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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青年志愿服务条例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0:22:59  浏览:871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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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青年志愿服务条例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人大常委会


银川市青年志愿服务条例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促进青年志愿服务活动,保障青年志愿者及其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青年志愿者组织和青年志愿者及其志愿服务活动。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青年志愿服务是指青年志愿者组织或者青年志愿者自愿地服务于群众生产、生活和其他有利于社会发展的行为。

  第四条 本条例所称青年志愿者组织是指从事志愿服务的公益性青年群众组织,包括各级青年志愿者协会及其下属的青年志愿者服务站(队)等。

  第五条 本条例所称青年志愿者是指在各级青年志愿者组织登记注册,为社会和他人提供志愿服务的个人。第六条本条例所称青年志愿者协会是指具备《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条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依法登记为从事青年志愿服务的社会团体法人。

  第七条 市、县(区、市)可以成立青年志愿者协会及其下属的青年志愿者服务站(队)等。青年志愿者组织成立后,应当到上一级青年志愿者组织备案,各级青年志愿者组织开展服务活动应当接受上一级青年志愿者组织的指导和同级共青团组织的管理。

  第八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把志愿服务纳入精神文明建设,鼓励、支持和尊重青年志愿服务活动,维护青年志愿者及其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 教育部门和有关社会团体应当将培养学生的志愿服务意识纳入思想品德教育范围,鼓励中学和大学学生利用课余时间从事志愿服务活动。学校可以组织成人预备期(16~18周岁)的在校学生参加社会公益活动。

  第十条 提倡和鼓励社会各界和广大公民积极参与各种志愿服务,为志愿服务活动提供必要的资助,为志愿服务创造便利条件。

  第十一条 广播、电视、报刊、网站等新闻媒体应当积极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的公益性宣传。

  第十二条 青年志愿者组织的主要职责:

  (一)建立健全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的各项制度;

  (二)负责青年志愿者的招募、培训、管理、考核与表彰奖励;

  (三)负责志愿服务活动资金、物资的筹集、使用和管理;

  (四)为青年志愿者提供必要的帮助,维护其合法权益;

  (五)组织开展各类志愿服务活动;

  (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国内外交流活动。

  第十三条 青年志愿者组织在组织志愿服务活动时,应当进行安全教育,提供必要的安全保障,根据青年志愿者从事志愿服务活动的需要,为参加志愿服务的青年志愿者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相应的人身保险等。

  接受志愿服务的组织和个人,应当为青年志愿者提供必要的安全、卫生保障措施。

  青年志愿者在志愿服务过程中人身受到伤害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青年志愿者组织的有关证件、奖章、证书、标志的式样、制作、使用及管理办法由市青年志愿者协会统一规定。

  第十五条 青年志愿者的基本条件:(一)年满十六周岁;(二)遵纪守法;(三)自愿从事志愿服务,具备与所参加的志愿服务项目及活动相适应的基本素质和服务技能。

  符合上述条件的人员向青年志愿者组织提出申请,经青年志愿者协会核准,注册成为青年志愿者。

  第十六条 青年志愿者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加青年志愿者组织的各种活动,接受有关教育、培训;

  (二)请求青年志愿者组织帮助解决在志愿活动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和问题;

  (三)获得从事志愿服务工作所需的物质和安全保障;

  (四)对青年志愿者组织的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进行监督;

  (五)有困难时优先得到青年志愿者组织的帮助和服务;

  (六)自愿退出青年志愿者组织。

  第十七条 青年志愿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青年志愿者组织的管理规定;

  (二)履行志愿服务承诺,注重服务质量,完成青年志愿者组织安排的服务工作;

  (三)每年能够参加不少于48小时的志愿服务活动;

  (四)尊重志愿服务对象的权利;

  (五)妥善使用和保管志愿服务证、标志及装备;

  (六)维护青年志愿者组织和青年志愿者的声誉和形象;

  (七)相关法律、法规及青年志愿者组织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八条 青年志愿者组织和青年志愿者可以在下列范围内开展志愿服务活动:

  (一)扶贫济困;(二)助老扶残;(三)环境保护;(四)社区服务;(五)社会公益活动;

  (六)国际组织资助的工作项目;

  (七)教育科技、医疗卫生、法律援助、文化、体育、经贸活动;

