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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出具“药品销售证明书”若干管理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2:54:19  浏览:998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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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出具“药品销售证明书”若干管理规定》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出具“药品销售证明书”若干管理规定》的通知


国药监安[2001]22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随着我国对外贸易的不断扩大,药品的出口也在逐年增加。在药品出口的过程中,按照国际贸易惯例,进口国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进口商要求我国出口药品企业提供由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企业及产品的资信证明。

  为加强药品销售证明的管理,统一规范国家和各省(区、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工作程序,特制定《出具“药品销售证明书”若干管理规定》,并参考世界卫生组织(WHO)推荐的表格方式,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了“药品销售证明书”式样,此式样证明内容分为两款,一款为已取
得GMP认证的企业制发,另一款为未取得GMP认证的企业制发。

  现将《出具“药品销售证明书”若干管理规定》和“药品销售证明书”式样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1、药品出口证明申请表
     2、药品销售证明书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出具“药品销售证明书”若干管理规定

一、根据国际贸易惯例,为证明我国药品生产企业及其出口药品的合法性,参照世界卫生组织推荐方式,制定出具“药品销售证明书”若干管理规定。

二、“药品销售证明书”所指药品是我国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正式批准生产的中成药、化学原料药及其制剂、生物制品制剂及原液,其它类药品按有关规定执行。

三、“药品销售证明书”依据取得GMP认证和未取得GMP认证分为两种款式(式样附后)。

四、“药品销售证明书”原则上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出具。

五、若进口国需要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出具“药品销售证明书”,药品生产企业需填写“药品出口证明申请表”(见附件1),并经企业所在地省(区、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签署意见后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六、现行地方标准药品可由省(区、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自行决定出具与否。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则不予出具。

七、省(区、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签署意见前,应现场核查企业是否符合出口药品要求,若不符合要求,则不应签署同意出口意见。

八、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出具的“药品销售证明书”由局药品注册司审核会签后,安全监管司负责出具。

九、“药品销售证明书”出具程序为,由安全监管司受理,初审后送药品注册司审核会签,然后由安全监管司签发。从收到生产企业报送的合格申请表之日起,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

十、申请出具“药品销售证明书”,须报送以下资料:

(一)《药品生产许可证》、《工商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药品生产批准批件(复印件)。

(三)药品GMP认证证书(复印件)。

(四)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的国家批签发的生物制品须出示国家批签发证书。(复印件)

十一、取得GMP认证的药品生产企业,其“药品销售证明书”证明的主要内容为:

(一)该企业系经正式批准的药品生产企业;

(二)该企业产品系经批准并准许在市场自由销售;

(三)该企业符合并已取得中国GMP认证证书。

十二、未取得GMP认证的药品生产企业,其“药品销售证明书”证明的主要内容为:

(一)该企业系经正式批准的药品生产企业;

(二)该企业产品系经批准并准许在市场自由销售。

十三、药品出口企业提供虚假证明,骗取、伪造“药品销售证明书”,所发生的一切责任事故由该企业自负,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追究法律责任。

十四、药品出口企业应保证所出口的产品符合出口要求,在出口过程中所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由出口企业自负。

十五、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未履行职责、出具虚假证明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有关条款给予处罚。

十六、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 式样 】
药品出口证明申请表 编号:
企业名称 中文:

英文:

联系人:        电 话:
企业地址 中文:

英文:


申请证明产品 中文: 英文: 批准文号:


拟出口国家或地区:
省(区、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现场核查情况及审核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批意见
主管处意见:

评价处意见:

药品注册司意见:

安全监管司意见:


注:随表请附药品生产企业证照、产品批准文件及GMP证书的复印件。此表可复印。

附件2 【 式样 】
药品销售证明书
FREE SALE CERTIFICATE
编号(No.):2001-
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STATE DRUG ADMINISTRATION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企业名称:
Company:
地址:
Address:
产品名称:
Products:
兹证明上述产品系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生产并准许在市场自由销售.
It is certified that above mentioned products have been authorized by State Drug Administration to be manufactured and freely sold on the market of China.

