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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8 14:36:15  浏览:938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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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管理办法

农业部


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管理办法
农业部


2000年7月18日经农业部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第一条 为加强进口饲料、饲料添加剂监督管理,保证养殖动物的安全生产,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饲料是指经工业化加工、制作的供动物食用的饲料,包括单一饲料、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浓缩饲料、配合饲料和精料补充料。
本办法所称饲料添加剂是指饲料加工、制作、使用过程中添加的少量或者微量物质,包括营养性饲料添加剂和一般饲料添加剂。
第三条 外国企业生产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首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应当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申请登记,取得产品登记证;未取得产品登记证的饲料、饲料添加剂不得在中国境内销售、使用。
第四条 进口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应当符合安全、有效和不污染环境的原则。生产国(地区)已淘汰或禁止生产、销售、使用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不予登记。
第五条 外国厂商或其代理人申请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产品登记证,应当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提交下列资料和产品样品:
(一)进口饲料或饲料添加剂登记申请表(一式二份,中英文填写)。
(二)代理人需提交生产企业委托登记授权书。
(三)提交申请资料(中英文一式二份),包括下列内容:
1、产品名称(通用名称、商品名称);
2、生产国(地区)批准在本国允许生产、销售的证明和在其他国家的登记资料;
3、产品来源、组成成分和制造方法;
4、质量标准和检验方法;
5、标签式样、使用说明书和商标;
6、适用范围和使用方法或添加量;
7、包装规格、贮存注意事项及保质期;
8、必要时提供安全性评价试验报告和稳定性试验报告;
9、饲喂试验资料及推广应用情况;
10、其他相关资料。
(四)提交产品样品。
1、每个品种需3个不同批号,每个批号3份样品,每份为检验需要量的3-5倍。同时附同批号样品的质检报告单;
2、必要时提供该产品相对应的标准品或对照品。
第六条 农业部在收到上述全部申请资料和产品样品后1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决定受理的,交农业部指定的饲料质量检验机构进行产品质量复核检验。
第七条 饲料质量检验机构应当在收到产品样品和相关资料后3个月内完成产品质量复核检验,并将检验结果报送农业部全国饲料工作办公室。申请人应当协助饲料质量检验机构进行复核质量检验。
第八条 凡未获得生产国(地区)注册登记许可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在中国境内登记时,必须进行饲喂试验和安全性评价试验。试验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第九条 进口中华人民共和国尚未允许使用但出口国已批准生产和使用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应当进行饲喂试验,必要时进行安全性评价试验。试验方案应经农业部审查,试验承担单位由农业部认可。试验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第十条 试验过程中因产品样品应用造成的不良后果,由申请人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申请资料完整,质量复核检验合格的产品,经农业部审核合格后,发给进口饲料、饲料添加剂产品登记证。属于第八条、第九条规定情况的,应当将饲喂试验、安全性评价试验结果提交全国饲料评审委员会审定通过后,由农业部发给产品登记证。
第十二条 凡已登记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使用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一旦证实对人体、养殖动物和环境有危害时,立即宣布限用或撤销登记。外国厂商应当赔偿全部经济损失。
第十三条 从事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评审、复核试验等工作的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为申请人提供的需要保密的技之资料保密。
第十四条 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产品登记证的有效期限为五年。期满后,仍需继续在中国境内销售的,应当在产品登记证期满前六个月内申请续展登记。
第十五条 办理续展登记需提供以下资料和产品样品:
(一)提交续展登记申请表;
(二)提交原产品登记证复印件;
(三)提供生产国(地区)最新批准文件、质量标准和产品说明书等其他必要的资料。
第十六条 未按规定时限办理续展登记或监督抽查检验1次不合格的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需送交产品样品,进行复核检验。但受到停止经营处罚的除外。
第十七条 生产国(地区)已停止生产、使用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或连续两次以上监督抽查检验不合格的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不予续展。
第十八条 改变生产厂址、产品标准、产品配方成分和使用范围的,应当重新办理登记。
第十九条 进口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在国内销售的,必须按《饲料标签》标准(GB10648)的要求附具中文标签,并在标签上标明产品登记证号。
第二十条 办理进口饲料、饲料添加剂产品登记怔需按有关规定交纳登记费、检验费和评审费。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木办法规定的,按《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处罚。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关于进口饲料添加剂登记的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2000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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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05年度环境影响评价上岗考试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文件

