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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6:52:33  浏览:980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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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

黑龙江省劳动厅 黑龙江省财政厅


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黑劳发(1997)233号

各市、地劳动局、财政局,省直有关单位:

  现将《黑龙江省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各市、地劳动部门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省劳动厅备案。各地要按照省劳动厅《关于黑龙江省企业职工生育保险"九五"推进计划的报告》黑劳发[1996]204号文件要求的时间,切实组织实施。

黑龙江省劳动厅
黑龙江省财政厅
1997年12月24日


黑龙江省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保障企业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保证女职工在生育期间的生活和医疗保健,均衡企业间生育保险费用的社会负担,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和我省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及其职工。

  第三条 省劳动厅及各级劳动部门负责职工生育保险综合管理工作,制定政策、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劳动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机构具体经办职工生育保险业务。

  第四条 企业必须按照规定参加生育保险,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标准保障女职工的生育保险待遇。

  第五条 生育保险实行分级管理。省劳动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中央直属企业、军队企业、省直属企业的生育保险基金的筹集、支付和医疗认定工作。市、地劳动部门负责所管辖企业的生育保险基金的筹集、支付和医疗认定工作。

  第六条 生育保险实行市地级社会统筹,建立生育保险基金。市、地劳动部门对生育保险基金统一筹集,统一管理。市地级社会统筹有困难的可暂时实行县级社会统筹,但必须至"九五"期末过渡到市地级社会统筹。

  生育保险基金的来源:

  (1)企业缴纳的生育保险费;

  (2)生育保险基金的利息收入;

  (3)生育保险基金的增值收入;

  (4)按照规定收取的滞纳金;

  (5)其他收入。

  第七条 生育保险基金由劳动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机构负责筹集、支付和管理。

  (一)生育保险费由企业按上年本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每月向社会保险机构直接缴纳或由社会保险机构委托开户银行代为扣缴,存入社会保险机构在银行开设的"生育保险基金"收入过渡户。各市、地劳动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情况,以收支平衡,略有节余为原则确定本地生育保险费率。生育保险费率一般为企业工资总额的0.6%-1%,费率超过0.6%的报省劳动厅、财政厅审批。

  (二)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三)生育保险基金不敷使用时,由市、地劳动行政部门提出调整生育保险费率意见,报省劳动厅、财政厅批准后执行。生育保险基金结余额过多时,适当降低生育保险费率。

  (四)企业缴纳的生育保险费在管理费中列支。

  (五)生育保险费不实行减免。企业暂无能力缴纳的,由当地社会保险机构核实,报同级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后,可以暂缓缴纳。

  (六)生育保险基金按照同期城乡居民储蓄存款利率计算利息,所得利息纳入生育保险基金。

  第八条 生育保险基金主要用于支付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女职工按计划生育和领取准生证流产的享受生育津贴并报销生育医疗费。

  第九条 女职工生育或流产后产假期间停发企业职工工资,由社会保险机构按本企业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计算成日工资乘以产假天数发给生育津贴。

  按照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和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女职工产假期为:

  (一)女职工生育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假为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二)晚育(23周岁零9个月以后生育)并领取《独生子女光荣证》的,产假在国家规定90天的基础上增加90天(共计6个月)。

  (三)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15--30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以上流产的,给予42天产假。

  第十条 女职工孕产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医药费等费用(统称生育医疗费),由生育保险基金限额报销。正常产的500-700元,难产的800-1200元,剖腹产的1000-2500元。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不超过500元,满4个月以上流产的不超过700元。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200元。各地在上述控制幅度内,可依据当地医疗费支付水平,合理确定具体的适合当地实际的控制数额。女职工生育期间的医疗费超过上述标准的由职工个人承担。对生育期间或手术过程中,因特殊原因(如大流血、并发症)等造成医疗费过高的,须凭医疗证明和有关部门鉴定,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后,在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第十一条 女职工生育出院后因生育引起疾病的,经有关部门鉴定确认后,医疗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按比例支付。

  第十二条 女职工保胎、宫外孕、葡萄胎和产假期满后,因病需要休息治疗的,按照有关病假待遇和医疗保险待遇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男方职工所在企业参加生育保险社会统筹,其配偶按计划生育家居农村从事农业生产劳动生活确有困难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按男方参加社会统筹当地企业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给予一个月的生育补助费。