该企业符合世界卫生组织(WHO)推荐及中国对GMP的要求.
It is also certified that the manufacturer conforms to the requirements of the Chinese Good Manufacturing Practice laid down in accordance with recommendation of the 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
此证有效期二年
Valid for two years.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安全监管司
Department of Drug Safety and Inspections State Drug Administration

北京北礼士路甲38号,100810
No.A38 Beilishilu
Beijing 100810 (负责人签字)
(Signature) (签发日期)
(Issuing Date)

【 式样 】
药品销售证明书
FREE SALE CERTIFICATE
编号(No.):2001-
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STATE DRUG ADMINISTRATION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企业名称:
Company:
地址:
Address:
产品名称:
Products:
兹证明上述产品系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生产并准许在市场自由销售.
It is certified that above mentioned products have been authorized by State Drug Administration to be manufactured and freely sold on the market of China.

该企业符合世界卫生组织(WHO)推荐及中国对GMP的要求.
It is also certified that the manufacturer conforms to the requirements of the Chinese Good Manufacturing Practice laid down in accordance with recommendation of the 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
此证有效期二年
Valid for two years.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安全监管司
Department of Drug Safety and Inspections State Drug Administration

北京北礼士路甲38号,100810
No.A38 Beilishilu
Beijing 100810 (负责人签字)
(Signature) (签发日期)
(Issuing 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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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完善制度规定切实加强财政资金管理的通知

财政部


关于进一步完善制度规定切实加强财政资金管理的通知

财办[2011]19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总后勤部,武警各部队,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有关中央管理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近年来,各地区、各部门在加强财政资金管理方面做了大量工作,财政资金管理总体上规范有序,但部分地方和单位仍存在管理制度不完善,制度执行不到位,内部监督乏力等问题。为进一步加强财政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资金安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各类账户管理

  加强财政专户管理。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财政部关于清理整顿地方财政专户的通知》(财库[2011]1号)要求,切实做好地方财政专户清理整顿工作,对没有国务院、财政部、省级人民政府和省级财政部门四类有效文件依据开设的专户一律予以撤销,对同类性质多头开设的专户予以归并,对一年内没有业务往来的财政专户予以撤并。各级财政部门要进一步规范财政专户开立、变更、撤销等审批管理程序,对违规开设财政专户的,要追究责任;将财政专户统一转归财政国库机构管理,并明确相关业务管理机构的职责分工;制定国库与财政专户之间资金调度、资金运行内控管理、档案资料保管以及定期检查报告等制度,形成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和财政专户管理的长效机制。

  加强部门和单位银行账户管理。要进一步清理各部门各单位银行账户,凡是不符合规定设置的账户要一律撤销。各部门各单位开设银行账户要经过财政部门严格审批;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让下属单位代存代管资金,否则按违反财经纪律处理。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部门银行账户的监控;完善账户日常审批管理制度和年检制度,强化监督检查,严格控制各部门各单位银行账户设置。

  规范代理银行选择方式。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集体决策、公平公开、确保安全、廉政高效”的原则,择优选择代理银行。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的选择,原则上应实行招投标方式。财政专户开户银行的选择,要综合考虑银行资质、偿债能力、盈利能力、运营情况及内部控制水平、信息化管理水平、服务水平等因素确定,严格规范选择代理银行的审批程序,建立领导班子集体决策制度,增强公开性和透明度,有条件的可实行招投标方式。预算单位开户银行的选择,也要遵循上述原则。

  二、完善资金收付制度

  进一步完善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统一规范、运行高效、监督有力的原则,建立统一的非税收入收缴管理体系,不断优化收缴流程,更好地满足缴款人和执收单位的需求。非税收入应主要通过非税收入收缴管理信息系统收缴;对涉及多级政府间分成,且通过非税收入收缴管理信息系统实施难度较大的非税收入,可通过就地缴库方式收缴;税务机关征收或代收的非税收入应通过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系统收缴。2011年底前所有中央执收单位及其执收的非税收入项目都要执行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2012年底前所有地方执收单位及其执收的非税收入项目都要执行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

  全面推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各级财政部门要进一步扩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实施范围,尚未全面实施到位的中央和地方预算单位要尽快实施。省级、地(市)和财政收支规模大的县(区)实行会计集中核算的,要尽快恢复预算单位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主体地位,资金支付按照规范化要求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管理;财政收支规模不大的县(区),可在合理界定核算中心与预算单位职责的基础上,将核算中心负责的单位会计核算业务调整为代理记账业务,完善业务流程,不得将财政性资金支付到核算中心实有资金账户。凡国库执行机构设置实有资金账户的,变更为财政零余额账户。2012年底前,所有预算单位的所有财政性资金都要纳入国库集中支付范围,并建立覆盖各级财政的预算执行动态监控体系。