环办(2005)75号




关于2005年度环境影响评价上岗考试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
为进一步提高环境影响评价技术人员的业务水平,规范环境影响评价队伍管理工作,保证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质量,现将2005年度环境影响评价上岗考试计划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环境影响评价上岗考试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和技术方面的基础知识为主要内容,环境影响评价从业技术人员可自愿报名参加。参加考试人员应具备环保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

  二、2005年度环境影响评价上岗考试拟于7-12月进行,每月一次,每次200人,地点设在北京。考试合格者,由我局颁发相应岗位证书。

  三、我局委托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境工程评估中心负责各期考试的报名事宜。参加考试人员可通过www.sepa.gov.cn及www.china-eia.com网址查询具体考试地点、时间和报名方式。

  联系人: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评司 应利

  电话:66556408

                    二○○五年七月六日

  主题词: 环保  环评  考试  通知

  抄 送: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境工程评估中心





《经济犯罪研究》自序



我在从事刑法学的教学和科研生涯中,80年代初才开始对研究经济犯罪感兴趣。1984年写了第一本普及读物--《打击经济犯罪法律问答》,以后陆续发表了60多篇研究经济犯罪的文章和《贿赂犯罪个案研究》、《经济刑法学》等专著。1991年起在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系本科生中和刑法研究生中率先开设了《经济刑法学》、《经济犯罪研究》课程,1992年起又在刑法研究生中增设"经济刑法"研究方向,受到各方面的好评。因此,我所在的教研室的同行们和我所指导的研究生们,认为我在研究经济犯罪方面有一定的造诣,要求我把研究经济犯罪方面的论著集中发表,以资交流。师生殷切之情,同行托付之情,难以推脱。拙著《经济犯罪研究》就是在这种背景下问世的。

经济犯罪是刑事犯罪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将会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而日益多样化、复杂化。人类在享受并利用自己创造的巨大物质财富,继续发展的同时,却受到经济犯罪这种严重社会病态的困扰,它不分什么社会形态和意识形态,恶风刮起的尘沙使所有的国家和地区都找不到一方净土,如不加以有效地遏制和打击,将使建立祥和社会的意愿受到现实威胁。因此,预防与惩治经济犯罪是世界各国共同关注的课题,研究重点也就由"街头犯罪"逐渐转向经济犯罪。

经济犯罪现象古已有之,但对经济犯罪进行专门理论研究,却是近代的事情。如果说以英国学者希尔1872年在伦敦发表"犯罪的资本家"的演说作为世界范围研究经济犯罪理论的起始阶段,距今也只有120余年的历史;我国学者从1982年《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作为研究经济犯罪理论的起始阶段,距今只有10余年的历史。目前,经济犯罪理论研究还处于初级阶段,就是如经济犯罪概念、经济犯罪的内涵和外延等一些基本问题,都还没有取得完全的共识。但我国学者研究经济犯罪理论兴趣浓厚,充满生机,预期将会硕果累累。

本书是从我先后公开发表的或者尚未公开发表的书籍、论文和讲稿中挑出经济犯罪部分结集成书的,每篇文章虽有许多自己的见解,但也有其自身的缺陷:一是认识在深化,理论在发展,先先后后发表的文章限于历史背景和认识水平,难免有些滞后的观点,无法弥补;二是单篇文章集合成一本书,当然不如新作专著的体系结构严密,有些文章是对某个《决定》、某个问题的综合研究,本书只好按其主要内容归类,故不完全与经济犯罪分类的内含相符。辑文成书,我无疑感到非常高兴,但也十分不安,因为本书是对我研究经济犯罪成果的展示和评价。自我感觉水平有限,创见不多,错误难免。敬请同行专家们、朋友们、弟子们关心、指正。今后我一定更加努力地研究经济犯罪问题,以更高层次的成果来回报大家的盛情,为预防与惩治经济犯罪作出自己的贡献。值拙著付梓之际,我向鼎力资助本书出版的研究生郭明跃、黄敏、杨学军、夏风、方明、于天明、万选才、黄朝军、欧阳德红、车持强、袁林、曾伟雄、魏东、徐祝、吕克胜、牛长勇、任远、孙建华、曾广东、刘春生、张翔飞和戎乙强、张和平同志表示由衷的感谢!向支持、关心本书出版的西南政法大学法律系、刑法教研室致以减挚的谢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