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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任免的名单(2000年4月29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7:09:07  浏览:838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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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任免的名单(2000年4月29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任免的名单(2000年4月29日)


(2000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一、批准免去于万岭的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职务。
二、批准任命徐发为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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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

辽宁省沈阳市人民政府


沈阳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

沈政令〔1997〕19号


第一条 为保障残疾人的劳动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残疾人,系指持有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统一印发的《残疾人证》,达到法定劳动年龄,有一定劳动能力,自愿劳动就业的本市城镇居民。
第三条 凡我市行政区域内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城镇集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各单位),有责任、有义务安排残疾人就业。
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由中方主办单位负责按中方股份;比例承担责任和义务。但外商独资企业除外。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是我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的主管部门,市、区、县(市)残疾人联合会的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负责实施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组织、管理和服务工作。
计委、经贸委、财政、人事、劳动、民政、卫生、统计、银行、税务和工商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范围,配合残疾人联合会做好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
第五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单位都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含固定工、合同工、临时工、计划外用工)1.7%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不足50人的单位,原则上应安排一名残疾人就业。安排一名视力残疾人或重残人(指人体运动系统功能重度丧失二级以上的肢体残疾人)就业可按二人计算。
第六条 凡安排残疾人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单位,按照年度差额人数和市统计局公布的上年度全市职工年均工资的60%计算,向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交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保障金按属地原则交纳。
无正当理由逾期不缴纳或者不足额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由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对逾期缴纳的部分,按国家有关规定计收滞纳金。
第七条 因政策性亏损等原因需要缓交或减免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单位,须凭同级财政、税务部门检定的企业年度财务决算报表,由单位提出申请,报所在地残疾人联合会、财政部门审核批准。
第八条 各单位在招工计划中,应按1.7%的比例所差数量提出招用残疾职工计划,由各级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介绍,并负责落实用人单位后,到劳动部门,办理招工手续。
第九条 各单位须如实填写《沈阳市实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单位情况表》,并在每年年底前向所在地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交报。
第十条 企业、城乡集体经济组织交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从管理费用中列支;全额拨款的机关、团体和事业单位交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从预算包干经费中列支;差额拨款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交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从业务收入中列支。
第十一条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使用范围:
(一)补贴残疾人职业培训费用;
(二)奖励超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及为安排残疾人就业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
(三)有偿扶持残疾人集体从业、个体经营;
(四)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适当补助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经费开支;
(五)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直接用于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其他开支。
“保障金”必须按照上述规定用途使用,任何部门不得平调或挪作他用。
第十二条 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缴、管理和使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三条 对安排残疾人就业超过规定比例的单位及为安排残疾人就业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经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核定,由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责任人行政处分:
(一)拒绝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或交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
(二)无正当理由拖欠交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
(三)谎报或虚报单位职工总数和残疾职工人数的。
第十五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7年9月15日

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名牌产品奖励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新乡市人民政府


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名牌产品奖励办法》的通知

新政[2007]1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新乡市名牌产品奖励办法》已经市政府2007年3月5日第45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予印发,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三月三十日

新乡市名牌产品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新乡市名牌战略“十一五”实施规划(2006-2010年)》,激励企业争创名牌,尽快培育一批具有市场竞争力和规模化经营的知名企业,促进全市经济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实现“名牌强市”目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当年获得中国名牌产品、国家免检产品、省名牌产品、省优质产品、省免检产品称号的各类企业和为争创名牌产品(免检产品)做出贡献的有关部门。
  第三条 市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办公室(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具体负责对名牌企业表彰和奖励的组织工作。

第二章 奖励标准及办法

  第四条 对获得中国名牌产品称号的企业(含再次获得),一次性奖励10万元;企业的主要领导可以在符合劳模评选条件和推荐比例范围内,优先被评为市级劳动模范和推荐省级劳动模范。
  第五条 对获得“国家免检产品”、“河南省名牌产品”、“河南省名牌农产品”称号的企业(含再次获得),一次性奖励5万元;企业的主要领导在符合劳模评选条件和推荐比例范围内,可优先推荐为市级劳动模范。
  第六条 对获得“省优质产品”、“省免检产品”称号的企业予以通报表彰。
  第七条 企业在同一年同一项产品获得多项称号的,以最高奖项为准。已按本办法进行奖励的,其他有关部门不再重复奖励;其他有关部门已给予奖励的,不再适用本办法进行奖励。
  第八条 在我市企业取得名牌认定的当年,市人民政府给予为企业每创建一个中国名牌产品做出突出贡献的市质量技术监督局5万元的奖励;每创建一个“国家免检产品”、“河南省名牌产品”、“河南省名牌农产品”,给予5000元奖励。奖金主要用于对名牌的培育、争创、宣传、保护工作。

第三章 发放程序

  第九条 企业在取得名牌认定的当年,可向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书、文件等资料。
  第十条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企业提供的资料和国家、省名牌产品主管部门公布的年度企业名单,确定奖励对象,提出奖励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由市财政局直接核拨资金给相关企业。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规定的奖励资金由市财政专项支出。
  第十二条 本办法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