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60号
《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已经2013年6月24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局长 杨栋梁
2013年7月10日
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工作,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危险特性尚未确定的化学品进行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以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鉴定与分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化学品,是指各类单质、化合物及其混合物。
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是指依据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进行测试、判定,确定化学品的燃烧、爆炸、腐蚀、助燃、自反应和遇水反应等危险特性。
化学品物理危险性分类,是指依据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对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结果或者相关数据资料进行评估,确定化学品的物理危险性类别。
第四条 下列化学品应当进行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
(一)含有一种及以上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组分,但整体物理危险性尚未确定的化学品;
(二)未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且物理危险性尚未确定的化学品;
(三)以科学研究或者产品开发为目的,年产量或者使用量超过1吨,且物理危险性尚未确定的化学品。
第五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指导和监督管理全国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工作,公告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机构(以下简称鉴定机构)名单以及免予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的化学品目录,设立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技术委员会)。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和检查本行政区域内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工作。
第六条 技术委员会负责对有异议的鉴定或者分类结果进行仲裁,公布化学品物理危险性的鉴定情况。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化学品登记中心(以下简称登记中心)负责化学品物理危险性分类结果的评估与审核,建立国家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信息管理系统,为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工作提供技术支持,承担技术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二章 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
第七条 鉴定机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科学、公正、诚信地开展鉴定工作,保证鉴定结果真实、准确、客观,并对鉴定结果负责。
第八条 化学品生产、进口单位(以下统称化学品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生产或者进口的化学品进行普查和物理危险性辨识,对其中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化学品向鉴定机构申请鉴定。
化学品单位在办理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过程中,不得隐瞒化学品的危险性成分、含量等相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第九条 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的化学品单位向鉴定机构提交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申请表以及相关文件资料,提供鉴定所需要的样品,并对样品的真实性负责;
(二)鉴定机构收到鉴定申请后,按照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进行测试、判定。除与爆炸物、自反应物质、有机过氧化物相关的物理危险性外,对其他物理危险性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出具鉴定报告,特殊情况下由双方协商确定。
送检样品应当至少保存180日,有关档案材料应当至少保存5年。
第十条 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与爆炸物、易燃气体、气溶胶、氧化性气体、加压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反应物质、自燃液体、自燃固体、自热物质、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氧化性液体、氧化性固体、有机过氧化物、金属腐蚀物等相关的物理危险性;
