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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山西南风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发行工作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23:09:29  浏览:921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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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山西南风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发行工作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山西南风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发行工作通知

1997年3月24日   证监发字[1997]100号

 

深圳证券交易所:

  山西南风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用“上网定价”方式发行股票的发行方案已

经我会证监发字[1997]99号文批准,请你所按照我会证监发字[1996]196号和423号

文的有关要求,组织好此次股票发行工作。本次发行要先验资后配号,对申购资金

到位情况要认真查实,凡资金不实的申购一律视为无效申购。申购冻结资金的利息,

按企业存款利率计息(3天)部分归发行公司所有, 其余部分存入交易所设置的专

户。发行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请将发行申购、 冻结资金和认购中签明细的磁盘报

送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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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汽车交易市场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工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汽车交易市场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工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南京、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厅(局):
自一九八五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汽车交易市场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办发[1985]65号文件)下发以来,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公安、物资等部门相互配合加强了汽车交易市场管理,为形成正常的汽车交易市场秩序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是,有些地
方对汽车交易市场的管理还不够协调;旧车交易较为混乱;未经批准擅自销售汽车;层层加价转手倒卖汽车牟取暴利等问题仍有发生。为进一步完善汽车交易市场的管理,履行好工商行政管理和公安交通管理机关的监督检查职能,经商物资部同意,特作如下通知:
一、自一九八八年十月一日起,凡汽车(包括计划内、外汽车)、旧机动车(包括旧汽车、旧拖拉机、旧摩托车)交易,发货票均须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验证盖章。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盖章的,公安交通管理机关一律不发牌照,不办理初次登记或过户手续。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必
须本着既要加强管理又要方便用户的原则,选派专人认真做好这项工作。办理此项业务的工商行政管理人员的待遇和办公费用,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市字[1987]第286号文件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管理司市字[1987]29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为区分计划内、外汽车,对计划内汽车发票,先由经营单位加盖“计划”印章。具体做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与有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商定。
三、汽车、旧机动车交易发票,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盖章的,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发现后应责令买主补办手续。对有意逃避监督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视情节轻重,对买主或经营单位处以五百元以下罚款。对转手倒卖的,按投机倒把行为处理。
四、旧机动车上市交易,须先到公安交通管理机关申请临时检验,经检验合格,在其行车执照上签注检验合格记录后,方可进行交易。检验不合格的,公安交通管理机关要将其号牌和行车执照收回暂存,待其修理并经重新检验合格后发还。经检验已达报废标准的,收缴其号牌和行车执
照,按报废车处理。报废车一律不得上市交易。
五、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公安机关要相互支持,密切配合,加强管理,秉公执法,严厉打击投机违法活动。



1988年8月15日

关于印发《池州市城区大病医疗救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池州市城区大病医疗救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池政办〔2004〕20号)


贵池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池州市城区大病医疗救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业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四月二日
 
池州市城区大病医疗救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覆盖城市的新型社会救助体系,切实解决好城市居民因病返贫、因病致贫问题,推进为民政府建设,市政府决定设立池州市城区居民大病医疗救助基金(简称大病救助基金),并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大病医疗救助遵循以下原则:坚持先城区后农村、分级分步实施、逐步扩大完善的原则,先在城区低标准启动;坚持救助水平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负担能力相适应的原则,量力而行,救助急困,重点解决我市城区低保对象及其他困难居民大病高额费用的救助,并随经济发展逐步提高救助标准。

第二章 基金的来源与救助范围、标准

第三条 大病救助基金的来源:市财政每年安排100万元专项资金、争取上级补助资金及接受社会各界个人和团体捐赠。
第四条 大病救助对象:城区(仅限城内20个社区)纳入低保范围的困难家庭成员、城区超出医疗保障范围个人仍需承担巨额医疗费用的困难居民和职工。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大病是指因患恶性肿瘤、尿毒症需入院治疗或在基本医疗范围内年住院医疗费用个人承担超过2万元(低保对象1万元)的特殊疾病。
第六条 救助标准:
1、低保对象患恶性肿瘤、尿毒症,年住院医疗个人负担费用达3000元~10000元的,年一次性救助1000元~3000元;
2、低保对象患重病,在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年住院医疗费用个人承担达1万元以上者,超过部分按20%救助;
3、城区其他困难居民患重病,在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年住院医疗费用个人承担达2万元以上者,超过部分按10%救助。

第三章 基金的使用与管理

第七条 救助程序:
1、救助对象实行年度申请制,逐级申报。
2、重病患者或患者家属持《低保证》等相关证件,向贵池区民政局提出附有居委会、办事处签署意见的申请,填写《池州市大病医疗救助基金受助申请表》,并如实提供县级以上医院(限市第一人民医院、市第二人民医院、市中医院)的医疗诊断书、住院证明、医疗收费票据、必要的病史资料。区民政局初步核实后,每月集中报市大病救助基金会。
3、市大病救助基金会收到区民政局汇总申请表及报告后,即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审核,确定救助对象及救助金额。
4、救助对象及金额确定后,通知所在社区居委会在申请人居住地张榜公示一周,如无异议即通知救助对象到市大病救助基金会办理有关手续,领取救助金。
第八条 低保对象中患恶性肿瘤、尿毒症二种病人可以连续实行年度救助;其他大病救助基金的救助对象,实行一次性年度救助。凡在申报中有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即中止救助,并依法追回救助金。
第九条 市政府成立池州市城区居民大病救助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由市民政局、卫生局、财政局、红十字协会、慈善机构专人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条 大病救助基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结余部分滚存结转下年使用,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和审计,同时接受市新闻媒体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十一条 财政部门应为大病救助基金的发放提供条件,要根据审核确定的救助名单和救助金额,及时将资金拨付到位,加强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民政部门应为大病救助基金会日常工作提供便利条件,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实行大病救助公示制度,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第十三条 卫生部门应加强对医疗卫生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控制医疗费用,并对特困人群实行一定范围内的费用减免。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 本暂行办法由池州市大病救助基金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