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人民政府批转长泰县人民政府国家高速公路网厦成高速公路长泰段(含福广高速公路长泰段)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方案的通知
福建省漳州市人民政府
漳州市人民政府批转长泰县人民政府国家高速公路网厦成高速公路长泰段(含福广高速公路长泰段)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方案的通知
漳政综〔2009〕63号
市直有关单位,长泰县人民政府:
市政府同意长泰县制定的《国家高速公路网厦成线厦门海沧至漳州天宝高速公路漳州长泰段(含福广线漳州长泰段)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方案》,现批转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漳州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国家高速公路网厦成线厦门海沧至漳州天宝高速
公路漳州长泰段(含福广线漳州长泰段)
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方案
长泰县人民政府
(二○○九年二月六日)
为推进国家高速公路网厦成线厦门海沧至漳州天宝高速公路漳州段(含福广线漳州长泰段)沿线征地拆迁工作的顺利开展,维护拆迁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福建省村镇建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第一条 本《方案》适用于国家高速公路网厦成线厦门海沧至漳州天宝高速公路漳州段(含福广线漳州长泰段)因建设需要征地、拆迁安置的土地、地面种植物、构筑物及民用建筑物。
第二条 本《方案》具体拆迁人分别为漳州厦成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被拆迁人为厦成线厦门海沧至漳州天宝高速公路漳州段(含福广线漳州长泰段)沿线的土地和民用建筑物及附属物的所有人。
第三条 拆迁区域经有权机关批准,以设计单位提供的征地红线为准。征迁的房屋、果树、坟墓等补偿数量,按公司会同设计单位与我县各乡(场、区)镇政府及村委会现场联合丈量、清点、登记为准。
第四条 厦成线厦门海沧至漳州天宝高速公路漳州段(含福广线漳州长泰段)征迁的土地补偿费按当地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0倍进行补偿,安置补助费按当地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5倍进行补偿,青苗补偿按当地耕地的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倍进行补偿。
第五条 长泰县有关镇、村的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为1400元/亩。
第六条 其他地类的征地补偿按《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规定补偿。
第七条 工程临时用地(包括构件预制场、工棚、仓库、取土场、弃土场、施工便道等),不可复耕的,土地补偿标准参照永久性征地的补偿标准执行。可复耕的,按同地段同类土地年产值的三倍逐年补偿(租用年限一般按建设工期计算,不足一年按一年计算)。使用期满后,由使用单位负责恢复土地原貌,达不到原地标准的,应补足地类差价,然后交还原土地使用者。临时用地上的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参照永久性征地的补偿标准执行。有关临时用地复垦保证金,参照闽国土[2002]68号文执行,由施工单位与各县(市、区)高速办签订用地协议并预交保证金。
第八条 征迁中涉及电力、通信、广播、电缆(含军用光缆、电缆)等迁改事宜,由施工单位与有关部门协商解决,当地政府和厦成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给予配合。
第九条 拆迁人应依法对被拆迁人予以补偿安置,拆迁安置应当符合所在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符合村庄和集镇建设规划,有利于被拆迁人生产和生活,有利于新区建设的综合配套服务。
第十条 按实际拆迁量结合安置模式确定安置地数量,安置地的使用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
第十一条 权源确认原则和处理方法
㈠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实施后至今,土地使用者持有各个历史时期有权机关批准的有效非农建设用地文书,均为合法权益,依照本《方案》补偿安置。
㈡凡是从征地行政工作人员开始调查之日抢建的各种建筑物,一律视为违法建筑,不予补偿安置。
㈢房屋产权关系不清,产权人下落不明或由他人代管的房屋采取证据保全,并依照《方案》规定给予补偿安置。
第十二条 安置建房用地标准的人口确认原则上以公安部门户籍登记的常住人口为准。
㈠人口计算的截止时间以征地行政工作人员开始调查之日为准。
㈡外村或村外人员寄户、挂户或婚嫁出外村的村民不予计算(但户口未迁出本村,在本村仍享有承包地、履行村民同等义务并独立建房的除外)。
㈢本村在校大中专学生、现役义务兵或士官,可纳入计算对象。
㈣已办理《结婚证》,未举行民俗婚礼嫁入居住,但女方户口已迁入本村的,可纳入计算对象。
㈤属二女户或单女户,招入男方系外村(指行政村)人并已到本村女方落户的,可纳入计算对象。
㈥已办理《独生子女证》的独生子女按两人计算。
㈦年满二十五周岁以上的大龄青年可按两人计算。