(二)与化学品危险性分类相关的蒸气压、自燃温度等理化特性,以及化学稳定性和反应性等。
第十一条 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化学品名称;
(二)申请鉴定单位名称;
(三)鉴定项目以及所用标准、方法;
(四)仪器设备信息;
(五)鉴定结果;
(六)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中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二条 申请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的化学品单位对鉴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鉴定报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原鉴定机构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向技术委员会申请仲裁。技术委员会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仲裁决定。
第十三条 化学品单位应当根据鉴定报告以及其他物理危险性数据资料,编制化学品物理危险性分类报告。
化学品物理危险性分类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化学品名称;
(二)重要成分信息;
(三)物理危险性鉴定报告或者其他有关数据及其来源;
(四)化学品物理危险性分类结果。
第十四条 化学品单位应当向登记中心提交化学品物理危险性分类报告。登记中心应当对分类报告进行综合性评估,并在30个工作日内向化学品单位出具审核意见。
第十五条 化学品单位对化学品物理危险性分类的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技术委员会申请仲裁。技术委员会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仲裁决定。
第十六条 化学品单位应当建立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档案,内容应当包括:
(一)已知物理危险性的化学品的危险特性等信息;
(二)已经鉴定与分类化学品的物理危险性鉴定报告、分类报告和审核意见等信息;
(三)未进行鉴定与分类化学品的名称、数量等信息。
第十七条 化学品单位对确定为危险化学品的化学品以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告的免予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的危险化学品,应当编制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根据《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按照有关危险化学品的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加强安全管理。
第十八条 鉴定机构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向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上报上一年度鉴定的化学品品名和工作总结。
第三章 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化学品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对化学品进行物理危险性鉴定或者分类的;
(二)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建立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档案的;
(三)在办理化学品物理危险性的鉴定过程中,隐瞒化学品的危险性成分、含量等相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
第二十条 鉴定机构在物理危险性鉴定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从鉴定机构名单中除名并公告:
(一)伪造、篡改数据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
(二)未通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仍从事鉴定工作的;
(三)泄露化学品单位商业秘密的。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对于用途相似、组分接近、物理危险性无显著差异的化学品,化学品单位可以向鉴定机构申请系列化学品鉴定。
多个化学品单位可以对同一化学品联合申请鉴定。
第二十二条 对已经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化学品,发现其有新的物理危险性的,化学品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进行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
中国人民银行信用评级管理指导意见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信用评级管理指导意见
银发〔2006〕95号
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市中心支行:
为指导中国人民银行分支行管理信用评级工作,规范信用评级机构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和信贷市场信用评级执业行为,促进信用评级业的健康发展,现就信用评级管理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本指导意见适用于中国人民银行对信用评级机构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和信贷市场从事金融产品信用评级、借款企业信用评级、担保机构信用评级业务的管理和指导。