  建立健全财政资金对账制度。各级财政部门内部有关机构之间,上下级财政部门之间,各级财政部门与预算单位、人民银行国库、财政专户开户银行之间要建立健全规范的对账制度。各级财政部门内部预算、国库机构分别与业务管理机构核对预算指标和资金账;上下级财政部门要核对资金往来账;财政部门要与本级各预算单位核对预算指标和资金账;与同级人民银行国库核对资金账,与财政专户开户银行通过后台对账的方式核对专户资金账,有条件的地方要与开户银行的上级单位核对专户余额账,确保账证相符、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严格规范资金管理基础工作。各部门各单位要对资金管理基础工作进行检查,认真落实各项制度要求。一是足额配备会计人员。拨款、拨款复核、会计核算、会计复核、会计档案管理等岗位要按照有关制度规定足额配备相关会计人员,会计人员因故离岗时不得违规替岗。二是严格管理印鉴和票据。拨款印章实行专人负责、分人分印管理;资金收付相关票据和凭证要有专人负责保管,建立严格的领用和核销制度;每位负责保管印章、票据的人员要配置单独的保险柜等保管设备,并做到人走柜锁。三是认真履行资金收付程序。财政汇缴专户、非税收入归集性账户等非税收入收缴账户中的资金要及时清算;严格按照初审、复核、单位主管领导审核等程序办理资金支付,并做到全面审核各类请款凭证及其附件的所有要素;资金收付流程要全面纳入信息系统管理,禁止手工开具资金收付凭证。

  三、强化预算编制和执行管理

  进一步细化和规范预算编制。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有关文件要求,将上级下达的转移支付和补助下级的转移支付全部纳入本级预算,全面反映本地区预算收支情况,努力提高预算编制的完整性;切实将年初预算细化到具体单位和项目,提高年初预算到位率;加强项目库建设,以项目预算滚动管理为中心,研究完善项目设立标准、规范项目审核程序,严肃查处虚报项目、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

  进一步做好预算执行工作。各级财政部门对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的分配,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规范的原则,除确需采用项目法分配的以外,均应客观、科学、合理确定因素和权重,设计规范的资金分配计算公式,采用因素法分配。要进一步加快财政转移支付特别是专项转移支付的下达进度,除据实结算项目外,原则上应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尽快下达。本级安排和收到上级下达的专项转移支付,要及时通知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各部门、各单位要认真做好项目预算执行的各项前期准备工作,并根据年度预算安排和项目实施进度认真编制用款计划,及时提出支付申请;各级财政部门要认真审核,及时下达用款计划,要严格按照预算、用款计划和项目进度支付资金。严禁违规将国库资金调入财政专户;对在预算中已经列支、资金仍沉淀在财政专户的项目资金要进行清理,需要继续安排的项目资金,要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加快执行进度,尽早发挥资金使用效益,不需要继续安排使用的项目资金要收回国库。

  加强对结转结余资金的管理。各级财政部门应通过科学合理编制预算、加快预算执行等有效措施,减少财政结转和结余资金规模。对本级财政预算安排形成的结转资金,经清理后确需保留的,要尽快分解下达至本级有关部门和下级财政部门,加快支出进度;属于已经无法支出或无需支出的,将资金收回总预算统筹安排使用;超过预算确定期限一年以上尚未使用的结转资金,原则上收回总预算。对上级专项转移支付安排形成的结转项目,按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和相关规定执行。对财政结余资金,要在下一年度编制预算时统筹安排使用。对部门结转资金,要督促部门加快支出进度;对跨预算年度的延续项目,要根据项目结转资金情况和年度资金需求情况统筹安排年度预算;非延续项目超过预算确定期限一年以上尚未使用的结转资金以及项目结束、终止形成的结余资金,要商有关部门收回总预算或调整安排用于其他亟需安排的项目。

  加强预算绩效管理。要逐步建立预算绩效管理制度,重点推进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等民生领域转移支付的绩效管理工作。预算安排时要确定绩效目标,预算执行过程中要监控实施情况,预算执行结束后要形成绩效评价报告,并将评价结果应用于安排预算。

