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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家科技计划项目实行网上申报有关事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8 18:36:31  浏览:859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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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家科技计划项目实行网上申报有关事宜的通知

科学技术部办公厅


关于国家科技计划项目实行网上申报有关事宜的通知


国科办计字〔2006〕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国务院各有关部门科技主管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关于国家科技计划管理改革的若干意见》精神,进一步加强科技计划管理的公开、公平与公正,自2006年起,国家科技计划将统一通过科技部门户网站的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申报系统进行项目申报(科技部门户网站:www.most.gov.cn;申报系统网址: program.most.gov.cn )。为了便于各单位做好相关组织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1.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申报系统是科技部各类科技计划项目信息网络报送的统一入口。申报单位在进行项目申报时要遵守国家有关信息保密的法律、法规,不能在本系统登录任何涉密信息,在账号注册、项目信息报送过程中须遵守国家有关网络使用、信息安全的法律规定和本申报系统的具体规定。
2.各地方科技厅(委、局)、国务院有关部门科技司局在收到此通知后,请尽快登录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申报系统(登录账号见附件1)将单位信息填写完整,并加盖单位公章传真至科技部信息中心(原件请于3月8日前一式两份寄送科技部信息中心),经备案确认后即可进行有关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的网上申报。目前,星火、火炬和重点新产品等计划已经开始接受各项目组织单位的网上申报,其他计划项目的申报工作将根据工作进度安排陆续开展。
3.请各单位妥善保管和使用申报账号。各地方科技厅(委、局)的申报账号由本单位计划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管理和使用,国务院有关部门科技司局要指定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管理和使用。国家科技计划项目实行统一入口网上申报后,各项目组织部门要加强本单位申报的各计划间的统筹和协调,在网上申报环节要统一由计划综合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各单位计划综合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网上申报工作的组织协调,按照申报要求严格把关,切实提高申报质量,杜绝重复申报。
4.为便于各单位用户尽快掌握申报系统的使用方法,我们编制了《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申报系统星火计划、火炬计划及重点新产品计划申报手册》(见附件2),供有关同志在申报星火计划、火炬计划及重点新产品计划时学习使用。其他计划的网上申报手册将随申报工作开展陆续在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申报系统网站上发布。学习使用过程中如有何问题请与科技部信息中心联系。
2006年是科技计划项目实行统一入口网上申报的第一年,各单位要高度重视、积极稳妥地做好这项工作,确保各项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申报工作的顺利开展。
特此通知。
联系方式:
科技部发展计划司 李 啸
科技部信息中心 袁烁锋
电话、传真:(010)58881245
邮寄地址:北京市复兴路乙15号(100862) 科技部信息中心协调处
附件1: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申报系统申报账号
附件2: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申报系统星火计划、火炬计划及重点新产品计划申报手册


科学技术部办公厅

二OO六年三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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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毒品犯罪问题的电话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毒品犯罪问题的电话答复

1988年1月3日,最高法院研究室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一庭:
你庭1987年11月28日“关于运输制造毒品可否适用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的电话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第一条第(一)项修改提高了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的制造、贩卖、运输毒品罪的法定刑,规定为:“……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凡是实施制造、贩卖、运输毒品行为之一,情节特别严重的,均应适用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第一条第(一)项中的有关规定。

附: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一庭关于毒品犯罪问题的电话请示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对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贩毒罪补充、修改为:“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这一规定是否也适用于制造、运输毒品罪呢?
以上问题,请复示。
1987年11月28日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严禁卷烟工业企业擅自与外商进行卷烟生产技术合作的通知

国家烟草专卖局


国烟运〔2001〕650号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严禁卷烟工业企业擅自与外商进行卷烟生产技术合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大连、深圳市烟草专卖局(公司):
最近,有的卷烟工业企业在未按规定报经国家局批准的情况下,擅自与外商进行卷烟生产技术合作。据反映并查实,国内一些卷烟工业企业与打着“美林集团”名义的某公司接触,进行所谓卷烟生产技术合作。这一行为严重违反了国家局有关规定,必须严格禁止。为此,特通知如下:
  一、各省局要立即对所属企业进行逐一核实。凡涉及与所谓“美林集团”合作的卷烟工业企业,要责令其立即停止有关合作,并将合作过程的详细情况报告国家局。对其它未经国家局同意而擅自进行对外技术合作的项目,也要立即停止,并报国家局。对严重违反国家局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企业及其领导要给予严肃处理。
二、各省局要督促所属企业严格执行《关于对外进行卷烟生产技术合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中烟生[1994]第7号)和《关于卷烟生产对外技术合作有关问题的说明》([94]国烟生产第3号),严禁卷烟工业企业擅自与外商进行卷烟生产技术合作。
三、各省局(公司)、各企业拟与国外进行卷烟生产技术合作,应事先按秩序向国家烟草专卖局(中国烟草总公司)报批。所有中外卷烟生产技术合作均由国家烟草专卖局(中国烟草总公司)统一组织谈判,合作内容与对象由国家烟草专卖局(中国烟草总公司)统一安排,各省局(公司)要事先提出申请和建议。




                                 国家烟草专卖局
                              二○○一年十一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