  第十四条 女职工生育或流产后本人或企业持当地计划生育部门签发的计划生育证明、婴儿出生、死亡或者流产证明、医疗费报销收据和有关申报单,经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核准后,到社会保险机构领取生育津贴和报销生育医疗费。

  十五、生育保险基金的管理

  (一)企业缴纳的生育保险费,是用于女职工生育保险的专项基金,基金存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生育保险基金的结余,除按规定用于购买国债实现保值增值外,不得用于购买股票、企业债券、拆借、投资等风险性投融资活动,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侵占和挪用。

  (二)社会保险机构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按定员、定额和专项需要予以核定,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提取,但提取总额最高不应超过当年收取的生育保险费的2%,用于管理机构的办公费用及其业务经费。

  (三)生育保险基金的筹集和使用,实行财务预、决算制度,由社会保险机构负责编制并报同级劳动、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执行。各市地劳动行政部门每半年检查一次生育保险基金的使用执行情况。

  社会保险机构每季度向同级劳动行政部门报告一次生育保险基金的收缴和使用情况。

  生育保险基金的收支,接受财政、审计、工会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生育保险基金及其管理服务费不计征税费。

  第十六条 企业职工本人对其享受的生育保险待遇有疑义的可以直接到企业或者社会保险机构查询。女职工生育保险权益受到侵犯的,可以到当地劳动行政部门申诉或者依法起诉。

  第十七条 劳动行政部门或者社会保险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贪污、挪用生育保险基金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按期缴纳生育保险费是企业应尽的社会责任,违反本办法规定不缴或少缴生育保险费的企业,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补缴;逾期仍不缴纳的,按照《黑龙江省劳动监督检查条例》有关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十九条 各市、地劳动行政部门可以按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实施意见。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黑龙江省劳动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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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广元市委办公厅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元市发展中小企业考核奖惩办法(试行)》的通知

四川省中共广元市委办公室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广委办发[2004]13号

中共广元市委办公厅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元市发展中小企业考核奖惩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委、县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市经济开发区各党委、管委会:

  《广元市发展中小企业考核奖惩办法(试行)》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共广元市委办公厅

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4年6月26日

 

广元市发展中小企业考核奖惩办法(试行)


  一、总则

  1.根据中共广元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中小企业发展的意见》(广委发〔2003〕9号)和全市乡镇企业(中小企业)工作会议精神制定本办法。

  2.本办法适用于对县区、开发区及25个重点乡镇和5个示范区的考核奖惩。

  3.各县区、开发区发展中小企业的目标任务,由市委、市政府当年年初下达;25个重点乡镇和5个示范区的中小企业发展目标任务,由市中小企业局下达。对县区、开发区发展中小企业的目标考核,在市中小企业协调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市中小企业局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实施,考核结果报市中小企业协调领导小组审定;对25个重点乡镇和5个示范区发展中小企业目标考核,由市中小企业局委托各县区政府、开发区按照本办法组织考核,将考核结果报市中小企业局审定。

  二、考核指标及标准分值

  4.对县区、开发区的考核指标及标准分值。按照市委、市政府年初下达的发展中小企业目标任务,实行100分制考核,即:当年新培育上规模工业企业户数,标准分值:20分;当年完成规模以下工业产值,标准分值:20分;中小企业当年完成规模以下工业增加值,标准分值:15分;完成当年新增50万元以上工业企业户数,标准分值:20分;25个重点乡镇和5个示范区的中小企业营业收入、中小企业工业产值、中小企业实交税金三项指标,标准分值:25分。

  5.对25个重点乡镇和5个示范区的考核指标及标准分值。中小企业营业收入,标准分值:15分;工业产值,标准分值:15分;入库税金,标准分值:15分;农民人均纯收入,标准分值:15分;基础设施建设投入,标准分值:15分;新培育年销售收入100万元以上的重点企业,标准分值:15分;招商引资,标准分值:10分。

  三、考核计分

  6.考核实行100分制,完成目标任务110%以内的,按完成目标任务的实绩计分,完成目标任务110%以上的按110%计分。

  四、奖励与处罚

  7.凡综合考核得分100分以上为发展中小企业先进单位;考核得分80分(含80分)以上为合格单位;考核得分80分以下为不合格单位。

  8.对考核为先进单位的,由市委、市政府给予表彰奖励,奖金各二万元;对考核为合格单位的,由市委、市政府通报表彰;考核不合格单位,由市委、市政府通报批评。

  9.在目标考核中严禁弄虚作假。发现有弄虚作假的单位,取消其当年先进评选资格,情节严重者,将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