  加快财政管理信息化建设。各级财政部门要适应财政管理工作的新形势,完善信息系统控制体系,建立以总账为核心,包含指标、计划、资金收付、账务等的全流程控制体系;将所有财政性资金收支纳入信息系统管理,充分运用现代电子信息技术,实现资金收付各环节之间有效制衡,提高资金运行安全性和透明度。

  四、加强内控制度建设

  加快构建财政资金管理风险防控机制。各部门各单位要结合实际,建立风险防控管理机制,对财政资金管理风险点进行逐一排查,深入分析风险源、全面排查风险点、正确描述风险表现、准确界定风险等级、科学制定风险防范措施,构建起切实有效的风险防控机制,实现对财政资金的动态防控管理。同时,要对财政资金风险防控管理机制进行考核评估,确保财政资金安全。

  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度。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内设财政监督机构与预算管理机构的工作沟通,建立高效顺畅的工作协调机制,做到预算编制、执行和监督各业务主体间信息沟通便捷顺畅、实时共享,确保内部监督全覆盖,及时发现、纠正存在的问题。研究建立内部监督检查工作考核制度,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将内部监督检查结果作为财政部门内部各单位评选先进和干部考核、任用的重要参考依据。

  明确财政资金安全管理责任制。各部门各单位一把手要切实负起领导责任,对财政资金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各分管领导要按照分工切实负起分管范围内的责任,做好具体领导工作;部门(单位)内部有关机构要合理安排岗位分工,明确岗位职责,细化落实到人。对财政资金安全出现问题的,要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要求,追究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五、大力推进基层财政建设

  加强县级财政管理监督。县级财政部门要进一步深入推进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收付等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继续完善预算管理制度,切实加强预算监督,不断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确保财政资金安全运行。实行省直接管理县财政改革的地方,省级财政部门应支持市级财政部门调整工作重心,发挥监管优势,加强对县级财政工作的指导和监督,促进县级财政发展。

  充实乡镇财政监管职能。县级财政要加强对乡镇财政的指导和管理,及时将财政政策和资金(项目)安排的相关信息传达到乡镇财政所,并提出监管工作要求。乡镇财政应加强涉农补贴资金管理,落实好各项强农惠农政策,防止骗取涉农补贴行为;加大对乡镇教育、医疗卫生、文化等方面资金运用情况的监督;发挥就地、就近实施监管的优势,建立健全乡镇辖区内项目管理监督机制,对本级和上级财政安排的资金以及其他部门、其他渠道下达的财政性资金,实行全面监管;通过建立档案备案、不定期巡查等形式,加强项目实施和资金管理的监督检查与跟踪问效,并将巡查结果定期上报上级财政部门。

  六、进一步推动预算公开

  各级财政部门要及时公开经同级人大或其常委会审查批准的政府财政收支预决算,进一步细化和扩大公开的内容;各部门要主动公开本部门的部门预决算。地方财政部门应按照《财政部关于深入推进基层财政专项支出预算公开的意见》(财预[2011] 27号)要求,制定本地区财政专项支出公开目录,加大基层财政专项支出预算和资金分配办法的公开力度,特别是重点公开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和就业、住房保障以及“三农”方面的财政支出。县(市)级财政应主要通过政府门户网站或者报刊等方式,公开财政支出的资金管理办法、资金额度、分配标准以及到乡镇、部门的分配结果。乡镇财政应通过政府门户网站、乡镇服务大厅、社区(村组)公示栏等方式,将财政支出的政策、资金额度、发放标准、发放结果予以公示,接受人民群众监督。

  七、强化干部教育管理

  各部门各单位要加强干部思想教育工作,形成生活正派、情趣健康、操守严格的良好风气,不断提升职业道德水平;加强干部日常管理,建立健全岗位考评、奖惩、轮岗和诫勉谈话等制度;加大对干部的监督力度,发现有赌博行为的,坚决调离资金管理工作岗位。

  财政资金管理是一项长期的工作任务,必须常抓不懈。各级财政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按照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组织开展各项检查,督促本级各部门各单位切实做好各项制度的执行落实工作。

 