㈧五十周岁以下丧偶的可按两人计算。
第十三条 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方法。
㈠建筑物按其重置价结合成新给予补偿,民用建筑物重置价标准:见附表一。
㈡民用建筑成新标准:见附表二。
㈢工业用房补偿标准:见附表三。
㈣附属物的补偿标准:见附表四。
㈤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见附表五。
㈥三杆拆迁的补偿标准:见附表六。
第十四条 拆迁安置用地面积计算方法。
㈠三口(含三口)以下的每户建住宅用地面积不得超过80平方米,六口(含六口)以上的每户建住宅用地面积不得超过120平方米。
㈡被拆迁人按每户进行安置,户别划分原则上以公安部门户籍册为依据,如果户籍册没有单独建户,但事实已独立分家生活,经核实,以常住人口登记在本村并且有取得合法的机构登记证为计算依据。有多子女的丧偶老人,且子女已成家并独立分家生活,老人应与其中一户合住,不再单独安置建房。
㈢拆迁安置用地面积:
⒈拆迁安置面积分成80m2、100 m2、120 m2等三种类型。
⒉家庭人口在三口(含三口)以下的,按80 m2进行安置。
⒊家庭人口在五口(含五口)以下的,按不大于100 m2进行安置。
⒋家庭人口在六口(含六口)以上的,按不大于120 m2进行安置。
⒌一宗地多户的,以户安置。
⒍一户多宗地的,按一户一宗地安置。具体安置用地面积按本项的2、3、4总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拆迁安置用地面积在法定的面积内实行以货币形式多还少补的原则。安置用地面积大于合法权源的用地面积,实行补差办法,被拆迁人须交纳征地办证税费92元/ m2,安置面积小于合法权源的用地面积,多出部分由拆迁人按92元/ m2予以收购补偿。
第十六条 企业用地与住宅混用的,若属企业权源用地,可纳入企业评估、补偿,不予人员住宅安置,但可依法报批企业用地;若属住宅权源用地,可纳入宅基地补偿的安置范围。但两者不能重复补偿和安置。
第十七条 历史形成已建住宅未能取得有权机关核发的合法土地使用权有效文书的,原则上拆迁不予补偿和安置,如被拆迁人能够积极主动配合,按时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和落实搬迁的,可根据历史原因和现实具体情况,对照本《方案》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有关规定酌情补偿和安置。
㈠有向村委会交纳申请建房土地补偿费用或向镇政府交纳申请建房的村镇规划等有关费用,但尚未上报有关主管部门审批的,按被拆迁房屋占地面积的70%参考权源面积处理安置。
㈡凡是征地行政工作人员开始调查之日前建成的房屋,按房屋建筑占地面积的50%参考权源面积处理安置。
㈢被拆迁房屋没有合法权源的,安置地要补办合法权源手续,被拆迁人须按规定补交办证税费。
㈣没有合法有效的权源手续和超准建面积的被拆迁建筑物,按本《方案》第十三条规定标准的85%给予补偿;已向村、镇交纳有关费用的被拆迁建筑物,按本《方案》第十三条规定标准的90%给予补偿。
第十八条 已办理土地审批手续至今未建的,对照本《方案》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 被拆迁户全家户口不在本村,其被拆迁的房屋原则上不予安置,拆迁人按合法权源用地面积付给征地办证税费92元/ m2。
第二十条 如被拆迁人自愿要求货币安置的,拆迁人按合法权源用地面积付给征地办证税费92元/m2。
第二十一条 安置宅基地由村统一向所在乡镇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用地手续和集体土地使用权证。
第二十二条 被拆迁村委会负责向被拆迁人提供住宅安置用地:被拆迁人尚拥有一处或多处未被拆迁的房屋,若按本方案享受安置用地的,则其拥有的未被拆迁房屋的土地使用权源证件应在签定拆迁安置用地协议时一并缴交注销,其所拥有的房屋在未被补偿拆迁前可继续使用,但应书面承诺在村委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依照有关规定做出补偿拆迁后,其所使用的住宅用地交由村集体重新安排使用。拆迁人负责场地平整、道路、供水、排水、供电、通讯等相关的户外配套以及安置用地的平面规划设计和单体建筑设计。
第二十三条 原则上实行统迁自建、先建后拆的操作办法。采取先安置建房后搬迁,再拆除建筑和附属物;部分由于建设需要,需先拆迁后安置的被拆迁人,按第二十四条规定处理。
㈠被拆迁人拆迁前,必须先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然后依照本《方案》领取90%补偿费。同时每户付给搬迁费300元,再进行选址施工建房,剩余10%补偿费待建筑物交付拆迁三日内付清。
㈡拆迁安置采取优先法原则。按签订协议的时间顺序选择安置用地,先签先选,后签后选。
第二十四条 过渡安置方式
过渡安置方式。被拆迁人自行解决住宅周转房,并由拆迁人发给8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过渡费)每人每月100元,临时安置补助费待被拆迁人搬迁完毕后一次性发放。人口的确认,以公安部门户籍登记的常住户口为准。
被拆迁人逾期不搬迁或不拆除建筑物,拆迁人有权取消剩余10%的补偿费,并依法强制拆除。
第二十五条 建筑物拆除采用两种方式,一是由拆迁人出资统一组织拆除,二是由被拆迁人按有关规定要求自费自行拆除。凡是由拆迁人拆除的,被拆物的材料归属拆迁人所有;由被拆迁人自行拆除的,被拆物的材料归属被拆迁人所有。
第二十六条 从通知签定拆迁协议书之日起,3天内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每户奖励1500元,6天内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每户奖励500元。在规定时间内,被拆迁人不签定协议的,逾期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理。
