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关于印发《严禁教育系统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基本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严禁教育系统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基本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教发[2010]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各计划单列市教育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部属各高等学校,部直属有关事业单位: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9〕27号)精神,为了规范教育系统领导干部参与基本建设工作行为,有效推进教育系统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我部制定了《严禁教育系统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基本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若干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严禁教育系统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基本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若干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二○一○年三月八日
附件:
严禁教育系统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插手干预
基本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监督和管理,保证教育系统基本建设工程领域高效、安全、廉洁运行,严禁领导干部违规干预基本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9〕27号)、《中共中央纪委 教育部 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教监〔2008〕15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精神,结合教育系统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基本建设工程项目,是指教育部系统,特别是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教育部直属单位基本建设工程项目。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领导干部是指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校级领导和基建、审计、财务、纪检、监察等部门有关负责人,教育部直属单位有关负责人,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有关负责人,教育部公务员。
第四条 领导干部要严格遵守国家基本建设法律法规和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严格按照基本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程序,遵循基本建设科学规律,加强基本建设管理制度建设,严格禁止以下利用职权违规干预基本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行为:
(一)对工程项目建设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表示默认,对有关纠正违法违规行为的决定不执行或不予落实,对群众或舆论反映的突出问题拖延不决、不予答复。
(二)以工期紧迫和保密等各种借口,明示或暗示相关单位不履行建设管理程序,未经审批、核准或备案,违规实施工程建设项目,以及违规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项目决策。
(三)违反招标管理规定,同意、授意或默许依法必须招标的建设项目不招标或化整为零规避招标;随意提高或降低投标人入围条件,排斥潜在投标人。
(四)违反规定将应该纳入招标范围的分项工程,以直接分包等形式发包给其他承包商;擅自突破现行政策规定,以技术复杂或其他理由,随意变更招标方式。
(五)违反规定指定投标人,或制定有利于特定投标人入围条件的招标文件和评标办法;向投标人泄露或暗示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及其他投标人等相关信息;向评标委员会成员打招呼,在评标过程中对特定的投标人进行关照等。
(六)违规干预、操纵招标投标活动中代理、代建、咨询机构的选择;支持、授意、默许、串通或放纵投标人、中介机构进行围标、串标、资质挂靠、弄虚作假等手段谋取中标;违反规定担任或指定评标专家,或通过诱导评标专家操控评标结果,或以监督为名干扰依法进行的评标活动;违规干预招标文件、评标办法、标底、合理价、投标报价限值的编制。
(七)以打招呼、说情、暗示等方式,要求或通过设置不合理的条件迫使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要求中标人分包、转包工程项目;指定物资设备、建筑材料及构配件的生产商、供应商或服务商;对依法应当实施政府采购的物资未实行政府采购。
(八)暗示、默许或同意背离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的实质性条款与中标人签订项目承包合同;要求有关部门不履行合同或违反承包合同规定,影响工程建设实施。
(九)违反规定擅自扩大建设规模、改变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变更设计图纸,增加施工现场签证,造成工程项目“低价中标高价结算”,增加工程投资。
(十)违规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结算活动,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审核竣工结算;对工程结算审计工作施加不当影响,干扰独立审计或纵容、默许承包商和其他相关人员提供不真实、不完整的工程结算资料;以拖延竣工验收和结算为借口,采取不正当手段抬高工程造价。
(十一)违反财务管理规定和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对违规或者概算明显偏高的项目,分配下达项目预算;对不符合预算要求或者工程进度需要的工程项目拨付资金;截留、骗取建设资金,或者违规使用和挪用建设资金;随意扩大工程项目支出范围或在工程项目中开支、报销与建设项目无关的费用。
(十二)违规插手干预有关行政监管部门对工程建设实施和工程质量、安全生产进行监督管理,造成重大质量安全事故;违规插手干预工程建设环境保护工作,弄虚作假,造成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严重失实。
(十三)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通过说情、批示、打招呼、暗示或强迫命令等形式,干扰、妨碍有关部门对工程建设领域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对投标人、承包商、供货商的实名举报及反映的问题,压案不查或阻挠办案。
(十四)利用职权违规为自己、亲友、身边工作人员和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接受投标当事人和承包商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及参与其他可能影响工程项目管理的活动。