                                  财政部

                             二○一一年四月十一日




国家教委、财政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会计工作达标升级考核标准(试行)》的通知

国家教育委员会 财政部


国家教委、财政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会计工作达标升级考核标准(试行)》的通知

1990年12月10日,国家教委 财政部


根据财政部《会计工作达标升级考核标准(试行)》,结合高等院校实际情况,我们在总结北京、天津、四川、湖北、浙江、江苏等省市高等学校会计工作达标升级活动的基础上,制订了《高等学校会计工作达标升级考核标准(试行)》,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标准分为达标、三级、二级三等,一级标准由财政部统一制定。
国家教委直属高等院校按照此标准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委、高教(教育)厅(局)可参照本标准制订实施细则,征得当地财政厅(局)同意后,在所属高等学校中执行。国务院各有关部门所属高等学校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二、各高等学校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财政部制定的《会计工作达标升级试行办法》和《关于开展会计工作达标升级活动的通知》精神,有组织、有步骤地开展高等学校的会计工作达标升级活动。要制订出目标明确的“达标”、“升级”工作规划和实施方案,组成坚持原则、作风正派、业务素质和政策水平较高且成员相对稳定的考核确认小组,首先将重点放在抓基础、达标准上,促使学校认真抓好会计和与会计相关的各项基础工作,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并采取切实措施不断提高会计人员素质。
三、对于达到会计工作规范化基本要求的学校,主管部门可授予其达标证书;对于获得三级、二级证书的学校,可给予适当奖励;对于未达标的学校,则必须从严督促,要求其限期达标。
开展高等学校会计工作达标升级活动,是提高高等学校会计工作水平,加强财务管理的重要措施,也是促进高等学校管理改革,提高办学水平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委、高教(教育)厅(局)及有关高等学校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部署,采取措施使高等学校的会计工作达标升级活动扎扎实实地开展起来。