第二十七条 安置小区采用商住合一,联建成街的建筑模式。被拆迁人要求严格按规定、建筑设计图纸进行建房。在施工过程中由土地、建设部门负责监督实施。被拆迁人要按照安置小区规划由个人全额出资建房。
第二十八条 房屋占地面积的计算规划依照国家土地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建筑面积计算规则依照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的《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1-2000)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方案》参照龙厦、厦深铁路及厦漳高速公路扩建工程补偿标准,特殊项目和特殊个案应先上报有关部门集体认定后,方可结合本辖区公路建设项目征迁补偿的实际情况进行测算。
第三十条 本《方案》的解释权归长泰县人民政府。
民用建筑物重置价格标准表.doc
http://www.zhangzhou.gov.cn/managezz/Editor/UpFile/2009519153446910.doc
民用建筑物成新表.doc
http://www.zhangzhou.gov.cn/managezz/Editor/UpFile/2009519153617301.doc
工业用房补偿标准表.doc
http://www.zhangzhou.gov.cn/managezz/Editor/UpFile/2009519153724107.doc
地上构筑物的补偿标准.doc
http://www.zhangzhou.gov.cn/managezz/Editor/UpFile/2009519153828945.doc
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doc
http://www.zhangzhou.gov.cn/managezz/Editor/UpFile/2009519153938154.doc
三杆拆迁补偿标准.doc
http://www.zhangzhou.gov.cn/managezz/Editor/UpFile/2009519154024876.doc
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娄底市本级财政专项资金(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娄底市本级财政专项资金(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娄政办发〔2012〕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娄底经济开发区、万宝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局委、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娄底市本级财政专项资金(基金)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2009年6月1日发布的《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娄底市财政专项资金(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娄政办发〔2009〕10号)同时废止。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日
娄底市本级财政专项资金(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市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湖南省政府服务规定》、《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市本级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专项资金(基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为实现某一事业发展和政策目标或者完成特定工作任务,由本级财政或上级财政部门安排的、在一定时期内具有专门用途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设立、调整、撤销、执行、绩效评价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专项资金管理应当遵循依法设立、统筹兼顾、公开透明、规范管理、绩效评价、跟踪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财政部门应当履行以下专项资金管理职责:
(一)负责专项资金的宏观管理和政策制订,会同业务主管部门建立专项资金管理制度或执行上级有关专项资金管理制度。管理制度应当包括专项资金的用途、绩效目标、使用范围、分配办法、审批程序、支出管理和责任追究等主要内容。
(二)负责专项资金设立、调整和撤销等事项的审核工作,并按程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三)组织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的编制和执行;
(四)监督专项资金支出活动;
(五)组织开展绩效管理工作,实施绩效评价。
第六条 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对本部门管理的专项资金履行下列职责:
(一)配合财政部门建立专项资金管理制度,设定专项资金绩效目标,规范管理流程,明确责任主体;
(二)按预算管理的要求,编制专项资金支出预算;
(三)执行已经批复的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监督专项资金的使用;
(四)按绩效目标对专项资金的使用绩效进行自我评价;
(五)对专项资金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按规定向财政部门报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
第七条 审计、监察机关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对专项资金的支出管理活动进行审计、监督,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作出处理。
第三章 设立、调整和撤销
第八条 专项资金应当按法律、法规、规章等有关规定设立,符合公共财政投入方向,重点满足政府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需求,注重发挥引导和杠杆作用。
专项资金不得重复设立,不得增设与现有专项资金使用方向或者用途一致的专项资金。
第九条 设立专项资金应当经市人民政府批准。
设立专项资金,由相关业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见附件1),经财政部门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条 申请设立专项资金,应当提供绩效目标和可行性研究报告。财政部门应当会同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对专项资金设立的必要性、可行性、资金规模和绩效目标组织论证。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执行期内需要调整使用范围或者金额的,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应当提交申报表(见附件2),经财政部门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执行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会同相关业务主管部门,或者由财政部门直接报请市人民政府调整或者撤销该专项资金:
(一)客观情况发生变化使专项资金设立的目标失去意义,或者需要完成的特定任务已不存在的;
(二)专项资金的绩效达不到主要预期目标的;
(三)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存在违法违纪问题,情节严重或者经整改无效的。
第四章 资金分配、使用和执行
第十三条 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按照突出重点、专款专用的原则共同研究,提出专项资金分配方案,经分管副市长审核后,报常务副市长和市长批准。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纳入预算管理,资金拨付按财政国库管理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应当按专项资金支出预算、项目实施进度、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支付方式,编制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填写专项资金支出申请表(见附件3),按规定报财政部门批准。
第十六条 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应当按规定组织专项资金使用项目的申报工作。
专项资金使用项目的申报单位和个人应当保证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不得以虚报、冒领、伪造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
第十七条 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执行专项资金支出预算,按批准的专项资金使用计划组织实施;财政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拨付专项资金,不得无故滞留、拖延专项资金的拨款。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用途使用专项资金,未经批准,不得变更项目内容或者调整预算。确需变更项目内容或者调整预算的,应当按项目和资金管理权限上报原审批部门,经批准后方可变更。
不得将专项资金用于工资福利和公用经费等一般性支出。
第十九条 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向财政部门逐年报告专项资金执行情况,并抄送审计、监察机关。
第二十条 专项资金按规定形成国有资产的,应当及时办理决算验收,进行产权、财产物资移交,办理登记入账手续,并按规定纳入单位资产管理。
第五章 绩效评价
第二十一条 建立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管理机制和绩效评价体系,开展全程绩效管理。
第二十二条 财政部门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目标管理工作,制定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工作制度,对专项资金绩效实施评价。
