权人负有的融资性债务时,由担保人依法承担合同约定担保责任的行为。
本细则所称融资性担保公司是指在本市从事融资性担保业务的公司,包括市外融资性担保公司在本市设立的分支机构。

本细则所称监管部门是指市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金融办”)、各县区政府、马鞍山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博望新区管委会、慈湖高新区管委会、马鞍山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园区管委会金融部门或其指定机构(以下简称“县区监管部门”)。

第三条 监管融资性担保公司遵循依法监管、属地管理和行政指导为主的原则。



第二章 监管部门职责



第四条 建立融资性担保公司监管联席会议制度,统筹负责全市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风险防范和处置、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等工作,协调相关部门共同解决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中的重大问题,办理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参照《安徽省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联席会议工作职责及成员单位职责》(皖金〔2011〕28号)规定的职责分工,相互配合,加强信息沟通,发现重大情况和问题及时向联席会议报告。
第五条 市金融办负责全市融资性担保行业的检查考核和统计报告等日常监管工作,指导县区监管部门加强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日常监管和风险控制,研究、实施全市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和发展的有关政策。市融资性担保行业协会通过加强行业自律等措施协助各级监管部门开展工作。

县区政府是辖区内融资性担保公司监督管理和风险防范的第一责任人,要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监督管理和风险防范。



第三章 监管内容



第六条 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监管的主要内容:

(一)是否按照核准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

(二)是否有虚假出资、抽逃资本金行为;

(三)是否有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行为;

(四)是否有发放或变相发放贷款等非法金融行为;

(五)是否按规定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和担保赔偿准备金。

(六)是否存在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的行为,是否存在违反《融资性担保公司资金三方监管合作协议》行为;

(七)是否未经审批擅自改变法定住所或经营场所,是否未经核准变更机构名称、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应审批事项;

(八)是否超限额对外提供担保,是否未按规定提取各项风险准备金,是否实行客户保证金专户存储;

(九)是否有高风险投资行为,是否有存在利益冲突的其他投资、拆借资金等行为;

(十)是否存在不按照规定提供统计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提供虚假或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行为;是否按规定披露信息,是否有重大风险事件瞒报、迟报、谎报的行为;

(十一)是否有伪造、涂改、出租、出借、出售、转让经营许可证行为;

(十二)是否持有过期的经营许可证从事经营活动;

(十三)是否在监管部门的行政告诫、警告、责令改正的期限内纠正违规行为,修复行为后果;

(十四)是否有监管部门根据审慎性监管原则认定的其他违规行为以及其他重大违规、违法行为。



第四章 监管环节



第七条 县区监管部门负责受理辖区内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设立申请,对相关证件的原件进行查验,确保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合规性。

对申请设立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县区监管部门应当在申请开业时对其开展现场验收,验收通过后报市金融办审核,验收记录应作为上报开业申请材料的组成部分。

对提出解散、破产、撤销申请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县区监管部门负责对其清算进行监督,清算完成后报市金融办。

第八条 市金融办负责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设立申请进行审核后上报省政府金融办;负责融资性担保公司开业、变更、退出事项的转报,融资性担保公司经营许可证的颁发、换发和回缴,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管理等工作。

第九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在银行开立账户时,应当与市金融办、开户银行签订《融资性担保公司资金三方监管合作协议》,并报省政府金融办备案。

县区监管部门负责督促辖区内融资性担保公司履行《融资性担保公司资金三方监管合作协议》。

人行市中心支行、市银监局应当指导、协调、监督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所辖分支机构履行《融资性担保公司资金三方监管合作协议》。

第十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于每季度后15日内向县区监管部门报送上季度《融资性担保机构资金支付备案表》、《融资性担保机构收取客户保证金备案表》,提供上季度末各银行对账单(明细)。县区监管部门按季度对融资性担保公司资本金运用情况进行合规分析,并将分析结果报告市金融办。市金融办按季度对全市融资性担保公司资本金运用情况进行分析,并向省政府金融办报告分析结果。

第十一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以自有资金投资应当符合法律和政策规定,应当从其基本存款账户(以下简称“基本户”)转出资金,其收回投资的资金应当直接存入基本户。

融资性担保公司向被担保人收取的客户保证金应当实行专户管理。

融资性担保公司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以及发放工资、奖金和现金支取等资金支出,应当从其基本户列支。

前款所称其他经营活动是指除存取保证金、担保项目代偿,以及以自有资金按规定投资以外的经营活动。

第十二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向在市外依法设立分支机构拨付营运资金情况应当报市金融办备案。