高等学校会计工作达标升级考核标准(试行)
一、会计机构及人员
达标
1.按《会计法》规定,设有独立的财会机构。
2.按《会计法》规定任免财会机构负责人或会计主管人员。
3.按有关规定设置总会计师或由主管校(院)长执行总会计师职责。
4.会计机构负责人或会计主管人员具有财会专业知识,并能较好地组织本单位的会计工作。
5.有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一定数量的会计人员,其中至少50%受过中等财经专业以上的培训。
6.设有专、兼职稽核人员,有比较完整的内部稽核制度。
7.建立有文字记载的岗位责任制,聘任上岗的会计人员全部持有会计证。
三级
1.会计主管人员由具备会计师或经济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担任。
2.会计人员70%具有中等财经专业以上学历,20%具备会计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3.有计划、有层次地培养财会干部,有定期的业务学习制度。
4.稽核制度健全。
二级
1.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总会计师。总会计师能按照总会计师试行的工作规程行使权限,履行职责。
2.会计人员30%具备会计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3.财会人员的培训计划能有效付诸实施。
二、会计核算基础工作
(一)会计凭证
达标
1.发生的经济业务都取得或填制合法的原始凭证,原始凭证各项内容按《会计人员工作规则》的规定真实、完整、准确、及时地填写。
2.自制原始凭证有固定的格式并由财务部门统一印制,建有完整的领用、缴销制度。
3.各种有价票券(如洗澡票、游泳票、电影票、医院挂号票等)有统一控制的印刷、管理、发行、缴款制度。
4.外文原始凭证,应将其主要内容译成中文,金额一律以折成的人民币为准。
5.记帐凭证具备填制凭证的日期、编号、经济业务内容、会计科目、金额、所附原始凭证张数及制单、审核、会计主管人员签章等内容,每月编一个顺序号。
6.记帐凭证按会计事项发生的日期、顺序填列,不能把几天的会计事项综合在一起填列(一般应一单一事)。
7.会计凭证的书写字迹、阿拉伯数字、人民币符号、汉字大写数的写法和更正错误的方法均应符合《会计人员工作规则》的规定。
8.会计人员妥善保管会计凭证。
三级
记帐凭证差错率不超过2%(抽查100笔)。
二级
记帐凭证差错率不超过1%(抽查100笔)。
(二)会计科目
达标
1.按照国家和学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会计科目,且其核算内容和核算方法符合国家规定。
2.填制会计凭证时应填列会计科目名称和编号,需要登记明细帐的要填写明细科目名称。
3.费用收支应分别按有关规定正确使用会计科目,做到直接费用正确归属,间接费用合理分摊。
4.各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增设的会计科目,其核算内容和方法应符合会计制度规定。
(三)帐簿
达标
1.帐簿设置及记帐方法符合国家和主管部门会计制度的规定。
2.各种帐簿的封面标明帐簿名称、年度,帐首都有“经管人员一览表”,并逐项登记盖章。
3.各种帐簿均有“帐户目录”或“帐户贴签”。
4.现金日记帐使用订本式,并在使用前逐页编号。
5.除固定资产明细帐、材料明细帐、有价证券明细帐之外,其余各种帐簿应每年更新,不得连年使用。
6.银行存款明细帐、现金出纳帐,应根据会计凭证逐笔登载,不得几笔合计记为一笔。
7.记帐、结帐、更正错误,必须符合《会计人员工作规则》规定要求。
8.帐证、帐帐、帐实三相符。
9.使用计算机打印帐簿亦应符合以上各项要求。
三级
记帐差错率不超过2%(抽查100笔)。
二级
记帐差错率不超过1%(抽查100笔)。
(四)会计核算
达标
1.严格遵守国家关于现金和银行往来结算制度。
2.建有定期现金抽查制度,并有抽查记录。
3.按月核对银行存款帐,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整表,逐笔核实,及时处理未达帐。
4.各种往来款项按照不同资金来源和性质,分别列帐,不得混淆。
5.各类资金均须分清预算内外根据不同资金来源和性质划清收支渠道,正确归属费用,不得相互混淆挤占。
6.校办工厂、农场、公司以及其他经营性单位和社会服务,均须按照国家和主管部门有关规定严格核算成本,遵守规定的成本开支范围,进行全额成本核算。
7.校办厂等生产单位应建立各种原材料的消耗定额和储备定额,有完整的材料收发领退、劳动工时、产品产量质量及出入库等原始记录。
8.基本建设投资严格遵守国家规定的审批程序,每项工程有概算、预算、决算,对施工单位必须依照“按计划,按进度”拨款原则结算工程价款。
三级
1.银行往来未达帐挂帐时间不超过4个月。
2.有具体的暂存暂付款项清理催办制度,往来款项非正常原因挂帐率不超过2%(抽查100笔)。
3.校办工厂、农场、公司按月进行成本核算。
4.校办工厂、农场、公司的流动资金有定额、有计划,层层分解,归口管理,核算正确。债权债务及时结清。
5.各项专项基金的提取和使用符合规定,核算正确,清算及时。
6.校办工厂、农场和公司正确核算成本(费用),严格分清本期和下期、在产品和产成品的成本(费用)界限。
7.校办工厂、农场和公司的销售(业务)收入、应纳税金和利润(或亏损)及其分配核算正确,并符合有关规定。
二级
1.银行往来未达帐挂帐时间不超过2个月。
2.有具体的暂存暂付款项清理催办制度,往来款项非正常原因挂帐率不超过1%(抽查100笔)。
3.校办工厂、农场、公司基本达到成本实、利润纯。
(五)会计报表
达标
1.各种会计报表(统计性质的表报除外)均由会计帐簿产生,做到帐表一致。
2.各种收支业务,应该全部反映在所属资金渠道的会计报表之内,预算内外不得混淆。