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对本部门管理的专项资金的使用绩效实施自我评价(见附件4)
第二十三条 财政部门应当会同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制定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办法。评价办法应当包括绩效目标、对象和内容、评价指标和方法、组织管理、工作程序等。
第二十四条 专项资金绩效评价报告反馈给相关业务主管部门,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应当针对评价报告中指出的问题进行整改,财政部门将绩效评价报告连同整改情况一并报送市人民政府。
第二十五条 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结果应当作为以后年度预算安排和完善预算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信息公开
第二十六条 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信息应当在市政府门户网、市财政局和相关业务主管部门的网站每年度公布一次。
第二十七条 专项资金项目设立和申报信息公布内容包括:项目设立的目的、依据和规模,申报和审批程序、业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的联系电话等。
第二十八条 专项资金项目使用信息公布内容包括:专项资金使用项目、预算安排数、项目单位实际支出数、项目进度、绩效目标实现情况、是否违规和违规处理结果等。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有关规定,由财政部门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相关专项资金,限期退还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在1至3年内禁止申报该专项资金的使用项目: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以虚报、冒领、伪造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相关业务主管部门未执行专项资金项目支出预算、财政部门无故滞拨专项资金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批准变更项目内容或者调整预算的。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未将专项资金形成的国有资产纳入国有资产管理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相关单位通报批评;情节严重,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2009年6月1日发布的《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娄底市财政专项资金(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娄政办发〔2009〕10号)同时废止。
附件:1.娄底市本级财政专项资金设立申请表
2.娄底市本级财政专项资金变更申报表
3.娄底市本级财政专项资金支出申请表
4.项目绩效评价自评报告(编写提纲)
附件一
娄底市本级财政专项资金设立申请表
申请单位(盖章): 填报日期:
申请单位
单位编码
专项资金名称
设立年限
申报责任人
联系电话
设立依据
资金安排总
额(万元)
专项资金设立
原因及背景
资金来源及每年
资金安排计划
专项资金的使用
范围和方向
专项资金的
绩效目标
业务主管部门
审核意见
市财政局审核意见
附件二
娄底市本级财政专项资金变更申报表
申报单位(盖章): 填报日期:
申报单位
单位编码
变更后名称
变更后年限
申报责任人
联系电话
变更依据
变更后总额(万元)
变更的内容
变更背景及原因
资金安排计划
变更情况及原因
使用范围和方向
变更情况及原因
绩效目标变更
情况及原因
业务主管部门
审核意见
市财政局
审核意见
附件三
娄底市本级财政专项资金支出申请表
申请单位(盖章): 填表日期: 单位:万元
申请单位
专项资
金名称
申请金额
是否政
府采购
本 年 度
累计拨款
累计拨款使用情况
本期申拨资金项目用途说明
业务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市财政局意见
业务科室
审核意见
局 领 导
审批意见
国库支付处理情况
拨款账号
开户银行
单位负责人: 填表人: 联系电话:
附件四
项目绩效评价自评报告(编写提纲)
一、项目概况
1.项目单位基本情况;
2.项目的实施依据;
3.项目基本性质、用途和主要内容、涉及范围。
二、项目申报绩效目标
1.项目申报的可行性、必要性及其论证过程;
2.项目绩效目标;
3.项目预期投入情况;
4.预期主要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三、项目执行基本情况
1.项目执行过程中目标、计划调整情况及采取的相关措施;
2.绩效目标完成情况;
3.项目总投入情况,包括财政拨款、其他资金落实情况;
4.项目的实际支出情况;
5.项目财务管理状况;
6.项目管理制度及执行情况。
四、绩效目标实现的自我评价(重点)
1.选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法的原则和依据;
2.项目支出后实际状况与申报绩效目标的对比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