第十三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开业前,市金融办应当对其拟任董事长、监事、总经理及财务部门负责人进行集体约谈,宣讲融资性担保行业的监管政策法规,开展合规教育。组织对拟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考试和考核。集体谈话记录及考试、考核情况,作为申请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必备材料。

第十四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根据《安徽省融资性担保行业统计制度》按时报送统计报表,向县区监管部门报送上年度审计报告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年度履职综合评价,提供的各类报表、文件和资料应当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县区监管部门于次年3月底前将融资性担保公司上年度审计报告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年度履职综合评价报市金融办,市金融办审核确认后将评价结果记入档案。

第十五条 监管部门根据监管需要,有权要求融资性担保公司提供专项资料,实施非现场监管,重点监管融资性担保公司经营的合规性、风险性、重大事项及重大风险事件报告制度的落实情况。

第十六条 县区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融资性担保公司财务、业务数据的收集、核对整理和统计分析,对主要风险指标进行监测,对经营风险进行初步评价和早期预警。

县区监管部门应当就发现的问题及时与被监管对象进行沟通和确认,提出监管建议和处置意见。问题比较严重的,县区监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专项现场检查,并将处置情况及时上报市金融办。

第十七条 县区监管部门每年对辖区内融资性担保公司实行监管计分,并将计分结果于次年3月底前报市金融办。

市金融办每年将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监管计分,董事、监事、高管人员评价结果,以及违规或风险情况向银行业金融机构、其他债权人通报,并视情况向有关部门通报。

第十八条 市金融办负责组织县区监管部门按年编写本辖区《融资性担保行业年度发展与监管情况报告》和融资性担保公司《机构概览》,认真分析融资性担保公司发展状况,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分别于次年3月底前报市政府和省政府金融办。

第十九条 市金融办会同人行市中心支行引导融资性担保公司进行征信系统的接入,开展融资性担保公司外部信用评级及等级的应用;会同人行市中心支行、市银监局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落实银担合作的相关政策,采信融资性担保公司外部信用等级,实行信用等级与贷款授信放大倍数挂钩制度。

第二十条 市金融办牵头组织不定期的现场检查。对有媒体报道、市场传闻涉及负面或重大风险信息的,有投诉、信访或举报的,有来自公安、工商等部门及有关金融监管部门预警和情况通报的,日常监管发现有重大风险隐患的,以及省政府金融办指定要求检查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及时组织现场检查。

第二十一条 监管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检查不得少于2人,检查前应当出示监管部门出具的检查文件和相关证件,工作人员与被检查对象有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实行回避。

监管部门可以委托相关专业的中介机构及专家参与现场检查,提供相关专业服务。

现场检查结束后,应出具《融资性担保机构现场检查书》,针对相关问题,提出监管建议和处理决定等,书面送达被检查对象,并报送上级监管部门。

第二十二条 县区监管部门工作重点是对融资性担保公司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等重大违规、违法行为的监管以及对融资性担保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进行监督、约束。

县区监管部门应当设立公开投诉举报电话(邮箱)、举报信箱,并要求融资性担保公司在营业场所显著位置向公众公布。

县区监管部门应当充分利用媒体报道以及公安、工商、金融监管等部门预警和情况通报等方式加强监管、提高监管实效。



第五章 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



第二十三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违反本细则第六条规定,监管计分不合格、尚不构成犯罪的违规行为,由监管部门和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监管部门有权约见其董??关情况进行说明或进行限期整改,对其违规行为提出警告,建议公司调整相关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向债权人(合作银行)通报违规行为和风险情况。

第二十四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发生非法吸储、非法集资,担保诈骗、涉及金额可能达到其净资产5%以上的担保代偿以及投资损失,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涉及严重违法、违规等重大风险事件,监管部门应提出处理意见,书面送达公安、工商、银监等部门及被检查对象。监管部门应当会同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立即进行风险评估,采取应急措施,并向上级监管部门报告。监管部门应当及时向债权人(合作银行)、公司其他股东通报违法、违规行为和风险情况。

第二十五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从事禁止性经营业务产生较坏影响的,市金融办应当责令或提请省政府金融办责令其暂停业务、撤销其经营资格,违法违规行为得到纠正并消除影响的,同意其恢复正常营业;对情节严重或拒不整改的,依法撤销其融资性担保业务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监管部门和工作人员,以及参与相关工作的其他人员,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的行为,将依法追究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市金融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