  (八)其他需要志愿服务的社会生产、生活领域。

  第十九条 志愿服务的重点对象是残疾人、老年人、优抚对象和其他有特殊困难需要帮助的社会成员。

  第二十条 青年志愿者组织、青年志愿者和服务对象之间是自愿、平等的服务与被服务关系,应当互相尊重、平等相待。服务者和被服务者可以订立志愿服务协议。

  第二十一条 青年志愿者组织应当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示其志愿服务范围和联系方式。

  第二十二条 青年志愿者协会的经费来源:

  (一)政府资助;

  (二)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捐赠;

  (三)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三条 青年志愿者协会对接受的社会捐赠、资助进行登记和管理,设立专门账户。资金的管理、使用依法接受财政、审计部门和同级团组织及捐赠者的监督。

  鼓励国内、国外组织和个人对青年志愿者组织和志愿服务活动进行捐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协会的资产。

  第二十四条 青年志愿者协会应当对有突出贡献的青年志愿者组织、青年志愿者和支持志愿服务活动的组织、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第二十五条 市青年志愿者协会可以对成绩优秀的青年志愿者按照下列规定授予奖章:

  (一)志愿服务时间累计四百小时的授予铜奖奖章;

  (二)志愿服务时间累计六百小时的授予银奖奖章;

  (三)志愿服务时间累计八百小时的授予金奖奖章。

  第二十六条 市青年志愿者协会应当把服务时间和工作实绩,作为青年志愿者需要帮助时优先获得志愿服务或者向青年志愿者更高荣誉推荐的依据。

  第二十七条 青年志愿者在志愿服务过程中造成服务对象损害的,由青年志愿者协会依法承担民事责任;青年志愿者协会承担民事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重大过失且有赔偿能力的青年志愿者追偿全部或者部分赔偿费用。

  第二十八条 利用青年志愿者组织或者青年志愿者的名义、标志进行非法活动的,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侵占、私分或者挪用青年志愿者协会资产的,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本条例自2004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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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近期交通建设领域预防拖欠工作的通知

交通部


关于做好近期交通建设领域预防拖欠工作的通知

交公路发[2007]74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厅(局、委),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
为进一步做好清欠工作,切实维护好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确保春节期间的社会稳定,现就做好近期交通建设领域的清欠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认真开展工作
  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事关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事关交通行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事关社会稳定大局。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拖欠问题,党和国家领导人多次对清欠工作作出重要批示,要求建立健全长效机制,切实解决好拖欠问题。为做好2007年春节期间的清欠工作,今年年初,部召开紧急电视电话会议对清欠工作进行专题部署。近期,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部际联席会议还将组织对清欠工作进行“回头看”,以进一步巩固清欠成果。
  目前已近年未岁尾,部分地区的建设项目已暂停施工,大量的农民工将返乡过年。近期既是工程款支付的高峰期,也是易发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的密集期,同时又是影响社会稳定的敏感期,做好预防拖欠工作尤为重要。对此,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提高认识,增强工作主动性和积极性,把清欠工作提到议事日程上来,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部署好本地区交通建设领域的清欠工作。要提前准备、尽快行动,扎实做好预防拖欠的各项工作,防止在年前出现因拖欠问题引发群体性事件。
  二、采取有效措施,切实预防拖欠发生
  近期,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78号)和交通部《印发关于预防和解决交通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的若干措施的通知》(交公路发〔2005〕352号)要求,在不断完善预防拖欠长效机制的基础上,突出抓好以下重点工作。
  (一)组织检查。
  各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要在2008年1月20日之前,结合本地区实际,组织对在建项目的工程款支付和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对易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地区和项目要逐一排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不及时支付工程款的项目法人,要按照规定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改正。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施工企业,要责令尽快支付,拒不支付的,可先从工程款中扣支;对恶意拖欠的施工企业,要按照《关于建立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体系的指导意见》的要求,记入信用档案,并给予行政处罚,在市场准入、招投标等方面采取限制措施。
  (二)积极筹措建设资金。
  做好建设资金的筹措工作是预防拖欠的首要环节。据统计,截至2007年11月底,全社会公路建设资金到位情况总体较好,但各地区、各类项目的资金到位存在不均衡现象,个别地区和某些项目资金到位率明显低于全国平均水平。对此,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认真梳理本地区在建项目的资金到位情况,对资金到位率较低的,要认真查找原因,督促、指导项目法人加大资金筹措力度,特别是要做好BOT项目资金筹措和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地方配套资金的筹措。同时,要加大与相关部门的协调力度,理顺资金下达渠道,及时拨付建设资金,从源头上预防拖欠问题的发生。
  (三)加快结算和工程款计量支付。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督促建设项目各从业单位及时按照合同约定和有关规定履行计量程序,加快结算工作,要督促项目法人按照合同和有关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工程款,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总承包企业及时支付分包工程款。项目法人要及时处理施工单位提出的索赔要求,妥善解决结算中的争议问题,对难以达成一致意见的,要先确定一个暂定金额进行支付。
  (四)加强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力度。
  按照“谁承包、谁负责”的原则,总承包企业对所承包工程的农民工工资支付全面负责,分包企业对分包工程的农民工工资直接负责。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在做好工程款支付监管的基础上,指导、督促项目法人重点抓好总承包企业、分包企业的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已获得工程款的施工企业,优先偿付农民工工资。
  三、畅通投诉渠道,加强舆论引导,做好应急处理
  做好拖欠投诉处理工作是及时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的重要途径。2008年1月20日之前,各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要将已设立的拖欠投诉电话号码,通过报纸、电视、网络等媒体在当地重新公布,保障好农民工的知情权。要指定具体部门和人员专门负责处理拖欠投诉工作,认真做好投诉、举报的查处。部将对各地投诉电话的畅通情况进行检查。
  要加强舆论引导工作。及时组织力量对交通建设领域预防拖欠工作的开展情况、好做法和先进事例进行宣传报道,增强从业单位做好农民工工资发放工作的社会责任意识,营造有利于交通行业发展的良好社会舆论氛围。同时,要对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施工企业在新闻媒体上予以曝光,进一步强化惩戒措施。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认真分析本地区预防拖欠的形势,理清可能引发拖欠问题的潜在源,制定应对拖欠突发事件的处理预案,根据实际情况准备必要的应急资金,切实做好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确保社会稳定。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站在“三个服务”的高度,按照本通知要求,认真组织好本地区的检查和排查,扎实做好预防拖欠的有关工作,切实防止不利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不利于交通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不利于社会稳定的事件发生。请各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在2008年1月30日前,将本地区有关工作开展情况按照附件的要求报部公路司。