  五、考核结果的使用

  10.市委、市政府对县区、开发区及25个重点乡镇和5个示范区发展中小企业目标考核结果,除给予表彰奖励之外,将考核结果作为县区、开发区及重点乡镇和示范区的主要领导、分管领导个人政绩考核的重要依据。

  11.重点乡镇和示范区发展中小企业目标考核第一年不合格,其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等次;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年度考核不得评为“称职”以上等次,并给予通报批评;连续三年不合格,对主要领导、分管领导依法按程序予以免职。

  六、附则

  12.本办法由市中小企业局负责解释。

  13.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焦作市本级财政社会性别反应预算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焦作市本级财政社会性别反应预算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焦政办〔2009〕14号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焦作市本级财政社会性别反应
预算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坚持贯彻男女平等的基本国策,不断促进社会进步与和谐发展,进一步提高公共预算的透明度和社会广泛参与水平,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焦作市本级财政社会性别反应预算管理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如遇什么问题,请及时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和市财政局反馈。


二○○九年二月九日

焦作市本级财政社会性别反应预算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政府预算体系,更好地分配公共预算资源,促进社会公平进步与和谐发展,提高公共政策的效率和一致性,优化预算目标和结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性别反应预算,指在市本级政府预算中充分考虑男女两性和弱势群体的需求,全面反映预算收支及其相关的公共政策对男女两性的共同影响,致力于减少或消除制定公共政策中对妇女及其他弱势群体的歧视而编制的专门预算。
第三条 财政部门为社会性别预算提供保障服务,教育、农业、劳动和社会保障、卫生、计生等部门(以下简称各职能部门)根据上年支出情况,以性别统计资料和预算执行结果的性别分析为基础,在制定政策过程中充分考虑性别因素,按促进资源公平原则进行本年度预算编制直至明细项目。
第四条 社会性别预算编制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一规范原则。社会事业公共项目中涉及性别支出的均应纳入社会性别预算的编制范围,真实地反映涉及性别资金使用情况,做到统一编制口径,统一工作程序,统一严格审核。
(二)公开透明原则。编制社会性别反应预算的目的在于保证政府的资源能够在不同性别间公平分配,财政部门和各职能部门应将编制的社会性别反应预算在一定范围内,特别对女性进行公开宣传,倡导女性参与编制预算、执行和监督过程。
(三)分析评估原则。社会性别反应预算年终要进行分析评估,检验各项社会事业公共项目的执行情况,为进一步提高公共资源的公平享用而提供矫正依据。
(四)专款专用原则。严格按照预算确定的项目支出,防止挤占挪用专项资金。
第五条 社会性别反应预算编制的范围。主要是政府公共预算安排的教育、农业、社会保障、卫生、计划生育专项资金及其他属于社会性别反应预算性质的政府资金。
第六条 社会性别反应预算编制的内容。主要包括就学就业项目、文化娱乐项目、贫困资助项目、健康保健项目、公共卫生项目、宣传培训项目和利益导向项目。
第七条 财政部门是社会性别反应预算编制的主体。各职能部门要按照财政部门的要求,提供与性别反应预算有关的资料和数据,并按规定时间完成。
第八条 社会性别反应预算的编制采取“两上两下”的方式进行。各职能部门要在认真分析的基础上,编制出本部门社会性别预算收支建议计划,经市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审定。市财政部门将批准后的预算批复到各职能部门。
第九条 各职能部门根据预算支出指标,严格按照预算执行,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挪用。
第十条 上级财政下达的相关社会性别反应预算补助资金,由财政部门协商有关部门提出分配和使用意见,按规定程序报批后下达执行。
第十一条 建立健全档案制度。各职能部门要建立健全各种档案资料,做好各项资料的统计工作。
第十二条 财政部门负责督促社会性别反应预算的执行,各职能部门负责社会性别反应预算的落实工作,确保预算任务的顺利完成。
第十三条 各职能部门要建立预算执行分析制度,加强对社会性别反应预算执行情况的分析,发现问题及时建议政府或有关部门采取措施予以解决。
第十四条 财政、审计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大对社会性别反应预算资金的管理和监管,对发现的违反财经法规的行为,要依法予以惩处,涉嫌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财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