3.各种报表数字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字迹工整,装订整齐,报送及时。
4.季度和年度报表应按上级规定的提纲编写文字说明。
5.会计报表经由单位领导和会计主管人员审阅,并签名或盖章。
三级
按季度对教育事业费预算执行情况和财务收支计划执行情况作出分析。
二级
在三级基础上,进一步对预算内、外资金收支状况及校办工厂、农场、公司的生产成本、销售成本、财务收支计划执行情况作出分析。
(六)会计档案
达标
1.会计档案应按归档要求整理、立卷,凭证、帐表加封皮装订,做到整理合乎规范,专人保管,存放有序,并按年度设立档案登记簿。
2.会计档案的管理符合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发布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
3.会计档案的调阅、移交应有严格、合法的手续。
4.按规定已经过时该销毁的会计档案,应造册经过审查批准后进行销毁。
三、财务管理工作
(一)预算管理
达标
1.对学校预算内外资金,由学校财务部门集中管理,统一分配和核算,实行综合财务计划。
2.编制年度预算方案及各项资金收支计划有定额和依据,切合学校实际,并有详细说明,不得搞赤字预算。
3.对年度预算指标实行有效控制措施,掌握学校各单位资金需要、使用、结余的情况,提出筹措资金的措施,合理调动资金和调整预算。
4.学校内部经济包干分配数字有定额依据,经济承包项目有指标、定额依据,并有检查制度。
5.建立独立核算和二级核算的财务管理制度,并有检查措施。
6.校办工厂、农场、公司及基建投资均应编制财务收支计划并严格执行。
7.学校各种基本数字的增减变化,要设辅助簿册登记,统计准确及时,不重不漏,编报基本数字表真实、准确。
三级
1.对国家和主管部门颁发的管理制度,订有实施细则并认真执行。
2.建有较科学可行的预算分配方法。
二级
1.对预算管理建立分配、控制、评估等全过程科学管理办法。
2.校办工厂、农场、公司的财务管理达到本地区同行业二级水平。
3.财会部门能在参与决策方面发挥较有效的作用。
(二)工资、奖酬金、福利基金管理
达标
1.设立工资基金登记台帐,记录全部职工人数及工资增减变化,借以编制工资发放清单、清册及填制有关报表,分析工资基金计划执行情况。
2.各种预算外收入提取的“奖励基金”、“福利基金”、“酬金”的提取来源和比例符合规定,并设立专户记录提支情况。
3.职工领取的各种奖、酬金,有统一综合记录;正确、完整地汇总奖金总额;并照章缴纳奖金税。
4.福利费每月按标准和实有人数计提,并转预算外“其他代管经费”专户管理,按规定范围支用。
5.校办工厂、农场、公司应按国家和主管部门规定比例提取各项专用基金,并设专户记录、管理,按规定范围使用。
(三)助学金管理
达标
1.根据所掌握的全校各类学生人数,按照人民助学金管理办法编造享受各类助学金名册,并规定有严密的领取手续和检查制度。
2.各类学生的奖学金、临时困难补助和贷款的申请、评定有制度,发放有清册,领取有手续,并有详细的记载,及时回收贷学金。
四、物资管理
达标
1.固定资产的购置,按照上级主管部门规定,年度有计划,大型、贵重仪器设备有可行性论证,有专人管理,学校领导集体研究。经批准的计划外或临时性的购置除落实资金来源外,还有分级批准的手续制度。
2.各类固定资产不分资金来源均由学校物资管理部门入帐建卡,统一管理。
3.固定资产的验收、入库、调出、削价处理、报损报废有统一制定的表式、帐卡(如验收单应有规格、型号、生产厂家、金额、附件等,削价报废单应有原价削价及报废原因、鉴定结果、审批意见等)。
4.购入和自制的固定资产制定登记保管、入帐、检修维护、使用等管理制度,年终有清理对帐的记录,财务物资部门二者做到帐帐相符。
5.确定合理的材料储备总值的定额,并认真贯彻执行。
6.认真贯彻执行上级主管部门颁发的材料、低值易耗品管理办法,有严格的验收、计量、出库及帐、卡、报表制度。
7.除随买随用的零星材料并经批准直接报销外,其余均纳入“经费材料”或“其他材料”帐户管理,并填制“入库单”办理报销手续(生产单位另按国家和主管部门规定办理)。
8.生产及经营性单位按规定提取固定资产折旧费。
9.无物资积压、霉烂、变质、遗失。
三级
1.物资出入库经过计量、检验,手续齐备,实行检验索赔制度。
2.建立财产、物资保管、使用责任制,并认真实施。
3.物资管理部门应逐年清点,做到帐、卡、物三相等。
二级
教学设备利用率、完好率有记录、有考核、有分析。
五、财经纪律
达标
1.单位领导人了解并认真组织实施《会计法》、《高等学校财务管理改革实施办法》等各项财经法规,依法支持会计人员履行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职责。
2.坚持按国家及主管部门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办事,不扩大开支范围,不提高开支标准,不乱挤乱摊成本。
3.不截留应上交国家税利及收入,不拖欠、挪用公款,不弄虚作假,不私设“小金库”。
4.对不真实、不合法、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和违反国家统一财政、财务制度的收支应按《会计法》的规定处理。
三级
当年无违纪行为。
二级
连续两年无违纪行为。
六、会计人员职业道德
达标
1.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办事公道。
2.廉洁奉公,遵纪守法。
3.待人接物耐心、和蔼,并认真做好财经法规的宣传、解释工作。
4.热情服务。
七、现代化管理方法的运用
二级
1.能够联系实际运用一种或数种现代化管理方法,参与学校决策,取得一定效果。
2.规模较大的院校(学生在3000人以上),财务处的会计核算工作实现电算化,且其软件设计和应用符合主管部门颁发的会计制度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