  附件:关于近期开展预防拖欠工作有关情况的上报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章)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附件
关于近期开展预防拖欠工作
有关情况的上报要求

上报材料请按以下提纲撰写:
一、组织领导情况
二、检查排查情况
(一)检查排查工作的开展情况。
(二)检查排查的基本结论。
(三)检查排查中发现的问题和处理情况。
三、投诉处理情况
(一)设立投诉电话情况。
本地区各地投诉电话的设立和宣传情况。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受理投诉的电话号码、清欠工作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其它方面。
(二)投诉处理情况。
近期已受理投诉的数量、涉及农民工人数和金额,已处理完毕的投诉情况、涉及农民工人数和金额等其他方面。
四、开展预防拖欠的宣传工作情况和应急预案制定情况
五、其它有关事项

关于修改《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申请表》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修改《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申请表》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4号



  为适应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的需要,现就税务机关出具对外支付税务证明申请表的修改问题公告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122号)的附件1即《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中的“本次付汇金额涉税情况”中增加“已缴纳增值税”和“增值税税率”两栏,详见附件。


  附件: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申请表.doc
http://www.chinatax.gov.cn/n8136506/n8136593/n8137537/n8138502/n12177749.files/n12177750.doc


  国家税务总局
  2012年12月6日




附件
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申请表
境内
支付人 支付方名称 联系人
支付方地址 联系电话
税务
代码 (国税) 付汇银行
(地税) 付汇账号
境外
收款人 收款方名称
收款方地址
收汇银行 收汇账号
国家或地区 境内外机构
是否关联
合同或协议名称 合同号码
合同总金额(或支付标准) 币种
已支付金额 币种
本次支付项目 预计付汇日期
本次付汇金额 币种
本次付汇折合人民币金额 汇率
合同执行期限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本次付汇金额涉税情况 已缴纳营业税 已缴纳个人所得税
已缴纳增值税 增值税税率
已缴纳企业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所得税税率 应税所得率
免予征税 □ 不予征税 □
申请人
声明    我谨在此声明:以上呈报事项准确无误,如有不实,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申请人签字和盖章: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主管税务机关受理意见:

经办人: 受理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