(十五)有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基本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其他行为。
第五条 各有关教育行政部门、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教育部直属单位应当建立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
第六条 领导干部违反本规定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视情节轻重依法依规给予批评教育、党纪政纪处分直至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海南省国土环境资源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国土环境资源厅矿业权出让方式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海南省国土环境资源厅
琼土环资矿字〔2006〕10号
海南省国土环境资源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国土环境资源厅矿业权出让方式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市、县国土环境资源局:
为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管理,我厅制定了《海南省国土环境资源厅矿业权出让方式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海南省国土环境资源厅矿业权出让方式管理暂行规定》
二○○六年五月十日
主题词:地矿 矿业权 出让 规定 通知
海南省国土环境资源厅办公室 2006年5月11日印发
(共印50份)
海南省国土环境资源厅
矿业权出让方式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管理,根据《行政许可法》、《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海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2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按照颁发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的法定权限,矿业权出让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环境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依法办理。
第三条 属于《矿产勘查开采分类目录》(以下简称《分类目录》,见附件)规定的第一类矿产的勘查,并在矿产勘查工作空白区或虽进行过矿产勘查但未获可供进一步勘查矿产地的区域内,以申请在先即先申请者先依法登记的方式出让探矿权。
第四条 属于下列情形的,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探矿权。
⒈《分类目录》规定的第二类矿产;
⒉《分类目录》规定的第一类矿产,已进行过矿产勘查工作并获可供进一步勘查的矿产地或以往采矿活动显示存在可供进一步勘查的矿产地。
第五条 属于下列情形的,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直接出让采矿权。
⒈《分类目录》规定的第三类矿产,但应有相应地质资料;
⒉《分类目录》规定的第一类矿产,探矿权灭失、但矿产勘查工作程度已经达到详查(含)以上程度并符合开采设计要求的矿产地;
⒊《分类目录》规定的第二类矿产,探矿权灭失、虽矿产勘查工作程度未达到详查程度但符合本区域同一矿种开采设计要求的矿产地;
⒋《分类目录》规定的第一类、第二类矿产,采矿权灭失或以往有过采矿活动,经核实存在可供开采矿产储量或有经济价值矿产资源的矿产地。
第六条 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探矿权采矿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允许以协议方式出让。
1.国务院批准的重点矿产资源开发项目和为国务院批准的重点建设项目提供配套资源的矿产地;
2.已设采矿权需要整合或进行深加工的矿山企业资源枯竭利用原有生产系统扩大勘查开采范围的毗邻区域;
3.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并正式行文报国土资源部批准的大型矿产资源开发项目;
4.国家出资为危机矿山寻找接替资源的找矿项目。
协议出让探矿权采矿权,必须通过集体会审,从严掌握。协议出让的探矿权采矿权价款不得低于经确认或备案的评估价。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以招标的方式出让探矿权采矿权。
1.根据法律法规、国家及我省有关政策规定可以新设探矿权采矿权的环境敏感地区和未达到国家及我省规定的环境质量标准的地区;
2.共伴生组分多、综合开发利用技术水平要求高的矿产地;
3.矿产资源规划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探矿权人申请其勘查区块范围内的采矿权,符合规定的,应依法予以批准,切实保护探矿权人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 国土环境资源主管部门在受理矿业权申请时,如果对同一区域在20个工作日内出现探矿权申请和采矿权申请,经审查符合采矿权设置条件的,应依照本暂行规定设置采矿权。
第十条 本暂行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02年9月12日印发的《海南省国土环境资源厅矿业权挂牌招标拍卖出让管理暂行办法》中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的内容,以本暂行规定为准。2004年9月7日印发的《海南省国土环境资源厅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补充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矿产勘查开采分类目录
附件:
矿产勘查开采分类目录
一、可按申请在先方式出让探矿权类矿产(第一类)
地热(火成岩、变质岩区构造裂隙型);锰、铬、钒、钛(岩矿);铜、铅、锌、铝土矿、镍、钴、钨、锡、铋、钼、汞、锑、镁;铂、钯、钌、锇、铱、铑;金、银;铌、钽、铍、锂、锆(岩矿)、锶、铷、铯;镧、铈、镨、钕、钐、铕、钇、钆、铽、镝、钬、铒、铥、镱、镥;钪、锗、镓、铟、铊、铪、铼、镉、硒、碲;金刚石、自然硫、硫铁矿、钾盐、蓝晶石、石棉、蓝石棉、石榴子石、蛭石、沸石、重晶石、方解石、冰洲石、萤石、宝石、玉石、地下水(火成岩、变质岩区构造裂隙型);二氧化碳气、硫化氢气、氦气、氡气。
二、可按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探矿权类矿产(第二类)
煤炭、石煤、油页岩、油砂、天然沥青、地热(沉积地层型);铁、钛(砂矿)、锆(砂矿)、独居石(砂矿);石墨、磷、硼、水晶、刚玉、硅线石、红柱石、硅灰石、钠硝石、滑石、云母、长石、叶腊石、透辉石、透闪石、明矾石、芒硝(含钙芒硝)、石膏(含硬石膏)、毒重石、天然碱、菱镁矿、黄玉、电气石、玛瑙、颜料矿物、石灰岩(其他)、泥灰岩、白垩、含钾岩石、白云岩、石英岩、砂岩(其他)、天然石英砂(其他)、脉石英、粉石英、天然油石、含钾砂页岩、硅藻土、页岩(其他)、高岭土、陶瓷土、耐火粘土、凹凸棒石粘土、海泡石粘土、伊利石粘土、累托石粘土、膨润土、铁矾土、其他粘土、橄榄岩、蛇纹岩、玄武岩、辉绿岩、安山岩、闪长岩、花岗岩、麦饭石、珍珠岩、黑曜岩、松脂岩、浮石、粗面岩、霞石正长岩、凝灰岩、火山灰、火山渣、大理岩、板岩、片麻岩、角闪岩、泥炭、矿盐(湖盐、岩盐、天然卤水)、镁盐、碘、溴、砷;地下水(沉积地层型)、矿泉水。
三、可按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采矿权类矿产(第三类)
石灰岩(建筑石料用)、砂岩(砖瓦用)、天然石英砂(建筑、砖瓦用)、粘土(砖瓦用、水泥配料用红土)、页岩(砖瓦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