二、信用评级机构应拥有相当的有一定经验的金融、会计、证券、投资、评估等专业知识的专业评估人员。
三、信用评级机构应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供下列材料:
(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税务管理部门核发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并出示副本原件;
(二)公司章程;
(三)注册资本验资报告复印件并出示原件;
(四)信用评级工作制度和内部管理制度;
(五)最近三年的财务报表;
(六)经物价部门核定或备案的收费标准;
(七)办公场所及组织机构的设置情况;
(八)法定代表人及其高级管理人员(指副总经理以上人员)的身份证明复印件、简历及有关资料。
四、信用评级机构应具备以下信用评级工作制度和内部管理制度:
(一)信用评级程序细则;
(二)信用评级方法规则;
(三)专业评估人员执业规范;
(四)信用评级报告准则;
(五)信用评级工作实地调查制度;
(六)信用评级评审委员会管理制度;
(七)跟踪评级及复评制度;
(八)防火墙制度、回避制度等避免利益冲突的相关制度;
(九)业务信息保密制度;
(十)违约率检验制度;
(十一)信用评级结果公示制度。
五、从事信用评级业务的信用评级机构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开展信用评级业务;
(二)根据独立、公正、客观、科学的原则设定信用评级方法体系,采用宏观与微观、动态与静态、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科学分析方法,确定被评对象的信用等级;
(三)严格依据公开的评级方法和程序,独立地开展信用评级工作,保证评级的公正性、一致性、完整性,信用评级结果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影响;
(四)信用评级机构和评估人员如与被评对象有利益关系的,应当回避。
六、信用评级机构要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政策,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对信用评级要素、标识及含义的要求(见附件),在对债务人主体的财务状况、风险管理、经营能力、盈利能力等整体信用状况进行分析的基础上,对债务的违约可能性及清偿程度进行综合判断,并以简单、直观的符号表示信用等级。
七、信用评级机构应遵循以下信用评级程序:
(一)被评对象与信用评级机构当事双方签订评级合同,支付评估费。
(二)被评对象按合同规定向信用评级机构提供所需的真实、完整的有关资料、报表。
(三)信用评级机构收到被评对象提供的资料、报表后,在合同规定期限内按有关规定进行详细审核,并就被评对象经营及财务状况组织现场调查和访谈。
(四)信用评级机构综合搜集到的与被评对象有关的信息资料,经加工分析后提出信用评级报告书。
(五)信用评级机构召开内部信用评级评审委员会,评定等级。
(六)如被评对象有充分理由认为评级结果与实际情况存在较大差异,可在规定的时限内向信用评级机构提出复评申请并提供补充资料,复评次数仅限一次;首次评级后,信用评级机构应将评级结果书面告知被评对象并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
(七)拟发行债券的信用评级结果由债券发行人在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的国内有关媒体上公告。借款企业和担保机构信用评级结果,由信用评级机构在企业自愿的原则下,将其信用等级在国内有关媒体上公告。
(八)信用评级机构在债券存续期和企业信用等级有效期内,应进行跟踪评级。跟踪评级结果与公告结果不一致的,由信用评级机构及时通知被评对象。信用评级机构应将变更后的债券信用等级在指定媒体上向社会公布并书面报告中国人民银行;变更后的借款企业信用等级和担保机构信用等级,信用评级机构除书面报告中国人民银行外,还应在企业自愿的原则下,将其信用等级在国内有关媒体上公告。
八、信用评级机构及其评估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有虚假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文件、资料;
(二)对本机构的股东及有利益关系者进行评级;
(三)同被评对象合谋篡改评级资料从而歪曲评级结果;
(四)以承诺、分享投资收益或者分担投资损失、承诺高等级、压价竞争、诋毁同行等不正当竞争手段招揽业务,进行恶性竞争;
(五)未经被评对象的同意将有关评级资料和信息向社会公布或泄露他人,但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为委托人提供担保;
(七)高级管理人员从事与信用评级业务有利益冲突的兼职业务;
(八)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九、信用评级机构应就评级资料建立数据库并进行永久保存。
十、信用评级机构应按规定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信用评级机构统计报表、信用评级报告全文、跟踪评级安排及跟踪评级报告等材料。
十一、中国人民银行建立以违约率为核心考核指标的检验体系,对信用评级机构的评级质量进行验证,并向社会公示评级违约结果。
信用评级机构应按时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违约率统计所需的信息,包括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贷款卡号等。
十二、对信用评级机构不遵守评级程序、恶性竞争、评级诈骗、以级定价或以价定级等行为,中国人民银行将向社会公开披露,并中止违规机构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和信贷市场信用评级业务。
请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支行将本指导意见转发给辖区内信用评级机构、人民银行各地(市)中心支行和各金融机构,并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组织辖区内信用评级机构遵照执行。对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向总行报告。
附件:信用评级要素、标识及含义
中国人民银行
二○○六年三月二十九日
附件
信用评级要素、标识及含义
一、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产品信用评级要素、标识及含义:
(一)对金融产品发行主体评级应主要考察以下要素:宏观经济和政策环境,行业及区域经济环境,企业自身素质,包括公司产权状况、法人治理结构、管理水平、经营状况、财务质量、抗风险能力等。对金融机构债券发行人进行资信评估还应结合行业特点,考虑市场风险、信用风险和操作风险管理、资本充足率、偿付能力等要素。
(二)对金融产品评级应包括以下要素: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的概况、可行性、主要风险、盈利及现金流预测评价、偿债保障措施等。
(三)信用等级的划分、符号及含义:
1.银行间债券市场长期债券信用等级划分为三等九级,符号表示分别为:AAA、AA、A、BBB、BB、B、CCC、CC、C。等级含义如下:
AAA级:偿还债务的能力极强,基本不受不利经济环境的影响,违约风险极低。
AA级:偿还债务的能力很强,受不利经济环境的影响不大,违约风险很低。
A级:偿还债务能力较强,较易受不利经济环境的影响,违约风险较低。
BBB级:偿还债务能力一般,受不利经济环境影响较大,违约风险一般。
BB级:偿还债务能力较弱,受不利经济环境影响很大,有较高违约风险。
B级:偿还债务的能力较大地依赖于良好的经济环境,违约风险很高。
CCC级:偿还债务的能力极度依赖于良好的经济环境,违约风险极高。
CC级:在破产或重组时可获得保护较小,基本不能保证偿还债务。
C级:不能偿还债务。
除AAA级,CCC级以下等级外,每一个信用等级可用“+”、“-”符号进行微调,表示略高或略低于本等级。
2.银行间债券市场短期债券信用等级划分为四等六级,符号表示分别为:A-1、A-2、A-3、B、C、D。等级含义如下:
A-1级:为最高级短期债券,其还本付息能力最强,安全性最高。
A-2级:还本付息能力较强,安全性较高。
A-3级:还本付息能力一般,安全性易受不良环境变化的影响。
B级:还本付息能力较低,有一定的违约风险。
C级:还本付息能力很低,违约风险较高。
D级:不能按期还本付息。
每一个信用等级均不进行微调。
二、借款企业信用评级要素、标识及含义:
(一)信用评级机构对企业进行信用评级应主要考察以下方面内容:
1.企业素质:包括法人代表素质、员工素质、管理素质、发展潜力等;
2.经营能力:包括销售收入增长率、流动资产周转次数、应收账款周转率、存货周转率等;
3.获利能力:包括资本金利润率、成本费用利润率、销售利润率、总资产利润率等;
4.偿债能力:包括资产负债率、流动比率、速动比率、现金流等;
5.履约情况:包括贷款到期偿还率、贷款利息偿还率等;
6.发展前景:包括宏观经济形势、行业产业政策对企业的影响;行业特征、市场需求对企业的影响;企业成长性和抗风险能力等。
(二)借款企业信用等级应按不同行业分别制定评定标准。
(三)借款企业信用等级分三等九级,即:AAA、AA、A、BBB、BB、B、CCC、CC、C。等级含义如下:
AAA级:短期债务的支付能力和长期债务的偿还能力具有最大保障;经营处于良性循环状态,不确定因素对经营与发展的影响最小。
AA级:短期债务的支付能力和长期债务的偿还能力很强;经营处于良性循环状态,不确定因素对经营与发展的影响很小。
A级:短期债务的支付能力和长期债务的偿还能力较强;企业经营处于良性循环状态,未来经营与发展易受企业内外部不确定因素的影响,盈利能力和偿债能力会产生波动。
BBB级:短期债务的支付能力和长期债务偿还能力一般,目前对本息的保障尚属适当;企业经营处于良性循环状态,未来经营与发展受企业内外部不确定因素的影响,盈利能力和偿债能力会有较大波动,约定的条件可能不足以保障本息的安全。
BB级:短期债务支付能力和长期债务偿还能力较弱;企业经营与发展状况不佳,支付能力不稳定,有一定风险。
B级:短期债务支付能力和长期债务偿还能力较差;受内外不确定因素的影响,企业经营较困难,支付能力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风险较大。
CCC级:短期债务支付能力和长期债务偿还能力很差;受内外不确定因素的影响,企业经营困难,支付能力很困难,风险很大。
CC级:短期债务的支付能力和长期债务的偿还能力严重不足;经营状况差,促使企业经营及发展走向良性循环状态的内外部因素很少,风险极大。
C级:短期债务支付困难,长期债务偿还能力极差;企业经营状况一直不好,基本处于恶性循环状态,促使企业经营及发展走向良性循环状态的内外部因素极少,企业濒临破产。
每一个信用等级可用“+”、“-”符号进行微调,表示略高或略低于本等级,但不包括AAA+。
三、担保机构信用评级要素、标识及含义:
(一)信用评级机构对担保机构进行信用评级应主要考察以下方面内容:
1.经营环境:主要包括宏观和地区经济环境、行业环境、监管与政策、政府支持等;
2.管理风险:主要包括管理层、专业人员等人力资本、法人治理结构、内部管理和运营体制;
3.担保风险管理:包括担保政策、策略与原则,担保业务的风险管理制度、程序,实际运作情况;
4.担保资产质量:包括担保资产信用风险、集中程度、关联担保风险,并根据各方面的情况对未来的担保风险进行预测;
5.担保资本来源与担保资金运作风险:包括担保资本补偿与增长机制、担保资金流动性、安全性和盈利性等;
6.偿债能力与资本充足性:主要包括资本充足率、货币资本充足率、流动性等。
(二)担保机构信用等级的设置采用三等九级。符号表示分别为:AAA、AA、A、BBB、BB、B、CCC、CC、C。等级含义如下:
AAA级:代偿能力最强,绩效管理和风险管理能力极强,风险最小。
AA级:代偿能力很强,绩效管理和风险管理能力很强,风险很小。
A级:代偿能力较强,绩效管理和风险管理能力较强,尽管有时会受经营环境和其他内外部条件变化的影响,但是风险小。
BBB级:有一定的代偿能力,绩效管理和风险管理能力一般,易受经营环境和其他内外部条件变化的影响,风险较小。
BB级:代偿能力较弱,绩效管理和风险管理能力较弱,有一定风险。
B级:代偿能力较差,绩效管理和风险管理能力弱,有较大风险。
CCC级:代偿能力很差,在经营、管理、抵御风险等方面存在问题,有很大风险。
CC级:代偿能力极差,在经营、管理、抵御风险等方面有严重问题,风险极大。
C级:濒临破产,没有代偿债务能力。
除CCC级以下等级外,每一个信用等级可用“+”、“-”符号进行微调,表示略高或略低于本等级,但不包括AAA+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